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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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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三亚市发布《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100%的停车位应当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道埋设、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等);新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但是,对于新建的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务区),停车位应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

已建成和在建的居民小区,自用停车位的充电设施应当100%改建或者符合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条件;特种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包括居住区公共停车场)要与实施旧区改造、车位改造和道路改造相结合,到2020年,10%以上的车位配备充电设施;

但原则上,在已在建的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2018年前应在30%以上的停车位配备充电设施。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城市地区,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设一个集中充电(换电)电站。在城际高速公路上,原则上每个集中充(换)电站的服务半径为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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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构建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网络,完善规范的充电服务运营体系,形成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运营服务保障体系,确保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5]73号)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琼发改教能[2016]2513号)精神,根据《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确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电动汽车上级电源相连的各类充电桩、充(换)用电站和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其中,充(换)用电站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和充换电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充电设施和分散式充电设施,其中集中式充电设施分为大型集中式充电设施、中型集中式充电设施。大型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占地独立、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拥有不少于16个充电车位或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1000千瓦的充(换)用电站和设施。中型集中充电设施是指占用独立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建设8个(含8个)至16个(不含16个)之间的充电停车位,或者充电设施总功率在500(含500)千瓦至1000(不含1000)千瓦之间的充(换)用电站,以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分散式充电设施是指不独立占地的各类充电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分类,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个人用户在拥有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充电桩,旨在为其私家车和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提供充电服务。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交环卫、公园等内部场所建设的充电桩、充(换)用电站和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服务区等独立地块规划建设的充电桩、充(换)用电站和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交通枢纽和公园景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布局规划、投资建设、,……

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充电设施规划是指导充电设施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电力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支撑。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该地区的“多规合一”,并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定期编制和公布。

第七条城市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衔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作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和建设的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规划,市级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应符合全省统一规划。

第八条城市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一标准”的原则,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通过联席会议、专题讨论、调研走访等机制和方式,及时做好路网规划、电力规划等工作,并做好衔接。

第九条规划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进行适当滚动调整,调整与省级规划挂钩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条充电设施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按照“自用(专用)为主、公用为辅、速度与速度相结合、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住宅自用充电设施和单位内停车场、公交、出租等专用站点为主体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辅以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建筑中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上的临时停车位。以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独立占用或建设的充(换)用电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设施,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其中:

(a) 居民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

(二)在办公室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

(4) 原则上,除占用独立区域的集中充(换)电站外,其他类型的充电设施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或与建筑物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配置要求:

各类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停车场(库),要严格执行《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规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的基础上增设充电设施。其中:

(a)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停车位至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电表箱、预留电力容量等);

新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但是,对于新建的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务区),停车位应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

(二) 现有停车场(库)应根据《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建设要求,按照统一规划预留安装条件、按需分期建设充电设施的原则,在现有停车泊位上增设充电设施。已建成和在建的居民小区,自用停车位的充电设施应当100%改建或者符合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条件;特种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包括居住区公共停车场)要与实施旧区改造、车位改造和道路改造相结合,到2020年,10%以上的车位配备充电设施;

但原则上,在已在建的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2018年前应在30%以上的停车位配备充电设施。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在城市地区,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设一个集中充电(换电)电站。在城际高速公路上,原则上每个集中充(换)电站的服务半径为50公里。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模式:

(a) 为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建停车位。根据充电设施的原则,供电线路必须敷设到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方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对收费设施的设置进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2) 已建成和在建住宅小区的自用停车位。根据电动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应用推广,供电部门应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包括高压自管小区)改造,按照“一表一车位”的模式,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包括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停车位)的配套供电设施进行扩容改造,每个停车位应配备适当容量的电能表,支持电网改造的成本应纳入输电和配电价格的总体核算。

(三) 已建成和在建的专用和公共停车位(包括住宅区的公共停车位)。各物业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委托(联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供电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充电车位改造并开展运营,允许运营企业收取一定的充电服务费。供电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用户充电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后的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能力。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海南省和三亚市的相关标准,并在安装施工时与燃油车停放场所隔离。

