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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开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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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近日,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建设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的通知》,指出要力争在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汽车维修部长级电子健康记录验证系统建设,并在6-10个省市完成系统建设试点。实现试点省市全覆盖,以一级、二级维修企业(包括汽车4S店,包括新能源汽车)为重点,实现系统部门和省份联网,实现周边汽车维修数据的有效上传。初步建立汽车生产企业的维修数据上传机制,实现部分主流汽车生产企业维修数据的有效上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设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的通知

公司交付[201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高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发〔2014〕186号)和《交通运输部将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提交给规划与发展部[加快汽车维修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促进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交通部决定全面开展汽车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建设保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高汽车维修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为目标,着力推动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着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努力构建覆盖全国、服务社会、评价客观、查询方便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公益为导向。以服务全国汽车维修消费者和维修经营者为目标,透明地维护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全社会对汽车维修服务的满意度;坚持系统公益性基本定位,建设权威、高效、专业的国家汽车维修数据库和监管平台,不断提升系统作为国家及相关行业基础数据资源平台的作用。

坚持创新引领,以用促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思维,创新制度设计,推动制度高质量建设和运行;不断推动制度与行业生产、服务、监管紧密结合,提高制度覆盖面和活力,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基于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系统顶层设计,促进与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结合各地维修行业的实际发展和特点,以试点为导向,有序组织推进制度建设。

坚持政企合作、开放共享。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权责明确、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推动建立公平有序、开放共享的数据应用体系。

二是建设目标

(1) 到2017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基本完成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验证系统建设。

2.完成6-10个省市的试点体系建设。实现试点省市的全覆盖,重点关注一级、二级维修企业(包括汽车4S店,包括新能源汽车)。实现系统部门和省份联网,实现全国各地汽车维修数据的有效上传。初步建立汽车生产企业的维修数据上传机制,实现部分主流汽车生产企业维修数据的有效上传。

3.发布并实施《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第1-4部分)》等五项交通行业标准;完成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基础示范软件的开发。

4.初步建立系统运维支撑体系框架体系,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明确系统发展中长期规划。

(2) 到2018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开展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

2.初步完成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系统建设,实现80%的一级维修企业和70%的二级维修企业在各省、市的覆盖,积极扩大三级维修企业的覆盖范围。建立汽车生产企业维修数据上传机制和顺畅协调机制。

3.初步建立以部门和省级系统为主要支撑的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信息服务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汽车健康记录查询和维修评估服务,逐步推动建立透明诚信的维修市场秩序。

4.初步建立系统运维支撑体系并逐步完善,确保系统健康可持续发展,初步实现全国汽车维修行业数字化监管。

系统建成后,将逐步实现系统应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全覆盖,并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促进数据有序发展和共享,逐步扩大系统服务领域和数据应用范围,为汽车维修行业和汽车后市场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 主要任务

(a) 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开发与建设。根据系统设计和进度安排,将建设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开发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基础示范软件,为省级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探索推进汽车维修企业维修管理软件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地方试点建设工作。2017年,在部前期组织江苏、湖北、杭州试点的基础上,在江苏、浙江、湖北、山东、广东、贵州等6个省份以及一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组织试点;

其他有积极性和基础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申请加入试点,积累经验,为全国制度建设和推广奠定坚实基础。各地的试点工作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

(三)统筹组织地方制度建设。2018年,除试点省市外的其他省区市要充分学习吸收试点省市的经验,全面开展系统建设,基本实现国省系统联网、平稳运行。地方系统建设(含试点)应按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见附件)和五项配套行业标准进行。制度建设要切实突出对车主的服务和对维修行业的监督指导。

(4) 建立健全维护数据收集上传机制。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2016),要求汽车维修经营者如实填写汽车维修电子数据记录,并及时上传至各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各地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采集的数据项目和内容应按照交通行业标准《汽车维修电子卫生记录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向维修企业(包括经营户)索取或收集超出标准规定范围的数据内容。

为了方便汽车生产企业和维修企业积极参与系统建设和上传数据,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授权经营的汽车维修企业(如汽车4S店)经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并经部批准后,可由品牌汽车生产企业上传至部长系统。符合“总部到总部”上传技术条件的汽车制造商名单由部统一发布;其他品牌授权运营维修企业,数据上传方式仍以当地单店上传为准。

