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在运营阶段按照收费金额给予补贴。暂定补贴期为5年。补贴标准0.1元/kWh;
按照装机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的补贴上限不超过每千瓦200元/年。按照属地原则,每个省、市(县)承担50%的补贴费用。对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投资和运营进行补贴。2016年至2020年,对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和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高效利用和运行,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支持我省实施“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令[2015]73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以纯电动汽车应用为重点,以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为突破口,在国家电动汽车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加快电动汽车应用在全省的普及。按照统一标准、依托市场主体的思路,构建合理的充电设施网络,完善规范的充电服务运营体系,形成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运营服务保障体系,努力构建海南电动汽车生态系统,深化生态建设和智慧城市内涵,提高国际旅游岛屿的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是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设施。根据服务对象分类,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包括四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安装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以及与上级电源相连的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园等专用停车位建设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和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为公务用车、专用车、职工用车提供专用充电服务。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公园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和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4) 集中充换电站是指占用独立区域,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接入上级电源特定公共充电设施的充换电站。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少于16个或充电设施总功率……
s不得小于1000千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不含三沙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三沙市可以参考这些措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充电设施规划是指导充电设施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电力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支撑。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该地区的“多规合一”,并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定期编制和公布。
第六条充电设施规划主要包括省级规划和市县区域规划。省级充电设施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市县区域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由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开发布。省级规划指导市县规划,市县充电设施规划应符合全省统一规划。
第七条市县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区域经济发展、资源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本地区充电设施发展的规划布局和保障措施。特别要明确区域内公共充电设施和集中充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提出自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和规模。
第八条规划中,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通过联席会议、专题讨论、考察访问等机制和方式,及时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和电力规划,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充电设施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县充电设施规划的滚动调整由市、县的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负责。与省级规划调整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程序公开发布。
第三章施工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按照“自用(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速组合、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住宅自用充电设施和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等专用站点为主体的专用充电设施,辅以公共充电设施,包括城市公共建筑内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上的临时停车位。以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高铁)加油站(服务区)为补充,以智能充电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设施。
(a) 居民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
(二)在办公室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具备停车条件的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加油站和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
(4) 原则上,除独立占用集中充电和更换电站外,其他类型的充电设施均采用现有建设……
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的停车场(位)等土地,或与建筑物同时建设。
(五)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建在地面上,对确实需要依靠地下停车场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严格审查,并严格控制安全。
第十一条停车场各种用途的充电桩(站)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地面停车位至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电表箱、预留电力容量等);新建地面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地面停车位应100%建设有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
(二)已建成和在建的住宅小区,个人使用的地面停车位应当100%改建充电设施或者具备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地面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包括居住区公共停车场)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和道路改造实施,2020年前10%以上的停车位要配备充电设施;原则上,在2018年之前,地面30%以上的停车位应配备充电设施。
(3) 在市县,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设一个集中充换电站。在城际高速交通线路(环岛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上,原则上每个集中充换电站建设服务半径为50公里。
(四)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比例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各市县的具体比例。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不明确的国家标准,应符合本省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满足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台”)建设的数据采集和信息通信要求,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为外部运营和非外部运营而建造的充电设施改为外部运营。如果它们不符合平台的要求,则必须在运行前对其进行重建。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的投资者可以是个人、政府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私营企业。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1) 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备案、审批和报建手续。
(2) 非外部操作的特殊充电设施。不需要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和相关建设申请手续;
新建项目在当地市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对外经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当地市、县政府的备案程序办理。其中,需要增加地面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的施工申请手续。
(4) 集中充电和更换发电站。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具体程序按照《海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五)非对外经营、对外经营的充电设施,需到当地市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和建设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建设(规划)部门应当简化备案和建设批准流程,加快办理,并在承诺的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同时,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住建(规划)部门将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报送本季度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备案项目的充电设施应符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市县充电设施布局要求,明确建设地点,并取得建设地点产权单位的批准,或取得土地利用初步意见(独立占地项目)。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配套供电的建设和安装要求。
(1) 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直接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接入安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应支持和配合施工,物业服务公司不得趁机收取费用。供电企业应当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2) 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需要增容的,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安装,供电企业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 集中充电和更换发电站。产权单位应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接入安装,供电企业应在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为充电设施安装建设提供电网接入支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手续,开辟扩电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程序,限期完成;
