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州市发布《关于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到2020年,全市将建成32个充电站、1.51万个充电桩,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6公里的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关于印发《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
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赣州、陇南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瑞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赣州综合保险区、榕江新区经济开发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和农村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队,
《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经2017年3月6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9日
《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促进赣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本设施专项规划》、《浙江省电动汽车收费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各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居民用户在拥有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为其私家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交通环卫、公园等内部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服务区、国家和省级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并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四条按照“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市电动汽车推广进度、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本着“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速度与速度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将建成32个充电站、1.51万个充电桩,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6公里的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五是鼓励在现有公共停车场建设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国家和省级服务区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投资应当面向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原则上优先支持与赣州新能源汽车企业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市场主体参与充电桩建设和运营。
赣州供电分公司负责新建或改建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维护,不得向用户收取联网费用;
充电设施的投资者应负责从公共配电网的电力连接点到充电设施的配电设备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并应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报告(具有CMA计量认证资质)。充电设施建设方应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从事电力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承(修)用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八条各种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
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商场、酒店、医院、办公楼、体育场馆等)应设置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并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2) 已建(在建)建筑物充电设施
已建成或在建的居民小区、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改造安装等方式配备充电设施。
第九条个人在自己的停车位(库)、住宅小区和单位现有停车位内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要求,优先结合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的快速充电站和换电站。
在商业服务设施停车场、事业单位和单位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征得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征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勘察、用电安装、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碍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对政府性基金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度管理,非政府性基金建成的充电设施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 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居民用户不得备案。企业投资新建独立面积110千伏及以下的集中充电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企业投资的其他充电桩、移动式小型充换电设施等建设项目,由当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II)……
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经批准或审批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安装事项。其他收费设施备案时,建设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人出具的同意书。
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简化备案程序,缩短办理周期,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各季度末相关项目备案数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统计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12条电报
(1) 居民不得向供电企业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需要扩容的,可以通过电报直接向供电企业提出安装充电设施的申请;非居民个人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电缆安装手续。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安装电缆。
(二)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与充电设施相关的基础电网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扩容服务、电力供应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资、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安装供电绿色通道,负责按照国家《供电业务规则》制定并公布安装业务流程和时限。供电企业应当制定充电设施安装业务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应当履行安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项目设计和审查等电力安装程序,签订供电合同和竣工验收。供电企业应每季度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本服务区充电设施的数据。
(3) 充电设施用电不得接入为居民小区公共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指居民小区为电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供电所使用的专用线路)。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资质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建设运营:
(a)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 建立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可以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存期不少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3) 拥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作业区群桩规模的要求。
(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和运营安全。
(五)“十三五”期间,全市建设、运营和管理充电桩数量在2500个以上,每年新增充电桩数量不低于500个。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1)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备案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租赁期不低于5年的经营场所的合法证书或租赁合同;
(4)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
(五)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度;
(六)自备案之日起每年建设不少于500个充电桩的承诺书;
(七)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履行下列职责:
(1) 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系统,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和增值服务。
(2) 电能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测,充电设施的接入不得影响公共电网的安全和电能质量。
(3) 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者校准。
(四)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维护、检测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5) 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安全警告等信息。
(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应当由专业运营企业运营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对充电设施的用电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计量系统验证证书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其他项目验收报告),接入充电设施统一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平台管理单位出具接入确认材料),确保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信息的集中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操作规程,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充电设施。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并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收费应支持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鼓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积极培育“互联网+充电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模式。充电设施运营商需要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升级其充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企业负责后期的维护和管理;
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将充电设施转包或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擅自转包、转让的,审批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江西省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依法处理,并退还省、市财政补贴资金。
不再运营使用的充电设施,由建设运营企业负责拆除,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五章政策保障
第二十三条根据《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暂行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近日,赣州市发布《关于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到2020年,全市将建成32个充电站、1.51万个充电桩,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6公里的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关于印发《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细则》的通知
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赣州、陇南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瑞金经济开发区财政局、赣州综合保险区、榕江新区经济开发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和农村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队,
《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经2017年3月6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9日
《赣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促进赣州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家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本设施专项规划》、《浙江省电动汽车收费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各类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居民用户在拥有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为其私家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共交通环卫、公园等内部场所建设的充电设施,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服务区、国家和省级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的充电设施,并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布局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二章规划与布局
第四条按照“慢充为主、快充为辅”的总体思路,结合我市电动汽车推广进度、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和配电网规划,本着“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速度与速度相结合”的原则,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全市将建成32个充电站、1.51万个充电桩,基本建成平均服务半径6公里的充电设施网络服务体系。
五是鼓励在现有公共停车场建设一定比例的充电设施,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以及国家和省级服务区建设公共快速充电设施。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六条充电设施建设投资应当面向个人、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民营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原则上优先支持与赣州新能源汽车企业有战略合作关系的市场主体参与充电桩建设和运营。
赣州供电分公司负责新建或改建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维护,不得向用户收取联网费用;
