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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发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办法,最高8万元/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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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5月24日,深圳市交通委发布《关于深圳市2015-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分配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将对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最高可达8万元/辆/年。

对考核年度内因新增、更换、退出运营等原因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节能型、新能源公交车,按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平均运营里程高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的,可享受新能源运营补贴,相应的公交运营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运营月份折算。

根据公告,深圳将每年对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目标进行评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将主要评估公交企业每年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所占比例。2015年至2019年公共交通企业新增和更换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每年应满足以下要求:2015年新增和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比例应达到40%,2016年至2019年间新增和更换纯电动公交车的比例应达到100。

公共交通企业完成新能源公交车年度推广应用目标,与公共交通企业年度国家燃油补贴资质挂钩。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公共交通企业,取消其未完成考核指标当年的国家燃油补贴资格。

公告原文如下:

2015年至2019年深圳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交通运输部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运发〔2015〕164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广东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实施细则>通知》(粤交〔2017〕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实际,制定本分配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至2019年我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以下简称国家燃料补贴)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包括节能公交车运营补贴,下同,以下简称新能源运营补贴)的申报、发放和发放。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依法取得我市公共交通运营资格,正常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

国家燃料补贴包括使用汽油或柴油作为单一燃料的公交车和使用石油和天然气的双燃料公交车(以下统称燃料公交车)。

新能源运营补贴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以下统称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动公交车。

第三条国家燃料补贴和新能源运营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考虑的原则。

第二章新能源推广目标

第四条我市每年对公共交通企业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目标进行考核。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公交企业每年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以下简称新增和更换新能源公交车比例),2015年至2019年,公共交通企业每年新增和更换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2015年新增和更换公交车的比例应达到40%,2016-2019年纯电动公交车在新增和更换公交中的比例应达100%。

第五条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年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与公交企业年度国家燃油补贴资质挂钩。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公共交通企业,取消其未完成考核指标当年的国家燃油补贴资格。

第三章申报和拨款程序

第六条国家燃料补贴和新能源运营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申报程序如下:

(a) 公交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燃油公交车和节能新能源公交车相关车辆信息;

(二)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公交公司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在公示后报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3) 具体申请程序、申请要求和车况按照《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通知执行。对未按期申报相关数据和材料的公交企业,不予发放相关补贴。

第七条我市国家燃料补贴和新能源运营补贴采取年初预分配、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拨付金额和频率以上一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文件为准。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国家燃油补贴资金或新能源运营补贴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制定各公交企业的年度补贴资金拨付额度,并根据拨付额度及时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国家燃油补贴资金或新能源运营补贴资金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及时制定各公交企业的年度补贴资金拨付金额,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相关补贴资金。同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交企业年度补贴资金的拨付金额和分配情况。

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公共交通企业拨付的国家燃油补贴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公共交通企业年度国家燃油补贴总额=自行车(标准车)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公共交通企业年均标准车数量。

(a) 年度国家燃油补贴自行车(标准车)补贴审批办法

年度国家燃油补贴自行车补贴=年度费改税补贴自行车补贴+年度涨价补贴自行车补贴。

其中:1。2015-2019年自行车费改税补贴=2013年自行车费改税补贴(基准年)=2013年费改税总补贴/2013年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标准车总数;

2.2015-2019年自行车涨价补贴=2013年自行车涨价补助*(1-递减系数)=2013年涨价补贴总额/2013年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标准车总数*(1-递增系数);

3.根据《通知》规定,2015年至2019年各年度补贴总额及递减系数如下:

4.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国家石油价格改革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结算款的通知》(深财建〔2015〕120号),2013年我市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标准车总数为12248.5辆;

5.根据计算,2015年至2019年每年国家对自行车(标准车)的燃油补贴如下表所示:

(二)公共交通企业年均标准车保有量的核定方式。

公共交通企业每年平均标准公交车数量=(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公共交通企业在去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运营的标准公交车总数+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公共交通企业在今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运营的标准公交车总数)/2。对公交企业年均标准公交车保有量的具体统计要求如下:

