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流出。根据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宁波的目标是建设不少于110个电动汽车集中充换电站和不少于41800个分散充电桩,具备满足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城市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全覆盖。
原稿如下:
《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一般要求
(A) 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广电动汽车应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建设“美丽宁波”为目标,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质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车桩适度、先进适度、智能高效”的要求,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本实施例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包括电动客车、乘用车、专用车、超级电容客车等,下同)提供电能供应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充电臂、配套变压器装置、连接电缆、电缆沟等。
(2) 发展目标
基本形成以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高速公路和国道为补充,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
到2020年,全市电动汽车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110个,分散式充电桩不少于41800个,可满足5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城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
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实现全覆盖。
二是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 加快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统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抓紧编制中心城市和县(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发展目标和建设安排。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要全面落实和完善充电设施规划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要注意落实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将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配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的衔接,形成完整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体系。各地要按照专项规划,每年编制地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年度规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
(2) 推进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加快在用户住宅停车位和内部停车场建设基于交流慢充的自用充电设施。
1.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收费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条件,并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规划,从而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提供便利。
2.推进既有居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对既有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明确充电设施业主、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固定车位业主建设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原则上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提供必要协助。小区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并积极配合和协助现场勘察施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住宅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车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根据用户需求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利用公共停车位提供充电服务,探索住宅区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引入本地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等创新运营模式,提高居民区充电设施日常运维服务水平。
3.推进本单位停车位收费设施建设。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利用本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新建单位的办公空间应……
ld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增加,并在土地出让和供应条件中明确。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率先推进内部停车场自用充电桩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在能源“双控”考核中,充电用电量不计入单位总能耗。
(3) 推进专用充电设施建设。
1.全面推进电动客车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根据电动公交车、超级电容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普及应用,在公交停车场、枢纽站和首末站布局相应的充电配套设施,并结合超级电容器公交的续航里程要求,在公交线路沿线布局适当的充电配套。
2.大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根据电动汽车在环卫、机场、物流、租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普及应用,结合本单位停车场、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汽车使用的便利性。
(4) 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遵循从城市中心区到城市边缘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到一般区的原则,逐步加密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实现“从无到有、从疏到密”。
1、重点推广商场、超市、酒店、医院、商业建筑、文化体育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点)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充电设施。新建商场、酒店、医院、文体场馆、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均设置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总停车位的10%;
对现有有停车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进行改造,使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10%以上。
2.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桩,市中心城区可按总停车位的10%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3.适度建设独立充电站。鼓励城市周边有条件的发电厂、加油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充电桩(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4.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公众开放。建立停车位收费分时机制,为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收费创造条件。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独立充电站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
(5) 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
收费设施应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加快改造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在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出口或者远离公共充电设施的地方,应当设置快速充电站。整合国省道充电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快速充电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第三,建立收费服务体系
(1) 打造智能充电服务平台
大力推广“互联网+充电设施”,打造智能充电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互通的要求,建设城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和监测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和财务政策提供服务和支持;向公众发布充电设施信息,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鼓励各类主体围绕用户需求,开发应用具有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功能的智能服务平台,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
(2) 研究制定财政价格政策。
研究制定财政激励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和充电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财政支持措施。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直接上报电网企业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规模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向电网企业申请安装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用户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
其他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应根据其所在地进行分类。充电企业可以向充电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两种费用。收费服务费暂按政府指导价执行。针对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考虑到投资运营商的合理收入和用户的经济性,及时出台收费服务费分类指导价。
(3) 加强配电网接入服务。
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的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边界点到电网的配套上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上网费。供电企业要结合既有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于特殊的固定车位,将按照“一米一车位”的模式对配套供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每个车位配备一台容量合适的电能表;对于公共停车位,要结合社区实际和电动车用户充电需求,进行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能力。
(D) 创新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模式
支持电力企业、充电设施制造商、电动汽车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优势,设立专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有效整合公共交通、环卫、邮政、出租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四是加强建设和运营管理
(A) 简化投资建设审批
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除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外,实行审批制度,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内建设或安装充电设施,直接向当地供电单位申请用电,无需另行办理投资备案手续;
