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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新能源车补贴细则发布 新能源乘用车按国家标准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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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龙岩市财政局、经信委发布了《2016年龙岩市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实施细则》。龙岩市购买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的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新能源公交车: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给予40%的配套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给予50%的配套补贴;

新能源专用车: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给予55%的配套补贴。国家对新能源非公交车辆的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对上述车辆的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车辆市场合理销售价格的70%。

龙景新装备[2016]21号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龙岩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局)、财政局、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奖(闽京新计财[2016]439号)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龙岩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8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公开的)

龙岩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闽经新计财[2016]439号),为加强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是指在龙岩市销售许可的纯电动非公交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非公交车辆和燃料电池非公交车辆,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符合国家补贴(包括技术和管理)的相关条件。不包括:传统混合动力汽车、燃气汽车和低速电动汽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2016年度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是指闽京新机财[2016]439号文向龙岩市下达的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补助资金508万元,以及龙岩市省级推广应用补贴以外的财政补贴资金,为龙岩市2016年购置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提供地方财政补贴。

省级推广应用补贴以外的龙岩市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延续民政〔2014〕50号、龙政宗〔2014〕387号精神,龙岩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218万元(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为3:7)。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的,不享受地方财政购车补贴。

第四条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非公交车辆,3年内不得转让给市外用户。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省、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非公共汽车车辆。市经信委负责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无公交车辆推广使用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我市新能源非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由市财政直接向汽车生产企业拨付地方财政补贴。

第八条外国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销售新能源非客车并取得许可证的,必须授权或注册在龙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组织统一申请,由市财政局向汽车销售组织拨付地方财政补贴。消费者按照扣除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后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支付。

第九条本市购买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的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如下:

1.新能源公交车: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给予40%的配套补贴;

2.新能源乘用车: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给予50%的配套补贴;

3.新能源专用车: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给予55%的配套补贴。

国家对新能源非公交车辆的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和地方对上述车辆的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车辆市场合理销售价格的70%。

第十条2016年龙岩市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相当于龙岩市推广应用任务300辆标准车。新能源标准车的换算关系见附件1。当推广目标完成或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用完时,市经信委、财政局将在当年结束补贴申请和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在我市申请地方财政购车补贴的新能源非公交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产品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国家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确保新能源汽车销售符合《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落实国家质量保证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服务。

(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产品可享受的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金额,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

(三)在龙岩市购买,并在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非公交车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龙岩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二)、《龙岩市新型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地方财政补贴申报信息明细表》(附录三)。

(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销售机构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检验)。

(四)列入《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的出厂合格证;资金结算车辆已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证明;

外地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应提供生产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发放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车辆的详细清单。

(5) 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购车人个人身份证明或购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购置凭证,由龙岩市辖区内有关机构开具。

(6) 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的银行账户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组织按扣除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向我市销售,并于2017年1月5日前将2016年度新能源非公交汽车销售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2016年销售的新能源非客车在我市上牌并完成国家补贴清算后,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申请购车补贴。

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提交的财政补贴材料。材料符合要求且齐全的,由市经信委提出补贴资金的审批意见。

市第十五财政局审核后将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支付给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

第十六条市经信委要做好补贴资金的落实、绩效考核的使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对新能源非公交车辆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汇总分析,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汽车,如果销售后不能获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由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则的实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附件下载:《龙岩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新能源标准车换算关系表

汽车品牌和型号

与标准车的转换率

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150km)

0.8:1

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150km)

1:1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1:1

纯电动公交车

12:1

钛酸锂等纯电动快速充电乘用车

20:1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5:1

燃料电池乘用车

30:1

燃料电池总线

50:1

纯电动专用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3:1

最大总设计质量<;

3500千克

1.5:1

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

0.6:1日前,龙岩市财政局、经信委发布了《2016年龙岩市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实施细则》。龙岩市购买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的地方财政补贴标准为:新能源公交车: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给予40%的配套补贴;新能源乘用车: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给予50%的配套补贴;