第十四条新建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安装建设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等。;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1) 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备案、审批和报建手续。

(2) 特殊充电设施。不对外经营、不需要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和相关报建手续;

不对外经营但额外占用面积的项目,应在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展改革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3) 公共充电设施。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展改革局办理备案手续。其中,需要新增用地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的建设申请手续。

(四)大型集中充(换)用电站。需向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具体程序按照《海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五)非对外经营而是对外经营的充电设施,应当到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区发展改革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内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用电站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收费(置换)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备案:

(a)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适用于新建独立用地项目)。

(2) 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三)工程设计(包括设备配置清单和设施服务能力)。

(四)履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承诺。

(5)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电报传输要求:

(1) 自用充电设施。居民在住宅小区内有自己的固定停车位或经停车位所有者同意,并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场内安装充电设施。居民或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充电设施企业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缆安装手续,社区业委会和物业应支持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费;

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产权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供电部门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

(2) 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需要增容的,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安装,供电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 集中充电(更换)电站。产权单位应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接入安装,供电部门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含居民区公共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进行安装,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项目的竣工图,或在停车场标明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近日,三亚市发布《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新建住宅小区,100%的停车位应当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道埋设、电表箱、电力容量预留等);新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但是,对于新建的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务区),停车位应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

已建成和在建的居民小区,自用停车位的充电设施应当100%改建或者符合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条件;特种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包括居住区公共停车场)要与实施旧区改造、车位改造和道路改造相结合,到2020年,10%以上的车位配备充电设施;

但原则上,在已在建的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2018年前应在30%以上的停车位配备充电设施。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城市地区,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设一个集中充电(换电)电站。在城际高速公路上,原则上每个集中充(换)电站的服务半径为50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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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规范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构建布局合理的充电设施网络,完善规范的充电服务运营体系,形成便捷高效的电动汽车运营服务保障体系,确保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动汽车的普及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2015]73号)和《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琼发改教能[2016]2513号)精神,根据《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确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与电动汽车上级电源相连的各类充电桩、充(换)用电站和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其中,充(换)用电站包括充电站、换电站和充换电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包括集中式充电设施和分散式充电设施,其中集中式充电设施分为大型集中式充电设施、中型集中式充电设施。大型集中充电设施是指与上级电源相连,占地独立、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拥有不少于16个充电车位或充电设施总功率不低于1000千瓦的充(换)用电站和设施。中型集中充电设施是指占用独立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建设8个(含8个)至16个(不含16个)之间的充电停车位,或者充电设施总功率在500(含500)千瓦至1000(不含1000)千瓦之间的充(换)用电站,以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分散式充电设施是指不独立占地的各类充电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充电设施按照服务对象分类,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是指个人用户在拥有自有产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的充电桩,旨在为其私家车和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提供充电服务。

(2) 专用充电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交环卫、公园等内部场所建设的充电桩、充(换)用电站和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

(3) 公共充电设施是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居民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站、高速服务区等独立地块规划建设的充电桩、充(换)用电站和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交通枢纽和公园景点。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布局规划、投资建设、,……

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六条充电设施规划是指导充电设施建设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电力建设和新能源汽车发展的重要支撑。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该地区的“多规合一”,并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同步定期编制和公布。

第七条城市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衔接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作为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和建设的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规划,市级充电设施建设规划应符合全省统一规划。

第八条城市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统一标准”的原则,将充电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通过联席会议、专题讨论、调研走访等机制和方式,及时做好路网规划、电力规划等工作,并做好衔接。

第九条规划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进行适当滚动调整,调整与省级规划挂钩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开发布。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条充电设施建设的原则和要求:

按照“自用(专用)为主、公用为辅、速度与速度相结合、分类实施”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住宅自用充电设施和单位内停车场、公交、出租等专用站点为主体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辅以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包括城市公共建筑中的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上的临时停车位。以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独立占用或建设的充(换)用电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设施,建立全市统一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其中:

(a) 居民区建设自用充电设施,以慢充为主。

(二)在办公室建设专用充电设施。

(三)在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场、公路服务区、加油站和具备停车条件的道路上,建设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的公共充电设施。

