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的,车辆轴距不得小于2650毫米,工况巡航里程不得小于250公里;
如果使用插电式(包括增程)混合动力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应小于2650 mm,纯电动驱动下的巡航里程不应小于50 km。
以下是原始政策:
关于《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60号)为促进我市综合交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运营行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我们现在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9日。
第二,反馈渠道
请通过以下渠道以书面形式发送您的意见或建议:
(1) 电子邮件:zhjttaxi@126.com.
(2) 信函:珠海市梅花西路62号市交通运输局民航客车办公室。邮编519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对《珠海市网络汽车暂行管理规定》的意见”。
特此宣布。
珠海市交通局
2016年11月30日
《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出租汽车网络预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络订车)的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相关定义]网络租车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出租车预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是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发展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适度发展出租车,按照优质服务和差异化运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租车。
网络车的运费在必要时以市场调整价和政府指导价为准。
第五条[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市网络汽车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
、通信、科技信息、网信、工商、质监、商务、金融、发展改革、地税、国税、人民社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网络汽车租赁经营情况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第六条[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和网络汽车的发展方向,并考虑人口、道路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城市交通……
部门建立了网络汽车的动态监测、评估和调整机制,科学掌握城市综合交通系统中网络汽车运力的分担比例,及时调整网络汽车的发展模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络汽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络汽车服务,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1) 不在本市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2) 拥有汽车共享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具有互动和处理适合所开展业务的信息和数据的能力;具备交通、通信、、税务、网络信息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获取和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必须连接到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如果服务器不在本市设置,则应在本市建立备份系统,同时备份本地网车的运行数据。有符合要求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3)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4) 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5) 在服务地点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在本市经营网络内申请汽车租赁,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营申请表;
(二)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同级通信、、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在线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非本市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投资者的身份、负责人、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本市办公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情况;
(7) 具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文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在20天内不能做出决定,经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天,并将延期原因告知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营业执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期限为4年。许可证有效期30日前届满,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一条[备案]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接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暂停或终止运营]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从事服务的车主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车辆证书》退还原发证机关。
第三章网络汽车驾驶员和车辆
第十三条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取得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准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二)最近连续三个得分周期没有记录到12分;无交通事故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没有吸记录,没有酒后驾驶记录;
(3) 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驾驶员申请材料]驾驶员申请网络汽车服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网络汽车驾驶员资格申请表;
(2) 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照片;
(3) 在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内未得分12分;
无交通事故前科、无危险驾驶前科、吸前科、酒后驾驶前科,无暴力前科。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平台与司机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驾驶证]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取得本市旅游大巴车驾驶员资格,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最长为6年。
第十六条[驾驶员资格登记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网约车驾驶证等材料,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资格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登记:
(a) 终止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2) 驾驶执照被吊销或注销;
(3) 《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四)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从事网络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本市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7座及以下客车。如果使用燃油(燃气)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得小于2700毫米,排量不得小于2.0升或1.6吨
; 如果使用纯电动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应小于2650 mm,工况下巡航里程不应小于250 km;如果使用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应小于2650mm,纯电动驱动下的巡航里程不应小于50km;
(2) 安装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3) 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中经营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在100万元以上;
(四)不得安装顶灯、空灯等特种设备。;
(5) 自驾驶执照首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到5年;
第十八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或车主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a) 车辆驾驶证和登记证的复印件,以及车辆的照片;
(2) 营运车辆的保险文件复印件;
(3) 如果车主是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副本;如果车主是企业法人,则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代理人身份证副本;
(4) 非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车辆,应提交网络汽车平台企业与车主签订的入网运营协议。
个人登记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主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其名下无车辆取得本市颁发的《网络预约计程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网络汽车租赁运输证书的颁发]拟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颁发运输证书:
(a)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车辆检验,对符合要求的车辆颁发联网汽车验收证书;
(2) 车主或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持有网络汽车验收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符合要求的车辆。
第二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生效日期为发证日期,有效期为车辆驾驶证初次登记之日,有效期延长8年。
第二十一条[车辆退出运营和报废]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予以报废。当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寿命达到8年时,必须退出在线汽车运营。
如果车辆所有权转移,网络汽车的运营期将自动终止。
车辆退出网络汽车运营的,其所属平台公司应当停止为车辆提供网络服务,向发证机关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并办理退出手续。
第四章网络租车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平台经营规定]网络汽车租赁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依法纳税;
(2) 承担承运人和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为旅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确保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确保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对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先行赔付,不得将风险转嫁给乘客和司机;
(三)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并确保技术条件良好、安全性能可靠。近日,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的,车辆轴距不得小于2650毫米,工况巡航里程不得小于250公里;
如果使用插电式(包括增程)混合动力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应小于2650 mm,纯电动驱动下的巡航里程不应小于50 km。
以下是原始政策:
关于《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6年第60号)为促进我市综合交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运营行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我们现在向公众开放征求意见。欢迎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16年11月30日至2016年12月9日。
第二,反馈渠道
请通过以下渠道以书面形式发送您的意见或建议:
(1) 电子邮件:zhjttaxi@126.com.