通过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施工人员应当具有电工专业资格。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和集中充换电站的安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电力工程总承包资质,机电工程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第二十一条自用、专用、公共停车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应当在安装过程中配合充电设施施工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项目的竣工图,或者确定停车场内的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协助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费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提供现场秩序维护、卫生等服务,并可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协商约定各自的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施工验收要求。
(1) 不参与外部运营的充电设施。
1.自用充电设施由用户自行验收;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前与上级电源相连的设施和计量装置的验收,并为充电设施的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2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由物业公司(或业主)组织验收;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前与上级电源相连的设施和计量装置的验收,并为充电设施的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2) 外部操作充电设施
1.除集中充换电站外,其他外部运营充电设施原则上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或受当地发展改革部委托组织验收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其中,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前与上级电源相连的设施和计量装置的验收,并应为充电设施的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2.集中充换电站原则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或受省级发展改革机构委托组织验收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其中,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前与上级电源相连的设施和计量装置的验收,并应为充电设施的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章运维管理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充电设施销售企业或者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确保用户正常充电和用电安全。近日,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在运营阶段按照收费金额给予补贴。暂定补贴期为5年。补贴标准0.1元/kWh;
按照装机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的补贴上限不超过每千瓦200元/年。按照属地原则,每个省、市(县)承担50%的补贴费用。对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投资和运营进行补贴。2016年至2020年,对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和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电动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和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高效利用和运行,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海南生态省建设,支持我省实施“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令[2015]73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以纯电动汽车应用为重点,以汽车在公共服务领域为突破口,在国家电动汽车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加快电动汽车应用在全省的普及。按照统一标准、依托市场主体的思路,构建合理的充电设施网络,完善规范的充电服务运营体系,形成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运营服务保障体系,努力构建海南电动汽车生态系统,深化生态建设和智慧城市内涵,提高国际旅游岛屿的竞争力。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各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是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包括集中式和分散式充电设施。根据服务对象分类,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包括四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安装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上,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桩,以及与上级电源相连的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园等专用停车位建设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和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为公务用车、专用车、职工用车提供专用充电服务。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公园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和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4) 集中充换电站是指占用独立区域,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接入上级电源特定公共充电设施的充换电站。充电停车位原则上不少于16个或充电设施总功率……
s不得小于1000千瓦。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不含三沙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三沙市可以参考这些措施。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充电设施规划是指导充电设施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电力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支撑。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该地区的“多规合一”,并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定期编制和公布。
第六条充电设施规划主要包括省级规划和市县区域规划。省级充电设施规划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市县区域充电设施发展规划由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省发展改革委衔接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开发布。省级规划指导市县规划,市县充电设施规划应符合全省统一规划。
第七条市县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区域经济发展、资源和产业发展的需要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提出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本地区充电设施发展的规划布局和保障措施。特别要明确区域内公共充电设施和集中充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和布局,提出自用充电设施和专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原则和规模。
第八条规划中,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通过联席会议、专题讨论、考察访问等机制和方式,及时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和电力规划,并做好相关的衔接工作。
第九条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充电设施规划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市、县充电设施规划的滚动调整由市、县的充电设施主管部门负责。与省级规划调整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程序公开发布。
第三章施工原则和标准
第十条按照“自用(专用)为主、公用为辅、快速组合、分类实施”的原则,逐步形成以用户住宅自用充电设施和单位停车场、公交、出租等专用站点为主体的专用充电设施,辅以公共充电设施,包括城市公共建筑内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上的临时停车位。以城市快速充电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高铁)加油站(服务区)为补充,以智能充电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设施。
(a) 居民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
(二)在办公室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具备停车条件的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加油站和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
(4) 原则上,除独立占用集中充电和更换电站外,其他类型的充电设施均采用现有建设……
用于充电设施建设的停车场(位)等土地,或与建筑物同时建设。
(五)原则上,各类充电设施应建在地面上,对确实需要依靠地下停车场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严格审查,并严格控制安全。
第十一条停车场各种用途的充电桩(站)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地面停车位至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电表箱、预留电力容量等);新建地面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但新建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地面停车位应100%建设有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
(二)已建成和在建的住宅小区,个人使用的地面停车位应当100%改建充电设施或者具备建设、安装充电设施的条件;地面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包括居住区公共停车场)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停车位和道路改造实施,2020年前10%以上的停车位要配备充电设施;原则上,在2018年之前,地面30%以上的停车位应配备充电设施。
(3) 在市县,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设一个集中充换电站。在城际高速交通线路(环岛高速铁路和高速公路)上,原则上每个集中充换电站建设服务半径为50公里。
(四)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比例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各市县的具体比例。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不明确的国家标准,应符合本省相关标准。
