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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汽研: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受当前法律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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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6月7日,在上海举行的第三届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与标准法规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标准化研究所对中国智能网联的汽车标准法规体系建设和研究趋势进行了解读。

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产业及政策趋势

智能网联汽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自动驾驶;

自动驾驶是汽车技术和工业的未来。在政府顶层设计和战略的指导下,汽车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如信息和通信)融合创新,通过创新推出技术和产品,发展迅速,正逐步进入大规模道路验证阶段。

因此,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评估和管理系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变化,这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新课题。基于这些背景,国外已经开始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美国和欧盟注重系统和宏观的总体研究和规划。美国发布了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指南,为自动驾驶汽车参与者的安全设计、开发、测试和应用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最佳范例。欧洲还梳理了GEAR2030中现有的法律、政策和标准框架,并基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类型认证进行了预研究。德国主要从测试研究开始,能源和经济部支持3000万欧元,多家机构合作建立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标准测试步骤,并通过模拟、实车道路测试和功能安全相结合的方式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测试和评估。

在中国,国内外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投资也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计划在未来几年推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验证需求旺盛,国家或地方示范区建设速度加快。

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在“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基础上,中国先后发布了《装备制造业标准化与质量提升规划》、《汽车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系统分析部署了中国汽车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形势、目标任务,并从国家战略高度提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和“加强智能网联标准体系建设”。

第二,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及相关研究。

为贯彻落实上述战略精神和要求,作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启动了《智能网联车辆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的研究编制。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汽车、电子、信息、通信、互联网、,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的研究和编制。初步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包括95个标准,体系建设计划即将公开征求意见。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智能网联汽车分会”筹备工作按程序推进。目前,网上公示已经完成,即将进行公开征集会员阶段。拟设立的智能网联汽车分会的业务范围为:与汽车驾驶直接相关的驾驶环境感知与预警、驾驶辅助、自动驾驶和车载信息服务等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在小组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依托ADAS标准工作组开展工作,第一批10项标准研究和制定任务已于2016年底启动,第二批(10项)即将启动;

同时,即将成立信息安全子工作组,启动自动驾驶功能评估子任务。

在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开展了智能网联标准制定路线图的研究。通过公众需求分析、产品技术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市场供求分析和标准法规分析,我们确定了拟制定标准的性质、水平、范围和进度,优先考虑技术成本低、效率好和技术成熟。

为了系统地评估不同技术的成本效益,我们系统地分析了国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形式,并基于CIDAS数据进行激励分析,根据不同技术在感知、预警和执行方面的功能,分析了不同技术在减少事故方面的效果。目前,除成本效益分析外,公众需求、产品技术、市场供求和标准法规分析等四项任务已基本完成,预计今年发布。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骨干技术力量和行业专家资源,完成了《智能网联汽车法规适应性分析》报告;

首次系统梳理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车辆强制性标准为重点,以驾驶任务为重点,法规和标准允许车辆执行部分或全部驾驶任务,或是否规定所有驾驶任务必须由人执行作为判断标准,并研究分析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标准的适用性。

我们发现:

1) 道路交通安全法、标准化法、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不同程度上限制或禁止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2) 强制性汽车标准对智能网联汽车特别是自动驾驶功能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转向标准禁止自动转向功能,视野标准限制前置摄像头的布局。

针对直接或间接制约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和应用的文件或条款,根据其属性、范围和影响,分别提出豁免、解释和修订等不同建议和措施。

在监管层面,我们建议:

1) 在《测绘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下,对智能网联汽车可能涉及的“测绘活动”实行分类管理。

2)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或解读相关文件,将符合条件的自动驾驶系统视为驾驶员,允许其驾驶车辆。

3)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机动车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和“机动车不得测试或学习驾驶”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采取有条件的方式,对高速公路上的测试驾驶提出规范性要求。

4) 《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条例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在技术标准层面,我们建议:

1) 提出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强制性标准清单,豁免智能网联车辆,或通过修改清单将智能网联车排除在其应用范围之外。

2) 通过修订单或标准修订的方式,对不适合智能网联的车辆的标准和条款进行修订。

3) 在未来的相关标准修订中引入“功能等效”和“效果等效”的原则,在不降低车辆或系统的功能和效果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具有功能等效和效果等效的其他技术或产品,从而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技术和设备提供了便利和入口。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部联合委托,我们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承担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适应性验证管理的研究工作,并在广泛听取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初步方案,即:

1) 验证主体是智能网联汽车在实际交通环境下适应性验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申请验证、组织验证和确保验证安全。

2) 划定一些典型道路进行验证,但并非所有公共道路都完全开放;

验证主体根据自身验证需求,从备选路段中选择一个或多个路段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验证。

