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网络预约管理规则》正式发布。在车辆准入方面,《北京网约车规则》要求在京注册的车辆必须符合北京市颁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量和轴距也有明确规定。要求5座轿车排气量不低于1.8L,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 mm,包括新能源汽车;
在司机准入方面,北京的网约车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的司机必须具有北京户口,也就是说,在车辆和司机准入方面北京仍然延续了此前“京车京人”的规定。此外,《细则》还规定,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证必须由北京市颁发,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和车辆必须经过审核并具备相关资质后方可参与运营。
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经教文[2016]216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特此印发给您。请跟随他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业务管理部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12月21日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非巡游出租汽车预约服务(以下简称网络预约汽车)的经营活动。
本规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是指建立网络汽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将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适度发展出租车的原则,统筹规划、规范有序发展网络汽车租赁,鼓励巡游出租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络汽车租赁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出租车)的错位发展和差异化运营,为乘客提供优质、个性化的出行服务。
巡逻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呼叫服务的,应当遵守巡逻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本地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
市交通委员会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交通局)是本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络汽车行业的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网络汽车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六区管理办公室和交通局下属的郊区交通局负责该地区汽车的日常管理。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委应当根据首都的战略定位,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城市交通拥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掌握出租车运力规模及其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中的份额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开展出租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网约车运价由市场调整。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出租车定价方式,并为本市出租车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存在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第二章网络租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的许可条件
第七条网络汽车共享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络汽车共享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具备线上线下两种能力,开展线上汽车服务;具备开展网络汽车服务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具备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和数据交互处理能力,具备交通、、税务、质监、通信、,以及网络信息,以依法检索和查询相关的网络数据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库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平台相连,服务器位于中国内地,具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具有提供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和教育场所,以及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和运营管理服务人员;
(4) 拥有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查维护、网络汽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以及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5)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外商投资汽车经营车辆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在本市申领《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市户籍;
(2) 取得本市颁发的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3)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
(4) 无交通事故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或暴力犯罪记录,无吸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近期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未记12分;
(5) 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
(六)申请日前一年内发生五起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七)从事巡游车服务,未纳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数据库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本市号牌车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络汽车租赁经营)符合本市颁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验车有效期内无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2) 5座轿车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包括新能源汽车),排量不小于1.8升;7座乘用车的排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3) 车辆配备固定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紧急报警装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可实时向机关发送位置信息和报警信息,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操作安全和部门相关标准的要求;
(4) 车辆应配备具有网络汽车服务平台、日志计时、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估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主同意将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的;
(6) 如果车辆为个人所有,不应登记车主姓名,本人应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并提前达成协议,接入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网络汽车运营服务的应用流程
第十条申请在本市经营网络汽车共享平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通过市交通委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营申请表;
2、投资者的身份、负责人、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管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授权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报送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和华侨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说明(包括香港、澳门和海外华侨投资的企业);
4.具有从事网络汽车业务的在线服务能力描述材料,包括:
(1) 技术研发和维修部门结构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和工作合同;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购买或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的软硬件说明,数据库的最大处理能力和最大存储能力;
(2) 为乘客和司机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描述;
(3) 配合法律查询和检索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责任机构、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4) 提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络汽车监管信息互动平台条件的声明;数据访问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的连通性测试报告;
(5) 网络应用和数据的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访问地址、IP地址、用途划分等的说明;
(6)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评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和评估报告;
(7) 证明网络安全保护等级、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符合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8) 拥有完整的用户认证管理体系和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以及跨境数据流描述;
(9) 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注意事项的说明材料;
(10) 为依法预防和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解释性材料;
(11) 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文本、互联网新技术和新业务安全评估体系文本、应急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12) 在线内容处置能力证明,以及对网上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发布和动员能力的说明;企业承诺书,保证不利用网上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3) 详细说明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合作商业模式,包括企业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组织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了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
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在本市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的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络汽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以及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查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交通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考试合格后,申请人将在营业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出租汽车网络预约经营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4年。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可以在营业执照到期前30天,向交通运输局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有效期。申请人在业务有效期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4年。
