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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发布充电运营管理办法,充电设施建设需满足六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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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邢台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邢台市公共区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充电设施建设应遵循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遵守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充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内不少于5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m。

充电设施的运营需要得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认可。必须对外开放,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向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运营;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收费交易需要支持移动支付和其他支付方式,如银行卡和公民卡。

邢台市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建发改能〔2016〕539号)和《加快推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兴政办发〔2016〕18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区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外开放,能够为各类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 建立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留期应不少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3) 拥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作业区群桩规模的要求。

(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本市独立运营管理的充电桩数量在500个以上。

第四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遵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二)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三)符合现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规定。

(四)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

(6) 单个交流慢速充电设施的充电桩不应少于5个,桩间距不应大于10m。

第五条充电设施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验收。

(二)必须对外开放,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但必须向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3) 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运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4) 收费交易需要支持移动支付和其他支付方式,如银行卡和公民卡。

第六条充电设施由业主负责后期维护管理;

已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由业主负责拆除,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要按照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申请,按照本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近日,邢台市发展改革委发布《邢台市公共区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充电设施建设应遵循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遵守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充电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符合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内不少于5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m。

充电设施的运营需要得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认可。必须对外开放,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向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运营;

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收费交易需要支持移动支付和其他支付方式,如银行卡和公民卡。

邢台市公共领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暂行)》(建发改能〔2016〕539号)和《加快推进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兴政办发〔2016〕18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共区域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对外开放,能够为各类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已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 建立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该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留期应不少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3) 拥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作业区群桩规模的要求。

(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五)本市独立运营管理的充电桩数量在500个以上。

第四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遵守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计划。

(二)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县(市、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

(三)符合现行规划、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供电、消防、防雷等方面的规定。

(四)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符合相关资质要求。

(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标准。

(6) 单个交流慢速充电设施的充电桩不应少于5个,桩间距不应大于10m。

第五条充电设施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验收。

(二)必须对外开放,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方式,但必须向内部工作人员开放电动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3) 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运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

(4) 收费交易需要支持移动支付和其他支付方式,如银行卡和公民卡。

第六条充电设施由业主负责后期维护管理;

已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由业主负责拆除,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七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要按照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申请,按照本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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