3) 车辆在使用公共道路之前已经过充分验证。

4) 车辆和路段的核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部联合进行,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测试许可证的核查和管理。

加快功能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为了确保整车及其系统、子系统和部件的良好运行,或者在其中一些有效或失效时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汽车标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基于ISO 26262的功能安全标准,并于2016年底正式提交批准。同时,根据行业和政府管理的需要,以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和电池管理系统为重点,启动了关键系统功能安全评价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以转向系统为切入点,研究并定义了关键电子控制系统的S/E/C参数。

在汽车信息安全方面,根据国内标准制定和国际协调的需要,汽车标准委员会组织了多次研讨会,专门成立了汽车信息安全标准工作组,并组织了来自汽车、,信息通信行业共同研究汽车信息安全标准,形成分工协作机制:根据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ITU)和ISO的最新协调原则,提出了中国汽车信息安全的标准体系;为了确保车辆驾驶任务的安全实现,根据不同的功能领域提出了不同的安全要求;并重点进行评估、预防和测试,即风险评估、安全防护和测试评估。

三、 汽车标准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方案

做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可支持驾驶辅助和低级别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标准体系;到2025年,该系统将建成可支持高水平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

提前研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估与管理系统。首先,根据汽车从由人控制的执行机构转变为能够感知、决策和执行所有驾驶任务的机器人的特点,研究并提出了一种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全新测试方法和评估系统;

二是根据“硬件为主”向“软件定义”转变对汽车产品管理带来的挑战,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接入管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为智能网联的汽车普及应用做好制度准备。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法规的制定、协调和交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托重点企业,积极参与联合国和ISO层面的国际标准法规协调,汽车及相关行业的技术机构和大学,加强与相应的国外标准化和技术机构的对口联系,学习国际经验和成功实践,为共同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贡献中国力量。

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不仅是国际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政府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员会等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下,汽车标准委员会将按照《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的要求,《装备制造标准和质量改进计划》和《汽车工业中长期发展计划》,依托重点企业和技术机构与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密切合作协作,共同做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法规的协调。6月7日,在上海举行的第三届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与标准法规国际研讨会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汽车标准化研究所对中国智能网联的汽车标准法规体系建设和研究趋势进行了解读。

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产业及政策趋势

智能网联汽车的最终目标是实现自动驾驶;

自动驾驶是汽车技术和工业的未来。在政府顶层设计和战略的指导下,汽车行业和其他相关行业(如信息和通信)融合创新,通过创新推出技术和产品,发展迅速,正逐步进入大规模道路验证阶段。

因此,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评估和管理系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变化,这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的新课题。基于这些背景,国外已经开始对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美国和欧盟注重系统和宏观的总体研究和规划。美国发布了自动驾驶汽车政策指南,为自动驾驶汽车参与者的安全设计、开发、测试和应用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最佳范例。欧洲还梳理了GEAR2030中现有的法律、政策和标准框架,并基于自动驾驶汽车的类型认证进行了预研究。德国主要从测试研究开始,能源和经济部支持3000万欧元,多家机构合作建立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标准测试步骤,并通过模拟、实车道路测试和功能安全相结合的方式对自动驾驶汽车进行测试和评估。

在中国,国内外汽车及相关行业企业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投资也在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或计划在未来几年推出智能网联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验证需求旺盛,国家或地方示范区建设速度加快。

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在“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的基础上,中国先后发布了《装备制造业标准化与质量提升规划》、《汽车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要文件,系统分析部署了中国汽车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形势、目标任务,并从国家战略高度提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和“加强智能网联标准体系建设”。

第二,中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及相关研究。

为贯彻落实上述战略精神和要求,作为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员会联合启动了《智能网联车辆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的研究编制。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汽车、电子、信息、通信、互联网、,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的研究和编制。初步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包括95个标准,体系建设计划即将公开征求意见。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员会等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智能网联汽车分会”筹备工作按程序推进。目前,网上公示已经完成,即将进行公开征集会员阶段。拟设立的智能网联汽车分会的业务范围为:与汽车驾驶直接相关的驾驶环境感知与预警、驾驶辅助、自动驾驶和车载信息服务等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在小组委员会正式成立之前,依托ADAS标准工作组开展工作,第一批10项标准研究和制定任务已于2016年底启动,第二批(10项)即将启动;

同时,即将成立信息安全子工作组,启动自动驾驶功能评估子任务。

在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开展了智能网联标准制定路线图的研究。通过公众需求分析、产品技术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市场供求分析和标准法规分析,我们确定了拟制定标准的性质、水平、范围和进度,优先考虑技术成本低、效率好和技术成熟。

