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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对动力蓄电池回收管理办法征意见 将制定一系列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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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2月1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电动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设计、,生产和回收责任、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办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动力电池回收拆解、包装运输、剩余能量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等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标准体系。

《办法》还提出,动力电池的设计和开发应采用标准化、通用化、易拆卸的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电池控制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等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以可拆卸、易回收的方式设计动力电池的固定部件。危险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尽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配合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新能源车辆报废后产生的动力电池,发生重大变化(如破产、兼并重组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明确了用户的责任要求。当动力电池需要维修、拆卸和更换时,新能源汽车用户(产权人)应将新能源汽车送到有资质、有能力维修动力电池的机构进行维修、拆卸、更换。当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报废车辆送往回收拆解企业,对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拆解动力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是征求意见的原文:

公众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确保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现在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2月14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艾冲

电话:010-68205365

传真:010-68205363

电子邮件:zyzhly@miit.gov.cn.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确保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市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y车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香港、澳门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管理。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生产、使用、利用、储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第四条[组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原则要求]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坚持产品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第六条[政策指导]国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合作,鼓励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促进动力电池回收模式创新。

第二,设计、生产和回收责任

第七条[设计阶段的要求]动力电池的设计和开发应采用标准化、通用化、易拆卸的结构设计,通过协商开放动力电池控制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等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并以可拆卸且易于回收的方式设计动力电池的固定部件。危险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尽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开发应遵循易于拆卸的原则,以便于动力电池的安全环保拆卸。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应提供动力电池的拆解、拆解和储存技术信息。电池制造商应及时向汽车制造商提供动力电池拆卸和储存的技术信息,并在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

第八条[生产阶段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要求对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汽车制造商应在追溯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电池代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对应关系,并通过企业监控平台监控动力电池的安全状态。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中报废的动力电池,应当移交给综合利用企业。

第九条[回收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配合回收拆解企业对新能源汽车报废后产生的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发生重大变化(如破产、兼并重组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职责变化。

(1)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行政区域(至少在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回收废旧动力电池,集中存放并移交综合利用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当遵循方便销售、收集、储存、运输的原则,遵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共建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

(3) 汽车制造商应通过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并通过回购、以旧换新、补贴等措施,提高用户移交废旧动力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条[销售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委托新能源汽车供应商通过追溯信息系统记录用户(产权人)的追溯信息,并在二手车交易等用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用户更新追溯信息的要求和程序;与动力电池维护和更换机构合作,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更新服务,并在动力电池维护、拆卸和更换过程中验证用户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使用维护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电池的维护、拆卸、更换和储存技术信息,并告知用户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要求和程序。

具有修理、更换动力电池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应当按照维修手册和贮存等技术资料的要求,修理、拆解、更换动力蓄电池,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将其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动力电池维修更换机构、电池租赁等经营企业应当在追溯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关系。

第十二条[报废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共享新能源汽车报废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将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电池集中存放,通过回收回购的方式移交给综合利用企业。

新能源汽车的报废、回收和拆解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报废机动车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用户责任要求]当动力电池需要维修、拆卸、更换时,新能源汽车用户(产权人)应将新能源汽车送到具有维修、拆卸和更换动力电池资质和能力的机构;

当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报废车辆送往回收拆解企业,对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拆解动力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收集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可充电电池的废弃物和报废部件》(GB/T 26932-201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可根据材料类型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废旧动力电池应使用专用器具包装,防止有害物质泄漏和扩散。

第十五条[贮存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标准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托运、运输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包装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危险程度,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可参考GB 21966-2008《锂一次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的要求。

第三,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综合利用原则]废旧动力电池应当多层次、多用途合理利用,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循环利用的原则,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企业一般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和条件》对规模、设备和技术的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并进行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梯级利用要求]梯级利用企业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再利用,并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对梯级利用电池进行编码和标识。

梯级利用企业生产的梯级利用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移交给回收企业。

梯级利用企业应负责报废梯级利用电池的回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建立、建设和共享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网络,并将其集中储存并移交给回收企业。

第二十条[电池梯级利用要求]电池梯级利用应当通过梯级利用电池产品标识进行标识,并粘贴统一的梯级利用产品标识。不得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此要求的梯级利用电池产品。

第二十一条[回收要求]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进行拆解,并进行回收;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其他无法使用的残留物,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以环保无害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标准体系的建立]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会同国家标准化部门,制定动力电池拆解、包装运输、剩余能量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等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信息备案制度]应当建立动力电池回收网点备案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的信息,省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将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地区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将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追溯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动力电池产品编码标准、追溯信息管理制度和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电池产品来源可追溯,可以跟踪目的地并且可以控制节点。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管理,研究制定梯级利用电池的标准化管理办法,促进梯级利用电池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激励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积分管理等激励政策,研究探索动力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电池循环利用。

