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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新能源汽车补助管理细则发布 覆盖购车/租赁/电池回收/充电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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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合肥市出台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补贴涵盖七个领域,包括购车补贴、车辆置换补贴、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充电设施补贴、电池回收奖励、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奖励以及其他补贴。

其中,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航里程150公里以上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的,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价的60%。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

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相关企业:

为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制定了《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合肥市政府法制办-2016-124”,现予公布。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制定本规则。

一是财政补贴对象

财政补贴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个人;公共和专用直流充电桩的建设和运营单位;为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法人;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运营的企业;开展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电池、汽车生产等企业;推动电动汽车“示范社区”或“示范单位”的应用。

二是财政补贴产品

财政补贴产品包括: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在本市备案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通过验收,使用普通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

三是财政补贴标准

(1) 购车补贴。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航里程150公里以上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的,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价的60%。

(2) 车辆更换补贴。个人通过提前淘汰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3) 对分时租赁企业的激励。对车辆运营规模为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参照2016年)给予每辆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参照2017年)给予辆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金。

(4) 充电设施补贴。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单节客车充电桩月平均充电量不低于450千瓦时),根据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补贴;

对住宅小区新建的充电桩(不含规划建设),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年的财政补贴。对法人单位自行或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辆以上的,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5) 电池回收奖励。车辆和电池制造企业建立废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并进行回收的,将根据电池容量每千瓦时奖励10元。

(六)示范区和示范单位获奖情况。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大、应用里程长、充电设施建设应用规范的企业和居民小区,给予单位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7) 其他补贴。对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在与中央财政1:1匹配的地方补贴资金中安排1万元/辆,用于充电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对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四、财政补贴发放方式和流程

(1) 购车补贴资金。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未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国汽车生产企业)应通过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申请市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销售子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本市已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应按照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市级的通知要求,向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申请审核财政补贴资金,由推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一次(含)购买10辆以上汽车的法人向县(市)区和开发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详见附件9)申请审计,并提交审计所需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向推广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推广中心出具审计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二)黄标购车补贴资金。个人购车后,向县政府申请审查,并提交审查所需的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向推广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推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3) 分时企业补贴资金。当推广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时,分时租赁企业向推广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了审核所需的材料。推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4) 收费补贴资金……

情感。公共或专用直流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单位向县政府申请审计,并提交审计所需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向推广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推广中心出具审计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建设)充电桩已通过验收并正常使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并提交审计所需材料。县主管部门应出具审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推广中心,推广中心将出具审计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市财政将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5) 电池回收补贴。回收企业应向推广中心申请审核,并每年提交审核所需材料,由推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六)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奖励资金。示范区或示范单位应向当地县级审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审计所需材料。由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择优推荐,推动中心审核,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7) 其他补贴资金。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由本市注册的汽车制造企业或外国汽车制造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先行缴纳。汽车制造企业或销售子公司汇总后,应向推广中心申请一次性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广中心将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由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2016年,用于充电费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的1万元/辆补贴资金将与地方补贴资金一起兑现给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将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2017年,1万元/辆的充电费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审计所需的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汇总并向推广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推广中心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经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向市科技局拨付资金,市科技局负责向消费者拨付资金。

五、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1)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应当提供……

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详见合政办[2016]37号)或消费者自行解决充电问题的承诺;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4、消费者当地身份证(或居住证)、购车企业社会统一码证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非户籍的私人消费者必须提供在户籍地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一年以上的证明;

5.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个人购买1万元/辆的充电费用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表》(附件2);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2份;

3.消费者当地身份证(或居住证)和车辆驾驶证复印件。非户籍的私人消费者必须提供在户籍地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一年以上的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集团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团购车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2份;

3.驾驶执照复印件;

4.单位社会统一编码证书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黄标车辆更换补贴申请材料。

1《黄标车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机动车注销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四)驾驶证复印件;

5.消费者当地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复印件。

(三)分时补贴申请材料

1《分时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企业社会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四)驾驶证复印件;

