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初步规划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体系。严格执行规划、建设审批和控制,执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大型公共建筑有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6]40号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员会、办公室、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能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和《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国家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完善相应规划,科学合理安排,严控建设,加快城市充电设施建设;制定价格、土地、补贴等扶持政策,简化行政审批,引导和规范充电设施建设;创新业务合作和服务模式,积极构建“互联网+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初步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建成较为先进、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
第二,基本原则
按照“因地制宜、速度与经济相协调”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储备、政府引导、依托市场、挖掘潜力、创新机制的原则,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停车场、单元停车场、公交、出租车站等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各类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补充。
三、建设内容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相关设施。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即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特殊充电设施,即为法人及其员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住宅小区所有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备;
公共充电设施,即向社会开放并为社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四,施工方式
根据国家政策,因地制宜,采取强制配置、引导个人需求者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引导鼓励建设专用充电设施、鼓励社会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等多种方式,促进我市充电设施建设。
(a) 严格执行规划、建设审批和控制,执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新建具有100%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住宅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有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或预留比例不低于10%的停车位建设安装条件。建设此类停车场(楼),不需要同时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分别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引导个人在固定停车位(库)自建充电设施。建设此类充电设施,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个人应通过电报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三)引导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现有停车场建设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建设此类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产权单位应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电缆。
(四)鼓励在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此类充电设施,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停车场(停车场)产权人或充电设施投资人应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电缆。
(五)鼓励新建集中充换电站独立占地,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电力设施承包(维修、试验)或机电工程资质的专业公司安装,工程竣工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供电部门应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期间的日常检查制度。如果出现问题,充电设施的产权人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维修。因充电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充电设施的产权人承担维修费用。
五、组织保证
(a) 组织的建立
成立了哈尔滨市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充电设施建设。组长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康汉清,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贤民,市建委主任李亚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滕友平。成员单位为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府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哈西办事处、松花江避暑城市开发办公室、哈东指挥部综合协调部、市消防总队。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阿城、双城区政府,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城投集团,哈尔滨交通集团,哈尔滨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路灯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由市建委主任李亚强任主任,市建委副主任吴敏任副主任,负责编制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充电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B) 明确的职责分工
1.市建委:负责执行新建建筑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留标准;在全市率先建设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2.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编制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电动汽车年度推广目标;负责电动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制定充电设施建设配套政策;负责计算制定本市充电设施的充电服务费标准,并在服务费标准正式出台前制定暂定价格。
4.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政策;落实专项补贴资金,明确补贴标准、范围、具体操作方式和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办法;负责为全市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提供资金保障。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出台集中充电、独立占地电站项目置换的土地优惠政策;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和安全保障工作。
6.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我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负责落实新建建筑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留标准。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推动交通枢纽、公交停车场(首末站)等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指导物流、出租车等运营企业在自有场地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8.市住房局:负责与物业公司协调充电设施建设,并将与物业公司的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日常管理。
9、市国资委:负责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办公室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10.市城管局:负责及时办理充电设施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研究制定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优惠政策;负责根据环卫电动车的权属情况,及时推进环卫充电设施建设。
11.市人防办:负责推进人防工程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充电设施产品的检验、检测和质量监督;负责根据我市气候特点,完善充电设施的产品认证和准入管理制度;
负责充电设施电价和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和实施。
13.市政府局:负责推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14.市旅游局:负责牵头协调制定实施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15.市安监局:负责领导各类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16.区政府:负责协调推动本辖区(含政策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实施,配合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协调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17.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根据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发展规划、充电设施规划和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提前规划电力增容,增加电力安全;
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电网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增加投资,加快建设进度。负责研究制定充电设施上网系统。负责对其投资的充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功能的使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价的有关规定。负责查处私拉电线、非法用电等行为。
18.市消防队: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的消防监督检查。
19.城投集团:负责推进其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20.哈尔滨交通集团:负责制定和实施公交停车场、终点站等充电设施建设方案。
21.哈尔滨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哈尔滨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保顺利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22.城市路灯管理处:负责研究利用路灯LED改造节约用电,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近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初步规划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建成适度先进、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体系。严格执行规划、建设审批和控制,执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大型公共建筑有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发[2016]40号
