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上海正式颁布《关于上海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海市共享汽车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即日起正式实施。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的文件仍然规定,只有本市户籍人员和注册车辆才能在本市从事网上车业务。然而,驾驶证不必由上海市机关颁发。
关于驾驶员不再需要向上海颁发驾驶证的放宽条件,上海有关部门解释说,考虑到驾驶员已被要求在本市户籍,因此不再需要持有本市机关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官方规定还将车辆的轴距条件放宽到“达到2600毫米以上”,不再区分燃油车和新能源车。有关纳税和商务服务的条款也作了适当的放宽和调整。关于拼车,将“人车绑定”的要求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拼车出行分摊费用标准。
此外,《细则》还对运营服务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平台“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区域发布叫车信息”,司机“不得为吸引乘客而巡游,不得在机场和火车站的巡游车区域拉客”。
至于为什么我们仍然坚持“上海人的上海品牌”,上海公布的官方文件解释材料称,这是基于上海制定的《上海交通白皮书》,我们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网络汽车作为一种个性化的交通工具,应坚持适度发展的原则。同时,交通运输部的《暂行办法》中也有相应规定,网约车不能异地运营。
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网约车的供应量将大幅减少。如何解决“打车难”问题,上海表示,一方面,上海始终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市民选择大容量、集约化的公共交通方式;
另一方面,考虑人口、车辆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等因素,定期对出租车运力规模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其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中的份额。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令第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已由2016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1日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本市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络汽车租赁的发展应坚持依法管理、环境保护、安全运营、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4条(运费)
本市网络汽车的运费将根据市场调整。
第五条(行政部门)
市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网上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网上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络信息、国家通信、保险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络租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网上汽车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外,具体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3) 在本市拥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相适应的办公室、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4) 为承运人的责任保险投保。
第七条(网络租车平台申请材料)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除应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线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2) 关于本市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的信息。
第8条(网上租车条件)
本市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的车辆,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在本市注册;
(二)符合本市可以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
(3) 车辆的轴距超过2600毫米;
(4) 通过商用车环境保护和安全性能测试;
(五)保险业务强制保险、业务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车载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够向机关发送紧急信息的紧急报警装置。
第9条(在线租车司机的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络汽车相关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未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五次以上的;
(三)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资格证书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逾期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不超过五起。
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
市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络汽车平台公司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为车辆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
向驾驶员颁发注册期为3年的出租车驾驶证。
第11条(网上租车申请限制)
个人只能为自己拥有的一辆车申请从事网络租车业务,并且必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除出租汽车、公交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络汽车租赁经营。
出租汽车、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从事网络汽车业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行业经营)
网约车、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13条(费用和税费)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及时准确地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投诉方式,不得收取任何不明确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车电子或纸质发票。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络租车平台的责任)
网络汽车运营服务发生安全事故,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垫付乘客损失的责任。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签署了其他协议,则应包括关于保护驾驶员在操作过程中的意外伤害的规定。
第15条(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驾驶员、车主、乘客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业务。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超出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所需的范围收集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车主和乘客,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发生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16条(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租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导出上述信息和数据。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其他团体和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为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17条(商务服务规范)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m……
ntd卫星定位装置、紧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发布信息。
网络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拆除、损坏或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2) 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特殊设施设备;
(三)不以巡游吸引顾客,不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吸引顾客;
(四)不得交由他人从事网络汽车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络租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侵犯乘客利益,扰乱运营秩序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营业、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网络汽车服务质量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乘客投诉处理、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取、查阅辖区内共享汽车平台公司的车辆登记、驾驶员登记、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部门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汽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
、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20条(领土服务)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车辆和驾驶员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可受市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为辖区内的汽车驾驶员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
第21条(对网络租车平台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者紧急报警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发布叫车信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车和驾驶员登记业务。12月21日,上海正式颁布《关于上海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海市共享汽车的实施意见”三个文件,即日起正式实施。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颁布的文件仍然规定,只有本市户籍人员和注册车辆才能在本市从事网上车业务。然而,驾驶证不必由上海市机关颁发。
关于驾驶员不再需要向上海颁发驾驶证的放宽条件,上海有关部门解释说,考虑到驾驶员已被要求在本市户籍,因此不再需要持有本市机关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
官方规定还将车辆的轴距条件放宽到“达到2600毫米以上”,不再区分燃油车和新能源车。有关纳税和商务服务的条款也作了适当的放宽和调整。关于拼车,将“人车绑定”的要求调整为以家庭为单位,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拼车出行分摊费用标准。
此外,《细则》还对运营服务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平台“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区域发布叫车信息”,司机“不得为吸引乘客而巡游,不得在机场和火车站的巡游车区域拉客”。
至于为什么我们仍然坚持“上海人的上海品牌”,上海公布的官方文件解释材料称,这是基于上海制定的《上海交通白皮书》,我们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网络汽车作为一种个性化的交通工具,应坚持适度发展的原则。同时,交通运输部的《暂行办法》中也有相应规定,网约车不能异地运营。
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网约车的供应量将大幅减少。如何解决“打车难”问题,上海表示,一方面,上海始终坚持综合交通发展战略和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市民选择大容量、集约化的公共交通方式;