各地要按照以用促建的原则,综合利用事故车索赔和维修,通过车主意见建立和丰富维修企业信用记录,为“优质二手车”积累数据,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等灵活方式和市场化机制,吸引维修企业积极参与系统建设和应用。

公路部研究院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汽车维修企业维修管理软件功能和数据接口的标准化;

要组织相关维护管理软件供应商积极提供支持服务,为维护企业的软件系统升级提供便利,减轻企业负担。

(5) 建立健全系统运维体系,创新系统数据应用和服务。组织制定系统运行考核制度、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制度、数据管理规则等一系列制度文件,逐步建立完善的系统运维体系,形成部省系统顺畅的网络运行机制和行业动态监管机制。

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该部将积极、审慎、有序地组织和推动系统数据的开发和应用,为我国汽车产品设计、车险理赔、汽车尾气处理、二手车交易、汽车盗窃追踪等业务领域提供数据支撑,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为行业乃至国家基础和资源数据中心的作用。

第四,施工步骤

(1) 试点建设阶段(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

现阶段将深入开展试点体系建设,加强与各类汽车生产企业的对接和业务协同,为体系全面建设奠定基础。

1.组织推进部长制建设。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公路部研究院将开展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建设。建立部级数据中心,开放公众评价和查询渠道和平台,完善系统功能,为各省提供数据采集、公众查询等技术支持和服务。开发省级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示范基础软件。

2.制定和修订配套行业标准。制定出台《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第1-4部分)》等五项制度建设配套行业标准,为试点省市和全国的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修订行业标准《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T/T 640),明确维修管理软件的相关功能和数据接口要求。

3.深入开展地方试点工作。试点省份要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责任部门、建设计划和具体措施,并报部备案。启动并初步完成全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实现全省目标范围内维修企业的覆盖;开展维修记录数据采集,为车主提供电子健康记录查询和评估服务,更好地实现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用评估和信用评价;

实现省级系统与部级系统的可靠连接和业务协同。优化完善各级系统建设方案,建立可全面实施的系统软件和配套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试点总结报告,并在2017年12月底前上报该部。

4.完成与各汽车制造商授权维修系统的维修数据对接。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完成与主要汽车制造商(包括新能源汽车)品牌授权维修系统(4S店系统)的技术方案对接,明确各品牌4S店采用的数据上传模式(单店上传或“总部到总部”上传),组织相关汽车制造商完成试点省份4S店维修管理软件改造,实现数据上传。

(2) 综合建设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现阶段,我们将全面推进地方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制度应用水平。

1.推进全国省级制度建设。在部分省市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实现汽车维修电子卫生档案系统对全国汽车维修行业的全覆盖和维修数据的自动上传。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制机制,在国内和全国省级系统联网运行。

2.推进系统管理和运维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的运行评估方法、系统数据使用规则等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系统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制度保障,促进系统健康可持续运行。

3.深化系统应用与行业管理的结合。拓宽和完善各级系统服务功能,全面实现消费者“一车一档”汽车健康档案查询和维修服务评价功能,宣传和吸引车主积极使用该系统,改进和提升车主服务,增强车主满意度和系统活力。与汽车维修及相关业务紧密结合,优化和完善维修管理服务,增强系统用户的使用意识和活跃度。通过用户、数据和消费者信誉的积累,推动形成动态的行业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逐步形成阳光透明的市场运行机制。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不断创新数据应用领域、方法和内容,扩大系统服务范围,加强与相关车主服务APP的合作共赢,构建系统可持续发展机制,为汽车维修行业的大众创业、创新和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环境。

五、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交通部将加强对国家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指导。不断优化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标准体系,督促地方制度运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建设,把系统建设作为推动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制度建设和推进任务纳入2017-2018年工作目标和考核任务,提高执行力,落实工作责任,定期研究、推进、监督检查,全力推进制度建设,确保制度建设取得实效。

(2) 确定施工模式。为了提高国家系统的质量和一致性……

m建设,各地应通过以下方式推进系统建设:采用公路部研究院免费提供的基于云服务的软硬件系统,或采用公路部科研院免费提供软件系统和自建硬件系统的方式。所有采用自建方式或已进行相关制度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符合《建设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按照《建设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升级系统功能和数据接口,实现与部级系统的互联对接。

