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德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2016年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2016年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任务数量为300辆标准车(相关标准转换见附件1),奖金共计508万元,平均每辆标准车补贴1.69万元。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汽车市场合理销售价格的70%。
宁京信实业[2016]354号
宁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德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6年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东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水平,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司通知》(闽经新计财〔2016〕439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2016年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宁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8日
联系人:陈慧(富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0593-6382860
2016年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通知》以及其他四个部委。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财政司关于颁发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的通知》(民经新计财第43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我市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情况。
一、补贴范围和目标
(a) 补贴的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的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推荐车辆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辆目录”),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不包括:传统混合动力汽车、燃气汽车和低速电动汽车。
(2) 补贴。2016年,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并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消费者。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
二是补贴标准和方式
(1) 补贴标准:
2016年,该省为我市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发放了300辆标准车(相关标准转换见附件1),共发放奖金508万元,平均每辆标准车补贴1.69万元。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汽车市场合理销售价格的70%。
(2) 补贴。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补贴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统一实施。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登记后……
销售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补贴。营业场所和纳税关系在本市的销售组织中,补贴分配给销售组织。在本市没有销售组织的生产企业,可以在本市注册或者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纳税关系的汽车销售组织,补贴应当分配给销售组织。
第三,申请材料
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后以信函形式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 2016年在宁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2) 《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配套补贴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3)和《福建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省级配套补贴申请明细表》(附录4);
(三)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或授权合同复印件(原件检验);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五)列入《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的出厂合格证;
(六)获得国家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和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
(八)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九)汽车销售市场指导价信息(不扣除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
(十)《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车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5)。
Iv.申报和审查流程
(a) 根据属地原则,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地方信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新能源非公交车辆补贴申请。各县(市、区)、东桥开发区信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受理内容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会同当地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于2016年11月30日前、2017年3月5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材料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市经信委将对核定的补贴资金提出意见。经核实,市财政局将财政补贴资金下发各县(市、区)和东桥开发区财政部门,并支付给销售机构。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
(a) 销售机构应确保所售车辆与《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推荐车型目录》一致;执行国家质量保证和其他规定;
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服务。
(二)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
(三)财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 其他
(a) 本办法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实施期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财政部令第439号,民经新计财)执行期限一致。
(2) 车辆购买和上牌的限制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按照各县(市、区)和东桥开发区申请的顺序分别受理相关补贴。当本年度财政补贴资金额度用完时,自动结束当年财政补贴资金申报。
(四)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颁布的新政策执行。
新能源标准车换算关系表
汽车品牌和型号
与标准车的转换率
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150km)
0.8:1
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150km)
1:1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1:1
纯电动公交车
12:1
钛酸锂等纯电动快速充电乘用车
20:1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5:1
燃料电池乘用车
30:1
燃料电池总线
50:1
纯电动专用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3:1
最大总设计质量<;
3500千克
1.5:1
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
0.6:1
下载附件:《2016年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近日,宁德市财政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2016年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2016年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任务数量为300辆标准车(相关标准转换见附件1),奖金共计508万元,平均每辆标准车补贴1.69万元。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汽车市场合理销售价格的70%。
宁京信实业[2016]354号
宁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德财政局
关于印发《2016年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东桥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关于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水平,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司通知》(闽经新计财〔2016〕439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2016年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宁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8日
联系人:陈慧(富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0593-6382860
2016年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的通知》以及其他四个部委。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财政司关于颁发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的通知》(民经新计财第43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我市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情况。
一、补贴范围和目标
(a) 补贴的范围。符合相关规定的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项目推荐车辆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辆目录”),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包括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不包括:传统混合动力汽车、燃气汽车和低速电动汽车。
(2) 补贴。2016年,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二手车除外)并在本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消费者。这些规定不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
二是补贴标准和方式
(1) 补贴标准:
2016年,该省为我市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发放了300辆标准车(相关标准转换见附件1),共发放奖金508万元,平均每辆标准车补贴1.69万元。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之和不得超过汽车市场合理销售价格的70%。
(2) 补贴。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与中国结算……
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计算。补贴由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统一实施。本市车辆管理部门完成车辆登记后,销售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补贴。营业场所和纳税关系在本市的销售组织中,补贴分配给销售组织。在本市没有销售组织的生产企业,可以在本市注册或者委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纳税关系的汽车销售组织,补贴应当分配给销售组织。
第三,申请材料
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申请财政补贴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后以信函形式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 2016年在宁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2);
(2) 《福建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配套补贴申报信息汇总表》(附件3)和《福建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省级配套补贴申请明细表》(附录4);
(三)汽车生产企业的销售或授权合同复印件(原件检验);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五)列入《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的出厂合格证;
(六)获得国家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
(七)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和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
(八)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九)汽车销售市场指导价信息(不扣除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
(十)《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车购车补贴确认表》(附件5)。
Iv.申报和审查流程
(a) 根据属地原则,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地方信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新能源非公交车辆补贴申请。各县(市、区)、东桥开发区信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受理内容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会同当地财政局根据审核情况,于2016年11月30日前、2017年3月5日前,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报告、汇总表(附件3)及相关申请材料。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审核申请材料。材料符合要求、材料齐全的,市经信委将对核定的补贴资金提出意见。经核实,市财政局将财政补贴资金下发各县(市、区)和东桥开发区财政部门,并支付给销售机构。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
(a) 销售机构应确保所售车辆与《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推荐车型目录》一致;执行国家质量保证和其他规定;
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服务。
(二)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收回补贴资金。
(三)财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 其他
(a) 本办法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实施期限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通知》(财政部令第439号,民经新计财)执行期限一致。
(2) 车辆购买和上牌的限制时间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按照各县(市、区)和东桥开发区申请的顺序分别受理相关补贴。当本年度财政补贴资金额度用完时,自动结束当年财政补贴资金申报。
(四)本细则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颁布的新政策执行。
新能源标准车换算关系表
汽车品牌和型号
与标准车的转换率
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150km)
0.8:1
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150km)
1:1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1:1
纯电动公交车
12:1
钛酸锂等纯电动快速充电乘用车
20:1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5:1
燃料电池乘用车
30:1
燃料电池总线
50:1
纯电动专用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3:1
最大总设计质量<;3500千克
1.5:1
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
0.6:1
下载附件:《2016年宁德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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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