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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示新能源汽车积分政策征求意见稿,执行时间/积分比例未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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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资料来源:第一电网

6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份文件,新能源汽车积分政策将从2018年开始实施。2018年至2020年,乘用车企业对新能源汽车积分的要求分别为8%、10%和12%。与之前的草案相比,实施时间和比例要求没有变化,但在不同车型的积分上有一些调整。

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

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核算

第四章综合报告和公示

第五章新能源汽车燃料消耗集成与集成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汽车节能水平,建立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乘用车企业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一体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T 3730.1)第2.1.1.1条至第2.1.1.10条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赖新能源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或天然气的乘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制造商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国内乘用车制造企业,是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制造企业和产品准入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乘用车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包括境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和未经其授权的进口客车供应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收集并公布油耗和新能量汽车积分相关信息。

乘用车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及时报送其生产和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以及新能源乘用车的相关数据。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

第七条已取得道路机动车制造企业和产品准入的国内乘用车制造企业,以及已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作为……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体……

森格汽车企业,应单独核算。

第八条乘用车企业的平均油耗得分是该企业平均油耗标准值与实际值之差与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进口量之积(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

实际值低于标准值时产生的积分是正积分,高于标准值时生成的积分是负积分。

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和目标值的计算方法,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GB 27999)执行。其中:

(1) 实际价值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相应的乘用车生产或进口量之和,除以企业在该会计年度的乘用车总产量或进口量,并且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2) 目标值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车型的燃料消耗目标值与相应的乘用车生产或进口量的乘积,除以企业在该会计年度的乘用车总产量或进口量,并且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标准值是指企业平均油耗目标值乘以企业会计年度的平均油耗要求。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企业在相关会计年度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相关比例执行。

第十一条乘用车车型的油耗应以乘用车企业按照《轻型汽车油耗试验方法》(GB/T 19233)申报的综合工况油耗数据为基础。

在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实际值时,如果同一企业在会计年度生产和进口的同一车型在不同综合工况下有多个油耗数据,则应根据该车型的不同油耗单独计算。

第十二条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目标值时,如果同一辆车由于路缘质量和座椅排数不同,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有多个不同的油耗目标值,则应根据该车的不同油耗目标值单独计算。

第十三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产量,应当按照该企业在会计年度内销的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乘用车进口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布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在会计年度检验的实际进口量核算。

第十四条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实际值时,对于综合工况下油耗低于规定值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乘用车总产量或进口量按《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生产或进口乘用车2000辆以下并保持生产、研发和经营独立性的小型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

宣布平均燃料消耗量放宽并达标的小型企业应提交其生产、研发和经营保持独立的证明材料。

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未经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小型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2016年至2020年,小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含)以上的,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费量要求的基础上,标准值最高可放宽60%;下降3%(含)以上的,在《乘用车油耗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油耗要求的基础上,标准值最高可放宽30%。

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核算

第十七条取得产品准入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作为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是指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积分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额。

如果实际值大于目标值,则会产生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

如果实际值小于目标值,则会产生新能源汽车的负积分。

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的实际值为该企业在会计年度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与其相应的生产或进口量的乘积,并计算总积分(总积分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

第二十条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点应根据续航里程、综合能耗等指标确定(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辆车因续航里程和综合能耗不同,在会计年度内有多个新能源汽车的积分的,应当按照该辆车不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单独计算。

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为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的产品和会计年度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产品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

第二十三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乘用车进口的核算,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5万辆以上的乘用车企业,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整车比例要求。

2018年至2020年,乘用车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占比要求分别为8%、10%和12%。2020年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并发布。

在2016年和2017年,乘用车公司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将不进行评估。

第四章综合报告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

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平均油耗的预期实际值、新能源汽车积分的预期目标值和预期值。

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或进口的每种车型的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下的燃料消耗量、综合工况下电能消耗量以及相应车型的燃料消耗目标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标准值和实际值,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积分(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

