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导航 汽车导航
Ctrl+D收藏汽车导航
首页 > 汽车资讯 > 正文

申请纯电动乘用车资质的企业,得好好读读发改委第2号令了

作者:

时间:1900/1/1 0:00:00

3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这项政策与汽车圈有关吗?当然,申请新型纯电动乘用车资质必须按照这个管理办法进行申报。那么,准备申请资格的企业应该仔细阅读这项政策。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为了贯彻执行《企业投资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补充了备案管理内容,形成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取消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准备申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可参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规定》、《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等编制申报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型纯电动乘用车的资质申请中,《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新建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批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企业跨等级生产纯电动乘客车)项目应当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批准。“不过,新型纯电动乘用车的资格仍需向地方发改委提出申请。通过后,地方发改委将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请。

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明确指出有必要“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的产能,原则上不批准任何新型传统燃料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汽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这意味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能不再批准燃油车生产企业,想要通过申请资质进入造车队伍的企业必须申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的资质。

截至目前,已有11家公司成功申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据第一电气网作者介绍,2016年共有12家正式申请,其中11家公司获得了资格,包括北汽新能源、长江汽车、长城华冠、奇瑞新能源、民生汽车、万向集团、江铃新能源、重庆金康、国能新能源、云都新能源和知豆,一家公司因条件不理想而被拒绝。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原常务副主席张树林在一次会议上介绍,2017年约有三家企业正式提出申请。综上所述,申请资格的企业有几类:传统汽车生产企业的资本化改造、汽车专业研发机构、汽车零部件企业、拥有汽车生产基地并以代工方式生产的企业、传统汽车企业技术人员设立的公司,由归国技术人员、中外合资企业、低速电动汽车制造商以及从外国公司购买技术在中国建设项目的企业组建的研发团队。

原政策公告如下: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高效的服务和有效的管理,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申请政府投资补贴或贷款利息补贴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贴或贷款利息补贴的,应当在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具体项目适用范围……

val管理以及审批权限和权限由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批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审批的范围和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备案。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构及其权限。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项目审批权的行政机关统称为项目审批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具体项目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审批机关对项目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和省政府的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的行政机关统称为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风险自负,项目审批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涉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批或者备案项目,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审批条件或者超过办理时限。

第十条项目审批和备案机关应当遵循方便快捷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示服务指南,列出项目核准的申请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

列出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和办理流程,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和备案机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审批和归档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项目审批、备案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网上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和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实施,对审批和备案过程和结果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备案机关等相关部门使用网上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当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会生成一个唯一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标识。将项目审批信息、监督(处罚)信息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收集到项目代码中,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督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项目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并公开项目审批备案的办理条件、程序和时限。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开审批备案结果,不得违法违规披露重大项目的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源消耗和环境管理的要求,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有关利害关系人有权对项目审批备案机关的项目审批备案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在取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送的有关文件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及其依法应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单位;

(二)拟建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分析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 项目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的总文本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范本由相应的项目审批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总文本制定,规定了准备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撰写,也可以由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独立委托项目单位撰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并对所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下列文件:

(a)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无需进行土地利用预审的除外);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审批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地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可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将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项目所在地按省政府规定由省政府产业管理部门进行转让,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联合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应当投资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并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国务院投资主管机关审计,报国务院批准。新建交通机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有关省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经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与法定形式不一致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调整相关内容。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未通知的。

项目审批机关受理或不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出具加盖其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对于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书面文件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和审批流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审批机关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有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项目评估。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

除了项目的复杂性外,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审批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如果项目情况复杂,在履行审批程序后,评估时限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3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部令第2号……

国家发改委)。这项政策与汽车圈有关吗?当然,申请新型纯电动乘用车资质必须按照这个管理办法进行申报。那么,准备申请资格的企业应该仔细阅读这项政策。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颁布,是为了贯彻执行《企业投资投资项目核准与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补充了备案管理内容,形成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取消了《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准备申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的企业可参考《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规定》、《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等编制申报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型纯电动乘用车的资质申请中,《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规定:“新建中外合资汽车生产企业项目,由国务院批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包括现有汽车企业跨等级生产纯电动乘客车)项目应当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

