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天津市财政、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继续执行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
《办法》规定,对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天津销售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专用车、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地方财政补贴,2017年首次注册(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本办法补贴范围)。其中,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在天津按国家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在天津按全国财政补贴标准2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制造商和经销商应按照扣除两级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
《办法》规定,申请地方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自本市首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自首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个人用户不得将其汽车转让给非个人用户。在非个人用户存在期间,所购车辆在2年内不得转让。
原公告如下: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总体安排,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特种车辆以及首次在本市销售注册的车辆,纳入国家自2017年起发布实施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符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的规定。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本办法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是指城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贴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区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管理和发放。
市工信委负责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和产品管理,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请,并会同区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地方补贴申请。其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个人车辆的审核,非租赁车辆由购车单位注册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租赁车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审核……
汽车购买单位注册地。
第五条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对象为消费者。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车辆销售、开票、上牌等事项,并接入市级监测平台,实现车辆监测数据的实时交换。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申请补贴,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工作专用车除外)。对当年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年度驾驶证执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按照扣除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
第七条新能源乘用车和特种车辆地方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
新能源公交车的地方补贴标准为上述国家补贴标准的25%(附件1)。
每辆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汽车指导价的50%。按照上述补贴标准计算的超额部分,相应减少当地补贴金额。天津市外省市汽车制造企业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我市地方补贴额度核定时,从企业所在地现行政策规定的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中扣除。
第八条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补贴,非租赁单位购买新能源车辆,由购车单位所在地区财政补贴。租赁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和所在区汽车单位按各50%的比例进行补贴。
第九条个人用户购车的年度补贴不得超过2辆。非个人用户购车补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辆,每年购车超过10辆的,应在购车前向市工信委提出大规模购车申请,说明购车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大型购车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地方补贴。
第十条申请地方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自本市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自首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个人用户不得将其汽车转让给非个人用户。在非个人用户存在期间,所购车辆在2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地方财政补贴申报的主体。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地方补贴。未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乘用车、专用车、客车等车型,授权唯一在本市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负责申请地方补贴,并作为生产企业的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附件2)。授权期间,被授权销售企业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原被授权企业和新被授权企业应当共同申请变更,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附件3)。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每两个月上报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受理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当期地方补贴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a)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信息表(附件5);
(三)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证明;
(四)购车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车的个人身份证;
(五)非个人用户车辆(运营专用车除外)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信息汇总表和累计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证明材料(附件6);
(六)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附件7);
(七)申请地方补贴信息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8)。
上述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查职责分工,分别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审核结果和拟发放补贴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将补贴意见分别通知市、区财政局无异议,市、区金融局据此拨付地方补贴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的有关规定,不具备申报地方财政补贴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地方补贴。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会同申请人确保申请材料准确、完整、规范。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时限的车辆将延迟兑现补贴资金。对连续两次或一年内三次申请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的申请人,暂停受理三个周期的申请。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接受地方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取地方补贴等违法行为,造成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火灾、漏电未及时处理,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车辆在获得地方财政补贴后长期闲置,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除相应的财政补贴,根据情节轻重,将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商标型号。
第十七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已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违法,并作出处罚决定,其在天津的涉案车辆将同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117号)同时废止。
2017年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1) 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车辆功率×单位功率补贴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率/节油水平),如下:
(2) 新能源公交车技术要求。
1.单位负荷能耗(Egg)不高于0.24Wh/km kg。
2.纯电动公交车(不包括快速充电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连续行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定速法)。
3.蓄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的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高于85Wh/kg,快充纯电客车的快充率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的节油率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1) 新能源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乘用车如下:
(2) 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的最高速度不低于100公里/小时。。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补贴比120Wh/kg高1.1倍。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根据整车整备质量(m)的不同,工况下每百公里的功耗(y)应满足以下要求:当m≤1000kg时,y≤0.014×m+0.5;
10001600kg时,Y≤0.005×m+13.7。
4.纯电动续航里程小于80km的B状态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油耗(不包括电能转换油耗)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常规油耗的相应限值相比,低于70%。纯电动续航里程大于或等于8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级100公里功耗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特种车辆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a) 新能源卡车和特种车辆以提供行驶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存储容量为基础,采取超额补贴的方式,具体如下:
(2) 新能源卡车和特种车辆的技术要求。
1.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小于90Wh/kg。
2.纯电动卡车和运输专用车的单位负荷能耗(Egg)不高于0.5瓦时/km kg,其他纯电动专用车的每吨和百公里能耗(根据测试质量)不超过13千瓦时。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1)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标准如下:
(2) 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6000元/kW的燃料细胞系统额定功率进行补贴。
2.纯电燃料电池汽车的续航里程不得小于300公里。4月28日,天津市财政、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发布《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7年继续执行天津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政策。
《办法》规定,对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天津销售的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专用车、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给予地方财政补贴,2017年首次注册(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本办法补贴范围)。其中,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在天津按国家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新能源公交车在天津按全国财政补贴标准25%给予地方财政补助。制造商和经销商应按照扣除两级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
