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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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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月4日,广东省披露了《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或预留接口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新建商业服务性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的一定比例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其中广州和深圳不低于30%,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粤西、粤东地区不低于10%。将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已建成的小区、商业服务楼、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逐步改造或安装基础设施,道路停车位和其他场所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设置。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发盖能电站[2016]691号

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级单位、广东电网公司有限公司、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供电局有限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请向我们的委员会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制定本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和《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种类型: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安装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而设计的充电设施。

(2) 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园等专用停车位内建设的为公务用车、职工用车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站点内建设的充电设施。,为相应的特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设有商业建筑的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的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成立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严格规范充电设施产品接入管理,促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建立智能服务平台,……

推动收费运营服务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协助做好收费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五是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区域差异”的原则,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将充电设施及配套电网等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路网规划等规划,相关计划相互关联。

第六条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以居民小区、办公室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市与外部通道之间形成以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为主轴的公共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a) 住宅小区自用(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

(二)在办公、公交和租赁站点建设速度相结合的自行(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相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执行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或预留比例的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和建设纳入工程总体验收范畴。各种充电桩(站)的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小区停车位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

(2) 新建商业服务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其中广州和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广东东部和西部地区不低于10%。

(3) 将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已建成的小区、商业服务楼、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逐步改造或安装基础设施,道路停车位和其他场所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设置。

(四)具备各种条件的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备充电桩。

(五)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的首末站和夜间公交返回场,建设公交充换电站。

(六)新建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不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0%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所有具备各种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国家对充电设施的配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的投资者。

(1) 充电设施投资向个人、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试验)资质……

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第九条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

(a) 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

(2) 充电设施应符合充电系统和设备、接口和安全等国家或行业标准。

(3)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同意业主或长期承租人(租赁期一年以上)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并提供必要协助,长期承租人的施工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和资料,配合、协助现场勘察和施工。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条经营充电设施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充电设施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经营充电设施的企业的职责包括:

(1) 管理收费流程,为用户提供收费服务和增值服务。鼓励用户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提高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2) 充电设施应当依法进行测试或者校准;

(三)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监测电能质量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接入充电设施而影响公共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备。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应采取措施消除本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充电设施运营接入全省统一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在用户搜索、成本结算等方面实现互联互通。

(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模式。

(1) 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并对充电设施进行维护和提供其他配套服务。

(二)为个人使用,事业单位和企业专用充电设施,鼓励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事业单位等单位与充电设施运营商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3) 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未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方可通过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营。

第五章政策支持第十三条财政支持。

(a) 省财政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地方应制定相应的上市资金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3)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上市供电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对已获得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进行验收,以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具体建设内容和充电服务能力,并将验收结果告知同级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

第十四条价格支持。

(1) 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备安装接入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大型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经营中国充换电设施的标识由地方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情况。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

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的上限由当地、市物价部门制定调整,并分别报送省级物价部门。高速公路公共收费设施的服务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的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政策支持。

(1) 将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供地。

(二)新建项目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三)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现有建筑工地上建设充电设施,如现有停车场(位)。通过设立其他权利来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的用途不变。

(四)政府供应其他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六条支持电网接入服务。

(a) 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要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做好充电设施相关基础电网建设、充电设施扩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

(2) 电网企业应制定充电桩(站)安装业务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应履行安装数据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项目设计和审查等电力安装程序,签订供用电协议和竣工验收。在获得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作为独立实体申请电力安装。

(3)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电网企业应当负责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上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上网费。

(4) 电网企业应将供电线路统一敷设至新建居民区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十七条为鼓励推广电动汽车的使用,在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情况下,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充电设施相应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型机组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包括在年度验证和性能范围内。1月4日,广东省披露了《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或预留接口安装充电设施的比例应达到100%。新建商业服务楼、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原则上应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场地……

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的一定比例建设充电设施,其中广州和深圳不低于30%,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广东东部、西部和东部地区不低于10%。将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已建成的小区、商业服务楼、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逐步改造或安装基础设施,道路停车位和其他场所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设置。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岳发盖能电站[2016]691号

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级单位、广东电网公司有限公司、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深圳市供电局有限公司: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请向我们的委员会报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0月28日

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管理办法

第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建立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进一步规范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制定本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和《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2016-2020)》。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三种类型: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安装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而设计的充电设施。

(2) 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园等专用停车位内建设的为公务用车、职工用车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车、出租车、物流环卫等专用站点内建设的充电设施。,为相应的特种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设有商业建筑的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的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成立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促进联盟,严格规范充电设施产品接入管理,促进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建立智能服务平台,促进充电运营服务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协助做好收费相关的统计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五是按照“适度超前、合理布局、区域差异”的原则,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负责充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配套……

电网及其他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路网规划等规划,相关规划衔接良好。

第六条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以居民小区、办公室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位、道路停车位、独立充电站等公共充电设施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在城市与外部通道之间形成以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加油站为主轴的公共充电设施服务走廊。

