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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发布补贴新政:2016年新能源车按国标1:1补贴,2017年另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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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1月9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2016年海南省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标准1:1执行。

自2017年1月1日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按新的国家补贴标准执行,地方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中央自行车补贴的50%。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自2017年起,根据《补贴实施办法》,消费者必须申请地方补贴,汽车销售组织应按规定开具扣除国家补贴后的销售发票,不得扣除地方补贴。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工新高[2016]4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6〕2105号)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补贴实施办法)。为规范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海南省的推广应用,现将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消费者购买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列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可享受我省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

2.2016年,我省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标准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1:1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市、县级不得超过车辆价格的60%(以销售发票为基础核算,核算方法详见附件1)。

3.根据《补贴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在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审核系统建成前,2016年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1) 补贴申请: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由购车者(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申请,并按属地原则管理。个人用户向其住所地或居住地所在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用户应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个人用户提供的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原件,下同);单位用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附件3-4);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4.我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上述材料应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二)补贴审核: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补贴备案要求的;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个人。

(3) 补贴清算和发放:

2017年2月底前,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县财政局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送2016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附上海南省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明细表(附件5)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计总结审计后,将清理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将2016年省财政对市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拨付市县财政。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将省、市、县三级购车补贴发放给消费者。

四是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剩余部分严格按照《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新能源汽车在全省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5.从2017年开始,根据《补贴实施办法》,消费者必须申请地方补贴,汽车销售机构应按规定开具扣除国家补贴后的销售发票,不得扣除地方补贴。

6.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购车补贴将按照新的国家补贴标准执行,地方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具体补贴标准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实施。

附件1-2016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标准。文件

附件2-2016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核算办法。文件

附件3-海南省推广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个人)。文件

附件4-海南省推广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单位)。文件

附件5-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信息清单。文件

附件6-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文件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工新高〔2016〕410号)。pdf格式[第页]

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财建[2016]2105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信厅、海南省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厅、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局、杨浦市财政局、杨普市经济发展局和杨浦市局:

为了实施实施作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通知》(琼府〔2016〕35号),推进生态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厅

2016年12月26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公开的)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6〕499号),加强和规范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条补贴资金从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财政补贴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

第五条基金的补贴对象为我省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个人和单位用户)和符合研发生产补贴标准的我省新能量汽车企业。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补贴资金申报审核,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支出计划,开展新能源汽车备案管理,监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厅负责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管理,与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建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审核系统,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七条购车补贴标准:

(1)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财政补贴,按照中央财政1:1的同期补贴标准执行,其中省、市、县政府分别承担50%。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车价的60%。

(二)鼓励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进任务。市县每年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省财政将承担55%的超额购车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将承担45%;

年度推广申请数量超过目标任务2倍的,省财政将承担60%的超额汽车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将承担40%。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标准:

我省汽车制造商开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产销规模达到1000辆以上或新能源商用车产销规模达到200辆以上,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第三章购车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在我省车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可申请我省地方购车财政补贴。

第十条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业务,应当建立实时运营监控平台,并具备接入本省新能源汽车运行公共数据采集和监控平台条件。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对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公布新能源汽车企业和车型备案目录,并对列入目录的车型给予当地购车补贴。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者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扣除国家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

第十三条省厅设立新能源汽车号牌专用号段,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审核系统,将购车补贴申请与新能源汽车号牌发放直接挂钩。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应在办理车辆登记的同时申请购车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年初按季发放,年终清算。

(1) 每年3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当年省级购车补贴资金的总体规划和市县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发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年度推广任务预分配到市县,市县按照1:1的分成比例支持市县财政补贴资金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

(二) 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省厅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消费者户籍等信息,通过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审核系统,向省工信厅发送上一季度新能源汽车上牌情况和补贴申请材料所在地、居住证(暂住证)所在地和公司注册所在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补贴申请材料分发给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个人;

为满足补贴要求,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县财政部将在收到资金拨付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拨付省、市、县三级购车财政补贴。

(四) 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审核汇总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申请汇总表(表1),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作为资金结算中年终财政补贴的依据。

(5) 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清算报告,并提出需要追加或返还的财政资金数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计总结审计后,将清理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四章汽车研发生产补贴管理

第十五条汽车研发补贴资金按年度申请、审核和拨付。

(a) 每年1月底前,本省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注册地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汽车研发补贴资金的书面申请材料。1月9日,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2016年海南省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标准1:1执行。

自2017年1月1日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按新的国家补贴标准执行,地方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中央自行车补贴的50%。具体补贴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自2017年起,根据《补贴实施办法》,消费者必须申请地方补贴,汽车销售组织应按规定开具扣除国家补贴后的销售发票,不得扣除地方补贴。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工新高[2016]410号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6〕2105号)于2016年12月26日发布实施(以下简称《补贴实施办法)。为规范新能源汽车购置财政补贴管理,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海南省的推广应用,现将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消费者购买并在我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其车型列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可享受我省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

2.2016年……

我省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标准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1:1的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市、县级不得超过车辆价格的60%(以销售发票为基础核算,核算方法详见附件1)。