《办法》规定,申请地方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自本市首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自首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个人用户不得将其汽车转让给非个人用户。在非个人用户存在期间,所购车辆在2年内不得转让。
原公告如下: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总体安排,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特种车辆和首次在本市销售注册的车辆……
自2017年起由国家颁布实施,符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天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的规定。财政资金购买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本办法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是指城市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贴我市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和区财政局分别负责市、区新能源汽车补贴的管理和发放。
市工信委负责天津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推广应用和产品管理,受理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申请,并会同区工信主管部门审核地方补贴申请。其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个人车辆的审核,非租赁车辆由购车单位注册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租赁车辆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与购车单位注册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共同审核。
第五条地方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对象为消费者。申请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应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车辆销售、开票、上牌等事项,并接入市级监测平台,实现车辆监测数据的实时交换。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申请补贴,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工作专用车除外)。对当年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应在达标后申请补贴,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年度驾驶证执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按照扣除国家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
第七条新能源乘用车和特种车辆地方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
新能源公交车的地方补贴标准为上述国家补贴标准的25%(附件1)。
每辆新能源汽车,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高于汽车指导价的50%。按照上述补贴标准计算的超额部分,相应减少当地补贴金额。天津市外省市汽车制造企业推广的新能源汽车,在我市地方补贴额度核定时,从企业所在地现行政策规定的地方各级财政补贴中扣除。
第八条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财政补贴,非租赁单位购买新能源车辆,由购车单位所在地区财政补贴。租赁单位购买新能源汽车,由市和所在区汽车单位按各50%的比例进行补贴。
第九条个人用户购车的年度补贴不得超过2辆。非个人用户购车补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辆,每年购车超过10辆的,应在购车前向市工信委提出大规模购车申请,说明购车用途。未按规定履行大型购车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地方补贴。
第十条申请地方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自本市首次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跨省(市、自治区)转让。自首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个人用户不得将其汽车转让给非个人用户。在非个人用户存在期间,所购车辆在2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章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地方财政补贴申报的主体。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地方补贴。未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乘用车、专用车、客车等车型,授权唯一在本市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负责申请地方补贴,并作为生产企业的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附件2)。授权期间,被授权销售企业发生变更的,生产企业、原被授权企业和新被授权企业应当共同申请变更,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附件3)。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每两个月上报一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在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受理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当期地方补贴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a) 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4);
(二)天津市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信息表(附件5);
(三)车辆销售发票、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证明;
(四)购车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购车的个人身份证;
(五)非个人用户车辆(运营专用车除外)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信息汇总表和累计里程达到3万公里的证明材料(附件6);
(六)申报单位银行账户存根表(附件7);
(七)申请地方补贴信息真实性的承诺书(附件8)。
上述材料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第十三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查职责分工,分别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审核结果和拟发放补贴金额,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将补贴意见分别通知市、区财政局无异议,市、区金融局据此拨付地方补贴资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的有关规定,不具备申报地方财政补贴条件的生产企业和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不再享受地方补贴。
第十五条生产企业会同申请人确保申请材料准确、完整、规范。申请材料超过规定时限的车辆将延迟兑现补贴资金。对连续两次或一年内三次申请材料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的申请人,暂停受理三个周期的申请。
第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接受地方补贴的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如发现车辆信息与申报材料不符,车辆产品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符,提供虚假技术参数和销售信息,取地方补贴等违法行为,造成爆炸等重大安全事故,火灾、漏电未及时处理,产品质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车辆在获得地方财政补贴后长期闲置,一经查实,将收回或扣除相应的财政补贴,根据情节轻重,将暂停地方补贴,取消商标型号。
第十七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已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违法,并作出处罚决定,其在天津的涉案车辆将同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117号)同时废止。
2017年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1) 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标准。
补贴金额=车辆功率×单位功率补贴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率/节油水平),如下:
(2) 新能源公交车技术要求。
1.单位负荷能耗(Egg)不高于0.24Wh/km kg。
2.纯电动公交车(不包括快速充电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的连续行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定速法)。
3.蓄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的比例(m/m)不高于20%。
4.非快充纯电动客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高于85Wh/kg,快充纯电客车的快充率高于3C,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的节油率高于40%。
二、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1) 新能源推广应用补贴标准……
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包括增程)乘用车如下:
(2) 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的最高速度不低于100公里/小时。。
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补贴比120Wh/kg高1.1倍。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根据整车整备质量(m)的不同,工况下每百公里的功耗(y)应满足以下要求:当m≤1000kg时,y≤0.014×m+0.5;10001600kg时,Y≤0.005×m+13.7。
4.纯电动续航里程小于80km的B状态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油耗(不包括电能转换油耗)与现行国家标准中常规油耗的相应限值相比,低于70%。纯电动续航里程大于或等于8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级100公里功耗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特种车辆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a) 新能源卡车和特种车辆以提供行驶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存储容量为基础,采取超额补贴的方式,具体如下:
(2) 新能源卡车和特种车辆的技术要求。
1.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小于90Wh/kg。
2.纯电动卡车和运输专用车的单位负荷能耗(Egg)不高于0.5瓦时/km kg,其他纯电动专用车的每吨和百公里能耗(根据测试质量)不超过13千瓦时。
四、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及技术要求
(1)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标准如下:
(2) 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6000元/kW的燃料细胞系统额定功率进行补贴。
2.纯电燃料电池汽车的续航里程不得小于300公里。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
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应符合以下标准:
1.储能装置(单体和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第6.3.4条暂不执行)、汽车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循环寿命要求和电动汽车动力电池要求。6.5工作条件下的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5-2015、6.2.8和6.3.8暂不执行。
2.储能装置(电池组):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
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应符合以下标准:
1.储能装置(单体和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第6.3.4条暂不执行)、汽车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循环寿命要求和电动汽车动力电池要求。6.5工作条件下的循环寿命暂不执行)、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5-2015、6.2.8和6.3.8暂不执行。
2.储能装置(电池组):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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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1/1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