(2) 信函:珠海市梅花西路62号市交通运输局民航客车办公室。邮编519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对《珠海市网络汽车暂行管理规定》的意见”。
特此宣布。
珠海市交通局
2016年11月30日
《珠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和目的]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出租汽车网络预约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络订车)的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相关定义]网络租车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非巡游预约出租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出租车预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是指搭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发展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适度发展出租车,按照优质服务和差异化运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租车。
网络车的运费在必要时以市场调整价和政府指导价为准。
第五条[管理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市网络汽车行业管理的具体实施。
、通信、科技信息、网信、工商、质监、商务、金融、发展改革、地税、国税、人民社会、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网络汽车租赁经营情况开展相关监督检查。
第六条[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和网络汽车的发展方向,并考虑人口、道路资源和环境保护等因素,城市交通……
部门建立了网络汽车的动态监测、评估和调整机制,科学掌握城市综合交通系统中网络汽车运力的分担比例,及时调整网络汽车的发展模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网络汽车平台公司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络汽车服务,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1) 不在本市注册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2) 拥有汽车共享运营的互联网平台,具有互动和处理适合所开展业务的信息和数据的能力;具备交通、通信、、税务、网络信息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获取和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必须连接到市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如果服务器不在本市设置,则应在本市建立备份系统,同时备份本地网车的运行数据。有符合要求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3)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4) 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
(5) 在服务地点具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和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外商投资企业还应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
第八条[营业执照申请材料]在本市经营网络内申请汽车租赁,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营申请表;
(二)省交通运输厅会同同级通信、、税务、网信等相关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在线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非本市法人的,还应当提供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申请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投资者的身份、负责人、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5) 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本市办公场所、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情况;
(7) 具有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八)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文本;
(九)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审批]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如果在20天内不能做出决定,经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天,并将延期原因告知申请人。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营业执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期限为4年。许可证有效期30日前届满,被许可人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延长许可证有效期限,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十一条[备案]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接入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暂停或终止运营]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从事服务的车主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车辆证书》退还原发证机关。
第三章网络汽车驾驶员和车辆
第十三条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 取得市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准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
(二)最近连续三个得分周期没有记录到12分;无交通事故犯罪记录,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没有吸记录,没有酒后驾驶记录;
(3) 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驾驶员申请材料]驾驶员申请网络汽车服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 网络汽车驾驶员资格申请表;
(2) 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照片;
(3) 在最近三个连续得分周期内未得分12分;
无交通事故前科、无危险驾驶前科、吸前科、酒后驾驶前科,无暴力前科。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平台与司机签订的有效委托协议。
第十五条[驾驶证]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考试合格的驾驶员,由市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取得本市旅游大巴车驾驶员资格,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最长为6年。
第十六条[驾驶员资格登记注销]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与驾驶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协议、网约车驾驶证等材料,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资格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登记:
(a) 终止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劳动合同或协议;
(2) 驾驶执照被吊销或注销;
(3) 《网络出租汽车驾驶证》已被吊销;
(四)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
第十七条从事网络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本市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7座及以下客车。如果使用燃油(燃气)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得小于2700毫米,排量不得小于2.0升或1.6吨
; 如果使用纯电动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应小于2650 mm,工况下巡航里程不应小于250 km;如果使用插电式(含增程)混合动力乘用车,车辆轴距不应小于2650mm,纯电动驱动下的巡航里程不应小于50km;
(2) 安装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
(3) 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经营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中经营第三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在100万元以上;
(四)不得安装顶灯、空灯等特种设备。;
(5) 自驾驶执照首次登记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到5年;
第十八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或车主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a) 车辆驾驶证和登记证的复印件,以及车辆的照片;
(2) 营运车辆的保险文件复印件;
(3) 如果车主是个人,则提供身份证副本;如果车主是企业法人,则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代理人身份证副本;
(4) 非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车辆,应提交网络汽车平台企业与车主签订的入网运营协议。
个人登记的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主应当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其名下无车辆取得本市颁发的《网络预约计程车运输证》。
第十九条[网络汽车租赁运输证书的颁发]拟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颁发运输证书:
(a)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车辆检验,对符合要求的车辆颁发联网汽车验收证书;
(2) 车主或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持有网络汽车验收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
(三)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符合要求的车辆。
第二十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生效日期为发证日期,有效期为车辆驾驶证初次登记之日,有效期延长8年。
第二十一条[车辆退出运营和报废]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予以报废。当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寿命达到8年时,必须退出在线汽车运营。
如果车辆所有权转移,网络汽车的运营期将自动终止。
车辆退出网络汽车运营的,其所属平台公司应当停止为车辆提供网络服务,向发证机关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并办理退出手续。