1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用于运营核定的标准车辆总量。

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营运标准车总数等于深圳市交通管理在线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上车辆状态项目记录为“营运”的燃油公交车标准车数量之和;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运营标准车辆数量不包括以下类型的公共交通车辆:

一是公交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当年国家燃油补贴或者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公交车辆;

二是市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未纳入补贴范围的公共交通工具。

2.标准车号的换算方法

将推迟往年国家燃油补贴分配中公交车车辆标准数量的转换方法,以阳光政务平台记录的车型为基础,阳光政务平台中记录的“大客车”车型项目的公交车按1辆标准车计算,阳光政务平台备案车型项目为“中型客车”的客车按0.5标准车计算。

(3) 国家剩余燃料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除按上述计算方法分配给各公交公司的国家燃油补贴资金外,其余国家燃油补贴基金将由市财政部门纳入本市城市公交补贴财政规划。

第九条公共交通企业新能源运营年度补贴总额,按照公共交通企业申报的节能新能源公交车(天然车)数量、车型、车长、实际运营时间和里程分配,具体如下:

(1) 对全年正常运营、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根据车型和公交车长度,每辆自然车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2) 对于考核年度内因新增、更换、退出运营等原因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平均运营里程高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的,您可以享受新能源运营补贴,相应的公交运营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运营月份折算。

(3) 公共交通企业新能源运营补贴总额等于公共交通企业申报的节能补贴与新能源公交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新能源运营补助之和,实际拨付金额以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文件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办法由市交通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5月24日,深圳市交通委发布《关于深圳市2015-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分配办法(试行)的公告》。深圳将对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最高可达8万元/辆/年。

对考核年度内因新增、更换、退出运营等原因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节能型、新能源公交车,按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平均运营里程高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的,可享受新能源运营补贴,相应的公交运营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运营月份折算。

根据公告,深圳将每年对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目标进行评估,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将主要评估公交企业每年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所占比例。2015年至2019年公共交通企业新增和更换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每年应满足以下要求:2015年新增和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比例应达到40%,2016年至2019年间新增和更换纯电动公交车的比例应达到100。

公共交通企业完成新能源公交车年度推广应用目标,与公共交通企业年度国家燃油补贴资质挂钩。对于尚未完成评估的公共交通企业……

目标,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年度将取消其国家燃料补贴资格。

公告原文如下:

2015年至2019年深圳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分配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交通运输部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运发〔2015〕164号,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广东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实施细则>通知》(粤交〔2017〕3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实际,制定本分配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至2019年我市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以下简称国家燃料补贴)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贴(包括节能公交车运营补贴,下同,以下简称新能源运营补贴)的申报、发放和发放。

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依法取得我市公共交通运营资格,正常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

国家燃料补贴包括使用汽油或柴油作为单一燃料的公交车和使用石油和天然气的双燃料公交车(以下统称燃料公交车)。

新能源运营补贴包括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以下统称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其中新能源公交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和插电式混动公交车。

第三条国家燃料补贴和新能源运营补贴的申报、发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考虑的原则。

第二章新能源推广目标

第四条我市每年对公共交通企业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目标进行考核。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公交企业每年新增和更换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以下简称新增和更换新能源公交车比例),2015年至2019年,公共交通企业每年新增和更换新能源公交车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

2015年新增和更换公交车的比例应达到40%,2016-2019年纯电动公交车在新增和更换公交中的比例应达100%。

第五条公交企业新能源公交车年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与公交企业年度国家燃油补贴资质挂钩。对未完成考核目标的公共交通企业,取消其未完成考核指标当年的国家燃油补贴资格。

第三章申报和拨款程序

第六条国家燃料补贴和新能源运营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申报程序如下:

(a) 公交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燃油公交车和节能新能源公交车相关车辆信息;

