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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发布,纯电动乘用车补贴0.9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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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4月11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小客车最高补贴不超过90万辆,小客车最多补贴5万辆,特种车补贴1.5万辆。燃料电池乘用车/公交车/特种车辆分别获得5万、10万和7万的补贴。此外,强调浙江省各设区市可因地制宜安排补贴金额,但地方整体补贴金额不能超过国家补贴的50%。

《办法》还强调,2017年,部分省级补贴资金将根据各区市上报的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计划进行预分配,各区市将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的实际情况和当地补贴标准,分配给购买者。2018年上半年,对纳入各设区市(含县(市)、辖区)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落户省级财政补贴,多缴的结转至下一年,少付的将得到补充。

原公告如下:

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苏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苏政办发〔2016〕157号)和《江苏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十三五”计划》(苏政办发〔2017〕5号)的有关规定,为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地方财政(包括省级和副省级财政)2017年继续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给予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地方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和标准

(a) 补贴对象

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省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新建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的相关要求《江苏省公共领域能源汽车(试行)》(苏新起[2015]11号)。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照所在区、市的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他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地方补贴范围。

公共区域的充电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地方补贴范围。

(2) 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对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补贴标准见附件1。

省级财政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的补贴,是根据各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确定的……

上一年。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地按照地方补贴标准,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进行补贴。

根据本通知要求,各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含县(市)、辖区)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自主研究确定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的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操作规程。补贴政策应体现鼓励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应用和运营的导向,不得补贴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购车最高补贴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中央对相应车辆财政补贴的50%。

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办法

(1) 购车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汽车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发放。今年,根据各区市上报的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计划,预拨部分省级补贴资金,各区市将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的实际推广使用情况和当地补贴标准,分配给购车者。

2018年上半年,对纳入各设区市(含县(市)、辖区)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落户省级财政补贴,多缴的结转至下一年,少付的将得到补充。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省级财政每年为公共部门的充电设施建设提供资金。2018年上半年,2017年,省财政和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安排省级补贴资金支持公共部门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地方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国家标准折算为标准车)。

资金结算购车省级财政补贴和公共部门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将另行通知。

三、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1) 省经信委牵头做好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区市申请纳入省级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审计确认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各区市要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做好新能源汽车在本地区的推广实施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资金运用和管理的监督,严控车辆上牌环节,车辆运营、补贴申报和数据审核。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地方补贴细则,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 各区市要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2017年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于3月31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尽快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地方财政补贴细则不能按时制定的地区,视情况按一定比例扣除省级财政补贴。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4月11日,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2017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小客车最高补贴不超过90万辆,小客车最多补贴5万辆,特种车补贴1.5万辆。燃料电池乘用车/公交车/特种车辆分别获得5万、10万和7万的补贴。此外,强调浙江省各设区市可因地制宜安排补贴金额,但地方整体补贴金额不能超过国家补贴的50%。

《办法》还强调,2017年,部分省级补贴资金将根据各区市上报的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计划进行预分配,各区市将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的实际情况和当地补贴标准,分配给购买者。2018年上半年,对纳入各设区市(含县(市)、辖区)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给予资金落户省级财政补贴,多缴的结转至下一年,少付的将得到补充。

原公告如下:

市财政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通知,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省“十三五”规划纲要(苏政办发〔2016〕157号)及……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十三五”规划》(苏政办发〔2017〕5号),为稳步推进新能源汽车在我省的推广应用,经省政府同意,江苏省地方财政(包括省级和副省级财政)2017年继续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给予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地方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和标准

(a) 补贴对象

2017年,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省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买新能源乘用车。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符合《江苏省“十三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公共领域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单位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新建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的相关要求《江苏省公共领域能源汽车(试行)》(苏新起[2015]11号)。

省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照所在区、市的补贴标准计算补贴金额。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他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地方补贴范围。

公共区域的充电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地方补贴范围。

(2) 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对不同类型、不同模式的补贴标准见附件1。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省级财政补贴根据各区市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确定。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地按照地方补贴标准,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进行补贴。

根据本通知要求,各区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含县(市)、辖区)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自主研究确定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的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和操作规程。补贴政策应体现鼓励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应用和运营的导向,不得补贴闲置车辆和充电设施。购车最高补贴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地方财政给予的补贴资金不得超过中央对相应车辆财政补贴的50%。

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分配办法

(1) 购车补贴资金

省级财政汽车补贴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发放。今年,根据各区市上报的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计划,预拨部分省级补贴资金,各区市将根据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的实际推广使用情况和当地补贴标准,分配给购车者。

2018年上半年,纳入各设区市(含县(市)、辖区)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将按标准给予资金落户省级财政补贴……

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多缴的将结转到下一年,少缴的将予以补充。

(2)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省级财政每年为公共部门的充电设施建设提供资金。2018年上半年,2017年,省财政和省有关部门根据各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安排省级补贴资金支持公共部门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地方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按国家标准折算为标准车)。

资金结算购车省级财政补贴和公共部门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将另行通知。

三、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

(1) 省经信委牵头做好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区市申请纳入省级财政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供的审计确认报告,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二)各区市要切实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做好新能源汽车在本地区的推广实施工作。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加强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资金运用和管理的监督,严控车辆上牌环节,车辆运营、补贴申报和数据审核。新能源汽车购买者和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区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地方补贴细则,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3) 各区市要根据《江苏省“十三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2017年本地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于3月31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要尽快制定并公布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并于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地方财政补贴细则不能按时制定的地区,视情况按一定比例扣除省级财政补贴。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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