3.根据《补贴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在全省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审核系统建成前,2016年地方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

(1) 补贴申请:

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资金原则上由购车者(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申请,并按属地原则管理。个人用户向其住所地或居住地所在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单位用户应向工商登记所在地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1.个人用户提供的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原件,下同);单位用户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或单位用户在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附件3-4);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4.我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上述材料应真实、完整,复印件应加盖公章。

(二)补贴审核:

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补贴备案要求的;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个人。

(3) 补贴清算和发放:

2017年2月底前,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县财政局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送2016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并附上海南省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明细表(附件5)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6)。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计总结审计后,将清理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将2016年省财政对市县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拨付市县财政。市、县财政主管部门将省、市、县三级购车补贴发放给消费者。

四是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的剩余部分严格按照《补贴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新能源汽车在全省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5.从2017年开始,根据《补贴实施办法》,消费者必须申请地方补贴,汽车销售机构应按规定开具扣除国家补贴后的销售发票,不得扣除地方补贴。

6.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购车补贴将按照新的国家补贴标准执行,地方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之和)不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具体补贴标准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联合实施。

附件1-2016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车补贴标准。文件

附件2-2016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核算办法。文件

附件3-海南省推广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个人)。文件

附件4-海南省推广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单位)。文件

附件5-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信息清单。文件

附件6-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文件

《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工新高〔2016〕410号)。pdf格式[第页]

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琼财建[2016]2105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信厅、海南省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省厅、市县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局、杨浦市财政局、杨普市经济发展局和杨浦市局:

为了实施实施作业……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通知》(琼府〔2016〕35号),推进生态省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厅

2016年12月26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公开的)

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建〔2016〕499号),加强和规范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

第二条补贴资金从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合法合规、突出重点、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财政补贴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

第五条基金的补贴对象为我省新能源汽车消费者(个人和单位用户)和符合研发生产补贴标准的我省新能量汽车企业。

第六条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组织补贴资金申报审核,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支出计划,开展新能源汽车备案管理,监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厅负责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管理,与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建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审核系统,向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供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相关申请材料。

第二章补贴标准

第七条购车补贴标准:

(1) 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财政补贴,按照中央财政1:1的同期补贴标准执行,其中省、市、县政府分别承担50%。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车价的60%。

(二)鼓励市县超额完成年度推进任务。市县每年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数量超过目标任务的,省财政将承担55%的超额购车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将承担45%;

年度推广申请数量超过目标任务2倍的,省财政将承担60%的超额汽车补贴资金,市县财政将承担40%。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补贴标准:

我省汽车制造商开发的新能源汽车新产品被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乘用车产销规模达到1000辆以上或新能源商用车产销规模达到200辆以上,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第三章购车补贴资金管理

第九消费者(个人、单位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在我省车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可申请我省地方购车财政补贴。

第十条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业务,应当建立实时运营监控平台,并具备接入本省新能源汽车运行公共数据采集和监控平台条件。

第十一条省商务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需要,对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公布新能源汽车企业和车型备案目录,并对列入目录的车型给予当地购车补贴。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者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扣除国家补贴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汽车。

第十三条省厅设立新能源汽车号牌专用号段,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共同管理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审核系统,将购车补贴申请与新能源汽车号牌发放直接挂钩。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应在办理车辆登记的同时申请购车补贴,并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地方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年初按季发放,年终清算。

(1) 每年3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当年省级购车补贴资金的总体规划和市县分配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后发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根据年度推广任务预分配到市县,市县按照1:1的分成比例支持市县财政补贴资金用于购买新能源汽车。

(二) 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省厅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消费者户籍等信息,通过新能源汽车补贴信息审核系统,向省工信厅发送上一季度新能源汽车上牌情况和补贴申请材料所在地、居住证(暂住证)所在地和公司注册所在地,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将补贴申请材料分发给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或个人;

为满足补贴要求,向市县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县财政部将在收到资金拨付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向消费者拨付省、市、县三级购车财政补贴。

(四) 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审核汇总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申请汇总表(表1),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作为资金结算中年终财政补贴的依据。

(5) 每年3月底前,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清算报告,并提出需要追加或返还的财政资金数额。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计总结审计后,将清理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第四章汽车研发生产补贴管理

第十五条汽车研发补贴资金按年度申请、审核和拨付。

(a) 每年1月底前,本省汽车生产企业应向注册地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汽车研发补贴资金的书面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量证书;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二) 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发布资本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在部门门户网站上按规定披露实施方式、支持范围和对象、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年度清理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七条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负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并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市(县)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本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推广应用的规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在我省取得牌照的新能源汽车。主要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车型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批量证书;

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

(二) 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发布资本计划。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补贴资金实行信息公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应当会同省财政厅,在部门门户网站上按规定披露实施方式、支持范围和对象、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资金年度清理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七条申请财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负责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财政部门对申请材料承担审核责任。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并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市(县)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地区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2016年底前报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厅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本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推广应用的规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月1日以后购买并在我省取得牌照的新能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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