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和分配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江西省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而建设的各种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分为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补贴首先进行分类。
建设补贴:根据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kW,交流充电设施200元/kW。
运营补贴:根据实时收集的数据,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统计前8000万千瓦时的充电容量信息,并对其运营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用充电设施0.15元/千瓦时,公共充电设施0.25元/千瓦小时。
原公告如下: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管理与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和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会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江西省为供应电动汽车电能而建设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居民个人在拥有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充电设施,旨在为其私家车提供充电服务;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交通环卫、公园等内部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为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应当建设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条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含平台建设补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的管理和发放,应当按照合理、透明的原则安排。资金来源由省级预算统筹安排。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省级补贴的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地方财政补贴的发展情况。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专用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申请省级补贴:
(a) 2016年至2020年期间,建设前已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或经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
(二)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
(三)接入省级收费信息管理平台,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4) 江西省信用网承诺自运营之日起保证正常使用不少于十年。
第六条省级补贴采取建设补贴和经营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A) 建筑补贴
根据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补贴400元/kW,交流充电设施补贴200元/kW。
(二) 运营补贴
根据实时采集的数据,统计全省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前8000万千瓦时的组成信息,并对运营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用充电设施0.15元/千瓦时,公共充电设施0.25元/千瓦小时。
第七条本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运用和分配
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实行事后补贴,充电设施投资者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加盖公章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章(原件备查);
(3) 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明设备名称、编号等标识信息);
(4) 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的技术文件和图像照片。
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采取动态补贴的形式。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收集的充电容量相关数据应在次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由运营方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加盖公章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章(原件备查);
(3) 运营商充电容量的详细清单及其公章;
(4) 省级收费信息管理平台公布的收费数据。
第十条每年2月20日前,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无误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汇总,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能量局)通知省财政厅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对象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取财政资金的,将在江西信用网曝光,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检查,对截留、挪用、挪用、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追回安排的资金,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办法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10月24日,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和分配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江西省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而建设的各种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分为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补贴首先进行分类。
建设补贴:根据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400元/kW,交流充电设施200元/kW。
运营补贴:根据实时收集的数据,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统计前8000万千瓦时的充电容量信息,并对其运营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用充电设施0.15元/千瓦时,公共充电设施0.25元/千瓦小时。
原公告如下:
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管理与分配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促进电动汽车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和江西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会议,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江西省为供应电动汽车电能而建设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居民个人在拥有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充电设施,旨在为其私家车提供充电服务;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交通环卫、公园等内部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为加强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应当建设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条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含平台建设补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的管理和发放,应当按照合理、透明的原则安排。资金来源由省级预算统筹安排。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负责省级补贴的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各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地方财政补贴的发展情况。
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内专用和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可以申请省级补贴:
(a) 2016年至2020年期间,建设前已在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或经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
(二)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
(三)接入省级收费信息管理平台,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
(4) 江西省信用网承诺自运营之日起保证正常使用不少于十年。
第六条省级补贴采取建设补贴和经营补贴相结合的方式。
(A) 建筑补贴
根据额定输出功率,对充电基础设施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直流充电设施(含交直流一体机)补贴400元/kW,交流充电设施补贴200元/kW。
(二) 运营补贴
根据实时采集的数据,统计全省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前8000万千瓦时的组成信息,并对运营商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专用充电设施0.15元/千瓦时,公共充电设施0.25元/千瓦小时。
第七条本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情况及时调整。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运用和分配
第八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实行事后补贴,充电设施投资者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加盖公章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章(原件备查);
(3) 设备采购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明设备名称、编号等标识信息);
(4) 充电基础设施输出功率的技术文件和图像照片。
第九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采取动态补贴的形式。省级充电信息管理平台每年收集的充电容量相关数据应在次年1月底前向社会公示,公示后由运营方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加盖公章的备案或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章(原件备查);
(3) 运营商充电容量的详细清单及其公章;
(4) 省级收费信息管理平台公布的收费数据。
第十条每年2月20日前,充电基础设施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无误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汇总,省发展改革委员会(能量局)通知省财政厅后,由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补助资金的对象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取财政资金的,将在江西信用网曝光,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补助资金的检查,对截留、挪用、挪用、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省财政厅将追回安排的资金,并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办法由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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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