当地供电单位应每月向当地充电设施建设领导部门报告汇总情况。简化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如果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住宅区和现有停车位内的单位安装充电设施,则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分别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同时建设充电设施的施工许可证。对于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集中充换电站,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安装和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临时占用道路、电缆沟开挖和铺设、占用公共绿地等,视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各地年度道路开挖计划,地下电缆沟应纳入城市地下管道信息系统。近日,《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流出。根据征求意见稿,到2020年,宁波的目标是建设不少于110个电动汽车集中充换电站和不少于41800个分散充电桩,具备满足5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的能力。城市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
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全覆盖。
原稿如下:
《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送审稿)》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一种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大力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是新能源汽车普及应用的重要保障,也是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迫切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127号)文件精神,针对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一般要求
(A) 指导思想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广电动汽车应用、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决策部署,以建设“美丽宁波”为目标,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质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主导作用,按照“车桩适度、先进适度、智能高效”的要求,有序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本实施例所称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包括电动客车、乘用车、专用车、超级电容客车等,下同)提供电能供应的各类充电设施,包括充电设施桩、充电臂、配套变压器装置、连接电缆、电缆沟等。
(2) 发展目标
基本形成以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高速公路和国道为补充,布局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使用方便、安全高效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体系,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和市场监管体系,形成“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充电服务市场,构建“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产业生态系统。
到2020年,全市电动汽车集中充换电站不少于110个,分散式充电桩不少于41800个,可满足5万辆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城区公共充电服务半径小于0.9公里;
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实现全覆盖。
二是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1) 加快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统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抓紧编制中心城市和县(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发展目标和建设安排。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要全面落实和完善充电设施规划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要注意落实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将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土地利用规划、交通规划、城市基础设施规划、配电网建设和改造规划,做好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的衔接,形成完整的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体系。各地要按照专项规划,每年编制地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年度规划,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时序。
(2) 推进自用充电设施建设。
加快在用户住宅停车位和内部停车场建设基于交流慢充的自用充电设施。
1.推进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收费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配备100%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条件,并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新建住宅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并因地制宜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规划,从而为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安装提供便利。
2.推进既有居住区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加强对既有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和改造,明确充电设施业主、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固定车位业主建设充电设施的行为或要求,原则上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提供必要协助。小区充电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相关图纸和资料,并积极配合和协助现场勘察施工。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促进住宅充电基础设施的可持续发展,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充电服务企业、车位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根据用户需求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设施,利用公共停车位提供充电服务,探索住宅区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市场化合作共赢模式,鼓励引入本地集中改造、智能充电管理、多用户分时等创新运营模式,提高居民区充电设施日常运维服务水平。
3.推进本单位停车位收费设施建设。有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要利用本单位内部停车场资源,结合本单位电动汽车设备更新计划和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规划电动汽车专用停车位,建设充电桩。新建单位的办公空间应……
ld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并根据实际需求逐步增加,并在土地出让和供应条件中明确。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率先推进内部停车场自用充电桩建设。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在能源“双控”考核中,充电用电量不计入单位总能耗。
(3) 推进专用充电设施建设。
1.全面推进电动客车专用充电设施建设。根据电动公交车、超级电容器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普及应用,在公交停车场、枢纽站和首末站布局相应的充电配套设施,并结合超级电容器公交的续航里程要求,在公交线路沿线布局适当的充电配套。
2.大力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根据电动汽车在环卫、机场、物流、租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普及应用,结合本单位停车场、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同步推进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内部专用设施与公共设施的高效互补,提高汽车使用的便利性。
(4) 推进公共充电设施建设。
遵循从城市中心区到城市边缘区、从城市优先发展区到一般区的原则,逐步加密公共充电设施布局,实现“从无到有、从疏到密”。
1、重点推广商场、超市、酒店、医院、商业建筑、文化体育场馆、旅游集散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停车场和交通枢纽、停车换乘(P+R)、旅游景区(点)等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充电设施。新建商场、酒店、医院、文体场馆、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均设置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低于总停车位的10%;
对现有有停车场的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进行改造,使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逐步达到总停车位的10%以上。
2.合理利用路边临时停车位建设公共充电桩,市中心城区可按总停车位的10%比例建设充电设施。
3.适度建设独立充电站。鼓励城市周边有条件的发电厂、加油站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充电桩(站)。鼓励建设占地少、成本低、见效快的机械化、立体化停车充电一体化设施。
4.鼓励符合条件的专用和自用充电设施向公众开放。建立停车位收费分时机制,为没有固定停车位的用户收费创造条件。尚未明确建设主体的独立充电站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建设运营主体,提供公共充换电服务。
(5) 建设城际快速充电网络。
收费设施应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的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加快改造现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在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出口或者远离公共充电设施的地方,应当设置快速充电站。整合国省道充电设施资源,逐步发展国省道快速充电网络,满足电动汽车城际出行需求。
第三,建立收费服务体系
(1) 打造智能充电服务平台
大力推广“互联网+充电设施”,打造智能充电服务平台。按照政府服务、公共服务和互联互通的要求,建设城市充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和监测的公共服务平台,为政府部门制定和实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监管和财务政策提供服务和支持;向公众发布充电设施信息,提供便捷的信息查询服务;有效整合不同企业平台的充换电服务信息资源,促进不同企业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鼓励各类主体围绕用户需求,开发应用具有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功能的智能服务平台,提高充电服务智能化水平。
(2) 研究制定财政价格政策。
研究制定财政激励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和充电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的财政支持措施。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申请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直接上报电网企业的经营性集中充换电设施用电,实行规模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在居民住宅、居民小区和向电网企业申请安装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居民用户电价中的合并用户电价;