(4) 原则上,除占用独立区域的集中充(换)电站外,其他类型的充电设施利用停车场(位)等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充电设施建设,或与建筑物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配置要求:

各类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停车场(库),要严格执行《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规定的建设要求,支持在最低配建比例的基础上增设充电设施。其中:

(a) 新建住宅小区,建设停车位至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筑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道和电表箱、预留电力容量等);

新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具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安条件的停车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但是,对于新建的高速公路加油站(服务区),停车位应100%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施工安装条件。

(二) 现有停车场(库)应根据《三亚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确定的建设要求,按照统一规划预留安装条件、按需分期建设充电设施的原则,在现有停车泊位上增设充电设施。已建成和在建的居民小区,自用停车位的充电设施应当100%改建或者符合充电设施的建设安装条件;特种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包括居住区公共停车场)要与实施旧区改造、车位改造和道路改造相结合,到2020年,10%以上的车位配备充电设施;

但原则上,在已在建的高速公路加油(气)站(服务区),2018年前应在30%以上的停车位配备充电设施。市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3) 在城市地区,原则上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应建设一个集中充电(换电)电站。在城际高速公路上,原则上每个集中充(换)电站的服务半径为50公里。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模式:

(a) 为建设项目新建或扩建停车位。根据充电设施的原则,供电线路必须敷设到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和充电设施的安装位置和用电量,制定公共停车位供电设施建设方案。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项目施工图时,应当对收费设施的设置进行强制性标准审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2) 已建成和在建住宅小区的自用停车位。根据电动汽车的发展规划和应用推广,供电部门应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结合老旧小区(包括高压自管小区)改造,按照“一表一车位”的模式,对专用固定停车位(包括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停车位)的配套供电设施进行扩容改造,每个停车位应配备适当容量的电能表,支持电网改造的成本应纳入输电和配电价格的总体核算。

(三) 已建成和在建的专用和公共停车位(包括住宅区的公共停车位)。各物业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或委托(联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和供电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充电车位改造并开展运营,允许运营企业收取一定的充电服务费。供电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和用户充电需求,做好产权分界点后的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能力。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符合海南省和三亚市的相关标准,并在安装施工时与燃油车停放场所隔离。

第十四条新建充电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并按照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安装建设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等。;支持创新投资建设模式。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建设审批要求:

(1) 自用充电设施。建设项目不需要办理备案、审批和报建手续。

(2) 特殊充电设施。不对外经营、不需要新增用地面积的项目,无需办理备案、审批和相关报建手续;

不对外经营但额外占用面积的项目,应在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展改革局办理备案手续,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3) 公共充电设施。需向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展改革局办理备案手续。其中,需要新增用地的项目需要办理相关的建设申请手续。

(四)大型集中充(换)用电站。需向省发展改革委办理备案手续,具体程序按照《海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并办理相关报建手续。

(五)非对外经营而是对外经营的充电设施,应当到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区发展改革局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个人在自己的停车库、停车位、住宅小区、单位现有停车位内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时,不需要同时办理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充(换)用电站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收费(置换)设施投资建设企业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备案:

(a)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适用于新建独立用地项目)。

(2) 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三)工程设计(包括设备配置清单和设施服务能力)。

(四)履行强制性国家标准承诺。

(5)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电报传输要求:

(1) 自用充电设施。居民在住宅小区内有自己的固定停车位或经停车位所有者同意,并在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固定停车场内安装充电设施。居民或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委托的充电设施企业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缆安装手续,社区业委会和物业应支持配合建设,物业不得借机收费;

非居民充电设施用电,产权单位应当向供电部门申请办理电报安装手续。供电部门应在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准。