第十二条在本市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录出租车服务管理系统,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相关承诺材料。
(二)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计结果通知书》。申请人可以自行查询、下载和打印。
(三)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考试成绩通知书》的要求,持有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公布测试结果的时间限制为测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以登录出租车服务管理系统查看考试结果。
(四)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交通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处理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个人车辆在本市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已取得《出租汽车网络预约驾驶证》,并与有资质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订了驾驶员和车辆网络运营意向书。12月21日,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网络预约管理规则》正式发布。在车辆准入方面,《北京网约车规则》要求在京注册的车辆必须符合北京市颁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车辆的排量和轴距也有明确规定。要求5座轿车排气量不低于1.8L,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 mm,包括新能源汽车;
在司机准入方面,北京的网约车细则规定,从事网约车的司机必须具有北京户口,也就是说,在车辆和司机准入方面北京仍然延续了此前“京车京人”的规定。此外,《细则》还规定,网约车司机的驾驶证必须由北京市颁发,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和车辆必须经过审核并具备相关资质后方可参与运营。
关于印发《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细则》的通知
经教文[2016]216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特此印发给您。请跟随他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交通管理局业务管理部
北京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12月21日
北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非巡游出租汽车预约服务(以下简称网络预约汽车)的经营活动。
本规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是指建立网络汽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市将按照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适度发展出租车的原则,统筹规划、规范有序发展网络汽车租赁,鼓励巡游出租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络汽车租赁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车(以下简称巡游出租车)的错位发展和差异化运营,为乘客提供优质、个性化的出行服务。
巡逻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呼叫服务的,应当遵守巡逻车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本地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
市交通委员会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交通局)是本市出租车行业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络汽车行业的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
网络汽车管理工作的开展;市六区管理办公室和交通局下属的郊区交通局负责该地区汽车的日常管理。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总团)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交通委应当根据首都的战略定位,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空气质量、城市交通拥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掌握出租车运力规模及其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中的份额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开展出租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本市网约车运价由市场调整。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出租车定价方式,并为本市出租车开具专用发票,不得存在不公平的价格行为。
第二章网络租车平台公司、驾驶员和车辆的许可条件
第七条网络汽车共享平台公司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络汽车共享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具备线上线下两种能力,开展线上汽车服务;具备开展网络汽车服务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具备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和数据交互处理能力,具备交通、、税务、质监、通信、,以及网络信息,以依法检索和查询相关的网络数据和信息。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库与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平台相连,服务器位于中国内地,具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等级保护要求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具备相应的服务能力;具有提供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和教育场所,以及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和运营管理服务人员;
(4) 拥有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查维护、网络汽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以及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5)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外商投资汽车经营车辆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在本市申领《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本市户籍;
(2) 取得本市颁发的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3)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身体健康;
(4) 无交通事故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或暴力犯罪记录,无吸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近期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未记12分;
(5) 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
(六)申请日前一年内发生五起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
(七)从事巡游车服务,未纳入出租汽车严重违法信息数据库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出租汽车经营者或个人所有的本市号牌车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非营运车辆不得从事网络汽车租赁经营)符合本市颁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验车有效期内无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2) 5座轿车的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包括新能源汽车),排量不小于1.8升;7座乘用车的排量不小于2.0升,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3) 车辆配备固定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紧急报警装置,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可实时向机关发送位置信息和报警信息,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操作安全和部门相关标准的要求;
(4) 车辆应配备具有网络汽车服务平台、日志计时、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估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主同意将车辆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的;
(6) 如果车辆为个人所有,不应登记车主姓名,本人应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并提前达成协议,接入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网络汽车运营服务的应用流程
第十条申请在本市经营网络汽车共享平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通过市交通委市行政服务中心交通运输业务窗口(以下简称业务窗口)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营申请表;
2、投资者的身份、负责人、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管理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授权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报送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包括香港、澳门和华侨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或备案说明(包括香港、澳门和海外华侨投资的企业);
4.具有从事网络汽车业务的在线服务能力描述材料,包括:
(1) 技术研发和维修部门结构和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技术能力证明和工作合同;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的服务器和网络设备的购买或租赁协议、服务器托管协议或互联网接入协议;平台的软硬件说明,数据库的最大处理能力和最大存储能力;
(2) 为乘客和司机提供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的信息内容和服务功能描述;
(3) 配合法律查询和检索相关数据和信息的功能设计、工作制度、责任机构、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
(4) 提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数据库具备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络汽车监管信息互动平台条件的声明;数据访问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的连通性测试报告;
(5) 网络应用和数据的所有服务器机房地址、访问地址、IP地址、用途划分等的说明;
(6) 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评级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备案证明和评估报告;
(7) 证明网络安全保护等级、网络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措施符合通信行业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8) 拥有完整的用户认证管理体系和措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措施以及跨境数据流描述;
(9) 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注意事项的说明材料;
(10) 为依法预防和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的解释性材料;
(11) 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文本、互联网新技术和新业务安全评估体系文本、应急预案文本、企业保证服务质量、信息和数据安全的承诺书;
(12) 在线内容处置能力证明,以及对网上车平台是否具备信息发布、评论发布和动员能力的说明;企业承诺书,保证不利用网上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不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13) 详细说明企业与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合作商业模式,包括企业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组织签订的协议文本、企业是否设立了资金池、是否为用户开立支付账户等。;