5分时网络分布、运营规划和实际运营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充电设施补贴申请材料

公共和专用直流充电桩运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6);

2.涉及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

3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和验收证书;

4.正常运行的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见合政办[2016]37号);

3.充电设施验收和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5)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申请材料。

1《电池回收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7);

2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案;

3.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证明材料;

4.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废电池处理证书。近日,合肥市出台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补贴涵盖七个领域,包括购车补贴、车辆置换补贴、分时租赁企业奖励、充电设施补贴、电池回收奖励、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奖励以及其他补贴。

其中,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航里程150公里以上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的,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价的60%。

公告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

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相关企业:

为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力度,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制定了《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登记,登记号为“合肥市政府法制办-2016-124”,现予公布。

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的若干意见》(合政〔2016〕90号),制定本规则。

一是财政补贴对象

财政补贴包括:合肥市辖区内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个人;公共和专用直流充电桩的建设和运营单位;为充电桩建设提供便利的物业管理单位或法人;开展新能源汽车分时运营的企业;开展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电池、汽车生产等企业;推动电动汽车“示范社区”或“示范单位”的应用。

二是财政补贴产品

财政补贴产品包括: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在本市备案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通过验收,使用普通公用和专用直流充电桩。

三是财政补贴标准

(1) 购车补贴。对单位和个人购买续航里程150公里以上纯电动乘用车(工况法)的,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1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原则上按照中央财政补贴标准1:0.2的比例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地方配套资金包括省、市两级资金,中央和地方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车价的60%。

(2) 车辆更换补贴。个人通过提前淘汰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3) 对分时租赁企业的激励。对车辆运营规模为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企业,第一年(参照2016年)给予每辆车每月500元的运营奖励,第二年(参照2017年)给予辆车每月300元的运营奖金。

(4) 充电设施补贴。对验收合格、管理规范的公用、专用直流充电桩(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单节客车充电桩月平均充电量不低于450千瓦时),根据充电功率给予200元/千瓦的财政补贴;

对住宅小区新建的充电桩(不含规划建设),给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500元/年的财政补贴。对法人单位自行或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纯电动乘用车10辆以上的,给予2000元/辆的财政补贴,专项用于单位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5) 电池回收奖励。车辆和电池制造企业建立废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并进行回收的,将根据电池容量每千瓦时奖励10元。

(六)示范区和示范单位获奖情况。对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大、应用里程长、充电设施建设应用规范的企业和居民小区,给予单位10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公共或专用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

(7) 其他补贴。对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个人,在与中央财政1:1匹配的地方补贴资金中安排1万元/辆,用于充电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对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给予全额财政补贴。

四、财政补贴发放方式和流程

(1) 购车补贴资金。在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汽车生产企业,未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外国汽车生产企业)应通过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销售子公司申请市财政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给销售子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

本市已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应按照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申请市级的通知要求,向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以下简称推广中心)申请审核财政补贴资金,由推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一次(含)购买10辆以上汽车的法人向县(市)区和开发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详见附件9)申请审计,并提交审计所需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向推广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推广中心出具审计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二)黄标购车补贴资金。个人购车后,向县政府申请审查,并提交审查所需的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向推广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推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3) 分时企业补贴资金。当推广规模达到300辆新能源汽车时,分时租赁企业向推广中心申请审核,并提交了审核所需的材料。推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4) 收费补贴资金……

