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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补贴办法出炉 与中央财政1:1配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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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浙江省浦江县日前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要求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中央财政和县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含公交车补贴)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补贴2万元。此外,如果您在浦江县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将根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财政补贴。补贴政策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原公告如下:

浦江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印发金华市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金京信资源[2015]70号)

第一,适用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并享受中央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纳入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范围。

第二,补贴对象和期限

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和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

(a) 县户籍人员;

(二)非县城户籍人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3) 驻县军人(包括武警部队);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县居住两年以上,每年居住六个月以上的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5) 在本县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第三,补贴标准

1.对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中央财政和县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含公交车补贴)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

2.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

3.在浦江县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财政补贴。

4.以租赁、小巴等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需经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5、县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上述配套补贴政策。

第四,补贴方式

(1) 消费者在我县购买、上牌、经营新能源汽车,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应当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销售价格中扣除国家补贴和我县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支付购车价格。县财政局对汽车销售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二)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间,在我县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我县申请配套财政补贴。

(三) 为了确保电动汽车的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用电量、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网改造费用按[2014]1668号文执行。

五、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我县申请配套财政补贴的单位,应每季度向县经济商务局报告,经县经济商业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1) 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材料。填写《浦江县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购车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车辆驾驶证、中央补贴基金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充电设施补贴。填写《浦江县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建设许可证文件、项目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备投资财务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材料(一式两份);

六、 监督管理

(1) 参与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销售企业应分别向县经济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备案(附件4)。记录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续驶里程、产品市场指导价、保修期、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可申请中央补贴的单体金额、推广计划等。

(2) 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应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因消费者享受了价格优惠而拒绝支付财政补贴,不应因为消费者享受了财政补贴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而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

(三)在我县上牌并获得县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如果要在2年内转让给不符合县财政补贴条件的对象,必须退还县财政补贴后才能办理车辆转让和转让手续。

(四)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将取消我县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附件: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文件

2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文件

3.单位负荷能耗评价指标说明。文件

4浦江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记录表.doc

5蒲江县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6浦江县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浙江省浦江县近日出台了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要求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和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的配套补贴。中央财政和县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含公交车补贴)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纯电动乘用车补贴3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补贴2万元。此外,如果您在浦江县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将根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财政补贴。补贴政策有效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原公告如下:

浦江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印发金华市新能源车辆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金京信资源[2015]70号)

第一,适用范围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要求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并享受中央政府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纳入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范围。

第二,补贴对象和期限

在我县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和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

(a) 县户籍人员;

(二)非县城户籍人员的有效《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

(3) 驻县军人(包括武警部队);

(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县居住两年以上,每年居住六个月以上的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5) 在本县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第三,补贴标准

1.对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含增程公交车)、纯电动专用车(主要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和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补贴标准给予1:1匹配补贴。中央财政和县财政补贴资金总额(含公交车补贴)不得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80%。

2.对纯电动乘用车给予3万元补贴,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给予2万元补贴。

3.在浦江县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成本)给予20%的财政补贴。

4.以租赁、小巴等方式推广新能源汽车,需经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审核,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5、县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再享受上述配套补贴政策。

第四,补贴方式

(1) 消费者在我县购买、上牌、经营新能源汽车,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应当在购车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在销售价格中扣除国家补贴和我县配套财政补贴后直接支付购车价格。县财政局对汽车销售企业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二) 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期间,在我县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项目的企业,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我县申请配套财政补贴。

(三) 为了确保电动汽车的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用电量、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网改造费用按[2014]1668号文执行。

五、补贴的申请和发放

我县申请配套财政补贴的单位,应每季度向县经济商务局报告,经县经济商业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要求:

(1) 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材料。填写《浦江县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5),并提供销售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购买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居住证)、购车发票复印件(一式两份),车辆驾驶证、中央补贴基金的相关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 充电设施补贴。填写《浦江县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6),项目投资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建设许可证文件、项目审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设备投资财务清单,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其他材料(一式两份);

六、 监督管理

(1) 参与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销售企业应分别向县经济商务局和县财政局备案(附件4)。记录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续驶里程、产品市场指导价、保修期、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可申请中央补贴的单体金额、推广计划等。

(2) 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应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因消费者享受了价格优惠而拒绝支付财政补贴,不应因为消费者享受了财政补贴以确保消费者的利益而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

(三)在我县上牌并获得县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如果要在2年内转让给不符合县财政补贴条件的对象,必须退还县财政补贴后才能办理车辆转让和转让手续。

(四)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申请材料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将取消我县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资格。

附件:1。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文件

2纳入中央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文件

3.单位负荷能耗评价指标说明。文件

4浦江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及产品信息记录表.doc

5蒲江县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6蒲江县充电设施项目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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