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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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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大同市出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提出按照“立桩先行、适度推进、远近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有序分类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其中,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园和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用停车位建设中,为公务用车、专用车、员工用车、私家车等提供专用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配建商业建筑的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铁路客运站停车场、道路、交通枢纽等区域建设社会车辆充电设施。

原公告如下:

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电动汽车产业推广应用》(晋政办发〔2015〕115号)和《大同市2016年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重点工作》(同郑政办发[2016]20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关于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在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立桩先行、适度超前、远近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有序分类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建设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三条《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以电动汽车发展速度为前提,以电动汽车充电便利为目标,布局科学,布局合理。

第二章建设范围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1)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园和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用停车位建设中,为公务用车、专用车、职工用车、私家车等提供专用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铁路客运站停车场、道路、交通枢纽等区域建设社会车辆充电设施。

第五条城市和矿区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其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该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a) 提交申请报告。

(2) 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筑工地的合法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5年)。

(f……

r) 提供两人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的全职技术人员和资质清单。

(5) 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运行条件。

第七条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相关并网安装等事项应当报经备案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个人在居住区拥有自己的车库和停车位,单位可以在现有停车场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等手续,可以直接向电力部门申请安装。

第九条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电力安装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十条在住宅小区、企业、服务设施、事业单位和其他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经业主依法批准。

第十一条政府提供其他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和有实力、有建设经验的企业通过竞争获得区域公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权。

第十三条鼓励在既有停车场(停车场)等既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保持既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审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将充电设施工程造价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电力部门应当免费为充电设施建设主体提供供电咨询,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扩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建设主体应选择具有车桩兼容性的先进充电设备,以满足不同品牌电动汽车和不同制造商之间充电基础设施的互操作性,提高充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个充电站和充电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营,电费和服务费由运营商直接收取。

在我市运营的第十八个充电站和充电桩必须纳入我市统一的信息平台管理(个人使用的充电桩暂不包括在内),并具有使用银行卡、在线支付等便捷功能。

第十九条公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a)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充电服务。

(2) 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

(3) 拥有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体系,做好充电设施维护等配套服务,确保设施运行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条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验收合格。

(二)必须对外开放。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特殊车站、桩可以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

根据自身情况,但必须向内部员工开放收费服务。

(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充电设备、计量器具和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运营充电设施。在此期间,充电设施的财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运营企业对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营负责。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要支持电价政策,对充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的收费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当电动汽车的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的服务市场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通过市场竞争逐步放开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特种充电设施开展对外开放业务,需要提前到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备案,方可运营。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业主租赁期满或者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由业主负责拆除充电设施,并向当地管理部门报告。

当停车场租约到期或充电设施不再使用时,充电设施所有者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登记自用的充电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在电力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六条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违法建设、违规用电和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充电设施所在地必须配备消防设施,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对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加强经营监管,强化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充电运营商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不按规定经营、滥收电费和服务费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调查和回应用户反映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加强舆论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有关部门在办理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运营手续过程中,要积极耐心解释办理程序,明确完成时限,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近日,大同市出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提出按照“立桩先行、适度推进、远近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有序分类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建设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其中,专用充电设施是指支持……的充电设施……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园和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用停车位建设中的公务用车、专用车、员工用车、私家车等非专用收费服务。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配建商业建筑的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铁路客运站停车场、道路、交通枢纽等区域建设社会车辆充电设施。

原公告如下:

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速发展的实施意见》,《电动汽车产业推广应用》(晋政办发〔2015〕115号)和《大同市2016年电动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重点工作》(同郑政办发[2016]20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关于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在政府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立桩先行、适度超前、远近结合、规范发展”的原则,有序分类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条建设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第三条《大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十三五”发展规划》以电动汽车发展速度为前提,以电动汽车充电便利为目标,布局科学,布局合理。

第二章建设范围

第四条充电设施建设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和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1)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园和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用停车位建设中,为公务用车、专用车、职工用车、私家车等提供专用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铁路客运站停车场、道路、交通枢纽等区域建设社会车辆充电设施。

第五条城市和矿区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由其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该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a) 提交申请报告。

(2) 法定代表人的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建筑工地的合法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5年)。

(四)提供两人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专职技术人员及资质清单。

(5) 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满足运行条件。

第七条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相关并网安装等事项应当报经备案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8条个人……

在居民区拥有自己的车库和停车位,单位可以在现有停车场安装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手续,并可以直接向电力部门申请安装。

第九条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电力安装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十条在住宅小区、企业、服务设施、事业单位和其他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经业主依法批准。

第十一条政府提供其他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土地出让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的要求。

第十二条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和有实力、有建设经验的企业通过竞争获得区域公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权。

第十三条鼓励在既有停车场(停车场)等既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保持既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

第十四条新建项目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步审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将充电设施工程造价纳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十五条电力部门应当免费为充电设施建设主体提供供电咨询,做好充电设施相关电力基础设施网络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扩容服务、供电保障等工作。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建设主体应选择具有车桩兼容性的先进充电设备,以满足不同品牌电动汽车和不同制造商之间充电基础设施的互操作性,提高充电的安全性和便利性。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七个充电站和充电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运营,电费和服务费由运营商直接收取。

在我市运营的第十八个充电站和充电桩必须纳入我市统一的信息平台管理(个人使用的充电桩暂不包括在内),并具有使用银行卡、在线支付等便捷功能。

第十九条公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a)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充电服务。

(2) 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

(3) 拥有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体系,做好充电设施维护等配套服务,确保设施运行和人员安全。

第二十条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经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依法依规组织验收合格。

(二)必须对外开放。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专用站桩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但必须向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服务。

(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4) 充电设备、计量器具和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运营充电设施。在此期间,充电设施的产权受到国家……的保护……

aws和法规,运营企业负责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营。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要支持电价政策,对充电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电设施的收费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当电动汽车的发展水平和充电设施的服务市场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通过市场竞争逐步放开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特种充电设施开展对外开放业务,需要提前到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备案,方可运营。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业主租赁期满或者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由业主负责拆除充电设施,并向当地管理部门报告。

当停车场租约到期或充电设施不再使用时,充电设施所有者转让或拆除充电设施。拆除作业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独立登记自用的充电设施不再使用的,应当在电力部门办理拆表销户手续后拆除。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部门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建设的主体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及时研究解决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二十六条加强安全管理,强化安全意识。电力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违法建设、违规用电和违规建设的查处力度。充电设施所在地必须配备消防设施,消防管理部门应当对充电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加强经营监管,强化市场秩序。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充电运营商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不按规定经营、滥收电费和服务费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落实、调查和回应用户反映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加强舆论监督,强化服务意识。有关部门在办理充电设施建设和充电运营手续过程中,要积极耐心解释办理程序,明确完成时限,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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