对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向工信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及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率和新能源车积分核算报告,包括乘用车生产或进口情况、企业平均油耗实际值、标准值、标准排名、企业平均燃油消耗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

第五章积分管理……

燃料消耗和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的正积分可以结转,也可以在所属企业之间转移。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点可以自由交易,但不能结转。

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在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车积分核算报告发布之年内补偿为零。

第三十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视为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1) 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和其他国内乘用车生产商;

(2) 既是国内第三方且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

(3) 由海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以及与其对应的海外乘用车生产商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

第三十一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结转至下一年度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2016年至2018年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的正积分(包括本会计年度产生并结转到本会计年度的正积分)结转到后续年度,按80%的比例计算。

乘用车企业2019年及以后的平均油耗为正,如果结转到后续年份,将按90%的比例计算。

2013年至2015年,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的正积分可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内结转,结转至以后年度时按80%的比例计算。计算其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时,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实际值之差乘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进口量,计算总积分(总积分四舍五入)。如果企业平均油耗的目标值大于6.9升/100公里,则应为6.9升/100千米作为企业的目标值。

第三十二条乘用车企业有权获得油耗正积分,该积分仅在当年使用,不得再转让。

第三十三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积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补偿为零:

(1) 使用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

(二)使用新能源汽车产生的企业正积分;

(3) 使用受让方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

(4) 从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因素。

前款所列的补偿方法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可以扣除相同数量的平均油耗负积分。

第三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通过向其他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积分为正,仅限企业当年使用,不得再交易。资料来源:第一电网

6月13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这份文件,新能源汽车积分政策将从2018年开始实施。2018年至2020年,乘用车企业对新能源汽车积分的要求分别为8%、10%和12%。与之前的草案相比,实施时间和比例要求没有变化,但在不同车型的积分上有一些调整。

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

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核算

第四章综合报告和公示

第五章新能源汽车燃料消耗集成与集成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汽车节能水平,建立节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缓解能源和环境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乘用车企业的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的综合管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一体化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乘用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B/T 3730.1)第2.1.1.1条至第2.1.1.10条规定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车辆,包括新能源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乘用车,是指采用新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赖新能源的乘用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本办法所称传统能源乘用车,是指除新能源乘用车外,可以燃用汽油、柴油或天然气的乘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第五条乘用车企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乘用车制造商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国内乘用车制造企业,是指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制造企业和产品准入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是指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口乘用车并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企业,包括境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和未经其授权的进口客车供应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汽车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管理平台,收集并公布油耗和新能量汽车积分相关信息。

乘客……

ar企业应当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要求(见附件1),及时报送其生产和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以及新能源乘用车的相关数据。

第二章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

第七条取得道路机动车制造企业和产品准入的国内乘用车制造企业和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应当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主体,单独核算。

第八条乘用车企业的平均油耗得分是该企业平均油耗标准值与实际值之差与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进口量之积(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

实际值低于标准值时产生的积分是正积分,高于标准值时生成的积分是负积分。

第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和目标值的计算方法,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GB 27999)执行。其中:

(1) 实际价值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与相应的乘用车生产或进口量之和,除以企业在该会计年度的乘用车总产量或进口量,并且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2) 目标值是指企业在会计年度生产或进口的乘用车车型的燃料消耗目标值与相应的乘用车生产或进口量的乘积,除以企业在该会计年度的乘用车总产量或进口量,并且计算平均燃料消耗量(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标准值是指企业平均油耗目标值乘以企业会计年度的平均油耗要求。计算结果应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企业在相关会计年度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按照《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相关比例执行。

第十一条乘用车车型的油耗应以乘用车企业按照《轻型汽车油耗试验方法》(GB/T 19233)申报的综合工况油耗数据为基础。

在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实际值时,如果同一企业在会计年度生产和进口的同一车型在不同综合工况下有多个油耗数据,则应根据该车型的不同油耗单独计算。

第十二条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目标值时,如果同一辆车由于路缘质量和座椅排数不同,在同一会计年度内有多个不同的油耗目标值,则应根据该车的不同油耗目标值单独计算。

