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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申请充电补贴需满足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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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广州将从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输入、财政补贴和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已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输入信息的企业。2.已建成的充电设施已进入管理平台,平台运营商将出具平台入驻报告。3.广州市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2000kW。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穗工新桂字[2017]第2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向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的通知》,请遵照执行,请向我们的委员会(电力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反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力〔2016〕691号)等。结合《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穗工信〔2015〕10号)和《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绥工信〔15〕6号)的实施,我市将加强对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输入、财政补贴、运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管理

(a) 我市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要求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标准符合性报告;

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证书。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上述证明和报告进行审查并存档备查。

(二)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业主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004)等标准进行竣工验收,重点是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测试和调试。

二是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1) 规划和管理。

1.在现有停车位、加油站和企业自有土地上安装充电设施(包括框架式和集装箱式换电设施),可以免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但应符合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要求。

2.所有新建独立充换电站项目均应符合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范围,并按照加油站用地模式办理相应的用地规划手续。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应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项目选址,确认是否符合专项规划,然后由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批复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2) 施工管理。

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登记管理,投资建设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水电安装资质或电力设施安装(修理、测试)资质,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加强信息录入管理

(a) 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实施信息录入管理。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应当将企业信息输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输入信息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运营维护、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等),和管理团队(包括施工运营和日常维护团队、持证电工和其他与施工运营管理体系相匹配的人员)。

(2) 鼓励自用充电设施向管理平台输入信息。充电设施实行动态信息输入管理,所有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管理平台的通信协议向管理平台输入实时数据。

四是加强财政补贴管理

制定我市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输入信息的企业。

2.已建成的充电设施已进入管理平台,平台运营商将出具平台入驻报告。

3.广州市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2000kW。

五、加强作业安全管理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国家、省、市关于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服务标准,并接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

2.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用户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充电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

3.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并严格执行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充电设施故障,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发生变化或失效,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附件

文本中名词的解释

1.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各类集中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与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相连的充电站地面结构、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

3.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安装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内,专门用于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4.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园等专用停车位建设的为公务用车和职工用车提供专用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出租车、物流和环卫,为相应的特种车辆提供收费服务。

5.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设有商业建筑的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6.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7.充电站是指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它主要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电动汽车充电装置、至少一个非车载充电器以及相关的充电装置和监测装置组成。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测和计量。充电站应包括:车道、停车位、充电设备、监控室、供电设施、休息室、厕所和其他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电站的布局和设计应便于充电车辆的进出和停车。

8、换电站是指用电池置换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近日,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根据通知,广州将从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输入、财政补贴和运营安全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

《通知》明确,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已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输入信息的企业。2.已建成的充电设施已进入管理平台,平台运营商将出具平台入驻报告。3.广州市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2000k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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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通知

穗工新桂字[2017]第2号

所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现向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的通知》,请遵照执行,请向我们的委员会(电力资源综合利用办公室)反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建设的通知》(建规〔2015〕199号)、《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力〔2016〕691号)等。结合《广州市推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穗工信〔2015〕10号)和《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绥工信〔15〕6号)的实施,我市将加强对充电设施产品、规划建设、信息输入、财政补贴、运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现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管理

(a) 我市安装使用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产品标准要求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带有CMA或CNAS标志的标准符合性报告;

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证书。投资建设单位应当对上述证明和报告进行审查并存档备查。

(二)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业主应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NB/T3004)等标准进行竣工验收,重点是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测试和调试。

二是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1) 规划和管理。

1.在现有停车位、加油站和企业自有土地上安装充电设施(包括框架式和集装箱式换电设施),可以免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但应符合消防、安全、市容、环境、景观等要求。

2.所有新建独立充换电站项目均应符合我市充电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范围,并按照加油站用地模式办理相应的用地规划手续。项目投资建设主体应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告项目选址,确认是否符合专项规划,然后由土地规划建设部门根据批复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2) 施工管理。

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登记管理,投资建设主体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充电设施建设单位应具有相应等级的水电安装资质或电力设施安装(修理、测试)资质,充电设施建设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符合充电设施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加强信息录入管理

(a) 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企业实施信息录入管理。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应当将企业信息输入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输入信息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建设和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运营维护、安全保障体系和监督机制等),和管理团队(包括施工运营和日常维护团队、持证电工和其他与施工运营管理体系相匹配的人员)。

(2) 鼓励自用充电设施向管理平台输入信息。充电设施实行动态信息输入管理,所有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应按照管理平台的通信协议向管理平台输入实时数据。

四是加强财政补贴管理

制定我市相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贴。申请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的企业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按要求在管理平台上输入信息的企业。

2.已建成的充电设施已进入管理平台,平台运营商将出具平台入驻报告。

3.广州市已建成并正常运行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2000kW。

五、加强作业安全管理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遵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

国家、省、市关于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服务标准,并接受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督。

2.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及用户需求,及时升级改造充电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

3.应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并严格执行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及时处理充电设施故障,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

六是加强监督管理

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相关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依据发生变化或失效,应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修订。

附件

文本中名词的解释

1.电动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

2.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的各类集中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及相关设施,包括与上级电源监控系统相连的充电站地面结构、充电站(桩)等充电设备及相关配套设施。

3.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安装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内,专门用于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4.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园等专用停车位建设的为公务用车和职工用车提供专用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出租车、物流和环卫,为相应的特种车辆提供收费服务。

5.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设有商业建筑的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6.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是指从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营,并提供充电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的企业。

7.充电站是指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它主要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电动汽车充电装置、至少一个非车载充电器以及相关的充电装置和监测装置组成。充电站的基本功能包括:充电、监测和计量。充电站应包括:车道、停车位、充电设备、监控室、供电设施、休息室、厕所和其他必要的辅助服务设施。充电站的布局和设计应便于充电车辆的进出和停车。

8、换电站是指用电池置换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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