(3) 加强数据管理。近日,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建设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的通知》,指出要力争在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汽车维修部长级电子健康记录验证系统建设,并在6-10个省市完成系统建设试点。实现试点省市全覆盖,以一级、二级维修企业(包括汽车4S店,包括新能源汽车)为重点,实现系统部门和省份联网,实现周边汽车维修数据的有效上传。初步建立汽车生产企业的维修数据上传机制,实现部分主流汽车生产企业维修数据的有效上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建设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的通知

公司交付[2017]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高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发〔2014〕186号)和《交通运输部将印发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的通知》(提交给规划与发展部[加快汽车维修行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和创新发展,促进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交通部决定全面开展汽车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建设保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提高汽车维修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为目标,着力推动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着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努力构建覆盖全国、服务社会、评价客观、查询方便的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公益为导向。以服务全国汽车维修消费者和维修经营者为目标,透明地维护服务,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全社会对汽车维修服务的满意度;坚持系统公益性基本定位,建设权威、高效、专业的国家汽车维修数据库和监管平台,不断提升系统作为国家及相关行业基础数据资源平台的作用。

坚持创新引领,以用促建。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思维,创新制度设计,推动制度高质量建设和运行;

不断推动制度与行业生产、服务、监管紧密结合,提高制度覆盖面和活力,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基于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的总体要求,统筹规划系统顶层设计,促进与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结合各地维修行业的实际发展和特点,以试点为导向,有序组织推进制度建设。

坚持政企合作、开放共享。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构建权责明确、科学合理、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推动建立公平有序、开放共享的数据应用体系。

二是建设目标

(1) 到2017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基本完成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验证系统建设。

2.完成6-10个省市的试点体系建设。实现试点省市的全覆盖,重点关注一级、二级维修企业(包括汽车4S店,包括新能源汽车)。实现系统部门和省份联网,实现全国各地汽车维修数据的有效上传。初步建立汽车生产企业的维修数据上传机制,实现部分主流汽车生产企业维修数据的有效上传。

3.发布并实施《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第1-4部分)》等五项交通行业标准;完成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基础示范软件的开发。

4.初步建立系统运维支撑体系框架体系,总结各地试点经验,明确系统发展中长期规划。

(2) 到2018年底,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1、开展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

2.初步完成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省级系统建设,实现80%的一级维修企业和70%的二级维修企业在各省、市的覆盖,积极扩大三级维修企业的覆盖范围。建立汽车生产企业维修数据上传机制和顺畅协调机制。

3.初步建立以部门和省级系统为主要支撑的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信息服务系统,为消费者提供汽车健康记录查询和维修评估服务,逐步推动建立透明诚信的维修市场秩序。

4.初步建立系统运维支撑体系并逐步完善,确保系统健康可持续发展,初步实现全国汽车维修行业数字化监管。

系统建成后,将逐步实现系统应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全覆盖,并不断提高数据质量。促进数据有序发展和共享,逐步扩大系统服务领域和数据应用范围,为汽车维修行业和汽车后市场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三、 主要任务

(a) 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开发与建设。根据系统设计和进度安排,将建设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

开发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基础示范软件,为省级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持。探索推进汽车维修企业维修管理软件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地方试点建设工作。2017年,在部前期组织江苏、湖北、杭州试点的基础上,在江苏、浙江、湖北、山东、广东、贵州等6个省份以及一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组织试点;其他有积极性和基础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申请加入试点,积累经验,为全国制度建设和推广奠定坚实基础。各地的试点工作应在2017年底前完成。

(三)统筹组织地方制度建设。2018年,除试点省市外的其他省区市要充分学习吸收试点省市的经验,全面开展系统建设,基本实现国省系统联网、平稳运行。地方系统建设(含试点)应按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建设指南》(以下简称《建设指南》,见附件)和五项配套行业标准进行。制度建设要切实突出对车主的服务和对维修行业的监督指导。

