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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监管不确定性 鲜京在华电池工厂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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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1月24日,扬州市财政局、经信委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购置补贴标准。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包括省、市、区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扬州地方财政(含市、区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匹配,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销售发票中含有国家补贴的,予以扣除)。

市财政资金根据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匹配,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6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阳财工贸[2016]31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疏港瘦西湖风景区财政局、经开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公茂〔2016〕13号)和《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计划》精神《扬州市2016年能源汽车》(扬府办发〔2016〕118号),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16年扬州市。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

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公发〔2016〕13号)和《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扬府办发[2016]118号),市财政将在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补贴对象

市财政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暂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区内的消费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费者(限于购买小客车),其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正常购买、上牌和使用;

所辖公共服务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

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不给予购车补贴。

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符合《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众领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验收规则》的相关要求,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定。

二是补贴标准

(A) 购车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见附件1。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包括省、市、区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价格的60%。我市地方财政(含市、区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匹配,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销售发票中含有国家补贴的,予以扣除)。市、区补贴标准按照相关共享政策执行。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财政资金根据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匹配,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6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三,财政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

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市政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第四,资本承诺机制

1.在公共服务领域,本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0%承担。

2.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承担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4.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的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

五、财政补贴申报流程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分配。

(1) 分级集中申报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当地区财政局、经信委(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当地申请报告和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向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地的区财政局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当地申请报告和材料。

3.充电设施建设服务和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地财政局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初审汇总,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信委)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地方申请报告和材料。

(2) 季度申报

各区应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资金申请拨付情况报告、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购车)(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2-2)及相关申报材料。

六、 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a) 购车补贴

申请购买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市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汇总表(购车)(附件2-1)、市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购车)推广应用资金申请表(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复印件;

(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使用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书;

6.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7.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同时:(1)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2) 符合停车场的现场认证。租赁服务车辆的使用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还需提供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役军人提供的军人证明复印件、居住证、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需与外地户口一并提供);

9、自申请之日起,里程不得少于500公里。

10、正常使用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申请市财政补贴资金建设运营单位建设充电设施,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市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市财政新型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备建设)(附录3-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

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施工合同等。;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了项目验收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正常经营证明(截至申报日的累计费用和营业收入)。

七、其他有关财政补贴的规定。

(a) 享受本市范围内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转让(因破产等原因的购买者确需转让,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城市;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照修订后的《江苏省公共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正常使用,在我市建设一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合理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消费者、销售组织、私人消费者和车辆制造企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经信委(经开局)负责审核本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拨付资金。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不符合汽车技术参数要求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其他

1、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2.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2016年单位负荷能耗评价指标和省级财政补贴的说明,按照《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和本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016年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标准推广应用

一、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航里程r(工作模式,公里)(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一点五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等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扩展计划)专用车和货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

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11月24日,扬州市财政局、经信委发布《关于印发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明确了购买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的补贴标准。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包括省、市、区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扬州地方财政(含市、区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匹配,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销售发票中含有国家补贴的,予以扣除)。

市财政资金根据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匹配,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6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阳财工贸[2016]31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疏港瘦西湖风景区财政局、经开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市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公茂〔2016〕13号)和《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计划》精神《扬州市2016年能源汽车》(扬府办发〔2016〕118号),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2016年扬州市。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18日

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公发〔2016〕13号)和《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计划》(扬府办发[2016]118号),市财政将在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发放补贴资金,加强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补贴对象

市财政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暂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区内的消费者(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和私人消费者(限于购买小客车),其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正常购买、上牌和使用;

所辖公共服务区内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已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

财政资金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不给予购车补贴。

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当符合《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公众领域新能源车充电设施验收规则》的相关要求,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定。

二是补贴标准

(A) 购车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见附件1。

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总额(包括省、市、区财政补贴)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价格的60%。我市地方财政(含市、区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匹配,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车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销售发票中含有国家补贴的,予以扣除)。市、区补贴标准按照相关共享政策执行。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市财政资金根据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公共区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匹配,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度600元。省、市对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组的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三,财政补贴方式

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公共服务领域的消费者。

私人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乘用车,市级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汽车销售机构(4S店);

汽车销售机构(4S店)以扣除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

市政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第四,资本承诺机制

1.在公共服务领域,本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0%承担。

2.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3.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承担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由市财政承担。

4.江都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和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的财政补贴由江都区财政承担。

五、财政补贴申报流程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申请和分配。

(1) 分级集中申报

1.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向当地区财政局、经信委(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当地申请报告和材料。

2.新能源汽车私人消费者: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向新能源汽车个人消费者户籍或暂住地的区财政局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初审汇总后,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当地申请报告和材料。

3.充电设施建设服务和运营单位:向充电设施所在地财政局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信委)提出申请。经初审汇总,各区财政局、经信委(经信委)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地方申请报告和材料。

(2) 季度申报

各区应在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信委提交本地区资金申请拨付情况报告、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汇总表(购车)(附件2-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市级财政补贴汇总表(附件2-2)及相关申报材料。

六、 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a) 购车补贴

申请购买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市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汇总表(购车)(附件2-1)、市财政补贴新能源汽车(购车)推广应用资金申请表(附件3-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文件复印件;

(四)登记地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使用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书;

6.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

7.从事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确保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同时:(1)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少于2年;

(2) 符合停车场的现场认证。租赁服务车辆的使用包括:公共交通、租赁、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还需提供购车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役军人提供的军人证明复印件、居住证、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需与外地户口一并提供);

9、自申请之日起,里程不得少于500公里。

10、正常使用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

申请市财政补贴资金建设运营单位建设充电设施,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承诺书、市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2-2)、市财政新型能源汽车推广使用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备建设)(附录3-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

3、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

5、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施工合同等。;

6、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了项目验收材料;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正常经营证明(截至申报日的累计费用和营业收入)。

七、其他有关财政补贴的规定。

(a) 享受本市范围内登记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转让(因破产等原因的购买者确需转让,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只能在登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公交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范围仅限于城市;购买新能源乘用车并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非注册私人消费者,需在注册地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享受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服务区充电设施原则上不得拆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照修订后的《江苏省公共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办法》执行。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保证产品的安全可靠,有能力保证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的正常使用,在我市建设一个以上的服务站,并负责废旧电池的回收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要求,为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买新能源公交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合理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并确保车辆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八、资金管理与监督

申请市级财政补贴的公共消费者、销售组织、私人消费者和车辆制造企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经信委(经开局)负责审核本区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资金申请材料,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并按照补贴标准及时拨付资金。提供虚假信息、不能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运行、不符合汽车技术参数要求的,将收回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和《江苏省金融监管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 其他

1、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参照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2.纳入市级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2016年单位负荷能耗评价指标和省级财政补贴的说明,按照《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工贸[2016]13号)执行。

3、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如国家和本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016年新能源汽车市级财政补贴标准推广应用

一、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航里程r(工作模式,公里)(最高时速不低于100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一点五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包括增程)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等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扩展计划)专用车和货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专用车和货车每辆补贴1.5万元;纯电动专用车、货车按每千瓦时电池容量补贴400元(最高补贴不超过3万元)。

四、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辆)

标签:北京比亚迪北京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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