国家有关部门对上述要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在本市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的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络汽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以及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查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相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交通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决定。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考试合格后,申请人将在营业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出租汽车网络预约经营许可证》;
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营业执照有效期为4年。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可以在营业执照到期前30天,向交通运输局申请延长营业执照有效期。申请人在业务有效期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4年。
第十二条在本市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录出租车服务管理系统,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相关承诺材料。
(二)交通运输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计结果通知书》。申请人可以自行查询、下载和打印。
(三)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考试成绩通知书》的要求,持有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公布测试结果的时间限制为测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以登录出租车服务管理系统查看考试结果。
(四)经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交通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处理期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个人车辆在本市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按下列程序办理。
(1) 申请人已取得《出租汽车网络预约驾驶证》,并与有资质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订了驾驶员和车辆网络运营意向书。(2) 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通过业务窗口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网络汽车运输单证申请表;
2.以申请人名义登记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身份证件、网约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
3.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网络运营意向书;
4.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申请表。
(3)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交通运输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车辆继续使用原号牌,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性质发生变化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6) 申请人已完成第(4)项和第(5)项的手续,交通运输局将组织验车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将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由网络汽车平台为其办理驾驶员登记手续。经交通运输局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络汽车经营。
网络汽车驾驶员资格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登记期满需要继续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在登记期满30日前向交通运输局申请续期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本市为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公司自有车辆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人已与具有资质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署网络运营意向书。
(2) 申请人通过业务窗口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网络汽车运输单证申请表;
2.以申请人名义登记的车辆的登记证书、驾驶证及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网络运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4.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申请表。
(3)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交通运输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 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在市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继续使用原号牌,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性质发生变化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已完成第(四)项和第(五)项手续,交通运输局已组织验车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
(7) 申请人自驾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后,应与取得《网络预订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书》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驾驶员登记手续(出租车企业由与其签订网络运营意向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申请人”,是指出租汽车公司;除第(2)项外,第(二)项中的“申请人”是指网络汽车平台公司;
第(二)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中的“申请人”是指汽车租赁平台公司和出租车公司。
第十六条网络汽车相关车辆的营业执照期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当网络汽车的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它将被报废。当里程没有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寿命达到8年时,您将退出网络汽车运营。
按照规定应当退出网络汽车运营的,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法注销或者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车主申请变更登记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反馈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根据书面申请和相关程序,交通运输局向车主颁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主持《车辆登记证》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未经授权,不得转让车辆的使用权。擅自报废、报废或者转让车辆所有权的,取消车辆使用权;平台与车辆的接入关系终止或者平台公司运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络汽车运营。
第四章网络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
(a) 交通运输局将在收到申请并接受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审查,包括:
1.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项第(二)项、第(三)项、(四)项的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室、培训和教育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市交通部门负责审核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二)、(三)、(五)、(七)、(九)、(十一)项的证明材料;
3.市部门负责审查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证明材料;
4.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项的证明材料;
5.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证明材料;
6.市网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项的证明材料。
(二)相关责任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交通运输局。
(3) 交通运输局收到各部门审计结果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根据各部门的审计意见作出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对于驾驶员的申请,有关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交通运输局应当在出租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车服务管理体系将申请人信息推送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市部门负责审查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有关内容;
2.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相关内容;
3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第八(七)项内容审核。
(二)市部门和交通执法总队应当在收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交通运输局。
(3) 交通运输局收到审计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各部门的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并在出租车服务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审计结果通知书》。
考试通过的,《考试成绩通知书》应当将与考试聘任有关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如果审计失败,则《审计结果通知单》应通知失败的具体审计部门。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交通运输局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点确定。
(5) 考试机构应当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交通运输局报告考试结果,同时在出租汽车管理系统公布考试结果并告知下一步流程。
(六)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对考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包括在允许的时间限制内。
(7) 取得《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的人员,由与其签订正式合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与其签署正式合同的出租汽车公司委托为其办理驾驶员登记和预约手续。
交通运输局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决定,对审计合格的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车辆申请进行审查。
(a) 交通运输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并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交通事故处理和车辆交通违法记录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二)经审查批准,交通运输局向申请人颁发《车辆登记证》;审查不合格的,发给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交通管理部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客运”的。
(4) 车辆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部门审查合格。