为了系统地评估不同技术的成本效益,我们系统地分析了国内道路交通事故的形式,并基于CIDAS数据进行激励分析,根据不同技术在感知、预警和执行方面的功能,分析了不同技术在减少事故方面的效果。目前,除成本效益分析外,公众需求、产品技术、市场供求和标准法规分析等四项任务已基本完成,预计今年发布。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员会的支持下,依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骨干技术力量和行业专家资源,完成了《智能网联汽车法规适应性分析》报告;

首次系统梳理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车辆强制性标准为重点,以驾驶任务为重点,法规和标准允许车辆执行部分或全部驾驶任务,或是否规定所有驾驶任务必须由人执行作为判断标准,并研究分析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法规和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标准的适用性。

我们发现:

1) 道路交通安全法、标准化法、测绘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不同程度上限制或禁止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2) 强制性汽车标准对智能网联汽车特别是自动驾驶功能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转向标准禁止自动转向功能,视野标准限制前置摄像头的布局。

针对直接或间接制约智能网联汽车发展和应用的文件或条款,根据其属性、范围和影响,分别提出豁免、解释和修订等不同建议和措施。

在监管层面,我们建议:

1) 在《测绘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框架下,对智能网联汽车可能涉及的“测绘活动”实行分类管理。

2) 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或解读相关文件,将符合条件的自动驾驶系统视为驾驶员,允许其驾驶车辆。

3) 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机动车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和“机动车不得测试或学习驾驶”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采取有条件的方式,对高速公路上的测试驾驶提出规范性要求。

4) 《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施行条例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在技术标准层面,我们建议:

1) 提出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强制性标准清单,豁免智能网联车辆,或通过修改清单将智能网联车排除在其应用范围之外。

2) 通过修订单或标准修订的方式,对不适合智能网联的车辆的标准和条款进行修订。

3) 在未来的相关标准修订中引入“功能等效”和“效果等效”的原则,在不降低车辆或系统的功能和效果的前提下,允许采用具有功能等效和效果等效的其他技术或产品,从而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新技术和设备提供了便利和入口。

受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部联合委托,我们于2016年下半年开始承担智能网联汽车公共道路适应性验证管理的研究工作,并在广泛听取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初步方案,即:

1) 验证主体是智能网联汽车在实际交通环境下适应性验证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申请验证、组织验证和确保验证安全。

2) 划定一些典型道路进行验证,但并非所有公共道路都完全开放;

验证主体根据自身验证需求,从备选路段中选择一个或多个路段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验证。

3) 车辆在使用公共道路之前已经过充分验证。

4) 车辆和路段的核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部、交通部联合进行,由当地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测试许可证的核查和管理。

加快功能安全标准体系建设。为了确保整车及其系统、子系统和部件的良好运行,或者在其中一些有效或失效时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汽车标准委员会组织制定了基于ISO 26262的功能安全标准,并于2016年底正式提交批准。同时,根据行业和政府管理的需要,以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和电池管理系统为重点,启动了关键系统功能安全评价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以转向系统为切入点,研究并定义了关键电子控制系统的S/E/C参数。

在汽车信息安全方面,根据国内标准制定和国际协调的需要,汽车标准委员会组织了多次研讨会,专门成立了汽车信息安全标准工作组,并组织了来自汽车、,信息通信行业共同研究汽车信息安全标准,形成分工协作机制:根据联合国、国际电信联盟(ITU)和ISO的最新协调原则,提出了中国汽车信息安全的标准体系;为了确保车辆驾驶任务的安全实现,根据不同的功能领域提出了不同的安全要求;并重点进行评估、预防和测试,即风险评估、安全防护和测试评估。

三、 汽车标准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方案

做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建设,力争到2020年初步建立可支持驾驶辅助和低级别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标准体系;到2025年,该系统将建成可支持高水平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

提前研究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评估与管理系统。首先,根据汽车从由人控制的执行机构转变为能够感知、决策和执行所有驾驶任务的机器人的特点,研究并提出了一种适用于自动驾驶汽车的全新测试方法和评估系统;

二是根据“硬件为主”向“软件定义”转变对汽车产品管理带来的挑战,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接入管理、生产一致性和在用车管理等方面的研究,为智能网联的汽车普及应用做好制度准备。

积极参与国际标准法规的制定、协调和交流,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托重点企业,积极参与联合国和ISO层面的国际标准法规协调,汽车及相关行业的技术机构和大学,加强与相应的国外标准化和技术机构的对口联系,学习国际经验和成功实践,为共同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贡献中国力量。

发展智能网联汽车不仅是国际汽车技术和产业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政府作出的重要战略决策。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委员会等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下,汽车标准委员会将按照《中国制造2025》等战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的要求,《装备制造标准和质量改进计划》和《汽车工业中长期发展计划》,依托重点企业和技术机构与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密切合作协作,共同做好智能网联汽车标准化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法规的协调。

标签:合创发现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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