(4) 建立健全维护数据收集上传机制。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令第37号,2016),要求汽车维修经营者如实填写汽车维修电子数据记录,并及时上传至各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各地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采集的数据项目和内容应按照交通行业标准《汽车维修电子卫生记录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向维修企业(包括经营户)索取或收集超出标准规定范围的数据内容。

为了方便汽车生产企业和维修企业积极参与系统建设和上传数据,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授权经营的汽车维修企业(如汽车4S店)经汽车生产企业申报并经部批准后,可由品牌汽车生产企业上传至部长系统。符合“总部到总部”上传技术条件的汽车制造商名单由部统一发布;其他品牌授权运营维修企业,数据上传方式仍以当地单店上传为准。

各地要按照以用促建的原则,综合利用事故车索赔和维修,通过车主意见建立和丰富维修企业信用记录,为“优质二手车”积累数据,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等灵活方式和市场化机制,吸引维修企业积极参与系统建设和应用。

公路部研究院要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汽车维修企业维修管理软件功能和数据接口的标准化;

要组织相关维护管理软件供应商积极提供支持服务,为维护企业的软件系统升级提供便利,减轻企业负担。

(5) 建立健全系统运维体系,创新系统数据应用和服务。组织制定系统运行考核制度、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制度、数据管理规则等一系列制度文件,逐步建立完善的系统运维体系,形成部省系统顺畅的网络运行机制和行业动态监管机制。

在系统建设过程中,该部将积极、审慎、有序地组织和推动系统数据的开发和应用,为我国汽车产品设计、车险理赔、汽车尾气处理、二手车交易、汽车盗窃追踪等业务领域提供数据支撑,发挥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作为行业乃至国家基础和资源数据中心的作用。

第四,施工步骤

(1) 试点建设阶段(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

现阶段将深入开展试点体系建设,加强与各类汽车生产企业的对接和业务协同,为体系全面建设奠定基础。

1.组织推进部长制建设。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公路部研究院将开展部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建设。建立部级数据中心,开放公众评价和查询渠道和平台,完善系统功能,为各省提供数据采集、公众查询等技术支持和服务。开发省级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示范基础软件。

2.制定和修订配套行业标准。制定出台《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第1-4部分)》等五项制度建设配套行业标准,为试点省市和全国的制度建设提供技术支持。修订行业标准《汽车维修行业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T/T 640),明确维修管理软件的相关功能和数据接口要求。

3.深入开展地方试点工作。试点省份要制定试点工作计划,明确任务目标、责任部门、建设计划和具体措施,并报部备案。启动并初步完成全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实现全省目标范围内维修企业的覆盖;开展维修记录数据采集,为车主提供电子健康记录查询和评估服务,更好地实现维修经营者的质量信用评估和信用评价;

实现省级系统与部级系统的可靠连接和业务协同。优化完善各级系统建设方案,建立可全面实施的系统软件和配套工作体制机制。形成试点总结报告,并在2017年12月底前上报该部。

4.完成与各汽车制造商授权维修系统的维修数据对接。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完成与主要汽车制造商(包括新能源汽车)品牌授权维修系统(4S店系统)的技术方案对接,明确各品牌4S店采用的数据上传模式(单店上传或“总部到总部”上传),组织相关汽车制造商完成试点省份4S店维修管理软件改造,实现数据上传。

(2) 综合建设阶段(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

现阶段,我们将全面推进地方制度建设,努力提高制度应用水平。

1.推进全国省级制度建设。在部分省市试点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进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实现汽车维修电子卫生档案系统对全国汽车维修行业的全覆盖和维修数据的自动上传。建立健全相关工作体制机制,在国内和全国省级系统联网运行。

2.推进系统管理和运维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的运行评估方法、系统数据使用规则等配套制度,逐步建立健全系统管理和运行维护的制度保障,促进系统健康可持续运行。

3.深化系统应用与行业管理的结合。拓宽和完善各级系统服务功能,全面实现消费者“一车一档”汽车健康档案查询和维修服务评价功能,宣传和吸引车主积极使用该系统,改进和提升车主服务,增强车主满意度和系统活力。与汽车维修及相关业务紧密结合,优化和完善维修管理服务,增强系统用户的使用意识和活跃度。通过用户、数据和消费者信誉的积累,推动形成动态的行业信用评价和监管机制,逐步形成阳光透明的市场运行机制。