情感。公共或专用直流充电桩建设和运营单位向县政府申请审计,并提交审计所需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向推广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推广中心出具审计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住宅小区新建(不含规划建设)充电桩已通过验收并正常使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审计,并提交审计所需材料。县主管部门应出具审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推广中心,推广中心将出具审计意见并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市财政将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5) 电池回收补贴。回收企业应向推广中心申请审核,并每年提交审核所需材料,由推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六)示范区和示范单位奖励资金。示范区或示范单位应向当地县级审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审计所需材料。由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择优推荐,推动中心审核,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7) 其他补贴资金。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由本市注册的汽车制造企业或外国汽车制造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先行缴纳。汽车制造企业或销售子公司汇总后,应向推广中心申请一次性审核,并提交审核所需材料。推广中心将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由市政府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2016年,用于充电费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的1万元/辆补贴资金将与地方补贴资金一起兑现给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将以扣除财政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2017年,1万元/辆的充电费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消费者。消费者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审计所需的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汇总并向推广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推广中心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经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向市科技局拨付资金,市科技局负责向消费者拨付资金。

五、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1)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应当提供……

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详见合政办[2016]37号)或消费者自行解决充电问题的承诺;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4、消费者当地身份证(或居住证)、购车企业社会统一码证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非户籍的私人消费者必须提供在户籍地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一年以上的证明;

5.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个人购买1万元/辆的充电费用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表》(附件2);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2份;

3.消费者当地身份证(或居住证)和车辆驾驶证复印件。非户籍的私人消费者必须提供在户籍地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一年以上的证明;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集团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团购车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2份;

3.驾驶执照复印件;

4.单位社会统一编码证书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黄标车辆更换补贴申请材料。

1《黄标车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2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机动车注销证》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四)驾驶证复印件;

5.消费者当地身份证(或居住证)的复印件。

(三)分时补贴申请材料

1《分时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企业社会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四)驾驶证复印件;

5分时网络分布、运营规划和实际运营等。;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四)充电设施补贴申请材料

公共和专用直流充电桩运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6);

2.涉及发展改革、环保、规划等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批准文件复印件;

3工程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和验收证书;

4.正常运行的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合肥市电动汽车充电桩申请安装备案表》(见合政办[2016]37号);

3.充电设施验收和正常使用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5)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申请材料。

1《电池回收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7);

2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方案;

3.企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证明材料;

4.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废电池处理证书。(六)“示范社区”和“示范单位”的申报材料

1《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单位或示范区申请表》(附件8);

2.提供车辆、桩属于本小区居民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属于本单位及其人员的相关证明资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 相关要求

(1) 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请等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纳入诚信管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在合肥设立合理的维修网点,具有车辆维护、修理、电池回收等功能,为用户提供不低于国家要求的质量保证承诺,做好新能源汽车的售后服务工作;电池或汽车生产企业应做好电池维护、回收、电机维修等服务。

(3) 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需要将充电桩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服务企业解决住宅小区或办公室私人用户的充电问题。

(4)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桩需要全程监控,建成后应纳入市级监控平台。

(5) 2017年起,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仅限本市,2年内不得转让或异地转让。公共部门的消费者因破产等原因需要向推广中心报备,只能在注册地内转让或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主要使用范围仅限于城市;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予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推广中心备案。

(六)推广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赎回通知,明确财政补贴赎回的时间和条件。

(七)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规定》(六)“示范社区”“示范单位”申报材料

1《纯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示范单位或示范区申请表》(附件8);

2.提供车辆、桩属于本小区居民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属于本单位及其人员的相关证明资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六、 相关要求

(1) 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信息、重复申请等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取消补贴资格,追回补贴资金,纳入诚信管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需要在合肥设立合理的维修网点,具有车辆维护、修理、电池回收等功能,为用户提供不低于国家要求的质量保证承诺,做好新能源汽车的售后服务工作;电池或汽车生产企业应做好电池维护、回收、电机维修等服务。

(3) 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需要将充电桩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服务企业解决住宅小区或办公室私人用户的充电问题。

(4)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电桩需要全程监控,建成后应纳入市级监控平台。

(5) 2017年起,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仅限本市,2年内不得转让或异地转让。公共部门的消费者因破产等原因需要向推广中心报备,只能在注册地内转让或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主要使用范围仅限于城市;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予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推广中心备案。

(六)推广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发布赎回通知,明确财政补贴赎回的时间和条件。

(七)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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