(2) 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需要增容的,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安装,供电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3) 集中充电(更换)电站。产权单位应向当地供电部门申请接入安装,供电部门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含居民区公共停车场)等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应当配合充电设施建设企业进行安装,及时提供相关建筑、设施、设备项目的竣工图,或在停车场标明供电位置和埋地管道走向,配合确定充电设施配电箱、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和供电方向,并指定专人配合现场勘察施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收费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提供现场秩序维护、卫生等服务,并可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协商约定各自的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业主应认真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安装和施工自用充电设施的施工人员应具有电工专业资格。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和集中充(换)用电站的安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电力设施总承包资质(修理、试验)或电力建设总承包资质,并配备相应专业水平的项目经理。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施工验收要求。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对充电设施的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其中:外部运营的充电设施:

(a) 除大型集中充(换)用电站外,其他外部运营充电设施原则上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或区财政、科技、、,住房和城市建设,也可以受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展改革局委托组织验收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供电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二)大型集中充(换)用电站,原则上由省发改委组织验收,或由省发改委委托省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组织验收,供电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设置,并设置清晰的充电设施标识,包括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名称;

充电设施的外观应符合三亚的形象。

第四章运维管理

第二十五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确保用户正常安全充电。

第二十六条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当将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与私人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居住区或办公场所的用户实施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所有外部充电设施应由有资质的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并为充电设施提供维护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八条境外经营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建设的数据采集和信息通信要求。为外部运营和非外部运营而建造的充电设施改为外部运营。如果它们不符合平台的要求,则必须在运行前对其进行重建。

第二十九条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分类指导,鼓励充电设施所有者将其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并为充电设施提供维护等配套服务;对于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具有充电设施运营资质的第三方企业运营管理,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汽车分时企业合作,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充电设施整体效率。

第三十条鼓励依托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充分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充电设施之间的能源和信息交互,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通过“互联网+充电设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打造具有三亚特色的APP,为用户提供收费导航、状态查询、收费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

第三十一条用户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充电设施获得充电服务,通过购买获得充电设施所有权,通过租赁获得充电设施使用权。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与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权属。

第三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入:

(1) 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充电服务,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 需要建立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并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充换电数据可以共享,充电设施可以接入省、市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互联互通。

(3) 遵守国家、省、本市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根据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

(4) 在本市拥有必要的运营场所,拥有8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运维技术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作业区桩群规模的要求。

(5)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经营企业承诺不将充电设施违规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a)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或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年龄、身份证号、聘用合同等)。

(五)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六)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总功率不低于1500KW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的承诺书。

(7) 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接入资格:

(1) 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标准。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信用评级差,破产,在充电设施的运营和服务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公共充电设施长期不向公众开放的。

(4) 未能忠实履行入境时承诺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系统,搭建充电设施动态监控和智能服务平台,实现充电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公共和私人充电设施的基础数据应接入充电设施信息平台。

(二)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其中,充电设施内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者校准。支持引入保险机制。

(3) 充电设施应支持公交卡、银联卡、移动支付、信用卡支付等一种或多种充电支付方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督和用户监督。

(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提供直观简洁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充电设施租赁期满或者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向供电部门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设施。其中,充电设施对外经营经备案批准后,应向原备案和……

批准部门取消。拆除作业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充电专用停车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和电动汽车专用标志。交警部门应配合专用充电车位的车主发出提醒和挪车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使用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充电设施。

第三十九条充电设施信息平台负责充电设施公共数据的收集、充电行业信息的统计和监测;协调和监督收费交易,并提供交易结算和相关服务;负责国外运营企业的注册及相应管理,向社会发布公共充电设施信息,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与转让、费用结算等服务;为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和安全监管提供支持。

第四十条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充电设施信息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支持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和全市新能源汽车分时服务平台,实现平台对接和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由市科工信局以委托或招标的形式进行监管,第三方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设立充电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充电市场管理委员会)。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成立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充电设施运营商、供电部门、重要充电设施用户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并根据类别选择代表,并根据市场参与者的类别实施投票机制,平台不允许任何报酬。充电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经审批后执行,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四十三条充电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动汽车充电市场相关事宜,监督管理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等。,配合市有关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统一设计和建设标准,统一运营和服务规范,促进资源整合与协同,推动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做好“服务到底”。

