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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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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宁夏政府网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指出对符合行业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加快处理速度,在补贴、电价、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它还要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以及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

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服务费标准的上限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制定和调整。

原公告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已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您,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文件精神,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导意见(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各类集中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与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相连的充电站地面结构、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适用于本办法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以及经营场所内不对外开放的单位内安装的充电设施。

(2)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向社会开放,能够为各类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3) 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和建筑配套停车场相结合,但占用独立土地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充换电设施。单座集中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桩间距不大于10m。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四条按照“因地制宜、适度推进、速度互助”的原则,制定全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路网规划相衔接。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充电设施规划,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地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路网规划等,并做好衔接。各区城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

第五条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全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各区充电设施专项计划,应当作为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建设的依据。

第六条逐步形成以用户住宅、单位停车场、公交车、出租车、汽车客运站停车位为主体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公共建筑停车场为主体的公共充电设施,以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位为辅助,以配备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独立集中充换电站为补充。

(a) 住宅小区专用(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

(二)在办公室内建设专用(自)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路服务区、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场所,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

第七条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应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停车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造一个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

(1) 充电设施的主要投资者主要包括个人、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试验)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九条备案收费设施的要求。

(a) 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住宅小区、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申请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设施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 企业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设施、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当符合行业规划,并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征得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备案时。

(四)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行业规划,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安装事项。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和现行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供电、安全、消防、防雷等方面的规定,充电设备应当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和通信协议。

第十一条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在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时,应同时考虑智能充电服务平台的建设,整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和大数据等技术,积极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交互……

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用户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提高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a) 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根据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

(3) 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维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作业区群桩规模的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为充电设施提供维护、定期检查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通过项目备案审批单位验收。

(二)需要对外开放。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但必须向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运营服务。

(3) 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运营。

第十五条鼓励所有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事业单位和企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可以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六条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的安全、消防等相关责任,也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其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与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采取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为保证充电安全,用户应当使用标准化的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充电。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操作规程,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充电设施。

第十八条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充电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监测电能质量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接入充电设施而影响公共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符合行业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在补贴、电价、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积极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a) 符合补贴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可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贴。

(二)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财政增长情况,研究制定……

te自治区级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支持措施。

(3) 鼓励各地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要给予价格支持。

(1) 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地实行电价分类。其中,对实施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进行充电,实行居民电价中的用户电价合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一般工商等”用电价格收费。

(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服务费标准的上限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制定和调整。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充换电服务费将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应注意相邻县高速公路公共充电设施服务费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各地要将占用独立区域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并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供地。

(二)新建项目用地需要配备充电设施,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3) 鼓励在现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做好电网接入服务配套工作。

各地要将电网建设和充电设施配套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需求;

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到公共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全区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定和绩效范围。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各部门职责如下:

(1)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充电设施的规划和投资管理。

(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研究制定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近日,宁夏政府网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指出对符合行业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减少行政审批环节,加快处理速度,在补贴、电价、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它还要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以及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

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服务费标准的上限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制定和调整。

原公告如下: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已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您,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文件精神,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导意见(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各类集中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与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相连的充电站地面结构、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适用于本办法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居住区(或住宅小区)的停车位以及经营场所内不对外开放的单位内安装的充电设施。

(2)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向社会开放,能够为各类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3) 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是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和建筑配套停车场相结合,但占用独立土地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充换电设施。单座集中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桩间距不大于10m。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四条按照“因地制宜、适度推进、速度互助”的原则,制定全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路网规划相衔接。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充电设施规划,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地方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路网规划等,并做好衔接。各区城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

第五条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的全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各区充电设施专项计划,应当作为充电设施项目备案建设的依据。

第六条逐步形成以用户住宅、单位停车场、公交车、出租车、汽车客运站停车位为主体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公共建筑停车场为主体的公共充电设施,以社会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位为辅助,以配备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独立集中充换电站为补充。

(a) 住宅小区专用(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

(二)在办公室内建设专用(自)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加油站、公路服务区、公路收费站等具备停车条件的场所,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

第七条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应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停车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应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造一个公共充电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投资建设主体。

(1) 充电设施的主要投资者主要包括个人、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私营企业。

(二)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试验)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第九条备案收费设施的要求。

(a) 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住宅小区、单位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申请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 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设施的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 企业在住宅小区、商业服务设施、事业单位和企业内部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应当符合行业规划,并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征得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备案时。

(四) 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行业规划,向所在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备案,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安装事项。

第十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有关标准和现行规划、建设、环境保护、供电、安全、消防、防雷等方面的规定,充电设备应当符合充电设备、接口、,安全和通信协议。

第十一条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在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时,应同时考虑智能充电服务平台的建设,整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和大数据等技术,积极促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交互……

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用户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提高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a) 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

(二)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根据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

(3) 拥有8名以上专职运维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作业区群桩规模的要求。

第十三条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经营管理,并为充电设施提供维护、定期检查等配套服务。

第十四条公共充电设施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通过项目备案审批单位验收。

(二)需要对外开放。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但必须向内部工作人员开放充电运营服务。

(3) 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运营。

第十五条鼓励所有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事业单位和企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可以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十六条未委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者应当承担充电设施的安全、消防等相关责任,也可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益,其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以及与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采取的安全措施,以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为保证充电安全,用户应当使用标准化的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充电。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操作规程,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充电设施。

第十八条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相关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对充电设施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抽查备案,加强消防监督检查。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充电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所有人应当监测电能质量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接入充电设施而影响公共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

第五章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符合行业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在补贴、电价、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积极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第二十一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财政支持。

(a) 符合补贴条件的充电设施项目可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贴。

(二)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财政增长情况,研究制定……

te自治区级对充电设施建设的支持措施。

(3) 鼓励各地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要给予价格支持。

(1) 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量,执行规模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地实行电价分类。其中,对实施居民电价的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非居民用户设置的充电设施进行充电,实行居民电价中的用户电价合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的充电设施,按照“一般工商等”用电价格收费。

(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服务费标准的上限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制定和调整。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充换电服务费将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应注意相邻县高速公路公共充电设施服务费的衔接。

第二十三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各地要将占用独立区域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并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供地。

(二)新建项目用地需要配备充电设施,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要求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

(3) 鼓励在现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做好电网接入服务配套工作。

各地要将电网建设和充电设施配套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运行需求;

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到公共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

第二十五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全区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定和绩效范围。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自治区各部门职责如下:

(1)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区充电设施的规划和投资管理。

(二)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全区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研究制定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3)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财政增长情况,研究制定支持自治区级充电设施建设的措施。

(四)自治区物价局负责指导全区充电设施的电价和充电服务费管理工作。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6)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制定或修订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相关的建筑和公共设施建设地方标准。

(七)自治区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差别化交通管理政策,指导各地检查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消防安全,并积极更换相关交通标志。

(8)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5〕34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9)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负责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电网。

(十)其他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专项管理内容,建立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3)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自治区财政增长情况,研究制定支持自治区级充电设施建设的措施。

(四)自治区物价局负责指导全区充电设施的电价和充电服务费管理工作。

(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开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6)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各地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的衔接,制定或修订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有关的建筑和公共设施建设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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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自治区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差别化交通管理政策,指导各地检查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消防安全,并积极更换相关交通标志。

(8)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在交通运输行业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交运发〔2015〕34号),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推动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

(9) 国网宁夏电力公司负责充电设施无障碍接入电网。

(十)其他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

第二十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将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专项管理内容,建立政府部门密切配合的协同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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