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沈阳市政府发布了《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及其实施细则。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等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拥有120个充电站和7200个充电桩,可满足1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申政办发[2016]165号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沈阳市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印发给您。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本文公开发布)
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第35号)
一、指导原则
(1) 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提前、循序渐进。着眼于电动汽车的长远发展,建设适度先进的充电基础设施。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原则,按照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步有序推进实施。
(三)标准统一、通用、开放。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充电技术和相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和维护管理标准,建设和改造充电基础设施,使用国家认证和接入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产品,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基础设施的普遍性和开放性。
(4) 创新模式和市场参与。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创新商业合作和服务模式,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充电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5) 促进转型的示范和指导。根据电动汽车发展的需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示范引领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目的,有效促进我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等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拥有120个充电站和7200个充电桩,可满足1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相对完善、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
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引进和培育具有代表性的充电服务企业。
第三,具体工作
(1) 完善和实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完善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单位停车场、公交车站、用户居住的停车位(库)等专用充电设施是主要部分,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充电设施是辅助部分,以独立的城市快速充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从而形成完整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与现有停车(场)收费设施配套建设。
1.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对公共交通、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运行的电动汽车,根据运营要求,优先建设停车场自用充电设施;沿途可合理建设快速充电站,以满足快速充电的需求。对于租赁、物流、租赁等不定点、固定路线行驶的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停车场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2.配备城市公共充电设施。按照从市中心向边缘逐步推进、从先进发展区向一般发展区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在商场、超市、酒店、文化体育场馆等建筑的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以及我市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路边停车位和有停车条件的城市绿地应当建设充电设施。
3.施工单位内部使用的充电设施。市、县(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电动汽车使用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在内部停车场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并将本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本市节能减排考核范围。
4.在现有加油站和高架增加快速充电功能。在现有具备资质的加油(气)站和高架空间,积极增加充电功能,以满足电动汽车快速充电的需求。加油(气)站与充电站共建国家标准颁布前,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地方标准。
(三)新建独立充电站。在城市规划重点区域建设独立的公共快速充电站,将是对现有停车场充电设施的有益补充,实现电动汽车的快速充电。
(4) 推进城际充电站建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快速充电站,为电动汽车的城际交通提供条件。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省道沿线服务单位建设或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满足城市间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五)用户住宅内的充电设施建设情况。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帮助居民落实收费条件。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要积极参与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应优先考虑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
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建设公共充电停车位,建立停车位充电分时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6) 建设智能充电服务平台。采取市场化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逐步实现充电服务智能化管理。统一信息交换协议,促进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四是配套措施
(1) 培养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司。鼓励电力、互联网、停车服务等企业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优势,成立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司可以积极参与公共、私人和住宅充电设施的建设。
(2) 制定财政价格支持政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即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的用电量执行大型工业电价,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成本。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市财政对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
(3) 电网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1.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行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收取联网费用。
2.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充电设施给予上网支持,简化手续,做好宣传服务。
3.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中的充电设施信息应及时报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对充电设施给予规划用地政策支持。
1.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使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应当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项目,规划和国土部门可以在土地供应方面给予支持,项目应按照集约、少占地的原则进行设计。
(5)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有效促进互联互通。严格执行国家充电技术规范和通信协议等标准,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量计费等运营服务,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在符合国家相关充电标准的前提下,可以灵活采用有线充电、无线充电、移动充电、在线充电等多种充电形式。
(6) 创新充电商业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引导各类商业建筑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汽车生产经营企业合作,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合作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从而提高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简化审批流程,分类优化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除独立充电站外,还必须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其他充电设施的建设应进行登记管理。