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批准。“不过,新型纯电动乘用车的资格仍需向地方发改委提出申请。通过后,地方发改委将向中央政府提出申请。

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明确指出有必要“严格控制新型传统燃料汽车的产能,原则上不批准任何新型传统燃料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汽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这意味着,国家发展改革委可能不再批准燃油车生产企业,想要通过申请资质进入造车队伍的企业必须申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的资质。

截至目前,已有11家公司成功申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资质。据第一电气网作者介绍,2016年共有12家正式申请,其中11家公司获得了资格,包括北汽新能源、长江汽车、长城华冠、奇瑞新能源、民生汽车、万向集团、江铃新能源、重庆金康、国能新能源、云都新能源和知豆,一家公司因条件不理想而被拒绝。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原常务副主席张树林在一次会议上介绍,2017年约有三家企业正式提出申请。综上所述,申请资格的企业有几类:传统汽车生产企业的资本化改造、汽车专业研发机构、汽车零部件企业、拥有汽车生产基地并以代工方式生产的企业、传统汽车企业技术人员设立的公司,由归国技术人员、中外合资企业、低速电动汽车制造商以及从外国公司购买技术在中国建设项目的企业组建的研发团队。

原政策公告如下: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高效的服务和有效的管理,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申请政府投资补贴或贷款利息补贴的项目。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贴或贷款利息补贴的,应当在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审批管理或备案管理。对涉及国家安全、涉及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具体项目适用范围……

val管理以及审批权限和权限由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批准目录”)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项目审批的范围和权限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核准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第六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备案。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构及其权限。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项目审批权的行政机关统称为项目审批机关。《核准目录》所称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目录》规定,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具体项目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确定。项目审批机关对项目的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和省政府的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的行政机关统称为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风险自负,项目审批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涉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批或者备案项目,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审批条件或者超过办理时限。

第十条项目审批和备案机关应当遵循方便快捷的原则,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示服务指南,列出项目核准的申请材料和所需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

列出项目备案所需的信息内容和办理流程,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和备案机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审批和归档的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项目审批、备案和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网上受理、办理、监督和服务通过国家投资项目网上审批和监督平台(以下简称网上平台)实施,对审批和备案过程和结果进行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备案机关等相关部门使用网上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当项目通过在线平台申报时,会生成一个唯一的项目代码,作为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标识。将项目审批信息、监督(处罚)信息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收集到项目代码中,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督的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公开项目相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并公开项目审批备案的办理条件、程序和时限。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开审批备案结果,不得违法违规披露重大项目的关键信息。

第十五条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源消耗和环境管理的要求,依法履行项目审批或备案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海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有关利害关系人有权对项目审批备案机关的项目审批备案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在取得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附送的有关文件后,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交。

第十八条组织编制和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及其依法应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单位;

(二)拟建项目,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分析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4) 项目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二十条项目申请报告的总文本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要行业项目申请报告范本由相应的项目审批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总文本制定,规定了准备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二十一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撰写,也可以由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独立委托项目单位撰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单位或其委托的工程咨询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行业示范文本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有关文件,应当合法、独立、客观、公正,并对所编制的文件负责。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具下列文件:

(a) 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2)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用海)预审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无需进行土地利用预审的除外);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审批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三条地方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并可通过项目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将项目申请报告报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属于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批权限,项目所在地按省政府规定由省政府产业管理部门进行转让,可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及其联合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应当投资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并直接向相应的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应当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经国务院投资主管机关审计,报国务院批准。新建交通机场项目的申请报告,由有关省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

第二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应当经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应当按照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向相应的项目审批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五条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与法定形式不一致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调整相关内容。自收到项目申请材料之日起未通知的。

项目审批机关受理或不受理申请材料时,应当出具加盖其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对于已受理的申请材料,书面文件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和审批流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进行评估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项目审批机关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有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项目评估。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

除了项目的复杂性外,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审批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如果项目情况复杂,在履行审批程序后,评估时限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批准文件一并归档备查。评估费用由项目批准机构承担……

ty委托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涉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或当地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未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征求公众意见后作出批准决定。有关部门已对土地利用(用海)、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再就相关内容反复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特别重要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估制度。除项目特殊复杂外,专家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项目审批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要求项目单位调整相关内容,或者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相关信息和文件。