第十三条对外运营的充电设施应满足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台”)建设的数据采集和信息通信要求,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为外部运营和非外部运营而建造的充电设施改为外部运营。如果它们不符合平台的要求,则必须在运行前对其进行重建。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四条充电设施的投资者可以是个人、政府机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私营企业。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1) 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备案、审批和报建手续。
(2) 非外部操作的特殊充电设施。不需要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和相关建设申请手续;
新建项目在当地市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三)对外经营的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当地市、县政府的备案程序办理。其中,需要增加地面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的施工申请手续。
(4) 集中充电和更换发电站。项目实行省级备案,具体程序按照《海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五)非对外经营、对外经营的充电设施,需到当地市县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备案和建设审批,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建设(规划)部门应当简化备案和建设批准流程,加快办理,并在承诺的办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同时,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住建(规划)部门将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报送本季度充电设施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七条备案项目的充电设施应符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市县充电设施布局要求,明确建设地点,并取得建设地点产权单位的批准,或取得土地利用初步意见(独立占地项目)。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配套供电的建设和安装要求。
(1) 自用充电设施。由居民个人直接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接入安装,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公司应支持和配合施工,物业服务公司不得趁机收取费用。供电企业应当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2) 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需要增容的,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安装,供电企业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 集中充电和更换发电站。产权单位应向当地供电企业申请接入安装,供电企业应在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为充电设施安装建设提供电网接入支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手续,开辟扩电等审批服务绿色通道,优化流程,简化程序,限期完成;
通过营业窗口和供电服务热线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
第二十条自用充电设施的安装施工人员应当具有电工专业资格。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和集中充换电站的安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电力工程总承包资质,机电工程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第二十一条自用、专用、公共停车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应当在安装过程中配合充电设施施工企业,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项目的竣工图,或者确定停车场内的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协助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费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提供现场秩序维护、卫生等服务,并可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协商约定各自的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施工验收要求。
(1) 不参与外部运营的充电设施。
1.自用充电设施由用户自行验收;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前与上级电源相连的设施和计量装置的验收,并为充电设施的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2专用和公用充电设施,由物业公司(或业主)组织验收;
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前与上级电源相连的设施和计量装置的验收,并为充电设施的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2) 外部操作充电设施
1.除集中充换电站外,其他外部运营充电设施原则上由当地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或受当地发展改革部委托组织验收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其中,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前与上级电源相连的设施和计量装置的验收,并应为充电设施的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2.集中充换电站原则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验收,或受省级发展改革机构委托组织验收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其中,供电企业负责产权分界点前与上级电源相连的设施和计量装置的验收,并应为充电设施的验收提供技术指导。
第五章运维管理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充电设施销售企业或者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管理等一系列服务,确保用户正常充电和用电安全。所有外部充电设施应由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管理,并为充电设施提供维护等配套服务,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提供应急充电服务。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事业单位和企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可以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入:
(a) 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充电服务,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 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
根据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互联互通。
(4) 拥有8名以上的专职运维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作业区群桩规模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准入,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a)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或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聘用合同等)。
(五)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六)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总功率不低于1500KW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的承诺书。
(7) 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度,即由省级充电设施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营企业,纳入年度收费经营企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的经营企业可以在充电设施信息平台上注册,并获得用电补贴。
第二十八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准入资格:
(1) 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标准。
(二)充电设施利用率低,长期不向公众开放。
(3) 充电操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企业信用评级差,破产、重大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4) 未能忠实履行入境时承诺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充电设施租赁期满或者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向供电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设施。其中,充电设施对外经营经备案批准后,应向原备案批准部门申请注销。拆除作业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充电专用停车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和电动汽车专用标志。对违反规定占用专用充电车位的车辆,交警部门应当配合专用充电车位车主,给予提醒、挪车或按有关规定处罚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充电安全,充电设施的使用者和运营企业应当使用标准化的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充电,充电设施使用者和运营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充电法》的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的等级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或移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安装施工时,应与燃油车停放场所隔离。
第三十二条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充电设施安装施工过程中,要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机关消防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充电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设立全省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为非营利组织,参照股份制公司模式设立,由省属国有企业相对控股。平台管理机构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能参与充电设施的运营活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协调和监督收费交易,并提供交易结算和相关服务;负责收费行业信息统计;负责境外经营企业的注册及相应管理,负责市场信息的披露和发布;