第四十四条充电设施信息平台不受市场主体干预,接受充电市场管理委员会和政府的监督。其主要收入为注册费、年费、交易费和信息服务费,利润原则上不超过8%。具体收费由收费市场管理委员会商定,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批准。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负责制定本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管理办法;

负责全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审批和动态管理,负责全市新增用地集中充电站的备案验收;负责组建充电市场管理委员会,促进充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充电设施财政支持政策;参与本市充电设施的电价和充电服务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并纳入全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系统平台建设;负责协调推动本市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普及和应用以及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推进充电设施制造,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充电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充电设施财政奖补资金的落实,明确奖补标准、奖补范围,监督奖补资金使用。

第四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的供应。

第四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研究发布《三亚市建筑、停车场、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标准;负责指导城市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的衔接;负责各类建筑新建、扩建充电设施的监督审查,指导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审查、规划和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业主)积极配合充电企业,协调停车场业主落实充电配套设施改革任务;全力配合推进物业小区供电抄表收费到户工程的实施。

第五十条市商务局应当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督促本市具有自用产权的加油站(服务区)落实充电设施的配置和建设;指导申报新建加油站的企业按程序同时申报充(换)用电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

第五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督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汽车站和首末站落实充电设施的配置和建设。

第五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研究制定充电设施电价和充电服务指导价;逐步推行充电设施分时电价政策。

第五十三条三亚市供电局: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研究制定充电设施接入申报流程和服务规定,确保电网接入和电力供应;

带头负责向家庭供电抄表和充电。收费设施建设企业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提供现场秩序维护、卫生等服务,并可与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协商约定各自的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充电设备、接口、安全、通信协议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二十二条充电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业主应认真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安装和施工自用充电设施的施工人员应具有电工专业资格。专用充电设施、公共充电设施和集中充(换)用电站的安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电力设施总承包资质(修理、试验)或电力建设总承包资质,并配备相应专业水平的项目经理。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施工验收要求。

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完成对充电设施的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的验收,以及与车辆充电接口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其中:外部运营的充电设施:

(a) 除大型集中充(换)用电站外,其他外部运营充电设施原则上由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市或区财政、科技、、,住房和城市建设,也可以受市发展改革委或区发展改革局委托组织验收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供电部门应当给予技术指导。

(二)大型集中充(换)用电站,原则上由省发改委组织验收,或由省发改委委托省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管理组织验收,供电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充电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统一标准设置,并设置清晰的充电设施标识,包括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名称;

充电设施的外观应符合三亚的形象。

第四章运维管理

第二十五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应当负责为用户提供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运营管理等一系列服务,确保用户正常安全充电。

第二十六条电动汽车制造商应当将充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在与私人用户签订车辆销售合同之前,必须自行或委托充电设施建设企业为居住区或办公场所的用户实施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

第二十七条所有外部充电设施应由有资质的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并为充电设施提供维护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八条境外经营的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建设的数据采集和信息通信要求。为外部运营和非外部运营而建造的充电设施改为外部运营。如果它们不符合平台的要求,则必须在运行前对其进行重建。

第二十九条加强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分类指导,鼓励充电设施所有者将其委托给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统一管理。对于公共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运营管理,并为充电设施提供维护等配套服务;对于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鼓励具有充电设施运营资质的第三方企业运营管理,鼓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与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收益共享的合作模式。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加强与新能源汽车分时企业合作,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充电设施整体效率。

第三十条鼓励依托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充分融合互联网、物联网、智能交通、大数据等技术,实现充电设施之间的能源和信息交互,电动汽车和智能电网通过“互联网+充电设施”提高充电服务的智能化水平。鼓励围绕用户需求打造具有三亚特色的APP,为用户提供收费导航、状态查询、收费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拓展增值服务。

第三十一条用户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充电设施获得充电服务,通过购买获得充电设施所有权,通过租赁获得充电设施使用权。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应当与产权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充电设施权属。

第三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入:

(1) 需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注册经营范围包括经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或充电服务,实收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2) 需要建立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能够有效管理和监控其充电设施,收集和存储充电和运营数据,并具有数据输出功能和数据输出接口;

