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便对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更全面、更严格的规范管理,确保天津市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
文件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车辆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搭建车辆实时监控平台,建立车辆信息管控机制,做好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等,确保产品一致性和安全可靠性,促进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应用。
所有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工信部发〔2016〕377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规范安全使用环境,加强天津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安全服务保障,现通知如下。
第一,新能源汽车制造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天津市推进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用、安全服务保障、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车辆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并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而言,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的销售许可证。
(2) 拥有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包括:
1.生产企业需要通过在本市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销售车辆。
2.本市有三家及以上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有两家及以上依法授权的二级及以上资质售后服务机构,分布在合理区域,且至少有一家为特许经营售后服务机构。为天津市内车辆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授权售后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售后服务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维修车间和设备。
3.负责天津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条件确认和配套的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其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3) 为车辆提供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应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制造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保修期(以先到者为准,下同),乘用车和特种车辆制造商应提供至少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
(4) 在天津推广应用的车辆实时监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6]377号)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建立了覆盖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所有车辆的实时监控平台,并安排了专人……
我要值班。2017年以来在天津生产的车辆,应在车辆初次登记前接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2017年之前生产的车辆应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接入“市政监控平台”。企业监测数据应保存不少于5年。
(五)天津市建立车辆信息管控机制。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其车辆在天津销售环节的管控,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利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加强对天津各级销售企业销售信息的管理,并与销售企业共同对车辆信息推广应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确保上报的推广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
(六)建立安全和应急救援机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车辆和动力电池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由天津市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明确专职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保障队伍。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检查和隐患调查。对在天津行驶不超过5000公里或6个月(以先到者为准)的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动力电池、线束和连接器等高压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车辆安全操作档案。为车辆使用者提供系统、全面的安全培训。
(七)建立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完善的重大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并对天津市所有相关车辆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八)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有能力调查车辆缺陷,依法组织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
(九)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生产企业作为主要负责人,应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方案,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明确天津市回收处置责任单位和天津市存放地点,并按照《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2015年版)》的相关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十)生产企业应当在其销售服务机构向社会明确承诺。
二是新能源汽车产品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推广应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纳入2017年发布实施的《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或符合同等专项试验和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的规定和标准。
(三)接入“市级监控平台”,可以实现实时数据交换。
(四)提供配套的自用充电设施。
(五)配备车辆安全操作和应急手册,以及车辆安全应急救援设备。
(六)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
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在天津市注册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出租车网络预订、通勤、邮政快递、物流、旅游、工程等业务的企业。经营企业应当符合……
e以下条件。
(1) 其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二)建立覆盖拥有和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的远程监控平台,实现对整车、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的实时监控。监测数据应保存不少于5年。运营企业应在车辆投入运营前完成监控平台系统建设和软硬件调试,并具备与车辆同步投入运营的条件。
(3)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重大事故(爆炸、火灾、漏电)应急预案,定期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车辆安全使用。
(四)为承租人或者车辆乘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
第四,工作流程
(1) 生产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天津市推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应用申请报告》(附件1)。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结果报六部门共同审议。经审核通过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将向社会发布。
(2)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天津市上月新能源汽车月销量统计表》(见附件2)。
五、相关责任
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关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1)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要求,诚信守法,对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的产品一致性、安全性、服务保障和应用信息负责。生产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经调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将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申请报告包含虚假信息;
2.未履行本通知关于生产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
(三)有取国家或者本市财政补贴的行为;
4在天津市推广应用车辆产品和《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检验,一年内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不合格;
5.爆炸、火灾、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2) 新能源汽车产品
在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实际产品与申请报告不一致;
2.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核查,同一车型的产品连续两次或一年内三次不合格;
3.存在爆炸、漏电、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
4.在天津市总量不足500辆的同型号产品正常运行期间,发生了两起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或在天津市推广应用了500多辆同型号产品,0.4%以上的产品存在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未按本通知规定在天津市推广应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六、 补充规定
(1) 本通知所引用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法规如有变更或调整,本通知将相应变更或调整。