为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和安全监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条设立充电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由充电设施制造企业、运营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建立了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重要的充电设施用户。代表按类别遴选,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动汽车充电市场相关事宜,监督管理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的议事机制,不得从平台收取报酬。地方政府充电设施管理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经审查批准后执行,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三十五条充电设施信息平台机构不受市场干预,接受市场管理委员会和政府的监督。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并按照组织程序聘任。如有争议,应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商。其他员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管理机构的主要收入为注册费、年费、交易费和信息服务费,其盈利原则不超过8%,具体收费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鼓励依托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充分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充电设施之间的能源和信息交互,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通过“互联网+充电设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打造具有本省特色的APP,为用户提供收费导航、状态查询、收费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应当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符合行业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在财政、税务、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积极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第三十八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充电桩原则上应利用现有施工用电进行建设。使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 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土地利用政策,明确充电设施建设土地要求,并在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
(3) 将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地。
(四)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鼓励在各类建筑、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现有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
其他地方,市(县)政府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在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报告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明确充电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a) 为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建停车位。根据充电设施的原则,供电线路必须敷设到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方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对收费设施的设置进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2) 已建成和在建住宅小区的自用停车位。供电企业应根据电动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应用推广,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包括高压自管小区),按照“一米一车位”的模式,对特殊地面固定停车位(包括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停车位)的配套供电设施进行扩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备适当容量的电度表,将支持电网改造的成本纳入输配电价格的总体核算。
(三) 已建成和在建的专用和公共停车位(包括住宅区的公共停车位),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或委托(联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充电车位改造任务并开展运营,允许运营企业收取一定的充电服务费。供电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用户充电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后的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能力。
第四十条出台《建筑(停车场)项目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充电设施及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产权人)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配套原则完成车位改造任务或阻碍充电设施建设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扣分。
第四十一条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省级住建部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出台《海南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居民区充电设施所有者、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流程。房地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碍充电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
第四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根据居民小区和各类建筑充电设施的需要,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订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供电企业应……
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成本应如实计入许可成本,在电网输配电价格中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第四十三条对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应当给予价格支持。
(1) 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安装接入的集中充换电设施的运行用电量,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量”电价。在2020年之前,基本电费将暂时免除。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地实行电价分类。其中,安装在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的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停车场均设置充电设施,以“工、商、他用电”的价格用电。
(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和代收费的上限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充换电服务费将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环岛高铁、高速公路公共收费设施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物价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对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和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化平台给予补贴,暂定如下:
(1)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将按照运营阶段的充电金额进行补贴,补贴期暂定为5年。补贴标准0.1元/kWh;
按照装机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的补贴上限不超过每千瓦200元/年。按照属地原则,每个省、市(县)承担50%的补贴费用。
(二)对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投资和运营进行补贴。2016年至2020年,对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和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3) 具体补贴标准、补贴申请程序、,外部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和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化平台的申请材料和补贴相关要求,适用《电动汽车充电建设运营专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的基础设施,即将发布。所有外部充电设施应由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管理,并为充电设施提供维护等配套服务,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提供应急充电服务。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个人使用的充电设施,事业单位和企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可以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第二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入:
(a) 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充电服务,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 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部门的安全监督;
根据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互联互通。
(4) 拥有8名以上的专职运维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作业区群桩规模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申请准入,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a)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或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聘用合同等)。
(五)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六)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总功率不低于1500KW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的承诺书。
(7) 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准入实行承诺公示制度,即由省级充电设施主管部门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的信息及相关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营企业,纳入年度收费经营企业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目录》的经营企业可以在充电设施信息平台上注册,并获得用电补贴。
第二十八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准入资格:
(1) 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标准。
(二)充电设施利用率低,长期不向公众开放。
