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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政府核准投资项目通知 引导新能源汽车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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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2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下达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汽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此外,通知明确,将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型传统燃料车生产企业。这与一个月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题一致:10月8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钢铁、煤炭、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产能,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传统燃料汽车生产企业。

此外,通知在机械制造业投资项目中指出,汽车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的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项目获得国务院批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企业跨等级生产纯电动乘客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以下是原始政策:

国务院关于下达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的通知

目录公告(2016年版)

国发[201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版)》。

一是投资建设本目录所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项目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矿业权企业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矿业权企业应坚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海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项目审批机关进行项目审查的依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完善,为各地项目审批提供依据。

环保部门要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批环境影响和高环境风险项目,并加强事后监管。

第三,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资源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完善、可操作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4.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名义或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供应、评估和评估。

对于煤矿项目,有必要……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自2016年起三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技术改造项目和核电增容项目;

如果真的有必要新建煤矿,所有的减量和置换都将实施。

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产能,原则上不批准任何新型传统燃料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汽车研发能力,并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审批机关要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应完善管理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意发挥地方政府就近监管的作用,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的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应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责任。

七、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向国务院报送审计报告。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经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放权水平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统一目录。基层政府的承接能力应被视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放在最后”。对涉及区域重大规划布局和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要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和技术力量方面的优势,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原则上不下放给市政府,也不下放给县级以下政府。

九、要取消审批备案的项目管理,项目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情况进行审查备案。

XI。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版)作废。

国务院

2016年12月12日

(本文公开发布)

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版)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水利工程:涉及农业的重大水利工程……

-边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涉及1万移民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第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境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总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1万移民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批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批准,其中燃煤和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制定的建设计划中按照总量控制进行审批。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批准,其中冷凝式燃煤火电项目由省政府在国家制定的建设计划内按照总量控制批准。

风电场:由地方政府在国家建设计划和年度发展指导的范围内批准,以总量控制为基础。

核电站:经国务院批准。

电网项目: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跨境和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和跨省(区)输电的500kV、750千伏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工程和1000千伏交流工程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和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工程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工程,由省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批准,其余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批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剩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批准。国家禁止建设或者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予批准。

煤制燃料: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100万吨以上的煤改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和储存设施(不包括油气田和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存和运输设施:新建(包括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工业管理部门批准,300万吨及以上的储运能力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石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天然气管网(不含油气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炼油:新建和扩建一级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计划批准。禁止新建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炼油项目和扩建一级炼油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经省政府批准。

第三,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所列项目,主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批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公路:国家公路网和国家公路网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地方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独立公路(铁路)桥梁和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出资为主的项目,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由省政府批准;

其余跨越10万吨及以上航道海域和河流的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和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航道段),由省政府批准,跨越长江干线通道的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

集装箱码头: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1000吨及以上的航运和电力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其余由地方政府批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和军民合用机场扩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第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部门批准;国内干线传输网络(包括广播电视网络)和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山的开发:经省政府批准。

石油化工: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和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石油化工产业规划布局规划批准。禁止新建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乙烯、对二甲苯和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和煤制对二甲苯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建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批准。其余项目禁止施工。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和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黄金:采矿和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12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下达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汽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此外,通知明确,将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型传统燃料车生产企业。这与一个月前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题一致:10月8日,由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钢铁、煤炭、电解铝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产能,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新的传统燃料汽车生产企业。

此外,通知在机械制造业投资项目中指出,汽车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的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项目获得国务院批准;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企业跨等级生产纯电动乘客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以下是原始政策:

国务院关于下达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的通知

目录公告(2016年版)

国发[2016]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委、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加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版)》。

一是投资建设本目录所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项目审批机关批准。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项目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矿业权企业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矿业权企业应坚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政策、环境保护政策、海岛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项目审批机关进行项目审查的依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海洋管理、行业管理等部门和金融机构。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相关领域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完善,为各地项目审批提供依据。

环保部门要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实行分类管理,严格审批环境影响和高环境风险项目,并加强事后监管。

第三,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和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资源等资源的重要手段。完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为企业投资活动提供依据和指导。构建更加科学、完善、可操作的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完善行业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和部门间协调机制,形成合力,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4.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名义或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的供应、评估和评估。

对于煤矿项目,有必要……

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自2016年起三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技术改造项目和核电增容项目;

