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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等下发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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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国家能源局、国资委、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单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到2020年,事业单位新建和现有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京比例不低于30%;中央企业在北京的比例应不低于30%。

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开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公共机构可以自建充电设施,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和运营内部充电设施。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内部充电设施的单位,不得申请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补贴和支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建设补贴和国家专项建设资金。

单位内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和专项建设资金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原则上应与公共领域充电设施项目相一致。同时,承担动车组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将动车组项目打包,并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补贴和支持。

有关部门要组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制定内部充电设施示范建设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机关管理局,争取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示范项目建设。

777

关于加快推进本单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7]1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国家管理局、国资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中央企业,以及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联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和国有企业的引领作用,加快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为单位和员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创造有利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地方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建安条件)。充分发挥各单位的表率作用。到2020年,事业单位新建和现有停车场规划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京比例不低于30%;

中央企业在北京的比例应不低于30%。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开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照“经济实用、速度与速度互助”的原则,优先建设成本相对较低的交流慢充,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一定比例的快充。

二是做好配套供电设施的升级改造。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负责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建设和运营,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建设投资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补贴和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供电设施,通过智能化管理,提高供电设施的利用效率,降低建设和改造成本。鼓励供电设施容量紧张的单位通过现场扩建改造和合理新建供电设施等方式解决。电网企业应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电表,实现自主计量支付,相关停车场产权和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在规划参数调整、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提供支持,为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升级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创新单元充电设施的投资和运营模式。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通过自建或服务外包等方式,积极推进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根据内部充电设施的特点,创新技术和服务解决方案,探索收益共享等市场化合作机制,为各单位提供专业化充电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公务用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单位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自共享租赁业务整体推进机制,实现“车桩相随、相互促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引导电网企业、有实力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单位内充电设施的专业化、标准化发展。

第四,采取多种措施,为员工收费创造有利条件。各单位要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因地制宜创新内部停车充电一体化管理机制,加强对燃油车和电动车的分类停车指导,切实解决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的问题,建立健全员工电费征收制度。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完善充电设施的信息发布和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充电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员工的充电体验和充电设施的使用效率。

第五,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做好机组内部充电设施升级改造,确保符合国家标准,促进不同机组内部充电设备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非工作时间向公众开放的内部停车场和充电设施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公众服务的潜力……

,促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公共充电设施互联互通。

六、加大对内部充电设施的政策支持力度。公共机构可以自建充电设施,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和运营内部充电设施。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内部充电设施的单位,不得申请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补贴和支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建设补贴和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单位内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和专项建设资金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原则上应与公共领域充电设施项目相一致。同时,承担动车组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将动车组项目打包,并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补贴和支持。

七、优化和完善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建立本单位充电设施建设激励机制,将充电设施建设作为事业单位节能考核的内容,科学制定考核标准,鼓励因地制宜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内充电设施用电量应单独计量统计,非公务用车用电量应在统计事业单位用电量时扣除。

八、建立健全单位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充电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消防、用电等内部充电设施的安全设计要求,规范建设、运营和维护,全面提高充电设施安全水平。积极推行充电设施产品责任保险和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充电安全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九、启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内部充电设施示范建设。有关部门要组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制定内部充电设施示范建设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机关管理局,争取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示范项目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探索创新的多方合作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并以多种形式宣传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和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家能源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管理局

2017年1月13日近日,国家能源局、国资委、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单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到2020年,事业单位新建和现有停车场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京比例不低于30%;

中央企业在北京的比例应不低于30%。

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开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公共机构可以自建充电设施,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和运营内部充电设施。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内部充电设施的单位,不得申请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补贴和支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建设补贴和国家专项建设资金。

单位内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和专项建设资金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原则上应与公共领域充电设施项目相一致。同时,承担动车组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将动车组项目打包,并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补贴和支持。

有关部门要组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制定内部充电设施示范建设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机关管理局,争取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示范项目建设。