第四章网络租车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平台经营规定]网络汽车租赁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依法纳税;
(2) 承担承运人和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为旅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确保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确保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对运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先行赔付,不得将风险转嫁给乘客和司机;
(三)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并确保技术条件良好、安全性能可靠。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汽车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上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四)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间、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和安全操作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司机一致,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告驾驶员相关信息;
(5) 司机和车主在平台内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在线日志、在线交易日志、行车轨迹日志等数据均应进行记录和备份。及时更新提供网络汽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
(6) 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汽车服务。不得以私家车共享的名义提供网络汽车服务;
(7) 网车平台数据库将实时运行动态数据传输至市交通监管平台,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相关信息应包括连接到平台公司运营网络的汽车的车辆信息、车辆轨迹、驾驶员信息、乘客评价信息、服务质量分数等;
(八)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络汽车运价并在平台上公布,实行明码标价,向旅客提供发票。定价方式、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和变更应提前5天在官方网站、在线汽车平台公司和客户申请中向公众公布。如果预约时出发地和目的地明确,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告知乘客预计费用;
(九)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存在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网络汽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巡游招揽客户。超出许可经营区域,起点和终点的一端应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网络汽车平台不得发布起讫点不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的汽车信息;
(11) 真实收集并记录驾驶员的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络汽车服务之前,应通过电子协议向乘客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并提供司机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估结果、车辆牌照和驾驶证登记信息等。;
(十二)应加强管理,落实网络安全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性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13) 其应通过其服务平台以重要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业务。收集的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网络汽车服务所需的范围;
(14) 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输出上述信息和数据;
(十五)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和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十六)应当依法为机关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网约车平台公司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车主和乘客,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发生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七)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档案,妥善处理旅客投诉,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八)完成政府的法定任务;
(十九)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网络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a)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文明服务;
(二)保持营运车辆的良好性能,确保营运和监管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损坏或改装;
(3) 不得在未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接入网约车平台,不得在未获得本市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得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上车平台,并在更换平台前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4) 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旅客要求的路线,途中不得抛弃旅客或者故意绕行;
(6) 如果车辆为个人所有,我必须驾驶该车辆提供网络汽车服务,不得将其交给他人驾驶该车辆进行网络汽车服务;
(七)不得巡游吸引顾客或在现场轮候顾客;
(8) 不得在载客时从事其他车前业务;
(9) 不得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
(十)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业务监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设完善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乘客投诉处理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部门、市机关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获取和查阅辖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运营、交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根据监控视频数据确定违法事实,车辆驾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以及依法从叫车公司获得的信息。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运营报告等材料。
、通信、科技信息、网络信息、工商、质监、商务、金融、发展改革、地税、国税、人民社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租车经营情况进行相关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网络安全监管]通信主管部门、市机关、市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相关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汽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进行查处。机关应当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征信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在本市市场主体征信系统公示本市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未取得营业执照,变相从事或者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驾驶证》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每起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a) 服务车辆未取得本市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或者线上服务车辆与线下服务车辆不一致;
(二)服务驾驶员未取得本市法定资格,或者线上服务驾驶员与线下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3) 未按要求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起点和终点未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执行投诉处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获取、查阅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车辆卫星定位设备相关数据未按规定直接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每有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 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的;
(2) 在途中倾倒乘客或故意绕行;
(3) 对报告或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进行报复。
第三十条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每违规收费一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网络汽车租赁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一(十三)项、(十四)项、十五(十五)项、十六(十六)项规定的,由机关、网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司机非法使用或泄露车主、乘客个人信息的,由、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拒绝为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吊销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监察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市发展改革、、人社、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协会应当分别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不良记录清单制度,开展行业自律。
第三十五条鼓励巡游车通过互联网、电信等方式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本规定不适用于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预订出租车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汽车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上报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