(5) 上述流程(3)和(4)完成后,交通运输局将组织车辆检查。如果授予许可,将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网络汽车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和经营者的下列责任:
(a) 按照约定履行运输及其他相关合同;
(2) 旅客伤亡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 因疏忽造成乘客财物损坏或丢失的责任;
(4) 安全生产责任;
(5) 保护驾驶员权益的责任;
(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络汽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维护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建立并实施服务标准和法规、车辆维护、驾驶员守则、安全驾驶、学习和业务培训、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和报告等规章制度;
(二)对旅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给予答复;
(三)根据运输管理部门的需要完成调度任务;
(4) 通过平台和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营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线上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相同,平台不得在驾驶员载客时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为保持车辆的技术状态,与站台相连的车辆统一张贴标志,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将经营动态数据实时传输至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8) 接入平台的车辆,按照小客车保险费率投保强制保险、赔偿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和驾驶员的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点一端应在许可经营区内;
(十二)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获取有关数据和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对存在弃客、故意绕行等严重服务问题的驾驶员承担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帮助他人以私家车共享的名义提供网络汽车服务;
(十五)保护用户对所收集信息的知情权,不得超出网络汽车服务要求的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遵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18) 商业信息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不得利用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与商业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九)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协议的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署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免除平台公司应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2) 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通过业务窗口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网络汽车运输单证申请表;
2.以申请人名义登记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身份证件、网约车驾驶员证及其复印件;
3.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网络运营意向书;
4.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申请表。
(3)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交通运输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 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车辆继续使用原号牌,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性质发生变化后,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6) 申请人已完成第(4)项和第(5)项的手续,交通运输局将组织验车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
第十四条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将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由网络汽车平台为其办理驾驶员登记手续。经交通运输局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络汽车经营。
网络汽车驾驶员资格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登记期满需要继续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应当在登记期满30日前向交通运输局申请续期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本市为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公司自有车辆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申请人已与具有资质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署网络运营意向书。
(2) 申请人通过业务窗口向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网络汽车运输单证申请表;
2.以申请人名义登记的车辆的登记证书、驾驶证及复印件,以及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网络运营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4.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申请表。
(3)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交通运输局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 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在市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继续使用原号牌,办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车辆性质发生变化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已完成第(四)项和第(五)项手续,交通运输局已组织验车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
(7) 申请人自驾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后,应与取得《网络预订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书》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驾驶员登记手续(出租车企业由与其签订网络运营意向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申请人”,是指出租汽车公司;除第(2)项外,第(二)项中的“申请人”是指网络汽车平台公司;
第(二)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中的“申请人”是指汽车租赁平台公司和出租车公司。
第十六条网络汽车相关车辆的营业执照期限自车辆登记之日起不超过8年。
当网络汽车的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它将被报废。当里程没有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寿命达到8年时,您将退出网络汽车运营。
按照规定应当退出网络汽车运营的,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法注销或者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车主申请变更登记时,通过信息交换将相关车辆信息反馈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根据书面申请和相关程序,交通运输局向车主颁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主持《车辆登记证》到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
未经授权,不得转让车辆的使用权。擅自报废、报废或者转让车辆所有权的,取消车辆使用权;平台与车辆的接入关系终止或者平台公司运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网络汽车运营。
第四章网络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
(a) 交通运输局将在收到申请并接受申请后4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转交相关部门审查,包括:
1.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四项第(二)项、第(三)项、(四)项的证明材料,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室、培训和教育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2.市交通部门负责审核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二)、(三)、(五)、(七)、(九)、(十一)项的证明材料;
3.市部门负责审查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五)、(六)、(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证明材料;
4.市税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项的证明材料;
5.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三)项的证明材料;
6.市网信部门负责审核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二)项的证明材料。
(二)相关责任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交通运输局。
(3) 交通运输局收到各部门审计结果后,应当在6个工作日内,根据各部门的审计意见作出决定,并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对于驾驶员的申请,有关部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 交通运输局应当在出租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车服务管理体系将申请人信息推送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市部门负责审查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有关内容;
2.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查第八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的相关内容;
3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第八(七)项内容审核。
(二)市部门和交通执法总队应当在收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审核结果反馈给交通运输局。
(3) 交通运输局收到审计结果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各部门的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并在出租车服务管理系统中自动生成《审计结果通知书》。
考试通过的,《考试成绩通知书》应当将与考试聘任有关的事项告知申请人;如果审计失败,则《审计结果通知单》应通知失败的具体审计部门。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应当持有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交通运输局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点确定。
(5) 考试机构应当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交通运输局报告考试结果,同时在出租汽车管理系统公布考试结果并告知下一步流程。
(六)交通运输局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对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对考核不合格的申请人,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包括在允许的时间限制内。
(7) 取得《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的人员,由与其签订正式合同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与其签署正式合同的出租汽车公司委托为其办理驾驶员登记和预约手续。
交通运输局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决定,对审计合格的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车辆申请进行审查。