(8)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鼓励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向公众开放。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鼓励专用、自用充电设施在不影响本单位安全和停车管理的前提下,优先满足本单位内部充电需求,提供外部充电服务。
五、部门职责分工
(a)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充电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推进,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建成的充电设施进行验收。
(二)Munici……
l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公共停车场(站)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
(3)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和选址,并为即将建设的充电项目提供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支持。
(4)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规范有序建设和运营。
(六)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细化《沈阳市电动汽车充能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能够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专用或自用电力设施,包括各种集中式充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其中,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公共交通、环卫等特定行业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单位为其内部车辆和员工车辆提供的充电设施,或者个人为自用而修建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四条充电设施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住宅建筑100%,办公建筑20%,商业建筑和公共停车场15%,其他公共建筑(如医院、学院、文化体育设施)10%。
五是鼓励在现有停车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六条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采取招拍挂等方式供应土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应同时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不需要分别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或居住区,以及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单位,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利用现有停车站建设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在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登记。独立充电站应落实土地、规划、消防安全等建设条件,由市审批局办理项目审批。
第八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机电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配电网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元进行。近日,沈阳市政府发布了《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及其实施细则。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等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拥有120个充电站和7200个充电桩,可满足1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总体规划(2016-2020年)》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申政办发[2016]165号
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年)》和《沈阳市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总体规划实施细则》印发给您。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19日
(本文公开发布)
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
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的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实施方案》……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35号)
一、指导原则
(1) 总体规划,布局合理。统筹规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整合现有公共资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同步建设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形成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提前、循序渐进。着眼于电动汽车的长远发展,建设适度先进的充电基础设施。结合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充电需求,按照“桩站先行”的原则,按照规划确定的规模和布局,分步有序推进实施。
(三)标准统一、通用、开放。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充电技术和相关工程建设、运营服务和维护管理标准,建设和改造充电基础设施,使用国家认证和接入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产品,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提高基础设施的普遍性和开放性。
(4) 创新模式和市场参与。充分发挥市场主导作用,建立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企业创新商业合作和服务模式,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充电设施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5) 促进转型的示范和指导。根据电动汽车发展的需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达到示范引领新能源汽车消费的目的,有效促进我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中等先进、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拥有120个充电站和7200个充电桩,可满足1万辆以上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建立相对完善、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创新商业模式,积极引进和培育具有代表性的充电服务企业。
第三,具体工作
(1) 完善和实施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完善沈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单位停车场、公交车站、用户居住的停车位(库)等专用充电设施是主要部分,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公共充电设施是辅助部分,以独立的城市快速充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城际快速充电站为补充,从而形成完整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与现有停车(场)收费设施配套建设。
1.建设专用充电设施。对公共交通、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运行的电动汽车,根据运营要求,优先建设停车场自用充电设施;沿途可合理建设快速充电站,以满足快速充电的需求。对于租赁、物流、租赁等不定点、固定路线行驶的电动汽车,要充分挖掘单位停车场潜力,结合城市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实现高效互补。
2.配备城市公共充电设施。按照从市中心向边缘逐步推进、从先进发展区向一般发展区逐步推进的原则,优先在商场、超市、酒店、文化体育场馆等建筑的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以及我市交通枢纽等公共停车场;
路边停车位和有停车条件的城市绿地应当建设充电设施。
3.施工单位内部使用的充电设施。市、县(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结合电动汽车使用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的需求,在内部停车场划定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并将本单位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本市节能减排考核范围。
4.在现有加油站和高架增加快速充电功能。在现有具备资质的加油(气)站和高架空间,积极增加充电功能,以满足电动汽车快速充电的需求。加油(气)站与充电站共建国家标准颁布前,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地方标准。
(三)新建独立充电站。在城市规划重点区域建设独立的公共快速充电站,将是对现有停车场充电设施的有益补充,实现电动汽车的快速充电。
(4) 推进城际充电站建设。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快速充电站,为电动汽车的城际交通提供条件。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国省道沿线服务单位建设或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满足城市间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五)用户住宅内的充电设施建设情况。鼓励汽车销售企业帮助居民落实收费条件。充电服务、物业服务等企业要积极参与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统一开展停车位改造。对于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应优先考虑在停车位建设充电设施;对于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鼓励在居民区建设公共充电停车位,建立停车位充电分时机制,为用户充电创造条件。
