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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示新能源汽车积分政策征求意见稿,执行时间/积分比例未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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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2017年6月13日,西藏神州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汽集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价中心和中国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在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展览会新闻中心成功发布。瑞林环保公司董事长吴蒙蒙、北京汽车集团副董事长魏华成、环境保护部评价中心主任谭敏强、环评分局局长朱兴祥为智能环保汽车揭幕。

Beijing, Beijing Auto, Concept, Shenzhou, Remote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相继出台。国务院颁布了《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规划》,要求“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智能环保车是我国环保领域唯一获得特种车许可的特种车。它与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高度融合,将为我国环境监管、环境执法、应急监测和环境咨询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它是环境监管的“金眼”、环境执法的“库加尖牙”、环境监测的“千里眼”和环境咨询的“有效工具”。

智能环保车以大气环境监测为主要方向,技术理念先进,监测快速高效。从数据列表到图像分析,三维显示监测效果,可实现实时质量监测、数据同步分析传输、监测结果超标时自动留样等功能。方便用户在车身运动时实时监测大气环境污染,有效捕捉无组织排放的短期污染信息,远程发出报警信息,并自动留存样本进行取证。它是污染监测和环境执法的有力工具。产品可以快速前往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第一时间查明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和范围,并通过人工智能分析和大数据计算挖掘,对现场情况做出快速、准确、高效的判断,从而实现“清晰、可管理、可行”,为环境应急监测和综合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根据具体应用环境和用户需求,该车可以在基本配置中增加机动车尾气远程监测设备、GC-MS分析仪、傅立叶红外分析仪、重金属分析仪等仪器设备,并扩展到机动车尾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2017年6月13日,西藏神州瑞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北汽集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价中心和中国环境保护行业协会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会在第十五届中国国际环境保护展览会新闻中心成功发布。瑞林环保公司董事长吴蒙蒙、副董事长魏……

北京汽车集团华诚、环境保护部评价中心主任谭敏强、环评分局局长朱兴祥为智能环保汽车揭幕。

Beijing, Beijing Auto, Concept, Shenzhou, Remote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将生态文明建设置于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相继出台。国务院颁布了《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规划》,要求“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智能环保车是我国环保领域唯一获得特种车许可的特种车。它与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先进技术高度融合,将为我国环境监管、环境执法、应急监测和环境咨询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它是环境监管的“金眼”、环境执法的“库加尖牙”、环境监测的“千里眼”和环境咨询的“有效工具”。

智能环保车以大气环境监测为主要方向,技术理念先进,监测快速高效。从数据列表到图像分析,三维显示监测效果,可实现实时质量监测、数据同步分析传输、监测结果超标时自动留样等功能。方便用户在车身运动时实时监测大气环境污染,有效捕捉无组织排放的短期污染信息,远程发出报警信息,并自动留存样本进行取证。它是污染监测和环境执法的有力工具。产品可以快速前往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第一时间查明污染物的种类、污染程度和范围,并通过人工智能分析和大数据计算挖掘,对现场情况做出快速、准确、高效的判断,从而实现“清晰、可管理、可行”,为环境应急监测和综合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根据具体应用环境和用户需求,该车可以在基本配置中增加机动车尾气远程监测设备、GC-MS分析仪、傅立叶红外分析仪、重金属分析仪等仪器设备,并扩展到机动车尾气、水、,土壤和固体废物。第三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通过向其他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积分为正,仅限企业当年使用,不得再交易。

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得分为负或者新能源汽车得分为负的,应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报告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负平均油耗积分或负新能源汽车记分补偿报告(见附件4).

获得平均油耗正积分或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乘用车企业还应提交积分转让或交易协议(见附件5)。

第三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将乘用车积分转让给……

根据他们提交的书面协议。

乘用车企业分立、合并,影响结转、转让、交易、补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平均油耗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时,还应按照规定格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6)。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公布乘用车企业的信用承诺书。未履行承诺的乘用车公司将被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对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乘用车油耗、新能源乘用车参数和乘用车生产的核查工作。

商务部负责核查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情况。

海关总署负责检查客车的进口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进口乘用车油耗和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行核查。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工信部接到举报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通知,并根据核定的平均油耗值或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丧失信任的乘用车企业处理:

(1)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乘用车油耗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2) 提交的小客车油耗数据和新能源小客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一致;

(3) 提交的客车生产和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一致;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四十二条乘用车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冲减平均油耗负积分的,暂停申请综合工况下油耗达不到《乘用车油耗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车辆油耗目标值的新产品《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本办法补偿的乘用车企业,暂停部分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生产或进口,直至今年传统能源乘客车的生产或出口不低于未补偿负积分额。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以确保今年平均油耗的预期正点能够平衡平均油耗的未补偿负点。

对未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的乘用车企业,暂停生产或进口不符合当年乘用车燃料消耗目标值的产品。

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油耗实际正积分不符合要求的乘用车企业,将暂停生产或进口不符合下一年度汽车油耗目标值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完全履行本办法负积分补偿要求的,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履行。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内生产的乘用车以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制造之日为标准,确定相应年份;

相应年份应根据进口客车的海关放行日期确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发生修订的,以修订后的标准为准。

第四十七条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本办法的相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15号公告)和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人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乘用车油耗及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

附件2: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

附件3: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及新能源汽车综合报告

附件4:企业平均燃料消耗负积分和新能源负积分补偿报告

附件5:积分转让/交易协议

附件6:信用证承诺

2016-2020年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第三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通过向其他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积分为正,仅限企业当年使用,不得再交易。

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得分为负或者新能源汽车得分为负的,应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报告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负平均油耗积分或负新能源汽车记分补偿报告(见附件4).

获得平均油耗正积分或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乘用车企业还应提交积分转让或交易协议(见附件5)。

第三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书面协议对乘用车企业积分进行转让。

乘用车企业分立、合并,影响结转、转让、交易、补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平均油耗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时,还应按照规定格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6)。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公布乘用车企业的信用承诺书。未履行承诺的乘用车公司将被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对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乘用车油耗、新能源乘用车参数a……

乘用车生产。

商务部负责核查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情况。

海关总署负责检查客车的进口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进口乘用车油耗和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行核查。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工信部接到举报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通知,并根据核定的平均油耗值或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丧失信任的乘用车企业处理:

(1)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乘用车油耗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2) 提交的小客车油耗数据和新能源小客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一致;

(3) 提交的客车生产和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一致;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四十二条乘用车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冲减平均油耗负积分的,暂停申请综合工况下油耗达不到《乘用车油耗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车辆油耗目标值的新产品《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本办法补偿的乘用车企业,暂停部分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生产或进口,直至今年传统能源乘客车的生产或出口不低于未补偿负积分额。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以确保今年平均油耗的预期正点能够平衡平均油耗的未补偿负点。

对未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的乘用车企业,暂停生产或进口不符合当年乘用车燃料消耗目标值的产品。

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平均油耗实际正积分不符合要求的乘用车企业,将暂停生产或进口不符合下一年度汽车油耗目标值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完全履行本办法负积分补偿要求的,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履行。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内生产的乘用车以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制造之日为标准,确定相应年份;

相应年份应根据进口客车的海关放行日期确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发生修订的,以修订后的标准为准。

第四十七条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本办法的相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15号公告)和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人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乘用车油耗及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

附件2: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

附件3: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及新能源汽车综合报告

附件4:企业平均燃料消耗负积分和新能源负积分补偿报告

附件5:积分转让/交易协议

附件6:信用证承诺

2016-2020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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