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委员会、办公室、局及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5日
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意见
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应用和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能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和《住房和城市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根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哈尔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1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
国家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完善相应规划,科学合理安排,严控建设,加快城市充电设施建设;制定价格、土地、补贴等扶持政策,简化行政审批,引导和规范充电设施建设;创新业务合作和服务模式,积极构建“互联网+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初步计划在“十三五”期间基本建成较为先进、智能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系统。
第二,基本原则
按照“因地制宜、速度与经济相协调”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储备、政府引导、依托市场、挖掘潜力、创新机制的原则,根据我市电动汽车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以停车场、单元停车场、公交、出租车站等自用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各类公共停车场的公共充电设施为补充。
三、建设内容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充电桩、充换电站及相关设施。主要包括:自用充电设施,即为私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特殊充电设施,即为法人及其员工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以及为住宅小区所有业主提供服务的充电设备;
公共充电设施,即向社会开放并为社会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四,施工方式
根据国家政策,因地制宜,采取强制配置、引导个人需求者建设自用充电设施、引导鼓励建设专用充电设施、鼓励社会建设公共充电设施等多种方式,促进我市充电设施建设。
(a) 严格执行规划、建设审批和控制,执行充电设施国家标准,新建具有100%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住宅停车位,大型公共建筑有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社会公共停车场或预留比例不低于10%的停车位建设安装条件。建设此类停车场(楼),不需要同时建设的充电桩群等充电设施分别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二)引导个人在固定停车位(库)自建充电设施。建设此类充电设施,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个人应通过电报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安装。
(三)引导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现有停车场建设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建设此类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产权单位应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电缆。
(四)鼓励在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公共充电设施。建设此类充电设施,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停车场(停车场)产权人或充电设施投资人应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安装电缆。
(五)鼓励新建集中充换电站独立占地,并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电力设施承包(维修、试验)或机电工程资质的专业公司安装,工程竣工并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供电部门应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期间的日常检查制度。如果出现问题,充电设施的产权人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报告维修。因充电设施使用不当造成电力设施损坏的,由充电设施的产权人承担维修费用。
五、组织保证
(a) 组织的建立
成立了哈尔滨市推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充电设施建设。组长为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康汉清,副组长为市政府副秘书长王贤民,市建委主任李亚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滕友平。成员单位为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局、,市国资委、市城管局、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
市政府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哈西办事处、松花江避暑城市开发办公室、哈东指挥部综合协调部、市消防总队。道里、道外、南岗、香坊、平房、松北、呼兰、阿城、双城区政府,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城投集团,哈尔滨交通集团,哈尔滨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路灯管理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由市建委主任李亚强任主任,市建委副主任吴敏任副主任,负责编制充电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协调充电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B) 明确的职责分工
1.市建委:负责执行新建建筑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留标准;在全市率先建设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
2.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编制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电动汽车年度推广目标;负责电动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制定充电设施建设配套政策;负责计算制定本市充电设施的充电服务费标准,并在服务费标准正式出台前制定暂定价格。
4.市财政局:负责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政策;落实专项补贴资金,明确补贴标准、范围、具体操作方式和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办法;负责为全市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提供资金保障。
5、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研究出台集中充电、独立占地电站项目置换的土地优惠政策;负责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和安全保障工作。
6.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我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负责落实新建建筑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预留标准。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牵头推动交通枢纽、公交停车场(首末站)等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指导物流、出租车等运营企业在自有场地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8.市住房局:负责与物业公司协调充电设施建设,并将与物业公司的充电设施建设纳入日常管理。
9、市国资委:负责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办公室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10.市城管局:负责及时办理充电设施建设的相关审批手续,研究制定公共充电设施建设优惠政策;负责根据环卫电动车的权属情况,及时推进环卫充电设施建设。
11.市人防办:负责推进人防工程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
1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充电设施产品的检验、检测和质量监督;负责根据我市气候特点,完善充电设施的产品认证和准入管理制度;
负责充电设施电价和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和实施。
13.市政府局:负责推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室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14.市旅游局:负责牵头协调制定实施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换乘中心)充电设施建设规划。
15.市安监局:负责领导各类充电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
16.区政府:负责协调推动本辖区(含政策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实施,配合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推进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协调督促街道办事处、社区及时协调解决辖区内充电设施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年度建设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17.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根据本市电动汽车应用发展规划、充电设施规划和年度充电设施建设计划,提前规划电力增容,增加电力安全;结合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含高压自管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为充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电网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增加投资,加快建设进度。负责研究制定充电设施上网系统。负责对其投资的充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功能的使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价的有关规定。负责查处私拉电线、非法用电等行为。
18.市消防队:负责本市充电设施的消防监督检查。
19.城投集团:负责推进其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
20.哈尔滨交通集团:负责制定和实施公交停车场、终点站等充电设施建设方案。
21.哈尔滨新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哈尔滨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工作,配合哈尔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建设计划,确保顺利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22.城市路灯管理处:负责研究利用路灯LED改造节约用电,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投资建设。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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