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2016年福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对运营不少于三年的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私人使用)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快充桩495元/kW,交流桩150元/kW。
关于印发《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闽经新计财〔2016〕43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实施细则》,已获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并作出相关规定。
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个
为大力培育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加快电动汽车推广示范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根据《福建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闽经新计财〔2016〕439号),为加强2016年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经福州市辖区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备案,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的国内充电设施,并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和更换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的补贴对象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建设、运营单位,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
第四条享受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申请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统一标准。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根据国家、本省、本市的相关要求,将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公共充电设施应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支付方式应具有通用性,具有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通过刷卡或扫码实现便捷支付,充电设施后台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功能,支持移动终端充电设施的查询功能;
专用充电设施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上述功能。
4.电能是可以测量的。
5、2016年新建,并通过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备案。
第七条申请材料:
1、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备案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充电设备的中国采购合同和设备发票(复印件)。
4、项目建设合同、单位自建充电设施提供相应的账单。
5.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福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第八条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申请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向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提出的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将福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表(附件2)分别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3、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审计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将在门户网站上公示拨款计划5个工作日。
4.公示完成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拨付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是市级预算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2016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为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
第十条
将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参考。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与申请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质量、售后保障、运行时间等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人将予以追缴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在本规则实施过程中,上一级发布新规定的,应当根据新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解释。11月30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2016年福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对运营不少于三年的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不含私人使用)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标准为直流快充桩495元/kW,交流桩150元/kW。
关于印发《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闽经新计财〔2016〕439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实施细则》……
《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办法》,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并作出相关规定。
福州市2016年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个
为大力培育我市电动汽车产业,加快电动汽车推广示范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根据《福建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福建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6〕62号,以下简称《运营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省级新能源非公交车车辆推广应用和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的通知》(闽经新计财〔2016〕439号),为加强2016年我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充电设施,是指经福州市辖区发展改革部门登记备案,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经营管理办法要求的国内充电设施,并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和更换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的补贴对象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不含自用)的建设、运营单位,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
第四条享受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
第五条充电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条申请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统一标准。充换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省、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2.开放共享。根据国家、本省、本市的相关要求,将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
3.公共充电设施应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支付方式应具有通用性,具有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通过刷卡或扫码实现便捷支付,充电设施后台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功能,支持移动终端充电设施的查询功能;
专用充电设施可根据情况自主选择上述功能。
4.电能是可以测量的。
5、2016年新建,并通过行业管理部门验收备案。
第七条申请材料:
1、发展改革部门项目备案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2、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竣工验收的备案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充电设备的中国采购合同和设备发票(复印件)。
4、项目建设合同、单位自建充电设施提供相应的账单。
5.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福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
第八条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申请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向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提出的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将福州市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表(附件2)分别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3、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审计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将在门户网站上公示拨款计划5个工作日。
4.公示完成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划转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拨付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是市级预算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补贴资金。
第九条
2016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为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
第十条
将申请人的信用记录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重要参考。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充电设施建设与申请材料不符、提供虚假信息,质量、售后保障、运行时间等不符合要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对申请人将予以追缴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在本规则实施过程中,上一级发布新规定的,应当根据新规定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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