777

关于加快推进本单位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7]1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能源局、国家管理局、国资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中央企业,以及中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联盟: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组织)和国有企业的引领作用,加快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建设,为单位和员工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创造有利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是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地方国家机关、其他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统筹考虑单位和职工购买电动汽车的需求,坚持市场化原则,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或预留建安条件)。充分发挥各单位的表率作用。到2020年,事业单位新建和现有停车场规划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在京比例不低于30%;

中央企业在北京的比例应不低于30%。鼓励其他社会企业参照上述标准开展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在现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单位,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照“经济实用、速度与速度互助”的原则,优先建设成本相对较低的交流慢充,并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一定比例的快充。

二是做好配套供电设施的升级改造。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负责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建设和运营,为充电基础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建设投资可根据相关政策申请补贴和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在建设和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有供电设施,通过智能化管理,提高供电设施的利用效率,降低建设和改造成本。鼓励供电设施容量紧张的单位通过现场扩建改造和合理新建供电设施等方式解决。电网企业应在征得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为单位内部充电设施安装专用电表,实现自主计量支付,相关停车场产权和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在规划参数调整、规划建设审批等环节提供支持,为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升级创造便利条件。

第三,创新单元充电设施的投资和运营模式。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责任主体作用,通过自建或服务外包等方式,积极推进内部充电设施建设。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根据内部充电设施的特点,创新技术和服务解决方案,探索收益共享等市场化合作机制,为各单位提供专业化充电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公务用车改革要求,积极探索单位充电设施与电动汽车自共享租赁业务整体推进机制,实现“车桩相随、相互促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引导电网企业、有实力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签订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合作协议,单位内充电设施的专业化、标准化发展。

第四,采取多种措施,为员工收费创造有利条件。各单位要结合职工充电需求,因地制宜创新内部停车充电一体化管理机制,加强对燃油车和电动车的分类停车指导,切实解决燃油车占用充电车位的问题,建立健全员工电费征收制度。依托先进的信息技术,完善充电设施的信息发布和交流机制,减少电动汽车充电后仍长时间占用充电车位的情况,提高员工的充电体验和充电设施的使用效率。

第五,促进充电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做好机组内部充电设施升级改造,确保符合国家标准,促进不同机组内部充电设备互联互通。鼓励有条件的单位积极探索非工作时间向公众开放的内部停车场和充电设施的错峰管理机制,挖掘单位充电设施为公众服务的潜力……

,促进单位内部充电设施与公共充电设施互联互通。

六、加大对内部充电设施的政策支持力度。公共机构可以自建充电设施,也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和运营内部充电设施。使用财政资金建设内部充电设施的单位,不得申请国家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补贴和支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自主建设或引入第三方企业建设运营充电设施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建设补贴和国家专项建设资金。单位内部充电设施补贴标准和专项建设资金占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原则上应与公共领域充电设施项目相一致。同时,承担动车组内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以将动车组项目打包,并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的建设补贴和支持。

七、优化和完善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结合事业单位节能管理,建立本单位充电设施建设激励机制,将充电设施建设作为事业单位节能考核的内容,科学制定考核标准,鼓励因地制宜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内充电设施用电量应单独计量统计,非公务用车用电量应在统计事业单位用电量时扣除。

八、建立健全单位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将充电设施纳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单位、充电设施建设承包商、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等各方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充电设施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加强安全检查,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消防、用电等内部充电设施的安全设计要求,规范建设、运营和维护,全面提高充电设施安全水平。积极推行充电设施产品责任保险和安全责任保险,发挥保险机制在完善充电安全保障体系中的积极作用。

九、启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内部充电设施示范建设。有关部门要组织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制定内部充电设施示范建设工作方案,并于2017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机关管理局,争取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示范项目建设。在实施过程中,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探索创新的多方合作模式,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并以多种形式宣传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和效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国家能源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管理局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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