新能源专用车: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给予55%的配套补贴。国家对新能源非公交车辆的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对上述车辆的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车辆市场合理销售价格的70%。

龙景新装备[2016]21号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龙岩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局)、财政局、龙岩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龙岩市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及充电设施建设奖(闽京新计财[2016]439号)

龙岩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龙岩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18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公开的)

龙岩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应用八项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50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闽经新计财[2016]439号),为加强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是指在龙岩市销售许可的纯电动非公交车辆、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非公交车辆和燃料电池非公交车辆,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并符合国家补贴(包括技术和管理)的相关条件。不包括:传统混合动力汽车、燃气汽车和低速电动汽车。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2016年度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是指闽京新机财[2016]439号文向龙岩市下达的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补助资金508万元,以及龙岩市省级推广应用补贴以外的财政补贴资金,为龙岩市2016年购置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提供地方财政补贴。

省级推广应用补贴以外的龙岩市财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延续民政〔2014〕50号、龙政宗〔2014〕387号精神,龙岩市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218万元(与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比例为3:7)。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新能源非公交汽车的,不享受地方财政购车补贴。

第四条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非公交车辆,3年内不得转让给市外用户。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省、我市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非公共汽车车辆。市经信委负责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无公交车辆推广使用财政补贴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我市新能源非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由市财政直接向汽车生产企业拨付地方财政补贴。

第八条外国汽车生产企业在我市销售新能源非客车并取得许可证的,必须授权或注册在龙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组织统一申请,由市财政局向汽车销售组织拨付地方财政补贴。消费者按照扣除国家和地方补贴资金后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价格支付。

第九条本市购买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的地方财政补贴标准如下:

1.新能源公交车: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给予40%的配套补贴;

2.新能源乘用车: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给予50%的配套补贴;

3.新能源专用车: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给予55%的配套补贴。

国家对新能源非公交车辆的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国家和地方对上述车辆的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车辆市场合理销售价格的70%。

第十条2016年龙岩市新能源非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相当于龙岩市推广应用任务300辆标准车。新能源标准车的换算关系见附件1。当推广目标完成或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用完时,市经信委、财政局将在当年结束补贴申请和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在我市申请地方财政购车补贴的新能源非公交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产品被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国家财政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确保新能源汽车销售符合《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落实国家质量保证等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优质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服务。

(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产品可享受的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金额,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

(三)在龙岩市购买,并在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申请新能源非公交车汽车财政补贴的生产企业或者销售组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 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 《龙岩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二)、《龙岩市新型能源汽车推广使用地方财政补贴申报信息明细表》(附录三)。

(3)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授权销售机构的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原件检验)。

(四)列入《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的出厂合格证;资金结算车辆已获得中央财政补贴的证明;

外地生产企业的销售机构应提供生产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发放的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车辆的详细清单。

(5) 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和驾驶证复印件、购车人个人身份证明或购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购置凭证,由龙岩市辖区内有关机构开具。

(6) 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的银行账户信息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组织按扣除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向我市销售,并于2017年1月5日前将2016年度新能源非公交汽车销售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备案。2016年销售的新能源非客车在我市上牌并完成国家补贴清算后,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申请购车补贴。

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审核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提交的财政补贴材料。材料符合要求且齐全的,由市经信委提出补贴资金的审批意见。

市第十五财政局审核后将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支付给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

第十六条市经信委要做好补贴资金的落实、绩效考核的使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对新能源非公交车辆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汇总分析,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追回补贴资金。

第十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授权销售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生产、销售汽车,如果销售后不能获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由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则的实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解释。

附件下载:《龙岩市2016年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新能源标准车换算关系表

汽车品牌和型号

与标准车的转换率

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150km)

0.8:1

纯电动乘用车(续航里程≥150km)

1:1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1:1

纯电动公交车

12:1

钛酸锂等纯电动快速充电乘用车

20:1

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

5:1

燃料电池乘用车

30:1

燃料电池总线

50:1

纯电动专用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

3:1

最大总设计质量<;3500千克

1.5:1

插电式混合动力专用车

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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