(四)确保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工作时间、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和安全操作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建立驾驶员管理档案,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司机一致,并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告驾驶员相关信息;
(5) 司机和车主在平台内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在线日志、在线交易日志、行车轨迹日志等数据均应进行记录和备份。及时更新提供网络汽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
(6) 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汽车服务。不得以私家车共享的名义提供网络汽车服务;
(7) 网车平台数据库将实时运行动态数据传输至市交通监管平台,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相关信息应包括连接到平台公司运营网络的汽车的车辆信息、车辆轨迹、驾驶员信息、乘客评价信息、服务质量分数等;
(八)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络汽车运价并在平台上公布,实行明码标价,向旅客提供发票。定价方式、标准和规则的制定和变更应提前5天在官方网站、在线汽车平台公司和客户申请中向公众公布。如果预约时出发地和目的地明确,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告知乘客预计费用;
(九)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不得存在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网络汽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巡游招揽客户。超出许可经营区域,起点和终点的一端应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网络汽车平台不得发布起讫点不在许可经营区域内的汽车信息;
(11) 真实收集并记录驾驶员的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络汽车服务之前,应通过电子协议向乘客明确各方的权利和责任,并提供司机的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估结果、车辆牌照和驾驶证登记信息等。;
(十二)应加强管理,落实网络安全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性和抗风险能力,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13) 其应通过其服务平台以重要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业务。收集的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出网络汽车服务所需的范围;
(14) 应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的相关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输出上述信息和数据;
(十五)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和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十六)应当依法为机关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网约车平台公司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车主和乘客,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发生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七)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档案,妥善处理旅客投诉,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八)完成政府的法定任务;
(十九)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网络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a)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文明服务;
(二)保持营运车辆的良好性能,确保营运和监管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得损坏或改装;
(3) 不得在未取得本市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接入网约车平台,不得在未获得本市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得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上车平台,并在更换平台前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4) 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证》;
(五)按照合理路线或者旅客要求的路线,途中不得抛弃旅客或者故意绕行;
(6) 如果车辆为个人所有,我必须驾驶该车辆提供网络汽车服务,不得将其交给他人驾驶该车辆进行网络汽车服务;
(七)不得巡游吸引顾客或在现场轮候顾客;
(8) 不得在载客时从事其他车前业务;
(9) 不得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对服务评价不满意的乘客进行打击报复;
(十)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业务监管]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设完善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地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乘客投诉处理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部门、市机关等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获取和查阅辖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运营、交易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并根据监控视频数据确定违法事实,车辆驾驶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以及依法从叫车公司获得的信息。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运营报告等材料。
、通信、科技信息、网络信息、工商、质监、商务、金融、发展改革、地税、国税、人民社会、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租车经营情况进行相关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网络安全监管]通信主管部门、市机关、市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相关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汽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进行查处。机关应当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六条[征信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在本市市场主体征信系统公示本市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及相关人员的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 未取得营业执照,变相从事或者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的;
(2)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车运输许可证》或者《网络预约驾驶证》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每起违法行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a) 服务车辆未取得本市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或者线上服务车辆与线下服务车辆不一致;
(二)服务驾驶员未取得本市法定资格,或者线上服务驾驶员与线下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3) 未按要求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四)起点和终点未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络汽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告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的相关信息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执行投诉处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获取、查阅相关数据和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车辆卫星定位设备相关数据未按规定直接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的;
第二十九条网约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每有违法行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 未按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的;
(2) 在途中倾倒乘客或故意绕行;
(3) 对报告或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进行报复。
第三十条网约车驾驶员违规收费,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每违规收费一次,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网络汽车租赁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第一(十三)项、(十四)项、十五(十五)项、十六(十六)项规定的,由机关、网信部门、通信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司机非法使用或泄露车主、乘客个人信息的,由、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信息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拒绝履行或者拒绝为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由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吊销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三条监察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市发展改革、、人社、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市出租汽车驾驶员协会应当分别建立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和不良记录清单制度,开展行业自律。
第三十五条鼓励巡游车通过互联网、电信等方式提供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本规定不适用于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为乘客预订出租车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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