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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充电补贴办法,充电设施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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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海南省发布《关于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南省将对外运营,接入充电设施和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给予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将按照运营阶段的充电金额进行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kWh;

每个充电桩(站)的补贴上限以安装额定功率为准,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根据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投资和运营进行补贴。2016年至2020年,对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和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确认。

据了解,2016年11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暂行办法》还提到了上述收费运营补贴标准。此次出台的新政策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收费补贴措施。此外,2016年4月21日,海南省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海南省将推广应用3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建设2.8万个以上充电桩。

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6日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目的]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精神,促进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健康发展,规范省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省级电动汽车充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6]499号)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发布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资金,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

第三条[资金来源]省级补贴资金从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补贴和条件

第四条[补贴范围和要求]补贴范围一是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的充电设施……

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二是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化平台。同时,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符合《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要求;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并需要接入省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四)充电基础设施可以测量,位置可以查询,充电状态可以监控;

(5) 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安装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六)支付方式通用,具有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方式;

(七)企业收费数据采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需要采集和存储收费和运营数据,数据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三章补贴方式和标准

第5条[补贴的方法和标准]

(1)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将按照运营阶段的充电金额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kWh;每个充电桩(站)的补贴上限以安装额定功率为准,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根据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2) 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投资和运营进行补贴。2016年至2020年,对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和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确认。

第六条[接入要求]项目建成后,充电基础设施应同步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基础数据,并自基础数据接入日的次月起有资格获得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运用和分配

第七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1) [申请]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补贴申请表》,可从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下载。

(二) [材料]项目建成投产后,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或项目法人)将向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提交一式三份的《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竣工基本情况表;

2.设备合同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果是外文合同和发票,必须附上中文译本;

3.电费凭证或经测试批准的发电凭证;

4.项目备案文件;

5.按照省级平台要求自愿接入充电基础设施基础数据的承诺书;

6.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7.工程验收证书;

8.充电基础设施站点图片。

(3) [初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应在二季度正月初十前向本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将汇总材料及其出具的补贴初审意见报送当地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县城)财政部门。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第二季度第二个月完成审计工作,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财政厅。

(四) [拨款]省发展改革委将核定项目名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资金在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公示,用于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分配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分配给市县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分配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八条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1) [申请]申请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省级充电基础建设信息平台补贴申请表》,可在省级充电基础设信平台网站下载。

(二) [材料]申请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的单位应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一式三份的《省级充电基础建设信息平台补贴申请表》,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个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完成基本情况表;

2.设备合同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果是外文合同和发票,必须附上中文译本;

3.工程验收证书;

4.APP应用及其他相关研发费用凭证;

5.收费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收费凭证;

6、上一年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分析报告;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审计]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每年申请一次。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材料,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 [拨款]省发展改革委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研发和补贴资金7天以上,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无异议。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省财政厅将向省发展改革委发放补贴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按程序拨付给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对有异议的事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信息公开]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部门门户网站关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和对象、补贴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补贴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相应责任]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要求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审计责任。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并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补贴实施细则]市(县)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因素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以及充电基础设施的普及应用规模,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第十三条[有效期]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2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申请表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doc近日,海南省发布《关于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南省将对外运营,接入充电设施和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给予补贴。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将按照运营阶段的充电金额进行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kWh;

每个充电桩(站)的补贴上限以安装额定功率为准,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根据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投资和运营进行补贴。2016年至2020年,对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和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确认。

据了解,2016年11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暂行办法》还提到了上述收费运营补贴标准。此次出台的新政策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收费补贴措施。此外,2016年4月21日,海南省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底,海南省将推广应用3万辆以上新能源汽车,建设2.8万个以上充电桩。

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

2017年2月16日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目的]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应用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2016〕35号)精神,促进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健康发展,规范省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省级电动汽车充能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使用效率,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6]499号)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并会同省财政厅发布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资金,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

第三条[资金来源]省级补贴资金从省级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二章补贴和条件

第四条[补贴范围和要求]补贴范围一是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的充电设施……

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二是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化平台。同时,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符合《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资质要求;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并需要接入省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四)充电基础设施可以测量,位置可以查询,充电状态可以监控;

(5) 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安装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

(六)支付方式通用,具有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方式;

(七)企业收费数据采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要求,需要采集和存储收费和运营数据,数据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三章补贴方式和标准

第5条[补贴的方法和标准]

(1) 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将按照运营阶段的充电金额进行补贴,补贴期限暂定为5年。补贴标准为0.10元/kWh;每个充电桩(站)的补贴上限以安装额定功率为准,每千瓦补贴不超过200元/年。根据属地原则,补贴费用由省、市(县)各承担50%。

(2) 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投资和运营进行补贴。2016年至2020年,对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和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给予30%的财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平台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补贴,每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研发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确认。

第六条[接入要求]项目建成后,充电基础设施应同步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基础数据,并自基础数据接入日的次月起有资格获得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

第四章补贴资金的运用和分配

第七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1) [申请]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行补贴申请表》,可从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下载。

(二) [材料]项目建成投产后,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或项目法人)将向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提交一式三份的《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竣工基本情况表;

2.设备合同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果是外文合同和发票,必须附上中文译本;

3.电费凭证或经测试批准的发电凭证;

4.项目备案文件;

5.按照省级平台要求自愿接入充电基础设施基础数据的承诺书;

6.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7.工程验收证书;

8.充电基础设施站点图片。

(3) [初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应在二季度正月初十前向本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汇总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将汇总材料及其出具的补贴初审意见报送当地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并抄送市(县城)财政部门。市(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第二季度第二个月完成审计工作,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财政厅。

(四) [拨款]省发展改革委将核定项目名称、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补贴资金在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公示7天以上,无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公示,用于拨付资金。省财政厅应当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要求,将补贴资金分配到市县,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资金分配给市县负责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领导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程序分配给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有异议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八条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1) [申请]申请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省级充电基础建设信息平台补贴申请表》,可在省级充电基础设信平台网站下载。

(二) [材料]申请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的单位应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一式三份的《省级充电基础建设信息平台补贴申请表》,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个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完成基本情况表;

2.设备合同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果是外文合同和发票,必须附上中文译本;

3.工程验收证书;

4.APP应用及其他相关研发费用凭证;

5.收费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收费凭证;

6、上一年省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分析报告;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 [审计]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每年申请一次。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补贴材料,每年1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 [拨款]省发展改革委在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网站公示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研发和补贴资金7天以上,省发展改革委向省财政厅申请拨付资金,无异议。根据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省财政厅将向省发展改革委发放补贴资金,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按程序拨付给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对有异议的事项,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信息公开]省发展改革委按照部门门户网站关于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支持范围和对象、补贴资金安排年度计划、补贴实施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相应责任]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要求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承担申请材料的审计责任。提供虚假信息、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追缴补贴资金并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补贴实施细则]市(县)可以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地方财政补贴实施细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暂行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解释,可根据国家政策变化、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等因素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和标准,以及充电基础设施的普及应用规模,并及时向公众公布。

第十三条[有效期]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

2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运营补贴申请表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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