(2) 天津市成立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前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津科高[2016]117号)同时废止。4月27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便对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更全面、更严格的规范管理,确保天津市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安全运行。
文件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车辆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搭建车辆实时监控平台,建立车辆信息管控机制,做好售后服务、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故应急处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等,确保产品一致性和安全可靠性,促进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应用。
所有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安全监管的通知》(工信部发〔2016〕377号)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规范安全使用环境,加强天津市新能源车推广应用的安全服务保障,现通知如下。
第一,新能源汽车制造商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是天津市推进新能源汽车产品应用、安全服务保障、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和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车辆的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并配合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具体而言,应满足以下条件:
(1) 依法取得在中国境内的销售许可证。
(2) 拥有完善的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包括:
1.生产企业需要通过在本市注册的汽车销售机构销售车辆。
2.本市有三家及以上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有两家及以上依法授权的二级及以上资质售后服务机构,分布在合理区域,且至少有一家为特许经营售后服务机构。为天津市内车辆提供24小时救援服务。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授权售后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的售后服务……
ituons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的维修车间和设备。
3.负责天津市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条件确认和配套的自用充电设施建设,并纳入其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
(3) 为车辆提供质量保证。生产企业应为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电机控制器等关键零部件提供质量保证。其中,乘用车制造商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的保修期(以先到者为准,下同),乘用车和特种车辆制造商应提供至少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期。
(4) 在天津推广应用的车辆实时监控。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工信部[2016]377号)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建立了覆盖天津市所有推广应用车辆的实时监控平台,并安排专人值守。2017年以来在天津生产的车辆,应在车辆初次登记前接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监测平台(以下简称“市监测平台”)。2017年之前生产的车辆应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接入“市政监控平台”。企业监测数据应保存不少于5年。
(五)天津市建立车辆信息管控机制。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其车辆在天津销售环节的管控,制定切实可行的管控方案,利用产品信息管理系统等信息技术,加强对天津各级销售企业销售信息的管理,并与销售企业共同对车辆信息推广应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确保上报的推广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
(六)建立安全和应急救援机制。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覆盖天津市所有车辆和动力电池的安全保障体系,建立由天津市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安全保障工作机制,明确专职安全责任人和安全保障队伍。建立车辆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长效工作机制,按照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检查和隐患调查。对在天津行驶不超过5000公里或6个月(以先到者为准)的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动力电池、线束和连接器等高压系统的检查和维护。建立覆盖车辆全生命周期的车辆安全操作档案。为车辆使用者提供系统、全面的安全培训。
(七)建立重大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完善的重大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应急预案,及时处理重大事故,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事故调查,向社会公布调查结果,并对天津市所有相关车辆进行隐患排查治理。
(八)建立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有能力调查车辆缺陷,依法组织对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履行召回义务。
(九)负责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利用。生产企业作为主要负责人,应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处置方案,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明确天津市回收处置责任单位和天津市存放地点,并按照《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回收技术政策(2015年版)》的相关要求进行回收处理。
(十)生产企业的承诺应当向甲方明确……
其销售和服务机构。
二是新能源汽车产品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推广应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获得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纳入2017年发布实施的《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或符合同等专项试验和标准要求。
(二)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新能源汽车的规定和标准。
(三)接入“市级监控平台”,可以实现实时数据交换。
(四)提供配套的自用充电设施。
(五)配备车辆安全操作和应急手册,以及车辆安全应急救援设备。
(六)符合国家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
三、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
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是指在天津市注册的使用新能源汽车开展租赁、出租车网络预订、通勤、邮政快递、物流、旅游、工程等业务的企业。经营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其从事的业务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二)建立覆盖拥有和运营的新能源汽车的远程监控平台,实现对整车、动力电池和驱动电机的实时监控。监测数据应保存不少于5年。运营企业应在车辆投入运营前完成监控平台系统建设和软硬件调试,并具备与车辆同步投入运营的条件。
(3) 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机制,制定重大事故(爆炸、火灾、漏电)应急预案,定期对其车辆进行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确保车辆安全使用。
(四)为承租人或者车辆乘员提供必要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
第四,工作流程
(1) 生产企业应向主管部门提交《天津市推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应用申请报告》(附件1)。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审核结果报六部门共同审议。经审核通过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将向社会发布。
(2)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生产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向主管部门报送《天津市上月新能源汽车月销量统计表》(见附件2)。
五、相关责任
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天津市关于新能源汽车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1) 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要求,诚信守法,对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的产品一致性、安全性、服务保障和应用信息负责。生产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经调查,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将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申请报告包含虚假信息;
2.未履行本通知关于生产企业责任和义务的有关规定;
(三)有取国家或者本市财政补贴的行为;
4在天津市推广应用车辆产品和《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检验,一年内连续三次或累计四次不合格;
5.爆炸、火灾、漏电等重大安全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未及时处理,造成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2) 新能源汽车产品
在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再享受天津市地方财政补贴,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生产企业责任。
1.实际产品与申请报告不一致;
2.经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一致性核查,同一车型的产品连续两次或一年内三次不合格;
3.存在爆炸、漏电、火灾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质量问题;
4.在天津市总量不足500辆的同型号产品正常运行期间,发生了两起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或在天津市推广应用了500多辆同型号产品,0.4%以上的产品存在非人类安全事故(爆炸、火灾、漏电等),未按本通知规定在天津市推广应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行为。
六、 补充规定
(1) 本通知所引用的国家和地方标准或法规如有变更或调整,本通知将相应变更或调整。
(2) 天津市成立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前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津科高[2016]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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