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充换电数据可以共享,充电设施可以接入省、市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实现充电设施互联互通。

(3) 遵守国家、省、本市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根据用户需求,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和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

(4) 在本市拥有必要的运营场所,拥有8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运维技术人员,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和维护(其中注册电工不少于3名,高压电工不少于2名),专职运维团队应满足设施作业区桩群规模的要求。

(5) 有健全的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经营企业承诺不将充电设施违规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第三十三条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申请准入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a)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或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少于3年。

(4) 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专职技术人员信息(包括姓名、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年龄、身份证号、聘用合同等)。

(五)充电设施运行管理制度。

(六)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总功率不低于1500KW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的承诺书。

(7) 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接入资格:

(1) 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对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标准。

(2)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信用评级差,破产,在充电设施的运营和服务中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

(三)公共充电设施长期不向公众开放的。

(4) 未能忠实履行入境时承诺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1) 企业应建立充电运营管理系统,搭建充电设施动态监控和智能服务平台,实现充电过程中的安全监控、数据采集等相关管理。公共和私人充电设施的基础数据应接入充电设施信息平台。

(二)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充电设施的维修保养,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运行。其中,充电设施内的计量器具应当依法检定或者校准。支持引入保险机制。

(3) 充电设施应支持公交卡、银联卡、移动支付、信用卡支付等一种或多种充电支付方式,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企业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服务投诉处理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监督和用户监督。

(五)在充电设施的明显位置,提供直观简洁的使用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充电设施租赁期满或者不再使用的,充电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企业应当向供电部门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充电设施。其中,充电设施对外经营经备案批准后,应向原备案和……

批准部门取消。拆除作业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充电专用停车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和电动汽车专用标志。交警部门应配合专用充电车位的车主发出提醒和挪车的通知。

第三十八条充电设施使用者应当按照充电设施使用规定,安全规范使用充电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移动充电设施。

第三十九条充电设施信息平台负责充电设施公共数据的收集、充电行业信息的统计和监测;协调和监督收费交易,并提供交易结算和相关服务;负责国外运营企业的注册及相应管理,向社会发布公共充电设施信息,提供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与转让、费用结算等服务;为政府部门的市场监管和安全监管提供支持。

第四十条专用和公共充电设施应当将充电信息数据接入充电设施信息平台,鼓励自用充电设施逐步接入。支持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和全市新能源汽车分时服务平台,实现平台对接和资源共享。

第四十一条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由市科工信局以委托或招标的形式进行监管,第三方企业负责充电设施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设立充电设施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充电市场管理委员会)。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成立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充电设施运营商、供电部门、重要充电设施用户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并根据类别选择代表,并根据市场参与者的类别实施投票机制,平台不允许任何报酬。充电市场管理委员会的审查结果经审批后执行,充电设施主管部门可以行使否决权。

第四十三条充电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讨论交易机构的章程、交易和运营规则,协调电动汽车充电市场相关事宜,监督管理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等。,配合市有关部门严格充电设施产品准入管理,统一设计和建设标准,统一运营和服务规范,促进资源整合与协同,推动商业和服务模式创新,做好“服务到底”。

第四十四条充电设施信息平台不受市场主体干预,接受充电市场管理委员会和政府的监督。其主要收入为注册费、年费、交易费和信息服务费,利润原则上不超过8%。具体收费由收费市场管理委员会商定,报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批准。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四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充电设施建设,统筹协调充电设施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做好衔接;负责制定本市充电设施专项规划和管理办法;

负责全市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审批和动态管理,负责全市新增用地集中充电站的备案验收;负责组建充电市场管理委员会,促进充电设施健康有序发展;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充电设施财政支持政策;参与本市充电设施的电价和充电服务费管理。

第四十六条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建立充电设施信息平台,并纳入全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系统平台建设;负责协调推动本市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普及和应用以及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推进充电设施制造,提高产品质量,推动充电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四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充电设施财政奖补资金的落实,明确奖补标准、奖补范围,监督奖补资金使用。

第四十八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将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的供应。