第三十条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可以不经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审批机关提出审计意见。项目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告知项目单位延期原因。项目审批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者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计算。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者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二条符合批准条件的项目,项目批准机关应当批准该项目,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批准文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发出书面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项目批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应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如工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和节能审查等。

第三十三条项目批准文件和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章项目审批的审查和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a) 是否危及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开发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审批机关应制定审查细则,明确不当行为的具体内容、标准、要点、注意事项和后果。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申请报告所附文件外,项目单位还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已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原项目批准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原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a) 施工现场发生变化;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重大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内容的。

第三十八条自批准机关出具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两年期满前30个工作日向项目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施工只能延期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对工程延期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向项目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的决定将自动失效。

第五章项目备案

第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通过网络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遵循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四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的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3) 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

第四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记录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提醒并指导项目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更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该项目属于禁止投资建设的产业政策或者依法应当实行审批管理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批准管理,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告知企业改正或者依法申请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项目备案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如果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打印,也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四十三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更,项目所在地、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上级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审批备案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项目审批备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财务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审计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事后对项目的监督。

项目审批和备案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和相关环保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城乡规划、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监、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查贷款。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和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并通过网络平台登记相关违法信息。

第四十八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出法定审批权限的项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各级项目审批和备案机关的项目审批或备案信息十五,以及土地(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督、,建筑、工业和商业应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共享。

第五十个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建设、施工进度和竣工基本情况。项目开始前,项目单位应登录在线平台,报告……的基本信息……

项目启动。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每年在线上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展的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送项目竣工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相关信息纳入项目的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a) 依法应当申请项目批准,但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2) 提供虚假的项目审批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未将备案项目信息变更告知备案机关;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工建设的;

(4) 未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6)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项目审批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a) 超出法定批准或备案权限;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

(四)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审批条件,或者以备案为名变相审批的;

(5)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 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备案及相关审批程序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项目审批、备案机关以及土地(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督、建设等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审批备案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六条企业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并对企业的工程总投资处以1‰至5‰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应酌情拆除该项目或完成相关程序。

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审批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以项目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变更或者备案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企业的建设投资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恢复原状,并对该项目总投资中的企业处以5‰至10‰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符合土地(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监、建设等相关审批文件的法律法规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或者参加专家评估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过程中违反专业规定的,受项目审批机关委托进行评估或参加专家评估,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降低或撤销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取消主要负责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十二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政府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批准文件一并归档备查。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审批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项目涉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项目所在地政府职责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要求相关行业管理机构或当地人民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逾期未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征求公众意见后作出批准决定。有关部门已对土地利用(用海)、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再就相关内容反复公开征求意见。对于特别重要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估制度。除项目特殊复杂外,专家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项目审批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要求项目单位调整相关内容,或者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相关信息和文件。

第三十条项目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的要求,项目审批机关可以不经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或者向上级项目审批机关提出审计意见。项目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审批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应将延期的原因告知项目单位。项目审批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者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计算。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者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二条符合批准条件的项目,项目批准机关应当批准该项目,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批准文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发出书面不予批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项目批准机关出具的项目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应抄送同级有关部门和下级机关,如工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环境保护和节能审查等。

第三十三条项目批准文件和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四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章项目审批的审查和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项目审批机关应当从下列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a) 是否危及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开发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审批机关应制定审查细则,明确不当行为的具体内容、标准、要点、注意事项和后果。

第三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项目申请报告所附文件外,项目单位还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已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原项目批准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原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a) 施工现场发生变化;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重大情况需要调整项目批准文件规定的内容的。

第三十八条自批准机关出具项目批准文件或者同意项目变更决定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两年期满前30个工作日向项目批准机关申请延期建设。项目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施工只能延期一次,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对工程延期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未按规定向项目审批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批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的决定将自动失效。

第五章项目备案

第三十九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通过网络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遵循诚信、规范的原则。

第四十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制定项目备案的基本信息格式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3) 项目总投资;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备案。

