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科技局联合发布《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根据细则,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有一些变化。除了1万元的补贴资金外,消费者还需要向消费者申请直接支付。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仅限本市,两年内不得转让或异地使用。
新增补贴3000元,用于新能源汽车更换黄标汽车。
对个人通过提前淘汰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个人购车后,需要向县政府申请审查,并提交审查所需的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向推广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推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将在与中央财政1:1匹配的地方补贴资金中安排1万元/辆,用于充电费用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对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给予全额财政补贴。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由本市注册的汽车制造企业或者外国汽车制造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先行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强制保险费。
分时租赁公司目前在合肥处于探索阶段,这笔政府补贴也很慷慨。对车辆运营规模为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公司,第一年(参照2016年)给予每辆车每月500元运营奖励,第二年(参照2017年)给予辆车每月300元运营奖励。
万元补贴资金直接兑现给消费者。
今年,1万元/辆的充电费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的补贴资金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支付给消费者。
2017年,补贴资金的分配将发生变化。1万元/辆的充电费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的补贴资金将直接兑现给消费者。
消费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审计所需的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汇总并向推广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推广中心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向市科技局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向消费者拨付资金。
新能源汽车在2年内不得转让或转移到其他地方。
而且,从2017年开始,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仅限于本市,2年内不得转让或转移到其他地方。
公共领域消费者因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须向推广中心报备,只能在注册范围内转让或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主要使用范围仅限于城市。
外地家庭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登记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障;
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予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推广中心备案。近日,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科技局联合发布《合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细则》。根据细则,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有一些变化。除了1万元的补贴资金外,消费者还需要向消费者申请直接支付。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仅限本市,两年内不得转让或异地使用。
新增补贴3000元,用于新能源汽车更换黄标汽车。
对个人通过提前淘汰自有黄标车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或纯电动物流车的,在享受提前淘汰黄标车财政补偿资金的基础上,给予3000元/辆的财政补贴。
个人购车后,需要向县政府申请审查,并提交审查所需的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并向推广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推广中心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的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将在与中央财政1:1匹配的地方补贴资金中安排1万元/辆,用于充电费用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对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给予全额财政补贴。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的,由本市注册的汽车制造企业或者外国汽车制造企业的销售子公司先行缴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一强制保险费。
分时租赁公司目前在合肥处于探索阶段,这笔政府补贴也很慷慨。对车辆运营规模为300辆新能源汽车的分时租赁公司,第一年(参照2016年)给予每辆车每月500元运营奖励,第二年(参照2017年)给予辆车每月300元运营奖励。
万元补贴资金直接兑现给消费者。
今年,1万元/辆的充电费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的补贴资金将由汽车生产企业或外国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子公司支付给消费者。
2017年,补贴资金的分配将发生变化。1万元/辆的充电费补贴和安装私人充电设施的补贴资金将直接兑现给消费者。
消费者需要向县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审计所需的材料。县主管部门出具审计意见,汇总并向推广中心提交相关材料。推广中心审核后报市新能源汽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市财政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向市科技局拨付资金,由市科技局负责向消费者拨付资金。
新能源汽车在2年内不得转让或转移到其他地方。
而且,从2017年开始,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注册地仅限于本市,2年内不得转让或转移到其他地方。
公共领域消费者因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必须向推广中心报备,只能在注册范围内转让或转让;
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主要使用范围仅限于城市。
外地家庭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登记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障;享受市财政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原则上不予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推广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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