第四十九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研究发布《三亚市建筑、停车场、居民小区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标准;负责指导城市充电设施建设与城乡规划的衔接;负责各类建筑新建、扩建充电设施的监督审查,指导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场(库)充电设施的审查、规划和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业主)积极配合充电企业,协调停车场业主落实充电配套设施改革任务;全力配合推进物业小区供电抄表收费到户工程的实施。

第五十条市商务局应当在安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督促本市具有自用产权的加油站(服务区)落实充电设施的配置和建设;指导申报新建加油站的企业按程序同时申报充(换)用电站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

第五十一条市交通运输局:督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的汽车站和首末站落实充电设施的配置和建设。

第五十二条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负责研究制定充电设施电价和充电服务指导价;逐步推行充电设施分时电价政策。

第五十三条三亚市供电局:负责充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研究制定充电设施接入申报流程和服务规定,确保电网接入和电力供应;

带头负责向家庭供电抄表和充电。第五十四条市规划局、市旅游委、市局、市科技产业发展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三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分局消防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符合行业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备案审批流程,加快处理速度,并在承诺的处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要在财政、税收、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积极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第五十六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的土地政策支持:

(1) 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应通过租赁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桩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使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如果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如果用地性质为经营用地,将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根据协议的相关规定,协议可以用于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2) 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土地利用政策,明确充电设施建设土地要求,并在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

(3) 将具有独立用地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国有建设用地可利用情况,优先供地。鼓励共建汽车加气站、电动汽车充(换)用电站等清洁能源汽车服务设施,引导企业按程序申请共建。

(四)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优先考虑;

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以租赁和托管的形式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

(5) 鼓励在各类建筑现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市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十七条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1) 符合补贴条件的充电设施,可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中央和海南省财政补贴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

(2) 对充电设施、信息平台设备和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的投入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并设定补贴上限。对平台运营中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每年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并设定补贴上限。

(三)对外运营并接入市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按照运营阶段的收费金额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标准和流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对充电设施给予价格支持。

(a) 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的用电量,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量”电价,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地实行电价分类。其中,自用充电设施实行居民电价;专用和公共停车位(包括居民区公共停车位)的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工、商、他用电”电价。

(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和置换服务费的上限由市物价局制定。2020年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相邻高速公路公共收费设施服务费标准上限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

(5) 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向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收取物业实际电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充电设施施工企业收取电价。

发布《建筑(停车场)项目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监督指导充电设施和配套供电设施与新建项目同步设计建设和既有建筑改造。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所有人)拒绝同步设计建设,或者按照规定时限和配套原则完成车位改造任务,或者阻碍充电设施建设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第六十条鼓励和促进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的有效整合,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同步推进充电设施项目一体化建设;

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PPP)合作,通过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各类投资者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

第六十一条拓宽融资渠道。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和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充电设施发展,研究制定发行充电设施公司债券等措施,适时推出充电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

第六十二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定和绩效范围。

第六十三条供电部门应当为充电设施的安装建设提供电网接入支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并为充电设施提供足够的电力供应和接入便利。配套电网产权的分界点是充电基础设施土地产权的“分界线红线”。供电部门负责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资产全部纳入有效资产。

第六十四条供电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手续,为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

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制定充电设施安装业务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安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项目设计和审查、供电合同签署和竣工验收等电力安装程序,并每季度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该服务区充电设施的安装数据。

第六十五条建立严格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设施供电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和不规范建设的查处力度,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商和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明确充电设施供电和消防的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监督检查细则,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供电部门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要求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对供电部门服务不符合规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违规用电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的具体适用由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市规划局、市旅游委、市局、市科技产业发展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三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分局消防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符合行业规划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备案审批流程,加快处理速度,并在承诺的处理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要在财政、税收、土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积极利用现有场馆设施建设充电设施。

第五十六条对充电设施建设的土地政策支持:

(1) 充电桩原则上不征用土地,应通过租赁或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建设。充电桩场地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使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可以按照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要求使用土地,并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如果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新建充电站,如果用地性质为经营用地,将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办理供地手续;