在制度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机制,加强数据共享。不断创新数据应用领域、方法和内容,扩大系统服务范围,加强与相关车主服务APP的合作共赢,构建系统可持续发展机制,为汽车维修行业的大众创业、创新和转型升级创造良好环境。

五、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交通部将加强对国家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指导。不断优化完善制度顶层设计,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管理政策和标准体系,督促地方制度运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建设,把系统建设作为推动汽车维修行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抓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制度建设和推进任务纳入2017-2018年工作目标和考核任务,提高执行力,落实工作责任,定期研究、推进、监督检查,全力推进制度建设,确保制度建设取得实效。

(2) 确定施工模式。为了提高国家系统的质量和一致性……

m建设,各地应通过以下方式推进系统建设:采用公路部研究院免费提供的基于云服务的软硬件系统,或采用公路部科研院免费提供软件系统和自建硬件系统的方式。所有采用自建方式或已进行相关制度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应符合《建设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或按照《建设指南》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升级系统功能和数据接口,实现与部级系统的互联对接。

(3) 加强数据管理。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是该地区汽车维修电子卫生档案备案、存储和管理的主体,负责收集和存储该地区维修企业的维修数据,并将数据上报部级系统。部级系统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自动推送省际维修数据。各级系统要加强对系统数据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等制度和管理标准的要求,制定各级系统的网络安全措施,注意边界保护,确保数据安全。汽车健康档案数据的开发和共享应按照国家交通部的统一规定进行。

(4) 加强业务监管。江苏等试点省市应每六个月形成一次制度建设进度报告,分别于2017年6月底和12月底报送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本市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各地加强维修信息化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配备,推动系统建设和数据采集在各市稳步实施,确保按照规定完成系统建设任务和目标。维修企业未按规定上传维修数据的,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我部将及时在各省市组织开展系统建设和应用交流评估活动,加快系统开发和应用。

(5) 保证财政支持。根据“十三五”规划,部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试点示范省市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具体按照《交通运输业信息化建设投资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交规发〔2016〕171号)执行。试点省份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各地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

(6) 加强工作宣传。各地要广泛利用互联网、手机APP、广播、报纸等媒体资源,多渠道开展系统建设和应用的宣传推广,引导广大车主和维修企业关注和使用该系统,使其成为公认的权威信息渠道,被社会、公众和维修企业信任并愿意使用,不断扩大其影响力,为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外交部运输服务司曹磊,电话:(010)65293488;

杨东波,公路部研究院,电话:(010)62079192。

附件:《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建设指南》。doc省级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是该地区汽车维修电子卫生档案备案、存储和管理的主体,负责收集和存储该地区维修企业的维修数据,并将数据上报部级系统。部级系统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自动推送省际维修数据。各级系统要加强对系统数据的维护和管理,按照国家网络安全法等制度和管理标准的要求,制定各级系统的网络安全措施,注意边界保护,确保数据安全。汽车健康档案数据的开发和共享应按照国家交通部的统一规定进行。

(4) 加强业务监管。江苏等试点省市应每六个月形成一次制度建设进度报告,分别于2017年6月底和12月底报送部。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对本市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各地加强维修信息化工作的业务指导和人员配备,推动系统建设和数据采集在各市稳步实施,确保按照规定完成系统建设任务和目标。维修企业未按规定上传维修数据的,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我部将及时在各省市组织开展系统建设和应用交流评估活动,加快系统开发和应用。

(5) 保证财政支持。根据“十三五”规划,部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试点示范省市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具体按照《交通运输业信息化建设投资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交规发〔2016〕171号)执行。试点省份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落实建设资金。各地要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合法。

(6) 加强工作宣传。各地要广泛利用互联网、手机APP、广播、报纸等媒体资源,多渠道开展系统建设和应用的宣传推广,引导广大车主和维修企业关注和使用该系统,使其成为公认的权威信息渠道,被社会、公众和维修企业信任并愿意使用,不断扩大其影响力,为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外交部运输服务司曹磊,电话:(010)65293488;

杨东波,公路部研究院,电话:(010)62079192。

附件:《汽车维修电子健康记录系统建设指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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