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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 与中央1:1进行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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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2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和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意见》。《意见》提到“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建立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激励制度”和“实施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以加快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普及和应用。云南省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将按照与中央1:1的补贴标准实施地方财政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探索实施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政策,及时从购车补贴向运营补贴过渡。

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企业已成为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意见明确指出,“对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贴”;对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型并实现市场销售的,每增加一个乘用车目录,将给予100万元补贴,每增加另一个其他汽车目录,将补助50万元。对单个企业补贴5种产品后开发的新产品,补贴标准减半。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配套企业发展,动力电池企业在获得国家《汽车动力电池产业标准条件》后,将一次性获得500万元补贴。"

原政策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6]131号

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委员会、办公室、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产业发展决策部署,并结合我省、省人民政府的实际,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全省的发展和推广应用

一是加快产业发展

(1) 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整合各部门相关产业发展资金,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省内建设的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和引导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和国家相关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增加对新能源汽车项目的投资。对整车、动力电池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企一策”研究用地、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厅)

(二)建立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激励制度。对进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对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型并实现市场销售的,每增加一个乘用车目录,将给予100万元补贴,每增加另一个其他汽车目录,将补助50万元。对单个企业补贴5种产品后开发的新产品,补贴标准减半。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配套企业发展,动力电池企业在获得国家《汽车动力电池产业标准条件》后,将一次性获得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

(3) 加大对科技攻关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引领作用,推动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和基础技术的研发,支持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设备的研发和生产,提高汽车电机、电子控制等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相关项目将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库,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依托研发能力强的新能源汽车重点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支持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建立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研发平台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贴;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设立研究院、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五)研究制定高原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科研院所积极研究制定我省高原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支持我省企业加快研发适合我省复杂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和用户购买符合我省高原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的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监督局、科技厅)

二是充电设施建设

(六)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策。省财政将安排资金对充电设施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5%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

(7) 加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枢纽、超市、酒店、商业建筑、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和独立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停车换乘(P+R)停车场不低于10%。鼓励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电网公司)

(八)完善用户住宅的充电基础设施。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现有居民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工信委、云南电网公司)

(9) 大力推广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加油站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改建增建充电桩;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置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优先在昆明等滇中城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和城际快充网络,在滇西、滇南主要公路延伸城际快充,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工信委、商务厅、云南电网公司)

(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安全。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新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优先保护。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已建停车场(停车场)等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现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以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为新建充电站独立供应土地,并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管理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出租土地,建设要求可以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并且可以通过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来确定储备价格。其他建设用地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以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办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的产权。严格的充电站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管理充电站的土地用途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电手续。(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能源局)

(十一)降低用电成本。充电设施管理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在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用电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利用我省清洁水电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大幅降低电动汽车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电网公司)

(十二)提高支持电网接入的服务水平。电网企业应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并将相应的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统一核算。(责任单位:云南电网公司、国家能源局云南督查室)

第三,推广应用

(十三)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的实施情况。对省内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与中央1:1补贴标准实施地方财政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探索实施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政策,及时从购车补贴向运营补贴过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十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备案制度。对全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进行登记备案,纳入省级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管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给已在省级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司)

(十五)发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示范作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率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公务出行租赁新能源汽车。从2017年起,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占当年城市交通车辆新增或更新车辆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并将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70%。鼓励国有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政府机关管理局、省科技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六)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规模。2016年至2020年,昆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在丽江、玉溪、大理、曲靖、红河、楚雄等6个城市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要在5年内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

保山、德宏、普洱市、昭通、文山、西双版纳等6个城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5年内新能源汽车占比应分别达到5%、10%、15%、20%和25%。怒江、迪庆、临沧等三个城市根据当地充电基础设施自行决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七)推动新能源汽车在社会租赁汽车中的应用。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鼓励网络租车、汽车租赁等新业态采用新能源汽车,创新商业运营模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

(十八)开展绿色交通示范运营。支持在旅游景区建设示范充电站和P+R停车场充电站,鼓励旅游客运企业开通多种形式的示范运营线路,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旅游租赁服务,鼓励示范运营线同步建设车联网,实现人、车、车位(充电桩)的智能交互,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员会、科技厅、能源局)

(十九)优化应用环境。所有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商场、旅游景区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鼓励国有资产管理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免费。实施差别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在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和通行给予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员会、省厅交通警察总队)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12月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和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意见》。《意见》提到“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建立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激励制度”和“实施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以加快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普及和应用。云南省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将按照与中央1:1的补贴标准实施地方财政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探索实施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政策,及时从购车补贴向运营补贴过渡。

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企业已成为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意见明确指出,“对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贴”;

对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型并实现市场销售的,每增加一个乘用车目录,将给予100万元补贴,每增加另一个其他汽车目录,将补助50万元。对单个企业补贴5种产品后开发的新产品,补贴标准减半。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配套企业发展,动力电池企业在获得国家《汽车动力电池产业标准条件》后,将一次性获得500万元补贴。"

原政策如下: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推广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意见