(二)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公交公司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在公示后报送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3) 具体申请程序、申请要求和车况按照《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年度工作通知执行。对未按期申报相关数据和材料的公交企业,不予发放相关补贴。

第七条我市国家燃料补贴和新能源运营补贴采取年初预分配、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分配。具体拨付金额和频率以上一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文件为准。

市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国家燃油补贴资金或新能源运营补贴资金后,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制定各公交企业的年度补贴资金拨付额度,并根据拨付额度及时拨付相关补贴资金。

市交通运输部门在收到市财政部门下达的国家燃油补贴资金或新能源运营补贴资金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相关标准,及时制定各公交企业的年度补贴资金拨付金额,并配合市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相关补贴资金。同时,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公交企业年度补贴资金的拨付金额和分配情况。

第四章补贴标准

第八条公共交通企业拨付的国家燃油补贴总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公共交通企业年度国家燃油补贴总额=自行车(标准车)年度国家燃油补助*公共交通企业年均标准车数量。

(a) 年度国家燃油补贴自行车(标准车)补贴审批办法

年度国家燃油补贴自行车补贴=年度费改税补贴自行车补贴+年度涨价补贴自行车补贴。

其中:1。2015-2019年自行车费改税补贴=2013年自行车费改税补贴(基准年)=2013年费改税总补贴/2013年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标准车总数;

2.2015-2019年自行车涨价补贴=2013年自行车涨价补助*(1-递减系数)=2013年涨价补贴总额/2013年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标准车总数*(1-递增系数);

3.根据《通知》规定,2015年至2019年各年度补贴总额及递减系数如下:

4.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2013年、2014年国家石油价格改革城市公共交通财政补贴结算款的通知》(深财建〔2015〕120号),2013年我市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标准车总数为12248.5辆;

5.根据计算,2015年至2019年每年国家对自行车(标准车)的燃油补贴如下表所示:

(二)公共交通企业年均标准车保有量的核定方式。

公共交通企业每年平均标准公交车数量=(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公共交通企业在去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运营的标准公交车总数+享受国家燃油补助的公共交通企业在今年最后一个工作日运营的标准公交车总数)/2。对公交企业年均标准公交车保有量的具体统计要求如下:

1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用于运营核定的标准车辆总量。

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营运标准车总数等于深圳市交通管理在线平台(以下简称阳光政务平台)上车辆状态项目记录为“营运”的燃油公交车标准车数量之和;享受国家燃油补贴的运营标准车辆数量不包括以下类型的公共交通车辆:

一是公交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当年国家燃油补贴或者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公交车辆;

二是市交通运输部门确定的未纳入补贴范围的公共交通工具。

2.标准车号的换算方法

将推迟往年国家燃油补贴分配中公交车车辆标准数量的转换方法,以阳光政务平台记录的车型为基础,阳光政务平台中记录的“大客车”车型项目的公交车按1辆标准车计算,阳光政务平台备案车型项目为“中型客车”的客车按0.5标准车计算。

(3) 国家剩余燃料补贴资金分配方案

除按上述计算方法分配给各公交公司的国家燃油补贴资金外,其余国家燃油补贴基金将由市财政部门纳入本市城市公交补贴财政规划。

第九条公共交通企业新能源运营年度补贴总额,按照公共交通企业申报的节能新能源公交车(天然车)数量、车型、车长、实际运营时间和里程分配,具体如下:

(1) 对全年正常运营、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根据车型和公交车长度,每辆自然车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2) 对于考核年度内因新增、更换、退出运营等原因实际运营时间不足一年的节能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实际运营时间按月折算运营里程,月平均运营里程高于2500公里(含2500公里)的,您可以享受新能源运营补贴,相应的公交运营补贴标准根据实际运营月份折算。

(3) 公共交通企业新能源运营补贴总额等于公共交通企业申报的节能补贴与新能源公交车按上述标准计算的新能源运营补助之和,实际拨付金额以上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文件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办法由市交通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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