第十三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产量,应当按照该企业在会计年度内销的实际产量核算。

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乘用车进口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布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在会计年度检验的实际进口量核算。

第十四条计算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实际值时,对于综合工况下油耗低于规定值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和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乘用车的总产量或进口量应按照《评估办法》和……的有关规定计算……

乘用车油耗指标。

第十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生产或进口乘用车2000辆以下并保持生产、研发和经营独立性的小型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放宽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要求。

宣布平均燃料消耗量放宽并达标的小型企业应提交其生产、研发和经营保持独立的证明材料。

未经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小规模企业管理。

第十六条2016年至2020年,小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比上年下降6%(含)以上的,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费量要求的基础上,标准值最高可放宽60%;下降3%(含)以上的,在《乘用车油耗评价方法和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油耗要求的基础上,标准值最高可放宽30%。

第三章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综合核算

第十七条取得产品准入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乘用车生产企业,以及取得法人资格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作为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主体,分别核算。

第十八条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是指企业新能源汽车的积分实际值与目标值之间的差额。

如果实际值大于目标值,则会产生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

如果实际值小于目标值,则会产生新能源汽车的负积分。

第十九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的实际值为该企业在会计年度生产或进口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与其相应的生产或进口量的乘积,并计算总积分(总积分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

第二十条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点应根据续航里程、综合能耗等指标确定(见附件2)。

第二十一条计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辆车因续航里程和综合能耗不同,在会计年度内有多个新能源汽车的积分的,应当按照该辆车不同的新能源汽车进行单独计算。

第二十二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目标值为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的产品和会计年度新能源汽车的积分比例要求(产品应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整数)。

第二十三条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的乘用车生产和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乘用车进口的核算,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或进口传统能源乘用车5万辆以上的乘用车企业,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整车比例要求。

2018年至2020年,乘用车公司的新能源汽车占比要求分别为8%、10%和12%。2020年后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并发布。

在2016年和2017年,乘用车公司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将不进行评估。

第四章综合报告和公示

第二十五条乘用车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20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下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预报告。

预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平均油耗的预期实际值、新能源汽车积分的预期目标值和预期值。

第二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应当在每年3月1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情况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企业生产或进口的每种车型的数量、关键参数、综合工况下的燃料消耗量、综合工况下电能消耗量以及相应车型的燃料消耗目标值,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标准值和实际值,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积分(见附件3)。

第二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每年4月10日前,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及新能源汽车积分信息。

对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有异议的,可在20个工作日内向工信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对乘用车企业提交的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及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并发布上一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率和新能源车积分核算报告,包括乘用车生产或进口情况、企业平均油耗实际值、标准值、标准排名、企业平均燃油消耗积分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等。

第五章积分管理……

燃料消耗和新能源汽车

第二十九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的正积分可以结转,也可以在所属企业之间转移。新能源汽车的积极点可以自由交易,但不能结转。

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在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车积分核算报告发布之年内补偿为零。

第三十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视为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企业:

(1) 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和其他国内乘用车生产商;

(2) 既是国内第三方且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

(3) 由海外乘用车制造商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商,以及与其对应的海外乘用车生产商直接或间接持有25%以上股份的国内乘用车制造商。

第三十一条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结转至下一年度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2016年至2018年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的正积分(包括本会计年度产生并结转到本会计年度的正积分)结转到后续年度,按80%的比例计算。

乘用车企业2019年及以后的平均油耗为正,如果结转到后续年份,将按90%的比例计算。

2013年至2015年,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的正积分可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期内结转,结转至以后年度时按80%的比例计算。计算其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时,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与实际值之差乘以企业乘用车生产或进口量,计算总积分(总积分四舍五入)。如果企业平均油耗的目标值大于6.9升/100公里,则应为6.9升/100千米作为企业的目标值。

第三十二条乘用车企业有权获得油耗正积分,该积分仅在当年使用,不得再转让。

第三十三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负积分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补偿为零:

(1) 使用企业结转的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

(二)使用新能源汽车产生的企业正积分;

(3) 使用受让方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

(4) 从其他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积极因素。

前款所列的补偿方法可以组合使用。

新能源汽车的正积分可以扣除相同数量的平均油耗负积分。

第三十四条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负积分,通过向其他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予以补偿。

第三十五条乘用车企业购买新能源汽车积分为正,仅限企业当年使用,不得再交易。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得分为负或者新能源汽车得分为负的,应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报告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负平均油耗积分或负新能源汽车记分补偿报告(见附件4).