另一方面,考虑人口、车辆里程利用率、城市交通拥堵等因素,定期对出租车运力规模进行评估和动态调整,合理确定其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中的份额。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上海市政府令第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若干规定》已由2016年10月31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1日
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规定
(2016年12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本市网上预约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和相关管理活动。
第3条(发展原则)
本市网络汽车租赁的发展应坚持依法管理、环境保护、安全运营、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4条(运费)
本市网络汽车的运费将根据市场调整。
第五条(行政部门)
市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网上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网上车的具体管理和监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商务、经济信息化、金融服务、网络信息、国家通信、保险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网络租车平台条件)
在本市申请网上汽车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除《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网络预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外,具体条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3) 在本市拥有与注册车辆和驾驶员数量相适应的办公室、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
(4) 为承运人的责任保险投保。
第七条(网络租车平台申请材料)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服务,除应向市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出具的在线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2) 关于本市办公场所、服务网点和管理人员的信息。
第8条(网上租车条件)
本市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的车辆,除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在本市注册;
(二)符合本市可以登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
(3) 车辆的轴距超过2600毫米;
(4) 通过商用车环境保护和安全性能测试;
(五)保险业务强制保险、业务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六)安装符合标准的固定车载卫星定位设备,以及数据信息接入行业监管平台;
(七)安装能够向机关发送紧急信息的紧急报警装置。
第9条(在线租车司机的条件)
在本市从事网络汽车相关经营服务的驾驶员,除应当符合《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本市户籍;
(二)自申请之日起一年内,未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五次以上的;
(三)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资格证书的记录;
(四)截至申请之日,逾期未处理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不超过五起。
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
市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网络汽车平台公司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为车辆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
向驾驶员颁发注册期为3年的出租车驾驶证。
第11条(网上租车申请限制)
个人只能为自己拥有的一辆车申请从事网络租车业务,并且必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
除出租汽车、公交租赁经营者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络汽车租赁经营。
出租汽车、客车租赁经营者所有从事网络汽车业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并向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禁止跨行业经营)
网约车、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13条(费用和税费)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及时准确地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投诉方式,不得收取任何不明确的费用,并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车电子或纸质发票。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应当依法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网络租车平台的责任)
网络汽车运营服务发生安全事故,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垫付乘客损失的责任。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签署了其他协议,则应包括关于保护驾驶员在操作过程中的意外伤害的规定。
第15条(个人信息保护)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驾驶员、车主、乘客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业务。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超出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所需的范围收集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车主和乘客,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发生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16条(网络信息安全)
网络租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导出上述信息和数据。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其他团体和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为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17条(商务服务规范)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按照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m……
ntd卫星定位装置、紧急报警装置;
(二)不得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发布信息。
网络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拆除、损坏或屏蔽车载卫星定位装置;
(2) 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特殊设施设备;
(三)不以巡游吸引顾客,不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吸引顾客;
(四)不得交由他人从事网络汽车服务;
(五)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
(六)配合交通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网络租车平台管理要求)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建立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侵犯乘客利益,扰乱运营秩序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按照市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暂停营业、注销平台注册等措施。
第十九条(行政监督)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网络汽车服务质量评估,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基本情况、服务质量评估结果、乘客投诉处理、违法行为处理等信息。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信用信息应当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本市交通、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取、查阅辖区内共享汽车平台公司的车辆登记、驾驶员登记、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
通信管理部门、部门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汽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
、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20条(领土服务)
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车辆和驾驶员属地管理办法。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可受市交通管理部门委托,为辖区内的汽车驾驶员提供申请受理等服务。
第21条(对网络租车平台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a) 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维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者紧急报警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发布叫车信息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或者执行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制度的。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情节严重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暂停受理其新车和驾驶员登记业务。第22条(对网上租车司机的处罚)
网络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并纳入驾驶员和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1)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拆除、损坏或者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3)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驾驶网络乘车巡游,或者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乘车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车辆交给他人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规定,车辆未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对非法客运的处罚)
如果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司机违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办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22条(对网上租车司机的处罚)
网络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罚款,并纳入驾驶员和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信用记录:
(1)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拆除、损坏或者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的;
(3) 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驾驶网络乘车巡游,或者在机场、火车站巡游车营业站区域内乘车的;
(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车辆交给他人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的;
(五)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五款规定,车辆未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的;
(六)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配合交通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对非法客运的处罚)
如果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司机违反《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和《上海市查办车辆非法客运办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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