云政办发[2016]131号

州、市人民政府、省级委员会、办公室、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精神,《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发〔2016〕1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重点产业发展决策部署,并结合我省、省人民政府的实际,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在全省的发展和推广应用

一是加快产业发展

(1) 支持新能源汽车项目建设。整合各部门相关产业发展资金,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在省内建设的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项目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和引导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重点产业发展基金和国家相关产业基金,通过股权投资增加对新能源汽车项目的投资。对整车、动力电池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企一策”研究用地、财政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厅)

(二)建立企业准入和新产品开发激励制度。对进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500万元;

对新进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其他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贴。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发新车型并实现市场销售的,每增加一个乘用车目录,将给予100万元补贴,每增加另一个其他汽车目录,将补助50万元。对单个企业补贴5种产品后开发的新产品,补贴标准减半。支持全省新能源汽车配套企业发展,动力电池企业在获得国家《汽车动力电池产业标准条件》后,将一次性获得5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

(3) 加大对科技攻关的支持力度。发挥国家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引领作用,推动动力电池关键材料、电池系统等共性和基础技术的研发,支持动力电池数字化制造成套设备的研发和生产,提高汽车电机、电子控制等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水平和配套能力。相关项目将纳入省科技计划项目库,并给予相应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

(四)组织实施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加强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依托研发能力强的新能源汽车重点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支持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建立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和省级研发平台给予一定的一次性补贴;

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的方式,对设立研究院、实现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的企业或单位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五)研究制定高原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科研院所积极研究制定我省高原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支持我省企业加快研发适合我省复杂条件的新能源汽车,鼓励我省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和用户购买符合我省高原新能源汽车技术标准的产品。(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质量监督局、科技厅)

二是充电设施建设

(六)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政策。省财政将安排资金对充电设施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5%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

(7) 加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交通枢纽、超市、酒店、商业建筑、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和独立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停车换乘(P+R)停车场不低于10%。鼓励在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增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电网公司)

(八)完善用户住宅的充电基础设施。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100%具备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现有居民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责任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能源局、工信委、云南电网公司)

(9) 大力推广城际快速充电网络。充分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位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站。鼓励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具备条件的加油站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合作,改建增建充电桩;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规划,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原则上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置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优先在昆明等滇中城市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和城际快充网络,在滇西、滇南主要公路延伸城际快充,到2020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主要城市的城际快充网。(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交通运输厅、工信委、商务厅、云南电网公司)

(十)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安全。充电基础设施新增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在新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优先保护。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已建停车场(停车场)等现有建设用地上建设充电设施。通过设立其他权利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现有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的,可以协议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政府为新建充电站独立供应土地,并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进行使用管理的,应当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或出租土地,建设要求可以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并且可以通过考虑政府支持的要求来确定储备价格。其他建设用地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以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依法妥善办理充电基础设施用地的产权。严格的充电站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管理。严格管理充电站的土地用途变化。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用电手续。(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能源局)

(十一)降低用电成本。充电设施管理企业可以向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在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用电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利用我省清洁水电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大幅降低电动汽车用电成本。(责任单位:省物价局、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云南电网公司)

(十二)提高支持电网接入的服务水平。电网企业应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并将相应的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统一核算。(责任单位:云南电网公司、国家能源局云南督查室)

第三,推广应用

(十三)新能源汽车省级补贴的实施情况。对省内推广的新能源汽车,按照与中央1:1补贴标准实施地方财政补贴,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标准为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探索实施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政策,及时从购车补贴向运营补贴过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发展改革委)

(十四)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备案制度。对全省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进行登记备案,纳入省级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管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给已在省级登记的新能源汽车消费者。(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司)

(十五)发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示范作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要率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积极建设充电设施,鼓励公务出行租赁新能源汽车。从2017年起,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占当年城市交通车辆新增或更新车辆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并将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到2020年达到70%。鼓励国有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责任单位:省政府机关管理局、省科技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十六)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规模。2016年至2020年,昆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和城市物流车辆中,新能源汽车占比不低于30%;在丽江、玉溪、大理、曲靖、红河、楚雄等6个城市的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要在5年内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保山、德宏、普洱市、昭通、文山、西双版纳等6个城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5年内新能源汽车占比应分别达到5%、10%、15%、20%和25%。怒江、迪庆、临沧等三个城市根据当地充电基础设施自行决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七)推动新能源汽车在社会租赁汽车中的应用。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鼓励网络租车、汽车租赁等新业态采用新能源汽车,创新商业运营模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

(十八)开展绿色交通示范运营。支持在旅游景区建设示范充电站和P+R停车场充电站,鼓励旅游客运企业开通多种形式的示范运营线路,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旅游租赁服务,鼓励示范运营线同步建设车联网,实现人、车、车位(充电桩)的智能交互,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员会、科技厅、能源局)

(十九)优化应用环境。所有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商场、旅游景区必须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鼓励国有资产管理的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减免费。实施差别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在采取机动车限购限行措施时,对新能源汽车的购买和通行给予优惠和便利。(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交通运输厅、旅游发展委员会、省厅交通警察总队)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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