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市发布《关于申报2016年度省、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在2016年建成投产,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
通知还要求,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取、截留、截留、滥用、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追回安排的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项目申请和验收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
关于申报2016年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的通知
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6〕13号)和《常州市2016年新能量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实施细则》精神(长财公茂[2016]64号),省、市政府将为本市2016年建成投产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补贴。
首先,声明对象
经省、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认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充电服务经营者,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并能为各类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补贴基金支持)。
第二,报告条件
1.符合《常州市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年)》。
2、申报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或备案)。
3、2016年建成投产,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存期不少于2年)。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市政监控操作平台建成后,实时监控数据将免费接入市政平台。
4.有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5.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资质或者电力工程建设总承包资质。充电设施业主负责后期维护管理,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运维人员,能够满足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求。
6.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并根据新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升级充电设施。
7.需要对外开放,收费交易需要支持移动和其他支付方式,如银行卡和公民卡。
8.充电设施运营商应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苏新起[2015]11号)规定的条件,申请项目验收,并通过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组织的专家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补贴标准
根据《省级财政补贴促进和扶持实施细则》……
《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6〕13号)和《常州市2016年新能量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四、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a)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1) 省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苏财公茂[2016]13号,附件2-2)
(2)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苏财公茂[2016]13号,附件3-2);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5) 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6) 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委托施工合同等。;
(7)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材料;
(8)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1.《市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表》(长财工贸[2016]64号,附件4);
2.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长财工贸[2016]64号,附件5);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6.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提供对充电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审计意见。审计项目应包括相关设备的建设成本预算、采购合同、发票、委托施工合同等,以及附件1和附件2中的相关内容)。
7、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8.充电机模型试验报告复印件。
9.其他信息(说明充电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申请条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相关信息,以及是否同意免费访问市政监测平台的数据)。
五、报告和审计程序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发布网上申报通知。
2.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申报项目初审后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
3.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进行公示,省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上报省财政厅进行清算;
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共同下达补贴资金拨付计划。
4、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截留、挪用和补贴资金。对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取、截留、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追回安排的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5.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
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政策司:欧阳军,85681270;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韩新平,85681838。
2017年4月17日近日,常州市发布《关于申报2016年度省、市财政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的通知》。通知指出,要在2016年建成投产,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存期应不少于2年)。
通知还要求,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对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取、截留、截留、滥用、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追回安排的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项目申请和验收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
关于申报2016年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的通知
市、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6〕13号)和《常州市2016年新能量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实施细则》精神(长财公茂[2016]64号),省、市政府将为本市2016年建成投产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提供补贴。
首先,声明对象
经省、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部门认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充电服务经营者,承担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并能为各类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自用的充电设施不享受本补贴基金支持)。
第二,报告条件
1.符合《常州市充电设施布局规划(2015-2020年)》。
2、申报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或备案)。
3、2016年建成投产,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实时监控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并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保存期不少于2年)。监控管理系统应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市政监控操作平台建成后,实时监控数据将免费接入市政平台。
4.有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5.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具有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资质或者电力工程建设总承包资质。充电设施业主负责后期维护管理,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专职运维人员,能够满足充电设施的运营需求。
6.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并根据新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升级充电设施。
7.需要对外开放,收费交易需要支持移动和其他支付方式,如银行卡和公民卡。
8.充电设施运营商应按照《江苏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苏新起[2015]11号)规定的条件,申请项目验收,并通过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组织的专家项目竣工验收。
第三,补贴标准
……
根据《江苏省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苏财公茂〔2016〕13号)和《常州市2016年新能量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实施细则》64号)。
四、财政补贴申请材料
(a) 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1) 省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苏财公茂[2016]13号,附件2-2)
(2)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苏财公茂[2016]13号,附件3-2);
(3)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 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5) 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6) 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及发票、委托施工合同等。;
(7)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材料;
(8) 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材料。
1.《市财政补贴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表》(长财工贸[2016]64号,附件4);
2.充电设施建设明细表(长财工贸[2016]64号,附件5);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复印件;
5.项目建设和运营计划;
6.中介机构出具的充电设施建设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提供对充电设施建设和使用的审计意见。审计项目应包括相关设备的建设成本预算、采购合同、发票、委托施工合同等,以及附件1和附件2中的相关内容)。
7、电力设施安装(修理)资质或电力总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
8.充电机模型试验报告复印件。
9.其他信息(说明充电设施建设的总体情况以及“申请条件”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相关信息,以及是否同意免费访问市政监测平台的数据)。
五、报告和审计程序
1、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发布网上申报通知。
2.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经济和信息化局申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经信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申报项目初审后报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
3.常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充电设施建设申请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和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进行公示,省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上报省财政厅进行清算;
市级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共同下达补贴资金拨付计划。
4、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截留、挪用和补贴资金。对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取、截留、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局将追回安排的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5.项目申请受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24日。
6.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政策司:欧阳军,85681270;
市财政局工贸发展处:韩新平,85681838。
2017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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