充电设施的投资者应负责从公共配电网的电力连接点到充电设施的配电设备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并应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报告(具有CMA计量认证资质)。充电设施建设方应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机电安装资质,从事电力设施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承(修)用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八条各种用途的充电设施配置要求如下:
(A) 新建充电设施
新建住宅停车位100%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预留电力容量,下同)。
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商场、酒店、医院、办公楼、体育场馆等)应设置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并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10%的比例预留充电设施建设条件。
(2) 已建(在建)建筑物充电设施
已建成或在建的居民小区、大型公共建筑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改造安装等方式配备充电设施。
第九条个人在自己的停车位(库)、住宅小区和单位现有停车位内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优先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电动汽车,根据线路运营要求,优先结合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沿途合理建设独立的快速充电站和换电站。
在商业服务设施停车场、事业单位和单位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征得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在住宅小区建设充电设施应当征得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配合充电设施建设,配合充电设施施工单位开展现场勘察、用电安装、施工等工作,不得阻碍充电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手续,对政府性基金建设的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审批制度管理,非政府性基金建成的充电设施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a) 新建自用充电设施的居民用户不得备案。企业投资新建独立面积110千伏及以下的集中充电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企业投资的其他充电桩、移动式小型充换电设施等建设项目,由当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II)……
新建独立占地的充电设施,经批准或审批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及相关并网安装事项。其他收费设施备案时,建设方应提交土地使用权人出具的同意书。
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要简化备案程序,缩短办理周期,确保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各季度末相关项目备案数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统计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12条电报
(1) 居民不得向供电企业申请安装自用充电设施,需要扩容的,可以通过电报直接向供电企业提出安装充电设施的申请;非居民个人充电设施,由产权单位或委托建设单位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电缆安装手续。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作为独立主体申请安装电缆。
(二) 供电企业应当做好与充电设施相关的基础电网建设、充电设施安装扩容服务、电力供应保障等工作,加强输配电网的基础投资、建设和改造,建立充电设施安装供电绿色通道,负责按照国家《供电业务规则》制定并公布安装业务流程和时限。供电企业应当制定充电设施安装业务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应当履行安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项目设计和审查等电力安装程序,签订供电合同和竣工验收。供电企业应每季度向本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本服务区充电设施的数据。
(3) 充电设施用电不得接入为居民小区公共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指居民小区为电梯、水泵、消防、道路照明等公共设施供电所使用的专用线路)。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资质管理。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符合下列条件后方可建设运营:
(a)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 建立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可以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存期不少于2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3) 拥有10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作业区群桩规模的要求。
(4)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度,确保建设和运营安全。
(五)“十三五”期间,全市建设、运营和管理充电桩数量在2500个以上,每年新增充电桩数量不低于500个。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经营者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1) 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备案申请报告;
(2)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租赁期不低于5年的经营场所的合法证书或租赁合同;
(4)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
(五)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度;
(六)自备案之日起每年建设不少于500个充电桩的承诺书;
(七)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出具承诺书。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履行下列职责:
(1) 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系统,对充电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充电服务和增值服务。
(2) 电能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监测,充电设施的接入不得影响公共电网的安全和电能质量。
(3) 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者校准。
(四)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对充电设施进行维护、检测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
(5) 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粘贴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安全警告等信息。
(六)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对外开放的充电设施应当由专业运营企业运营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向社会开放。
第十七条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完成对充电设施的用电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法定计量机构出具的计量系统验证证书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其他项目验收报告),接入充电设施统一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平台管理单位出具接入确认材料),确保充电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充电设施信息的集中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操作规程,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充电设施。
第十九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向新能源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条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核定的价格,并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标明。收费应支持移动支付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支付方式,并提供服务发票。
第二十一条鼓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提高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积极培育“互联网+充电服务”等新兴服务业态,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模式。充电设施运营商需要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升级其充电设施。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企业负责后期的维护和管理;
运营时间不少于5年,在此期间不得擅自将充电设施转包或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擅自转包、转让的,审批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江西省政府批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依法处理,并退还省、市财政补贴资金。
不再运营使用的充电设施,由建设运营企业负责拆除,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五章政策保障
第二十三条根据《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和支付暂行办法》及我市有关规定,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省、市财政补贴资金。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价格政策支持
(1) 充电设施电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转发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发展改革委[2014]786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 充电服务费价格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2014]1309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向社会开放在本单位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并按照上述条件收取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建设的土地政策支持
(1) 新建项目用地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以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以各种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汽车站、出租车公共停车场等地建设和扩建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2) 将占用独立用地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根据全省加油站用地等多种供应方式优先供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4号)的规定提供。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建设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该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充电设施的充电服务费和电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省、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并配合同级发展改革委部门申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造运营补贴资金。
第三十条市、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各类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电动汽车停车位分配的指标。
第三十一条市、县房管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帮助投资者落实充电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消防、安监、人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政府,赣州、陇南、瑞金经济开发区、赣州综合保险区、榕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价格政策支持
(1) 充电设施电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转发的《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发展改革委[2014]786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2) 充电服务费价格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有关问题的通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2014]1309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向社会开放在本单位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并按照上述条件收取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六条充电设施建设的土地政策支持
(1) 新建项目用地需要配备充电基础设施的,可以将建设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以各种方式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按要求投资建设和运营充电基础设施。鼓励在汽车站、出租车公共停车场等地建设和扩建充电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方面给予支持。
(2) 将占用独立用地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并根据全省加油站用地等多种供应方式优先供地。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充电基础设施用地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3〕34号)的规定提供。
第二十七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多种方式参与充电设施建设。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建设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该地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市物价局负责全市充电设施的充电服务费和电价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省、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监管,并配合同级发展改革委部门申报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造运营补贴资金。
第三十条城乡规划……
市、县级建设部门负责对各类建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电动汽车停车位配置指标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第三十一条市、县房管部门负责协调辖区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帮助投资者落实充电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市、县级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消防、安监、人防、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县(市、区)政府,赣州、陇南、瑞金经济开发区、赣州综合保险区、榕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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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