(a) 住宅小区自用(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的建设。

(二)在办公、公交和租赁站点建设速度相结合的自行(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第七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相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执行充电基础设施配置或预留比例的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的配置和建设纳入工程总体验收范畴。各种充电桩(站)的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小区停车位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比例应达到100%。

(2) 新建商业服务建筑、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位等场所,应按总停车位的一定比例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其中广州和深圳不低于30%,珠三角地区其他城市不低于20%,广东东部和西部地区不低于10%。

(3) 将根据实际需要逐步推进老旧小区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鼓励已建成的小区、商业服务楼、旅游景区、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等逐步改造或安装基础设施,道路停车位和其他场所按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设置。

(四)具备各种条件的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设置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备充电桩。

(五)依托现有和规划建设的首末站和夜间公交返回场,建设公交充换电站。

(六)新建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原则上应不少于停车位总数的20%配备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所有具备各种安全条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要实现充换电设施全覆盖。国家对充电设施的配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八条充电设施的投资者。

(1) 充电设施投资向个人、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投资主体公平统一开放。电网企业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水电安装资质、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试验)资质或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第九条充电设施的建设要求。

(a) 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

(2) 充电设施应符合充电系统和设备、接口和安全等国家或行业标准。

(3) 业主委员会(或管理单位)……

经业主大会批准)原则上同意业主或长期承租人(租赁期一年或一年以上)在住宅区建设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并提供必要的协助,长期承租人的施工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和资料,配合、协助现场勘察和施工。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条经营充电设施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要求,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充电设施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建设服务标准,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经营充电设施的企业的职责包括:

(1) 管理收费流程,为用户提供收费服务和增值服务。鼓励用户围绕用户需求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提高用户体验和运营效率。

(2) 充电设施应当依法进行测试或者校准;

(三)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四)监测电能质量并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因接入充电设施而影响公共电网安全和电能质量。

(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设备。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应采取措施消除本装置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充电设施运营接入全省统一的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确保充电基础设施在用户搜索、成本结算等方面实现互联互通。

(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模式。

(1) 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并对充电设施进行维护和提供其他配套服务。

(二)为个人使用,事业单位和企业专用充电设施,鼓励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事业单位等单位与充电设施运营商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

(3) 鼓励各类投资者将充电设施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未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投资方可通过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明确双方的责任、权益,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规范运营。

第五章政策支持第十三条财政支持。

(a) 省财政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地方应制定相应的上市资金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

(3)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上市供电部门组织相关专业技术机构对已获得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进行验收,以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具体建设内容和充电服务能力,并将验收结果告知同级部门: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

第十四条价格支持。

(1) 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报备安装接入的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用电量,执行大型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经营中国充换电设施的标识由地方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实施情况。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

2020年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充换电服务费标准的上限由当地、市物价部门制定调整,并分别报送省级物价部门。高速公路公共收费设施的服务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制定。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的价格管理。

第十五条土地利用政策支持。

(1) 将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可供国有建设用地情况,优先供地。

(二)新建项目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可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三)鼓励设立其他权利,在现有建筑工地上建设充电设施,如现有停车场(位)。通过设立其他权利来建设充电设施,可以保持已设立的土地使用权和现有建设用地的用途不变。

(四)政府供应其他需要配备充电设施的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充电设施建设要求。

第十六条支持电网接入服务。

(a) 各级政府和电网企业要将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做好充电设施相关基础电网建设、充电设施扩容服务、电力保障等工作。

(2) 电网企业应制定充电桩(站)安装业务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应履行安装数据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项目设计和审查等电力安装程序,签订供用电协议和竣工验收。在获得土地所有者的书面同意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作为独立实体申请电力安装。

(3) 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电网企业应当负责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上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上网费。

(4) 电网企业应将供电线路统一敷设至新建居民区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第十七条为鼓励推广电动汽车的使用,在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情况下,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充电设施相应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型机组充电设施的碳排放不包括在年度验证和性能范围内。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 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 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各类集中充换电站、分散充电桩及其相关设施,包括与上级电源连接的充电站、充电站(桩)等充电设施的地面结构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供应和监控系统。

(3) 集中充换电站包括公交车充换电站、出租车充换电站,特种车辆充换电站以及城市公共充电站和城际快速充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公共充电桩、内部专用充电桩和私人自用充电桩。

(4) 从事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5) 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营运车辆,如公交车、客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辆。

(6) 特种车辆是指具有特殊装置和特殊功能的车辆,用于承担特殊运输任务或特种作业等特殊用途,如环卫车、物流车、警车等。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1) 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 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各种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及其相关设施,包括充电站的地面结构,与上级供电监控系统相连的充电站(桩)和其他充电设施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3) 集中充换电站包括公交车充换电站、出租车充换电站,特种车辆充换电站以及城市公共充电站和城际快速充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包括公共充电桩、内部专用充电桩和私人自用充电桩。

(4) 从事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5) 营运车辆是指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营运车辆,如公交车、客车、出租车等客运车辆和物流车辆。

(6) 特种车辆是指具有特殊装置和特殊功能的车辆,用于承担特殊运输任务或特种作业等特殊用途,如环卫车、物流车、警车等。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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