(a) 交通运输局应当自收到申请并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交通事故处理和车辆交通违法记录由市交通管理部门审核。
(二)经审查批准,交通运输局向申请人颁发《车辆登记证》;审查不合格的,发给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交通管理部门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客运”的。
(4) 车辆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部门审查合格。
(5) 上述流程(3)和(4)完成后,交通运输局将组织车辆检查。如果授予许可,将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不予行政许可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网络汽车业务规范
第二十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和经营者的下列责任:
(a) 按照约定履行运输及其他相关合同;
(2) 旅客伤亡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3) 因疏忽造成乘客财物损坏或丢失的责任;
(4) 安全生产责任;
(5) 保护驾驶员权益的责任;
(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络汽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维护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建立并实施服务标准和法规、车辆维护、驾驶员守则、安全驾驶、学习和业务培训、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和报告等规章制度;
(二)对旅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给予答复;
(三)根据运输管理部门的需要完成调度任务;
(4) 通过平台和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营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确保线上注册的驾驶员和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相同,平台不得在驾驶员载客时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为保持车辆的技术状态,与站台相连的车辆统一张贴标志,并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将经营动态数据实时传输至本市有关部门监管平台,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8) 接入平台的车辆,按照小客车保险费率投保强制保险、赔偿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方责任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和驾驶员的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点一端应在许可经营区内;
(十二)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依法获取有关数据和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对存在弃客、故意绕行等严重服务问题的驾驶员承担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帮助他人以私家车共享的名义提供网络汽车服务;
(十五)保护用户对所收集信息的知情权,不得超出网络汽车服务要求的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遵守电信管理的有关规定;
(18) 商业信息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不得利用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与商业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九)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签订协议的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署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免除平台公司应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第二十二条网络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提供网络汽车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2) 不得无营业执照接入平台或使用无营业执照车辆提供网络汽车服务;
(3) 在允许停车的地方等待订单或乘客,不允许在巡航车辆的调度站巡航或排队;
(四)落实出租车定价规定,主动告知乘客运营成本;
(5) 严格按照网约车平台产生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中途拒载、甩客;
(6) 保持网上车平台司机客户端和个人通信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醒乘客使用车厢内的服务设施;
(8)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应按要求及时向网约车平台报告;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携带影响汽车健康的宠物和物品;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
(四)不得向车外抛物,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5) 醉酒乘客应陪同(监督);
(六)遵守网络汽车运营服务的规定,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公交车;
(七)按照规定交纳票款。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委负责协调网约车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
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规范网车运营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对网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督,定期收集网车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核查。
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线上线下日常执法检查和网上车运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市通信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汽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
市机关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网络租车经营实施相关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清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网上监督、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声誉评估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营业执照,变相从事或者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的;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市、区交通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网络汽车租赁平台公司及其驾驶员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市、区交通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网络汽车租赁平台公司存在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监察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交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门查处,网络信息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网络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提供网络汽车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2) 不得无营业执照接入平台或使用无营业执照车辆提供网络汽车服务;
(3) 在允许停车的地方等待订单或乘客,不允许在巡航车辆的调度站巡航或排队;
(四)落实出租车定价规定,主动告知乘客运营成本;
(5) 严格按照网约车平台产生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中途拒载、甩客;
(6) 保持网上车平台司机客户端和个人通信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醒乘客使用车厢内的服务设施;
(8) 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应按要求及时向网约车平台报告;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旅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二)不得携带影响汽车健康的宠物和物品;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
(四)不得向车外抛物,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5) 醉酒乘客应陪同(监督);
(六)遵守网络汽车运营服务的规定,并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坐公交车;
(七)按照规定交纳票款。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交通委负责协调网约车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
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规范网车运营服务的相关政策法规,组织对网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督,定期收集网车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核查。
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线上线下日常执法检查和网上车运营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市通信主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汽车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
市机关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范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通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门、网信和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网络租车经营实施相关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将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清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督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交流、网上监督、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声誉评估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营业执照,变相从事或者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的;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市、区交通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网络汽车租赁平台公司及其驾驶员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市、区交通执法机构应当按照职责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网络汽车租赁平台公司存在价格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市发展改革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监察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商务、工商、国税、地税、质监、交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门查处,网络信息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近日从深圳市交警局获悉,深圳从12月1日起正式开始启用新能源号牌。这意味着,今后购买新能源汽车都将使用新能源号牌,此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市民可自愿到深圳市8个车管分所更换新能源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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