第二十七条[管理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和监督相关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五、处罚

第二十九条[汽车企业处罚]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不符合标准的,暂停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申报新产品;新能源汽车进口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对电池企业的处罚]国内电池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被列入《<: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企业名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撤销,列入《<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企业名录》资质;不包括在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接受“<;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企业目录应用程序。动力电池进口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12月1日,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工信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电动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设计、,生产和回收责任、综合利用、监督管理。

《办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动力电池回收拆解、包装运输、剩余能量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等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标准体系。

《办法》还提出,动力电池的设计和开发应采用标准化、通用化、易拆卸的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电池控制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等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以可拆卸、易回收的方式设计动力电池的固定部件。危险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尽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汽车生产企业应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配合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新能源车辆报废后产生的动力电池,发生重大变化(如破产、兼并重组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明确了用户的责任要求。当动力电池需要维修、拆卸和更换时,新能源汽车用户(产权人)应将新能源汽车送到有资质、有能力维修动力电池的机构进行维修、拆卸、更换。当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报废车辆送往回收拆解企业,对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拆解动力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是征求意见的原文:

公众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确保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组织编制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我们现在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2月14日前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联系人: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艾冲

电话:010-68205365

传真:010-68205363

电子邮件:zyzhly@miit.gov.cn.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一、一般原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管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确保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香港、澳门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管理。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生产、使用、利用、储存、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第四条[组织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原则要求]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坚持产品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第六条[政策指导]国家支持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合作,鼓励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促进动力电池回收模式创新。

第二,设计、生产和回收责任

第七条[设计阶段的要求]动力电池的设计和开发应采用标准化、通用化、易拆卸的结构设计,通过协商开放动力电池控制系统的接口和通信协议等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并以可拆卸且易于回收的方式设计动力电池的固定部件。危险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尽可能使用可回收材料。新能源汽车的设计和开发应遵循易于拆卸的原则,以便于动力电池的安全环保拆卸。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时,应提供动力电池的拆解、拆解和储存技术信息。电池制造商应及时向汽车制造商提供动力电池拆卸和储存的技术信息,并在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

第八条[生产阶段要求]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的要求对动力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汽车制造商应在追溯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电池代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对应关系,并通过企业监控平台监控动力电池的安全状态。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生产中报废的动力电池,应当移交给综合利用企业。

第九条[回收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配合回收拆解企业对新能源汽车报废后产生的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发生重大变化(如破产、兼并重组等)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职责变化。

(1) 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行政区域(至少在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回收废旧动力电池,集中存放并移交综合利用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当遵循方便销售、收集、储存、运输的原则,遵守当地城市规划和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回收拆解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共建共享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

(3) 汽车制造商应通过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并通过回购、以旧换新、补贴等措施,提高用户移交废旧动力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条[销售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委托新能源汽车供应商通过追溯信息系统记录用户(产权人)的追溯信息,并在二手车交易等用户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用户更新追溯信息的要求和程序;与动力电池维护和更换机构合作,为用户提供便捷的信息更新服务,并在动力电池维护、拆卸和更换过程中验证用户信息的一致性。

第十一条[使用维护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电池的维护、拆卸、更换和储存技术信息,并告知用户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要求和程序。

具有修理、更换动力电池资质和能力的机构,应当按照维修手册和贮存等技术资料的要求,修理、拆解、更换动力蓄电池,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不得将其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动力电池维修更换机构、电池租赁等经营企业应当在追溯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关系。

第十二条[报废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与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共享新能源汽车报废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将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电池集中存放,通过回收回购的方式移交给综合利用企业。

新能源汽车的报废、回收和拆解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者报废机动车拆解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三条[用户责任要求]当动力电池需要维修、拆卸、更换时,新能源汽车用户(产权人)应将新能源汽车送到具有维修、拆卸和更换动力电池资质和能力的机构;

当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报废车辆送往回收拆解企业,对动力电池进行拆解。将废旧动力电池出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拆解动力电池,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收集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可充电电池的废弃物和报废部件》(GB/T 26932-2011)等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可根据材料类型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废旧动力电池应使用专用器具包装,防止有害物质泄漏和扩散。

第十五条[贮存要求]废旧动力电池的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场所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标准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托运、运输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包装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废旧动力电池的危险程度,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可参考GB 21966-2008《锂一次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的要求。

第三,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综合利用原则]废旧动力电池应当多层次、多用途合理利用,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循环利用的原则,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十八条[企业一般要求]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废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和条件》对规模、设备和技术的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设备,并进行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

第十九条[梯级利用要求]梯级利用企业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资料,对符合要求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分类再利用,并按照国家统一编码标准对梯级利用电池进行编码和标识。