(3) 充电操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企业信用评级差,破产、重大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4) 未能忠实履行入境时承诺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充电设施租赁期满或者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向供电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设施。其中,充电设施对外经营经备案批准后,应向原备案批准部门申请注销。拆除作业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充电专用停车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和电动汽车专用标志。对违反规定占用专用充电车位的车辆,交警部门应当配合专用充电车位车主,给予提醒、挪车或按有关规定处罚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为保证充电安全,充电设施的使用者和运营企业应当使用标准化的充电设施为电动汽车充电,充电设施使用者和运营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充电法》的规定安全、规范地使用充电设施……
充电设施的等级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损坏、拆除或移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安装施工时,应与燃油车停放场所隔离。
第三十二条明确安全管理要求。各地要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违规建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充电设施安装施工过程中,要向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抽查,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机关消防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充电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三条设立全省统一的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管理机构为非营利组织,参照股份制公司模式设立,由省属国有企业相对控股。平台管理机构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能参与充电设施的运营活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协调和监督收费交易,并提供交易结算和相关服务;负责收费行业信息统计;负责境外经营企业的注册及相应管理,负责市场信息的披露和发布;
为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和安全监管提供支持。
第三十四条设立充电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由充电设施制造企业、运营企业、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建立了电动汽车制造企业和重要的充电设施用户。代表按类别遴选,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动汽车充电市场相关事宜,监督管理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市场管理委员会实行按市场主体类别投票的议事机制,不得从平台收取报酬。地方政府充电设施管理部门可以派员参加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审议结果经审查批准后执行,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三十五条充电设施信息平台机构不受市场干预,接受市场管理委员会和政府的监督。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并按照组织程序聘任。如有争议,应报告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协商。其他员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管理机构的主要收入为注册费、年费、交易费和信息服务费,其盈利原则不超过8%,具体收费市场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三十六条鼓励依托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充分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充电设施之间的能源和信息交互,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通过“互联网+充电设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打造具有本省特色的APP,为用户提供收费导航、状态查询、收费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市县应当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符合行业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环节,加快办理,在财政、税务、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积极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第三十八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1) 充电桩原则上应利用现有施工用电进行建设。使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 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土地利用政策,明确充电设施建设土地要求,并在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
(3) 将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地。
(四)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优先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鼓励在各类建筑、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现有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
其他地方,市(县)政府应当协调有关单位在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报告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明确充电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a) 为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建停车位。根据充电设施的原则,供电线路必须敷设到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方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对收费设施的设置进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2) 已建成和在建住宅小区的自用停车位。供电企业应根据电动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应用推广,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包括高压自管小区),按照“一米一车位”的模式,对特殊地面固定停车位(包括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停车位)的配套供电设施进行扩容改造,每个停车位配备适当容量的电度表,将支持电网改造的成本纳入输配电价格的总体核算。
(三) 已建成和在建的专用和公共停车位(包括住宅区的公共停车位),各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或委托(联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供电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充电车位改造任务并开展运营,允许运营企业收取一定的充电服务费。供电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和用户充电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后的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能力。
第四十条出台《建筑(停车场)项目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监督指导充电设施及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产权人)拒绝在规定期限内按照配套原则完成车位改造任务或阻碍充电设施建设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扣分。
第四十一条自用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省级住建部门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居住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示范文本》,出台《海南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居民区充电设施所有者、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流程。房地产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碍充电设施的合法建设需求。
第四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根据居民小区和各类建筑充电设施的需要,合理提高用电设计标准,修订完善相关标准规范。供电企业应……
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相应资产应全部计入有效资产,成本应如实计入许可成本,在电网输配电价格中应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考虑。
第四十三条对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应当给予价格支持。
(1) 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安装接入的集中充换电设施的运行用电量,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量”电价。在2020年之前,基本电费将暂时免除。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地实行电价分类。其中,安装在居民住宅、住宅小区和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的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停车场均设置充电设施,以“工、商、他用电”的价格用电。
(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和代收费的上限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充换电服务费将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环岛高铁、高速公路公共收费设施服务费标准上限由省物价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对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和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化平台给予补贴,暂定如下:
(1)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将按照运营阶段的充电金额进行补贴,补贴期暂定为5年。补贴标准0.1元/kWh;按照装机额定功率为基数,每个充电桩(站)的补贴上限不超过每千瓦200元/年。按照属地原则,每个省、市(县)承担50%的补贴费用。
(二)对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投资和运营进行补贴。2016年至2020年,对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和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3) 具体补贴标准、补贴申请程序、,外部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和省级充电设施信息化平台的申请材料和补贴相关要求,适用《电动汽车充电建设运营专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的基础设施,即将发布。第四十五条鼓励和促进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资源的有效整合,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同步推进充电设施项目一体化建设;