其他充电设施的用电量应根据其所在地进行分类。充电企业可以向充电用户收取电费和服务费两种费用。收费服务费暂按政府指导价执行。针对不同类型的充电基础设施,考虑到投资运营商的合理收入和用户的经济性,及时出台收费服务费分类指导价。
(3) 加强配电网接入服务。
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的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在土地保障和走廊交通等方面给予支持。电网企业要加强与电网配套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需求;要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开辟绿色通道,限期建成。电网企业负责从充电基础设施产权边界点到电网的配套上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不得收取上网费。供电企业要结合既有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既有小区停车位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用电需求。对于特殊的固定车位,将按照“一米一车位”的模式对配套供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每个车位配备一台容量合适的电能表;对于公共停车位,要结合社区实际和电动车用户充电需求,进行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能力。
(D) 创新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模式
支持电力企业、充电设施制造商、电动汽车制造商、第三方运营商等市场主体充分发挥技术、管理、资金和服务网络优势,设立专业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企业。有效整合公共交通、环卫、邮政、出租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创造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产品,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
四是加强建设和运营管理
(A) 简化投资建设审批
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的审批环节,加快办理。除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外,实行审批制度,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内建设或安装充电设施,直接向当地供电单位申请用电,无需另行办理投资备案手续;
当地供电单位应每月向当地充电设施建设领导部门报告汇总情况。简化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如果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住宅区和现有停车位内的单位安装充电设施,则无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社会公共停车场(楼)时,不需要分别申请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同时建设充电设施的施工许可证。对于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集中充换电站,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安装和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临时占用道路、电缆沟开挖和铺设、占用公共绿地等,视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纳入各地年度道路开挖计划,地下电缆沟应纳入城市地下管道信息系统。(B) 完善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执行国家能源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清单(2015年版)》、浙江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等标准规范。引导和推动楼宇业主、土地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新建住宅区规划条件、大型公共建筑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供应条件。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的接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测试和认证,确保产品互联互通。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现有充电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积极推动充电设施道路交通标志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明确消防安全要求。
(3) 加强施工和运营管理。
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只能用于为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者应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更新和维护。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所有人的运维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系统标准,完善充电设施消防电气安全设计要求,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开展充电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充电设施供用电的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和不规范施工的查处力度。研究实施充电责任保险制度,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责任保险由制造商(制造商)购买;从事充电设施运营的主体必须为其运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五、保障措施
(A) 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推进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委、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把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推进工作制度,完善扶持政策,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2) 加强考核和监督。
地方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市政府建立年度考核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区、各部门充电设施建设发展实施目标考核,纳入市政府督察内容。
(C) 营造舆论环境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和建设过程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安全使用充电基础设施,切实增强公众对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和支持。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恶意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六、 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推进方案。(B) 完善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执行国家能源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体系项目清单(2015年版)》、浙江省《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等标准规范。引导和推动楼宇业主、土地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将充电设施建设要求纳入新建住宅区规划条件、大型公共建筑规划条件和国有土地供应条件。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的接入管理,开展充电设施互操作性测试和认证,确保产品互联互通。对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现有充电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造。进一步完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相关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以及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管理规范,积极推动充电设施道路交通标志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s、 并明确消防安全要求。
(3) 加强施工和运营管理。
充电设施应由具有相应机电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只能用于为电动汽车供电。充电设施所有者应负责充电设施的维护、更新和维护。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充电设施生产企业和充电设施所有人的运维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系统标准,完善充电设施消防电气安全设计要求,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消防安全、防雷设施及充电相关设备设施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开展充电设施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加强对充电设施供用电的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和不规范施工的查处力度。研究实施充电责任保险制度,充电基础设施产品责任保险由制造商(制造商)购买;从事充电设施运营的主体必须为其运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或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个人用户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五、保障措施
(A) 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领导小组,推进宁波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交通委、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市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统筹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主体责任,把充电设施建设和管理作为政府的一项专项任务,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相应的推进工作制度,完善扶持政策,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2) 加强考核和监督。
地方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市政府建立年度考核和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区、各部门充电设施建设发展实施目标考核,纳入市政府督察内容。
(C) 营造舆论环境
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政策和建设过程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和安全使用充电基础设施,切实增强公众对电动汽车发展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认可和支持。加强舆论监督,曝光阻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恶意行为,形成有利于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舆论氛围。
六、 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地方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地方推进方案。
标签: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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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新能源汽车推广的瓶颈之一是充电桩不足。随着新能源汽车逐渐驶入市民家,充电设施建设必须紧跟而上。“建成电动汽车充电桩1500个以上”是去年江苏无锡市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
1900/1/1 0:00:00据路透社报道,知情人士透露,特斯拉对供应商表示,该公司计划于2月20日开始试生产Model3,此举有望缓解外界对其能否在7月生产这款电动汽车的担忧。
1900/1/1 0:00:00近日,运动品牌阿迪达斯起诉电动汽车制造商特斯拉,称其Model3的“三条纹”车标与其商标近似度高。特斯拉表示早已于2月7日更换车标,与阿迪达斯的指控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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