梯级利用企业生产的梯级利用产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应移交给回收企业。

梯级利用企业应负责报废梯级利用电池的回收,并通过各种形式建立、建设和共享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网络,并将其集中储存并移交给回收企业。

第二十条[电池梯级利用要求]电池梯级利用应当通过梯级利用电池产品标识进行标识,并粘贴统一的梯级利用产品标识。不得生产或销售不符合此要求的梯级利用电池产品。

第二十一条[回收要求]回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进行拆解,并进行回收;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其他无法使用的残留物,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以环保无害的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标准体系的建立]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会同国家标准化部门,制定动力电池拆解、包装运输、剩余能量检测、梯级利用、材料回收等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技术标准,建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三条[信息备案制度]应当建立动力电池回收网点备案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向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的信息,省工业和信息主管部门将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地区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将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全国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追溯管理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动力电池产品编码标准、追溯信息管理制度和相关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电池产品来源可追溯,可以跟踪目的地并且可以控制节点。

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级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管理,研究制定梯级利用电池的标准化管理办法,促进梯级利用电池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激励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税优惠、产业基金、积分管理等激励政策,研究探索动力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电池循环利用。

第二十七条[管理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相关制度和规范,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积极指导和监督相关企业开展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五、处罚

第二十九条[汽车企业处罚]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不符合标准的,暂停在《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申报新产品;新能源汽车进口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对电池企业的处罚]国内电池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被列入《<: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企业名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标准的,予以撤销,列入《<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企业名录》资质;不包括在内,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不接受“<;

汽车动力电池行业规范>:企业目录应用程序。动力电池进口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第三十一条[综合利用企业处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列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企业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将被撤销并列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企业名录》资质;不包括在内,工信部将不接受“<;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企业名录申请”。

六、 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日起施行。

附录:术语和定义

1.动力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电池由电池组(组)和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等,不含铅酸电池。

二、废旧动力电池是指:

(a) 使用后的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的正常运行,或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2)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3) 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4) 电池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

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块和单体电池。

3.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分类、储存和运输过程。

4.拆卸:将动力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来的过程。

5.拆卸:逐步拆卸废旧动力电池的过程,直到单个电池被拆除。

6.贮存:废旧动力电池在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和回收利用过程中的贮存行为,包括临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7.利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

8.梯级利用:将废旧动力电池(或电池组/电池模块/单体电池)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使用,也可以多级使用。

9、回收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净化、冶炼,实现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十、汽车生产企业:取得《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

XI。电池制造商:国内动力电池制造商和动力电池进口商。

十二、回收拆解企业:经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13.综合利用企业: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和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企业或回收企业。

14.梯级利用企业:即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或其中的电池组/电池模块/单体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使其能够应用于其他领域的企业。

15.回收企业: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粉碎、分离、净化、冶炼,实现资源回收和原材料回收的企业。第三十一条[综合利用企业处罚]综合利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列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企业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达标的,将被撤销并列入《<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企业名录》资质;不包括在内,工信部将不接受“<;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条件>企业名录申请”。

六、 补充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7年×××日起施行。

附录:术语和定义

1.动力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电池由电池组(组)和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电池等,不含铅酸电池。

二、废旧动力电池是指:

(a) 使用后的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的正常运行,或因其他原因拆解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2)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3) 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4) 电池制造商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电池;

(五)其他需要回收的动力电池。

上述废旧动力电池包括废旧电池组、电池模块和单体电池。

3.回收:废旧动力电池的收集、分类、储存和运输过程。

4.拆卸:将动力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来的过程。

5.拆卸:逐步拆卸废旧动力电池的过程,直到单个电池被拆除。

6.贮存:废旧动力电池在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和回收利用过程中的贮存行为,包括临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7.利用: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循环利用。

8.梯级利用:将废旧动力电池(或电池组/电池模块/单体电池)应用于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使用,也可以多级使用。

9、回收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净化、冶炼,实现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十、汽车生产企业:取得《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

XI。电池制造商:国内动力电池制造商和动力电池进口商。

十二、回收拆解企业:经报废汽车回收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13.综合利用企业: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标准和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电池梯级利用企业或回收企业。

14.梯级利用企业:即梯级利用电池生产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电池(或其中的电池组/电池模块/单体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使其能够应用于其他领域的企业。

15.回收企业: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粉碎、分离、净化、冶炼,实现资源回收和原材料回收的企业。

标签: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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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特玛纯电动重卡撬开国内重型运输“大蓝海”

在燃油价格不断上升、城市环境逐年恶化的今天,新能源汽车节能减排的优势益发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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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网约车细则征求意见 纯电动乘用车续航不能低于250公里

近日,珠海市交通局发布关于《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采用纯电动乘用车的,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工况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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