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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公共领域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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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公共充电桩必须取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报告,其接口标准、安全措施、通信协议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杭州省、杭州市的相关技术要求。

原政策如下: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航建科发[2017]70号

相关部门:

为规范和优化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公共充电桩高效、规范、安全、高质量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关注各区(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停车场(库)管理单位、新能源电动汽车专用车、分时租赁公司和新能源电动车辆用户。

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13日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公共充电桩高效、规范、安全、高质量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充电桩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共充电桩必须取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报告,其接口标准、安全措施、通信协议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我省、我市的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照国家标准对充电桩电网接入点的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以确保公共电网的安全。

第四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确保充电桩质量。当新的国家、省、市标准和要求颁布时,应及时升级公共充电桩。

第五条公共充电桩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消防规范,并配备专用电器消防器材。充电桩生产企业应当为其生产的充电桩设备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为所经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同时,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与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共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机制。

第六条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管理系统的统一接口要求,当……时,将充电桩的基本参数和动态信息同时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管理系统……

建造公共充电桩。

第七条公共充电桩应在停车场(库)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标志和标识,并在停车场设置服务指南,标明运营企业名称、运营时间、充电桩主要指标、运营程序、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八条公共充电桩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运营企业应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验收资料应及时报送区(县、市)住建部门或区(县)相应职能部门,同时报送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第九条公共充电桩的充电结算应当便捷、通用,支持银行卡、手机或市民卡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充电结算。

第十条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感,承担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维护队伍,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登记,及时应对故障,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实施维护;同时,做好充电现场的引导服务和投诉处理工作,确保充电桩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鼓励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与停车场(库)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充电设施高效利用,优化现场组织管理,确保充电车位优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非充电车位有空位时,燃油车不得占用充电车位;

停车位紧张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预留一定数量的充电停车位,以保证进场电动车的充电需求。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用户使用公共充电桩充电时,应当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管理,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文明、规范使用充电设备。

第十四条新能源电动汽车、分时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的教育培训机制,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员工对停车场(库)管理和充电设施规范使用的遵守情况应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市建委应当会同各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电动汽车专用车和分时公司,建立公共充电桩使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合作,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充电设施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市建委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代理验证机制,加强对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管理水平、服务意识和运营效率的监督管理。近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指出,公共充电桩必须取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达标报告,其接口标准、安全措施、通信协议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杭州省、杭州市的相关技术要求。

原政策如下: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航建科发[2017]70号

相关部门:

为规范和优化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公共充电桩高效、规范、安全、高质量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等文件精神,我委制定了《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关注各区(县、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停车场(库)管理单位、新能源电动汽车专用车、分时租赁公司和新能源电动车辆用户。

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2月13日

第一条为规范和优化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公共充电桩高效、规范、安全、高质量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实施办法》(杭政办函〔2016〕60号)。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充电桩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共充电桩必须取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阳离子主体或检测主体出具的标准符合性报告,其接口标准、安全措施和通信协议等技术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我省、我市的相关技术要求。应按照国家标准对充电桩电网接入点的电能质量进行监测,以确保公共电网的安全。

第四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确保充电桩质量。当新的国家、省、市标准和要求颁布时,应及时升级公共充电桩。

第五条公共充电桩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消防规范,并配备专用电器消防器材。充电桩生产企业应当为其生产的充电桩设备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为所经营的充电设施购买安全责任保险。同时,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与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共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机制。

第六条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管理系统的统一接口要求,在建设公共充电桩的同时,将充电桩的基本参数和动态信息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管理系统。

第七条公共充电桩应在停车场(库)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标志和标识,并在停车场设置服务指南,标明运营企业名称、运营时间、充电桩主要指标、运营程序、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服务和投诉电话号码。

第八条公共充电桩项目建设完成后,建设运营企业应组织各相关单位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及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等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验收资料应及时报送区(县、市)住建部门或区(县)相应职能部门,同时报送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第九条公共充电桩的充电结算应当便捷、通用,支持银行卡、手机或市民卡等第三方支付方式,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的收费标准进行充电结算。

第十条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当加强社会责任感,承担公共充电桩运营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维护队伍,加强充电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登记,及时应对故障,并在一个工作日内实施维护;同时,做好充电现场的引导服务和投诉处理工作,确保充电桩安全规范运行。

第十一条鼓励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与停车场(库)管理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建立利益共享机制。

第十二条停车场(库)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充电设施高效利用,优化现场组织管理,确保充电车位优先满足电动汽车充电需求。非充电车位有空位时,燃油车不得占用充电车位;

停车位紧张时,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预留一定数量的充电停车位,以保证进场电动车的充电需求。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用户使用公共充电桩充电时,应当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导和管理,按照操作规程安全、文明、规范使用充电设备。

第十四条新能源电动汽车、分时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的教育培训机制,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同时,员工对停车场(库)管理和充电设施规范使用的遵守情况应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市建委应当会同各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新能源电动汽车专用车和分时公司,建立公共充电桩使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合作,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充电设施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市建委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建立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代理验证机制,加强对公共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管理水平、服务意识和运营效率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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