根据协议的相关规定,协议可以用于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手续。

(2) 将充电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国家支持充电设施建设的土地利用政策,明确充电设施建设土地要求,并在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

(3) 将具有独立用地的集中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共设施经营网点用地范围,根据加油站供地方式和国有建设用地可利用情况,优先供地。鼓励共建汽车加气站、电动汽车充(换)用电站等清洁能源汽车服务设施,引导企业按程序申请共建。

(四)新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予以优先考虑;允许土地使用权人以租赁和托管的形式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

(5) 鼓励在各类建筑现有停车场、公交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场所建设充电设施,市政府应协调相关单位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申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五十七条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充电设施建设:

(1) 符合补贴条件的充电设施,可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积极支持中央和海南省财政补贴资金和专项建设资金。

(2) 对充电设施、信息平台设备和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用的投入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并设定补贴上限。对平台运营中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每年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并设定补贴上限。

(三)对外运营并接入市充电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按照运营阶段的收费金额给予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标准和流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

第五十八条对充电设施给予价格支持。

(a) 对直接向电网运营企业申报的运营集中充(换)电设施的用电量,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量”电价,2020年前暂免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所在地实行电价分类。其中,自用充电设施实行居民电价;

专用和公共停车位(包括居民区公共停车位)的充电设施用电,实行“工、商、他用电”电价。

(3)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低功率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和置换服务费的上限由市物价局制定。2020年后,结合充换电设施服务市场的发展,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相邻高速公路公共收费设施服务费标准上限按照省物价局制定的价格执行。

(5) 物业服务企业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向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收取物业实际电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充电设施施工企业收取电价。

发布《建筑(停车场)项目配套充电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监督指导充电设施和配套供电设施与新建项目同步设计建设和既有建筑改造。物业服务企业(停车场所有人)拒绝同步设计建设,或者按照规定时限和配套原则完成车位改造任务,或者阻碍充电设施建设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并扣减相关企业和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评分。

第六十条鼓励和促进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站、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各类公共资源的有效整合,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同步推进充电设施项目一体化建设;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PPP)合作,通过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各类投资者在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营充电设施、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和智能服务平台。

第六十一条拓宽融资渠道。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方式,加快建立包括财政投资和社会资本投资在内的多层次担保体系和政府引导基金,支持充电设施发展,研究制定发行充电设施公司债券等措施,适时推出充电设施资产证券化产品。

第六十二条为鼓励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本市重点用能单位充电设施相应能耗不纳入年度考核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充电设施碳排放不纳入年度核定和绩效范围。

第六十三条供电部门应当为充电设施的安装建设提供电网接入支持,将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的建设和改造纳入配电网专项规划,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改造,并为充电设施提供足够的电力供应和接入便利。配套电网产权的分界点是充电基础设施土地产权的“分界线红线”。供电部门负责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联网工程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应资产全部纳入有效资产。

第六十四条供电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简化手续,为电力扩容等审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

做好服务和宣传工作,制定充电设施安装业务指南,明确各类充电设施的安装资料提交、供电方案协议签署、受电项目设计和审查、供电合同签署和竣工验收等电力安装程序,并每季度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该服务区充电设施的安装数据。

第六十五条建立严格的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制度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充电设施供电环节的监管,加大对用户私接线、违规用电和不规范建设的查处力度,督促充电设施运营商和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明确充电设施供电和消防的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监督检查细则,加强消防监督检查。供电部门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要求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对供电部门服务不符合规定、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和个人违规用电等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依法依规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的具体适用由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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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特写:这里是低速电动车天堂,不严查且放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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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前四月新能源汽车产销量分析,上半年或将持续缓速增长

4月份,新能源汽车整体的产销量分别为37360辆和34361辆,销量同比去年4月31772辆增长79,环比今年3月33015辆增长102,前四月累计同比增长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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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mo无人驾驶车队行驶里程超300万英里

Waymo昨天在Twitter上宣布,公司的无人驾驶车队已经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超过了300万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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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标准将出台,助力电池产业发展

5月9日,全国燃料电池及液流电池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会议在如皋经济技术开发区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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