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贺州市发布《贺州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电动汽车产品检测应由投资建设电动汽车检测线的企业、质量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检查,由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如果产品符合标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产品准入公告。
公告原文如下:
贺州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规范小型纯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汽车)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促进电动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展壮大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速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实施意见》(郑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汽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驱动力来自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镍氢电池等,主要用于短途旅行的载人载货纯电动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和产品管理。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制度,发布《贺州市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在投资管理方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的备案或审批;在生产经营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动汽车生产资质管理和《目录》的公布;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要求
第五条电动汽车的最高设计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第六条载人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4600毫米×1710毫米×1500毫米;出厂时,充足电的续航里程≥100公里;百公里功耗≤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电动卡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如下:外形尺寸≤5000 mm×1800 mm×2100 mm;出厂时,充足电的续航里程≥70公里;100km吨耗电量≤50km/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七条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在80%放电深度下,铅酸电池、锂电池、氢燃料电池和镍氢电池的循环寿命应分别不低于600次、1200次和2000小时。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电动汽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生产电动汽车整车及其主要零部件,必须经过国家认证(CCC认证),并加盖认证标志,方可出厂销售。
第三章检测和公告
第九条在电动汽车产品检验中,企业应当投资建设电动汽车检验线、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的检验线进行验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检查,由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如果产品符合标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产品准入公告。
第十条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准入公告。市工信委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委、质监等部门组成审计组,对企业生产现场及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评审。现场评审通过后,评审结果将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企业将以《目录》的形式进行公告,然后才能生产公告范围内的产品。
第四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识别码制度,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的印制位置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标记制造商的商标和名称或货物的原产地。如果商品的商标已经包含制造商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记商品的原产地。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销售电动汽车,应当向电动汽车颁发出厂合格证,证书式样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证书管理办法,建立证书颁发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电动汽车生产的废旧电池,由特定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回收或者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售出的汽车,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十七条电动汽车销售必须由国家税务机关出具……
l账单,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上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限制在贺州市辖区内的一级(含一级)及以下公路(含城市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驾驶低速电动车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驾驶人持有C1级以上相关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办法另行制定。登记办法应当规定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和检验标志的式样。
第二十一条低速电动车应当是指具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机动车保险机构。
第二十二条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机动车管理的规定管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低速电动车仅限自用。违反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低速电动车的退役年限为10年或20万公里。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电动车车主应当将车辆出售给依法设立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报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低速电动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低速电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自治区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下,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规范公布后,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局、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近日,贺州市发布《贺州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电动汽车产品检测应由投资建设电动汽车检测线的企业、质量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检查,由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如果产品符合标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产品准入公告。
公告原文如下:
贺州市低速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保护资源环境,推广新能源产品,规范小型纯电动汽车(以下简称电动汽车)的生产和使用管理,促进电动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
第3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郑贵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速电动汽车,是指由电动机驱动,驱动力来自铅酸电池、锂离子电池、氢燃料电池、镍氢电池等,主要用于短途旅行的载人载货纯电动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低速电动汽车生产的企业和产品管理。低速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实行公告管理制度,发布《贺州市低速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在投资管理方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电动汽车投资项目的备案或审批;在生产经营方面,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电动汽车生产资质管理和《目录》的公布;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要求
第五条电动汽车的最高设计速度不得超过70公里/小时。。
第六条载人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参数为:外形尺寸≤4600毫米×1710毫米×1500毫米;出厂时,充足电的续航里程≥100公里;百公里功耗≤20kw.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最小离地间隙≥120mm。电动卡车的主要技术参数如下:外形尺寸≤5000 mm×1800 mm×2100 mm;出厂时,充足电的续航里程≥70公里;100km吨耗电量≤50km/h;侧倾稳定角≥35;最大爬坡能力≥20%;
最小离地间隙≥130mm。
第七条电动汽车的电池寿命:在80%放电深度下,铅酸电池、锂电池、氢燃料电池和镍氢电池的循环寿命应分别不低于600次、1200次和2000小时。
除上述技术要求外,电动汽车还应严格执行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生产电动汽车整车及其主要零部件,必须经过国家认证(CCC认证),并加盖认证标志,方可出厂销售。
第三章检测和公告
第九条在电动汽车产品检验中,企业应当投资建设电动汽车检验线、质量监督部门或者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的检验线进行验证。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产品质量和操作安全技术条件检查,由市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如果产品符合标准,生产企业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产品准入公告。
第十条产品检验合格的企业应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准入公告。市工信委牵头,联合发展改革委、质监等部门组成审计组,对企业生产现场及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评审。现场评审通过后,评审结果将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根据公示结果,企业将以《目录》的形式进行公告,然后才能生产公告范围内的产品。
第四章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一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码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识别码制度,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电动汽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当为每辆车印制企业产品识别码,产品识别码的印制位置应当统一、牢固、便于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的显著位置标记制造商的商标和名称或货物的原产地。如果商品的商标已经包含制造商的地理标志,则不能再标记商品的原产地。
第十三条生产企业销售电动汽车,应当向电动汽车颁发出厂合格证,证书式样和技术参数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证书管理办法,建立证书颁发档案,加强证书管理。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管理制度,建立每辆车的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落实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公布服务内容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电动汽车生产的废旧电池,由特定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回收或者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固体废物处理单位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生产企业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相关汽车产品,召回已售出的汽车,并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监督局报告。
第十七条电动汽车销售必须由国家税务机关出具……
l账单,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五章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上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限制在贺州市辖区内的一级(含一级)及以下公路(含城市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驾驶低速电动车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要求驾驶人持有C1级以上相关准驾车型的驾驶证。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低速电动车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办法另行制定。登记办法应当规定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和检验标志的式样。
第二十一条低速电动车应当是指具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资格的机动车保险机构。
第二十二条低速电动车道路交通管理,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机动车管理的规定管理。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低速电动车仅限自用。违反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低速电动车的退役年限为10年或20万公里。达到报废标准的,低速电动车车主应当将车辆出售给依法设立的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拆解。报废程序参照国家机动车报废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低速电动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对低速电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在国家、自治区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的情况下,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和规范公布后,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时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局、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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