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PPP)合作,通过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各类投资者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
第四十六条拓宽融资渠道。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和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充电设施发展,研究制定发行充电设施公司债券等措施,适时推出充电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
第四十七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定和绩效范围。
第四十八条建立严格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设施供电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建设部门。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明确充电设施供电和消防的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监督检查细则,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供电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要求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对供电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设施经营者和个人违规用电等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查处,视情节处罚。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四十九条职责分工如下:
(1)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本地区充电设施规划;统筹协调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负责全省新增土地集中充电站备案验收工作;建立充电设施信息平台,成立充电设施管理委员会,促进充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负责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审批和动态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充电设施财政支持政策。参与全省充电设施的电价和充电服务费管理。协调全省充电设施建设。
(2)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推进全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普及和应用以及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推进充电设施制造,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充电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3)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财政补贴支持政策,支持我省充电设施建设;
负责监督财政补贴的使用。
(4) 省国土资源厅: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指导督促市县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保障充电设施建设等配套设施用地供应,研究出台充电设施建设配套用地配套规定。
(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建筑(停车场)项目配套充电设施建设规定》和《海南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办法》;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的地方标准;负责指导全国各地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对接;指导各地做好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审核、规划和验收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业主)落实配套充电设施改革任务;向物业社区的家庭推广供电抄表和充电。
(6) 省商务厅:督促高速公路沿线拥有自用产权的加油站(服务区)落实充电设施配置和建设。
(7) 省交通运输厅:督促高速公路沿线和交通运输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加油站(服务区)落实收费设施。
(8) 省物价局:负责研究制定充电设施电价和充电服务指导价;逐步推行充电设施分时电价政策。
(九) 市县政府、杨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市县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建立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机制,明确相应责任;根据《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本市县目标任务,制定详细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确保本市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十) 海南电网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物业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研究制定充电设施接入申报流程和服务规定,确保电网接入和电力供应。
(11) 省旅游委、省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机关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监局、省消防总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附则
第五十条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鼓励和促进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资源的有效整合,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同步推进充电设施项目一体化建设;
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PPP)合作,通过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各类投资者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
第四十六条拓宽融资渠道。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和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充电设施发展,研究制定发行充电设施公司债券等措施,适时推出充电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
第四十七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定和绩效范围。
第四十八条建立严格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设施供电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建设部门。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明确充电设施供电和消防的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监督检查细则,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供电企业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要求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对供电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设施经营者和个人违规用电等违法违规情况,依法依规查处,视情节处罚。
第七章职责分工
第四十九条职责分工如下:
(1)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充电设施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本地区充电设施规划;统筹协调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负责全省新增土地集中充电站备案验收工作;建立充电设施信息平台,成立充电设施管理委员会,促进充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负责全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的审批和动态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充电设施财政支持政策。参与全省充电设施的电价和充电服务费管理。协调全省充电设施建设。
(2)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协调推进全省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普及和应用以及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推进充电设施制造,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充电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3) 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财政补贴支持政策,支持我省充电设施建设;
负责监督财政补贴的使用。
(4) 省国土资源厅: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指导督促市县按照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保障充电设施建设等配套设施用地供应,研究出台充电设施建设配套用地配套规定。
(五)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海南省建筑(停车场)项目配套充电设施建设规定》和《海南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办法》;制定充电设施建设的地方标准;负责指导全国各地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对接;指导各地做好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审核、规划和验收工作,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业主)落实配套充电设施改革任务;向物业社区的家庭推广供电抄表和充电。
(6) 省商务厅:督促高速公路沿线拥有自用产权的加油站(服务区)落实充电设施配置和建设。
(7) 省交通运输厅:督促高速公路沿线和交通运输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加油站(服务区)落实收费设施。
(8) 省物价局:负责研究制定充电设施电价和充电服务指导价;逐步推行充电设施分时电价政策。
(九) 市县政府、杨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市县充电设施建设的具体实施,建立推进充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机制,明确相应责任;根据《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本市县目标任务,制定详细的扶持政策和扶持措施,明确工作要求和进度,确保本市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等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十) 海南电网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物业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研究制定充电设施接入申报流程和服务规定,确保电网接入和电力供应。
(11) 省旅游委、省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科技厅、省机关管理局、省地方税务局、省质监局、省消防总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附则
第五十条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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