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区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保有量将达到10万辆。内蒙古对在自治区购买、登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同期1:0.5的补贴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2016年,呼和浩特、包头的地方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客运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巡逻等领域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17年后逐年提高;其他联合城市的上述比例应在2016年不低于10%,2017年不低于15%,2018年不低于20%,2019年不低于25%,2020年不低于30%。到2020年,该地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将达到10万辆(标准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内务厅[2016]188号
工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主要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加大对重点领域的宣传力度。
2016年,呼和浩特、包头的地方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客运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巡逻等领域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17年后逐年提高;其他联合城市的上述比例应在2016年不低于10%,2017年不低于15%,2018年不低于20%,2019年不低于25%,2020年不低于30%。到2020年,该地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将达到10万辆(标准车)。
自2016年起,自治区直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总部更新的车辆要按适当比例采购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机场等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通勤用车和工作用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鼓励员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社会引领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厅、机关管理局、工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
二是加快充电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在国省道、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务区、办公区、酒店和餐馆等沿线改建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停放和充换电设施,大型超市、旅游景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4S店、加油站、加油站等节点;
支持移动充电设施建设,实现充换电设施联网、便捷化。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应配备100%的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用于固定和移动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安装;
大型公共建筑设置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备一个公共充电站。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完善财政价格政策,落实地方主体责任,保障充换电建设用地需求。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电网企业应当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并将相应的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统一核算。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桩。各地可将相关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到2020年,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新增公共充电站不少于50个,新增充电桩不少于3.5万个。(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办公室、市人民政府)
第三,加大对充电换电设施的电力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价支持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释放改革红利,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将纳入优先电力多边交易范围,风力发电将参与,不受限制。根据“优惠”原则,制定自治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指导价,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是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
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租赁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住宅和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鼓励充电服务公司和车辆公司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和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线下结合等新兴商业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车辆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和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在生产经营和消费中的融资需求,对个人和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信贷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机关管理处、财务处、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工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在自治区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有技术、有市场的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加强现有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建设,扩大产业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引导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参与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初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办公室、市人民政府)
六、建立运行监控和服务保障体系
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平台,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应急预案。在公共区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应配备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测装置。实行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方便新能源汽车税收、保险分类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将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标明新能源汽车的车型,并实施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在市政道路占用的市政道路两侧设立的停车场,免征新能源汽车停车费。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每个推广应用城市至少设立一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同时加强报废电池回收再利用管理,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商务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工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
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财税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购买。在自治区购买、登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购买补贴,联合市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国家、自治区、联合市三级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旅行税;到2017年12月31日,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加快制定自治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考核办法,逐步降低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盟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组织保障
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要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定期组织协调会议,加强指导和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定期报告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各盟行政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负责新能源汽车在该地区的推广和应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协调推动,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计划。(责任单位: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各盟行政办公室、市人民政府)
附件:各联合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计划。文档
2016年12月15日
(本文公开发布)近日,内蒙古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指出,到2020年,全区新能源汽车(标准车)保有量将达到10万辆。内蒙古对在自治区购买、登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同期1:0.5的补贴标准给予购买补贴。
2016年,呼和浩特、包头的地方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客运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巡逻等领域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17年后逐年提高;其他联合城市的上述比例应在2016年不低于10%,2017年不低于15%,2018年不低于20%,2019年不低于25%,2020年不低于30%。到2020年,该地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将达到10万辆(标准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意见
内务厅[2016]188号
工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主要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精神,加快我区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的推广应用,有效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加大对重点领域的宣传力度。
2016年,呼和浩特、包头的地方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以及城市客运环卫、物流、机场通勤、巡逻等领域的新增或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应不低于30%,2017年后逐年提高;
其他联合城市的上述比例应在2016年不低于10%,2017年不低于15%,2018年不低于20%,2019年不低于25%,2020年不低于30%。到2020年,该地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将达到10万辆(标准车)。
自2016年起,自治区直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总部更新的车辆要按适当比例采购新能源汽车,并逐年提高推广应用比例。鼓励大型企业集团、工业园区、旅游景区、机场等购买新能源汽车作为通勤用车和工作用车。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鼓励员工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发挥社会引领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国资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教育厅、厅、机关管理局、工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
二是加快充电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制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专项建设规划。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社会机构和个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和设施,在国省道、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市商务区、办公区、酒店和餐馆等沿线改建和建设新能源汽车停放和充换电设施,大型超市、旅游景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4S店、加油站、加油站等节点;支持移动充电设施建设,实现充换电设施联网、便捷化。新建住宅停车位原则上应配备100%的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用于固定和移动充电设施的建设和安装;
大型公共建筑设置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应至少配备一个公共充电站。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规定的充换电设施用地政策,完善财政价格政策,落实地方主体责任,保障充换电建设用地需求。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电网企业应当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联网费用,并将相应的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的统一核算。有条件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利用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建设充电桩。各地可将相关单位充电基础设施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到2020年,全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新增公共充电站不少于50个,新增充电桩不少于3.5万个。(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办公室、市人民政府)
第三,加大对充电换电设施的电力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价支持政策,运用市场化手段,释放改革红利,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将纳入优先电力多边交易范围,风力发电将参与,不受限制。根据“优惠”原则,制定自治区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指导价,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明显低于燃油或燃气汽车。(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四是创新建设和运营模式
各地要有效整合公共交通、租赁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培育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加快形成私人用户住宅和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市场机制。鼓励充电服务公司和车辆公司在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创新业务合作模式。大力推进“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商业模式和服务创新,引入众筹、线上线下结合等新兴商业模式,积极拓展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参与,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鼓励投融资创新,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车辆租赁、电池租赁回收等服务领域;鼓励金融创新,通过融资租赁、车辆租赁、分时租赁、车辆共享和按揭购买等方式开拓新能源汽车市场;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在生产经营和消费中的融资需求,对个人和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信贷优惠。(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机关管理处、财务处、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工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
五、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优先支持新能源汽车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在自治区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有技术、有市场的新能源汽车龙头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加强现有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建设,扩大产业规模,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利用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发展基金,引导风险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参与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初创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科技厅、财政厅、各盟行政办公室、市人民政府)
六、建立运行监控和服务保障体系
建立新能源汽车运行监测平台,制定完善新能源汽车应急预案。在公共区域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应配备车辆运行状态实时监测装置。实行新能源汽车自主分类登记,方便新能源汽车税收、保险分类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将启用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在机动车驾驶证上标明新能源汽车的车型,并实施差异化交通管理政策。政府投资或利用国有资源设立的公共停车场,以及在市政道路占用的市政道路两侧设立的停车场,免征新能源汽车停车费。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每个推广应用城市至少设立一个固定售后服务点,负责新能源汽车产品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安全可靠运行,同时加强报废电池回收再利用管理,避免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自治区厅、交通运输厅、安监局、商务厅、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蒙东电力公司、工会办公厅、市人民政府)
七、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落实国家财税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补贴购买。在自治区购买、登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按照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0.5的比例给予购买补贴,联合市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补贴政策,国家、自治区、联合市三级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60%。
落实国家新能源汽车税收优惠政策,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免征旅行税;到2017年12月31日,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加快制定自治区新能源公交车推广考核办法,逐步降低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盟办事机构、市人民政府)
八、加强组织保障
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要进一步明确工作分工,定期组织协调会议,加强指导和协调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定期报告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各盟行政办公室和市人民政府负责新能源汽车在该地区的推广和应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政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协调推动,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计划。(责任单位:自治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各盟行政办公室、市人民政府)
附件:各联合城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目标计划。文档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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