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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北汽达成智能汽车战略合作 预计年底路测自动驾驶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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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加快全省统一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建设,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动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互动,为用户提供收费导航、状态查询、收费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提高运营效率,提高智能化水平。

(2) 加强配套电网的支撑能力。加强相应配套电网建设,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需求。2016年至2020年,全省新建充电站主要接入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电网,配套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增加约338万千伏安;

分布式充电桩直接接入低压配电网,总容量增加约321万kva。重点抓好公交车站、大型住宅小区、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工业园区等场所的供电设施,对供电能力不足的配电网进行改造升级。

(3) 促进收费标准化。根据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相关标准,对现有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改革,实现充电标准的统一,促进不同制造商的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的兼容性。进一步完善收费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计量、计费、结算等操作标准,强化管理规范。及时制定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地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标准,明确消防安全要求。加快建立道路交通标志体系和充电基础设施规范。

(四)支持关键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充换电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电池梯级利用、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桩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的融合发展。

七、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1) 发挥电网企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充分发挥电网企业技术实力强、规模大、运营方便等优势,推动电网企业积极参与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网企业组织成立专业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率先投入充电设施开发初期,大力参与省内城际快速充电站建设,在电网企业营业厅等办公场所建设专用充电桩,积极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公共充电桩,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站示范项目建设。

(2) 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有效整合公共交通、租赁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住宅和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支持提供充电设施搜索、充电信息咨询、充电费电子支付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

(3) 鼓励拓展各种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引导商场、超市、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根据用户需求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授权提供充电服务,探索地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停车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参与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等创新运营模式,鼓励探索整体智能充电……

居住区的管理模式。鼓励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基础设施。支持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并直接办理报电、接电手续,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和车企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业务合作模式。

六、。配套保障措施

(1) 加强规划指导。加强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将充电设施及其配套电网改造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明确建筑物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条件要求和比例。

(2) 简化审批程序。落实国务院[2015]73号文件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加大土地利用支持力度。将独立占用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事业经营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可以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利用现有场馆设施,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4) 完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国务院〔2015〕73号文件要求,逐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财政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给予必要奖励,鼓励地方城市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财政激励政策。相关单位的充电基础设施可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落实国家对充电设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质押、发行绿色债券等融资模式,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发展。

(5) 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各地市物价部门制定调整。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充换电服务费将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备安装接入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大型工业用电价格,暂免20年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用电量执行规定的峰谷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支持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运营商通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满足充电需求。

(六)推进示范工程建设。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我们将积极开展各类示范项目,进一步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推动无人值守自助、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和储能设备。

(7) 加强安全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敦促运营和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电动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时监控充电设施,完善应急措施。

(八)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和布局的宣传,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加快全省统一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建设,通过“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动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之间的能源和信息互动,为用户提供收费导航、状态查询、收费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提高运营效率,提高智能化水平。

(2) 加强配套电网的支撑能力。加强相应配套电网建设,满足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电需求。2016年至2020年,全省新建充电站主要接入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电网,配套配电变压器总容量增加约338万千伏安;

分布式充电桩直接接入低压配电网,总容量增加约321万kva。重点抓好公交车站、大型住宅小区、大型商场、超市、文体场馆、工业园区等场所的供电设施,对供电能力不足的配电网进行改造升级。

(3) 促进收费标准化。根据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等相关标准,对现有充电基础设施进行改革,实现充电标准的统一,促进不同制造商的充电设备与不同品牌电动汽车的兼容性。进一步完善收费基础设施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计量、计费、结算等操作标准,强化管理规范。及时制定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地消防等安全技术措施的相关标准,明确消防安全要求。加快建立道路交通标志体系和充电基础设施规范。

(四)支持关键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无线充电、移动充电等充换电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加强检测认证、安全防护、电池梯级利用、无人值守自助服务、桩协同控制等关键技术研究。依托示范项目,积极探索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的融合发展。

七、探索可持续发展的商业模式

(1) 发挥电网企业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充分发挥电网企业技术实力强、规模大、运营方便等优势,推动电网企业积极参与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电网企业组织成立专业公司负责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率先投入充电设施开发初期,大力参与省内城际快速充电站建设,在电网企业营业厅等办公场所建设专用充电桩,积极在城市公共设施建设公共充电桩,推进城市公共充电站示范项目建设。

(2) 积极引入社会资本。有效整合公共交通、租赁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和运营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住宅和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支持提供充电设施搜索、充电信息咨询、充电费电子支付等相关服务的企业发展,构建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

(3) 鼓励拓展各种商业模式。鼓励探索大型充换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引导商场、超市、影院、便利店等商业场所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并根据用户需求和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授权提供充电服务,探索地方充电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停车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参与住宅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引入局部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等创新运营模式,鼓励探索整体智能充电……

居住区的管理模式。鼓励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充电基础设施。支持企业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并直接办理报电、接电手续,鼓励充电服务企业和车企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业务合作模式。

六、。配套保障措施

(1) 加强规划指导。加强与综合交通、停车设施、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将充电设施及其配套电网改造作为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充电设施建设要求,明确建筑物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条件要求和比例。

(2) 简化审批程序。落实国务院[2015]73号文件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加快办理。个人在自己的车库、停车位以及各类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 加大土地利用支持力度。将独立占用的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事业经营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利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供地。如果新项目的土地供应需要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可以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积极利用现有场馆设施,推进充电设施建设。

(4) 完善财政、税收和金融支持政策。落实国务院〔2015〕73号文件要求,逐步完善充电基础设施财政支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安排省级财政资金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给予必要奖励,鼓励地方城市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财政激励政策。相关单位的充电基础设施可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落实国家对充电设施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创新金融产品,充分利用融资租赁、特许经营质押、发行绿色债券等融资模式,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发展。

(5) 实施支持性电价政策。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上限由各地市物价部门制定调整。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充换电服务费将逐步放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备安装接入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大型工业用电价格,暂免20年前基本电费;

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的用电量执行规定的峰谷电价政策。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改造成本纳入电网企业输配电价,支持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运营商通过参与电力直接交易满足充电需求。

(六)推进示范工程建设。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我们将积极开展各类示范项目,进一步理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运行管理机制,探索可持续的商业模式,推动无人值守自助、无线充电、,移动充电、智能电网和储能设备。

(7) 加强安全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敦促运营和使用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电动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实时监控充电设施,完善应急措施。

(八)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有关部门、企业和新闻媒体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规划和布局的宣传,同时加强舆论监督,揭露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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