第四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应当记录收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全部信息。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提醒并指导项目单位以适当方式进行更正。项目备案机关发现该项目属于禁止投资建设的产业政策或者依法应当实行审批管理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批准管理,不属于备案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告知企业改正或者依法申请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项目备案相关信息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在相关部门之间共享。如果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打印,也可以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四十三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更,项目所在地、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上级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项目审批备案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六条项目审批备案、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财务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审计等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事后对项目的监督。

项目审批和备案机构应根据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和相关环保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督。城乡规划、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监、建设、行业管理等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督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独立审查贷款。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基金项目和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应依法处理,并通过网络平台登记相关违法信息。

第四十八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超出法定审批权限的项目,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各级项目审批和备案机关的项目审批或备案信息十五,以及土地(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利、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督、,建筑、工业和商业应通过在线平台进行共享。

第五十个项目单位应当通过网络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建设、施工进度和竣工基本情况。项目开始前,项目单位应登录在线平台,报告……的基本信息……

项目启动。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每年在线上报项目建设动态进展的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送项目竣工基本情况。

第五十一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相关信息纳入项目的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a) 依法应当申请项目批准,但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2) 提供虚假的项目审批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未将备案项目信息变更告知备案机关;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工建设的;

(4) 未按照批准的内容组织实施;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6)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项目审批备案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a) 超出法定批准或备案权限;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

(三)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批准;

(四)擅自增加或者减少审批条件,或者以备案为名变相审批的;

(5) 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6) 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三条项目审批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批备案及相关审批程序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取贿赂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项目审批、备案机关以及土地(海洋)资源、城乡规划、水行政、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督、建设等部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不履行企业投资监管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企业以拆分项目、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审批备案的,项目审批机关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备案,并给予警告。

第五十六条企业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并对企业的工程总投资处以1‰至5‰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应酌情拆除该项目或完成相关程序。

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审批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以项目总投资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企业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变更或者备案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企业的建设投资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停产,恢复原状,并对该项目总投资中的企业处以5‰至10‰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不符合土地(海洋)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安监、建设等相关审批文件的法律法规要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承担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和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或者参加专家评估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过程中违反专业规定的,受项目审批机关委托进行评估或参加专家评估,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法降低或撤销工程咨询单位资质,取消主要负责人员的相关职业资格。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政府,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六十二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政府和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备案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使用自有资金,不得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同时废止。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组织在中国境内使用自有资金,不得申请政府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同时废止。

标签:发现长城江铃敏安汽车奇瑞

汽车资讯热门资讯
Comma.ai/Drive.ai之后,一位摇滚青年又创立了无人驾驶项目Vector.ai

据报道,AndrewRaharjoTsai蔡长柏曾是一位摇滚青年。他就读佛罗里达理工大学时,常背着两把心爱的吉他,在周末出入酒吧演奏,挣些外快。

1900/1/1 0:00:00
2017年1-2月中国新能源汽车被美国反超

17年12月中国新能源车发展进入新一轮发展的起步期,12月销量偏低,被美国反超。美国新能源销量17年12月的美国新能源乘用车销量达到23178台。

1900/1/1 0:00:00
宝马发布未来十年战略规划 宝马和MINI品牌将推出纯电动产品

2017年是宝马集团以电动化为核心内容的“Projecti”项目推出十周年。

1900/1/1 0:00:00
100万辆!山东省政府发文坚定发展低速电动车

3月22日,《山东省“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发布,山东省将把握全球新能源汽车轻量化、智能化的科技发展趋势,完善地方性标准规范和政策体系,推进纯电动、混合动力及低能耗汽车技术创新。

1900/1/1 0:00:00
美国30座城市拟联合斥资100亿美元购买电动汽车

据美国《汽车新闻》3月20日报道,美国以洛杉矶和纽约为首的30座城市将联合斥资100亿美元,购买电动汽车,用于包括垃圾车与警车在内的公共用车。

1900/1/1 0:00:00
英国政府投资2300万英镑 完善氢燃料车基础设施

据英国媒体3月20日消息,英国政府宣布新创立2300万英镑的基金,通过改善氢能源基础设施来推动氢燃料汽车的推广。基金将被用于加氢站和其他“高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

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