如果真的有必要新建煤矿,所有的减量和置换都将实施。

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产能,原则上不批准任何新型传统燃料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汽车研发能力,并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审批机关要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率,认真履行审批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审查。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相应完善管理措施,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意发挥地方政府就近监管的作用,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和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的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权限下放后,监管责任应同步下移。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责任。

七、按照国务院批准的项目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向国务院报送审计报告。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八、经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放权水平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管理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统一目录。基层政府的承接能力应被视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宜简单地“放在最后”。对涉及区域重大规划布局和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项目,要充分发挥省级部门在政策把握和技术力量方面的优势,并经省级政府批准。原则上不下放给市政府,也不下放给县级以下政府。

九、要取消审批备案的项目管理,项目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行业管理部门和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监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境内企业在境外设立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的情况进行审查备案。

XI。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版)作废。

国务院

2016年12月12日

(本文公开发布)

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版)

一、农业水利

农业: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水利工程:涉及农业的重大水利工程……

-边界河流和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以上或涉及1万移民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第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境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总装机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或涉及1万移民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批准。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省政府批准,其中燃煤和燃气火电项目应在国家制定的建设计划中按照总量控制进行审批。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由地方政府批准,其中冷凝式燃煤火电项目由省政府在国家制定的建设计划内按照总量控制批准。

风电场:由地方政府在国家建设计划和年度发展指导的范围内批准,以总量控制为基础。

核电站:经国务院批准。

电网项目: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跨境和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涉及跨境和跨省(区)输电的500kV、750千伏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工程和1000千伏交流工程报国务院备案;不涉及跨境和跨省(区、市)输电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工程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工程,由省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批准,其余由地方政府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规划批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工业管理部门批准,其中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剩余煤炭开发项目和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批准。国家禁止建设或者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予批准。

煤制燃料:年产20亿立方米以上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和年产100万吨以上的煤改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和储存设施(不包括油气田和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存和运输设施:新建(包括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工业管理部门批准,300万吨及以上的储运能力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石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天然气管网(不含油气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炼油:新建和扩建一级炼油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计划批准。禁止新建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炼油项目和扩建一级炼油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经省政府批准。

第三,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中所列项目,主要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政府批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公路:国家公路网和国家公路网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地方公路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余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独立公路(铁路)桥梁和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出资为主的项目,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部门备案,其他企业由省政府批准;

其余跨越10万吨及以上航道海域和河流的独立铁路桥梁、隧道和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航道段),由省政府批准,跨越长江干线通道的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其他项目由地方政府批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

集装箱码头: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1000吨及以上的航运和电力枢纽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其余由地方政府批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和军民合用机场扩建(跑道除外)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第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部门批准;国内干线传输网络(包括广播电视网络)和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石和有色金属矿山的开发:经省政府批准。

石油化工: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和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石油化工产业规划布局规划批准。禁止新建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乙烯、对二甲苯和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项目。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和煤制对二甲苯项目,由省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有关规划批准。年产100万吨以上的新建煤制甲醇项目,由省政府批准。其余项目禁止施工。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项目和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黄金:采矿和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的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项目获得国务院批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企业跨等级生产纯电动乘客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七、轻工业

烟草:卷烟、二乙酸纤维素和卷烟用丝束项目经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制造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和建设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6吨/9座或以下的通用飞机和3吨或以下的直升机由省政府批准。

九、城市建设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

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跨越10万吨及以上海域的水道和河流(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断面)的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决定批准或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批准。

旅游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其他社会事业:根据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决定批准或备案。

XI。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总投资(包括增资)在2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低于3亿美元的限制性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本目录第1条至第10条所列除前款规定外的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十条执行。

十二、。海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应当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新的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项目获得国务院批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企业跨等级生产纯电动乘客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七、轻工业

烟草:卷烟、二乙酸纤维素和卷烟用丝束项目经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制造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及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和建设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6吨/9座或以下的通用飞机和3吨或以下的直升机由省政府批准。

九、城市建设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批准。

城市道路、桥梁和隧道:跨越10万吨及以上海域的水道和河流(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断面)的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其他城市建设项目:由当地政府决定批准或备案。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项目由国务院批准,其他项目由省级政府批准。

旅游业: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其他社会事业:根据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决定批准或备案。

XI。外国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在3亿美元及以上的限制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总投资(包括增资)在2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低于3亿美元的限制性项目,由省政府批准。

本目录第1条至第10条所列除前款规定外的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十条执行。

十二、。海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应当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以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以上的项目,应当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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