(6) 建设智能充电服务平台。采取市场化方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围绕用户需求,为用户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逐步实现充电服务智能化管理。统一信息交换协议,促进服务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四是配套措施
(1) 培养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司。鼓励电力、互联网、停车服务等企业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优势,成立专业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公司可以积极参与公共、私人和住宅充电设施的建设。
(2) 制定财政价格支持政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充电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即运营集中充电设施的用电量执行大型工业电价,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其他充电设施应当按照所在地实行分类目录电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降低电动汽车充电成本。2020年前,充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商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市财政对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给予补贴。
(3) 电网企业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1.加快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设施运行需求。电网企业负责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配套联网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收取联网费用。
2.对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充电设施给予上网支持,简化手续,做好宣传服务。
3.电网企业建设和管理中的充电设施信息应及时报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领导小组办公室。
(4) 对充电设施给予规划用地政策支持。
1.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使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应当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对于独立占地的公共充电站项目,规划和国土部门可以在土地供应方面给予支持,项目应按照集约、少占地的原则进行设计。
(5) 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有效促进互联互通。严格执行国家充电技术规范和通信协议等标准,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量计费等运营服务,促进不同充电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在符合国家相关充电标准的前提下,可以灵活采用有线充电、无线充电、移动充电、在线充电等多种充电形式。
(6) 创新充电商业模式,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探索大型充电站与商业地产相结合的发展模式,引导各类商业建筑为用户提供辅助充电服务。鼓励充电服务企业通过与汽车生产经营企业合作,创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商业合作模式,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智能充放电、电子商务、广告等增值服务,从而提高充电服务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七)简化审批流程,分类优化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放权、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除独立充电站外,还必须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其他充电设施的建设应进行登记管理。
(8) 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使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应当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经营使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及其安装场所的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九)鼓励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向公众开放。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应当鼓励专用、自用充电设施在不影响本单位安全和停车管理的前提下,优先满足本单位内部充电需求,提供外部充电服务。
五、部门职责分工
(a)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充电设施建设的综合协调和推进,研究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建成的充电设施进行验收。
(二)Munici……
l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公共停车场(站)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
(3)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和选址,并为即将建设的充电项目提供土地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支持。
(4)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补贴政策。
(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支持充电基础设施规范有序建设和运营。
(六)区政府负责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细化《沈阳市电动汽车充能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2016-2020年)》,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能够提供充电服务的公共、专用或自用电力设施,包括各种集中式充电站和分散式充电桩。其中,公共充电设施是指为社会电动汽车服务的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公共交通、环卫等特定行业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单位为其内部车辆和员工车辆提供的充电设施,或者个人为自用而修建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四条充电设施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建设或预留安装条件:住宅建筑100%,办公建筑20%,商业建筑和公共停车场15%,其他公共建筑(如医院、学院、文化体育设施)10%。
五是鼓励在现有停车站建设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第六条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采取招拍挂等方式供应土地(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在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应同时建设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不需要分别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或居住区,以及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单位,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利用现有停车站建设充电设施,建设方案在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登记。独立充电站应落实土地、规划、消防安全等建设条件,由市审批局办理项目审批。
第八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建筑机电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配电网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电力安装资质的单元进行。
在2016年12月30日发布的新版补贴政策中,补贴调整幅度最大是新能源客车领域,不仅提出了多个新增技术考察指标,如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充电倍率、节油水平,而且在补贴额度上退坡超过一半。
1900/1/1 0:00:00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联合发布文件,要求2017年1月1日起,新安装的充电基础设施、新生产的电动汽车必须符合新国标。
1900/1/1 0:00:00近日,沈阳市政府发布《沈阳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总体方案20162020年》及其实施细则,到2020年,基本建成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充电站120座,
1900/1/1 0:00:00广州南沙来了4台新能源分时租赁小汽车,只需网上预约,5毛钱一分钟就能全城兜风。近日,南沙区在海滨路示范段试点一体化路灯及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为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提供便利。
1900/1/1 0:00:00第一辆实用电动车辆上路时间,是在十九世纪。从那时起,出现了一大批设计古怪且天马行空的电动汽车,有些电动汽车的设计像是马车,有些又像是月球车,但正是因为他们,为现在的电动汽车发展铺平了道路。
1900/1/1 0:00:00近日,云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提出云南将以滇中新区为核心,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到2020年形成年产30万辆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