获得平均油耗正积分或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乘用车企业还应提交积分转让或交易协议(见附件5)。

第三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书面协议对乘用车企业积分进行转让。

乘用车企业分立、合并,影响结转、转让、交易、补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平均油耗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时,还应按照规定格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6)。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公布乘用车企业的信用承诺书。未履行承诺的乘用车公司将被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对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乘用车油耗、新能源乘用车参数和乘用车生产的核查工作。

商务部负责核查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情况。

海关总署负责检查客车的进口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进口乘用车油耗和进口新能源乘用车参数进行核查。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工信部接到举报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通知,并根据核定的平均油耗值或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丧失信任的乘用车企业处理:

(1)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乘用车油耗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2) 提交的小客车油耗数据和新能源小客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一致;

(3) 提交的客车生产和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一致;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四十二条乘用车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冲减平均油耗负积分的,暂停申请综合工况下油耗达不到《乘用车油耗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车辆油耗目标值的新产品《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本办法补偿的乘用车企业,暂停部分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生产或进口,直至今年传统能源乘客车的生产或出口不低于未补偿负积分额。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以确保今年平均油耗的预期正点能够平衡平均油耗的未补偿负点。

对未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的乘用车企业,暂停生产或进口不符合当年乘用车燃料消耗目标值的产品。

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不符合要求的乘用车企业,将暂停生产或进口不符合下一年度汽车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完全履行本办法负积分补偿要求的,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履行。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内生产的乘用车以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制造之日为标准,确定相应年份;

相应年份应根据进口客车的海关放行日期确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发生修订的,以修订后的标准为准。

第四十七条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本办法的相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15号公告)和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人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乘用车油耗及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

附件2: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

附件3: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及新能源汽车综合报告

附件4:企业平均燃料消耗负积分和新能源负积分补偿报告

附件5:积分转让/交易协议

附件6:信用证承诺

2016-2020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

第三十六条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得分为负或者新能源汽车得分为负的,应在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报告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负平均油耗积分或负新能源汽车记分补偿报告(见附件4).

获得平均油耗正积分或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乘用车企业还应提交积分转让或交易协议(见附件5)。

第三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根据乘用车企业提交的书面协议对乘用车企业积分进行转让。

乘用车企业分立、合并,影响结转、转让、交易、补偿等的,应当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建立乘用车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积分平均油耗信用管理制度。

乘用车企业提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时,还应按照规定格式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信用承诺书(见附件6)。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向社会公布乘用车企业的信用承诺书。未履行承诺的乘用车公司将被通报,并录入车辆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应当对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国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乘用车油耗、新能源乘用车参数和乘用车生产的核查工作。

商务部负责核查进口乘用车供应商的情况。

海关总署负责检查客车的进口情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核实燃料消耗情况……

进口乘用车和进口新能源乘用车的参数。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举报。工信部接到举报后,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乘用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通知,并根据核定的平均油耗值或新能源汽车积分;情节严重的,按照丧失信任的乘用车企业处理:

(1)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乘用车油耗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的;

(2) 提交的小客车油耗数据和新能源小客车数据与核查结果不一致;

(3) 提交的客车生产和进口量数据与实际数量不一致;

(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企业平均油耗和新能源汽车积分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的。

第四十二条乘用车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冲减平均油耗负积分的,暂停申请综合工况下油耗达不到《乘用车油耗评价方法和指标》中车辆油耗目标值的新产品《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本办法补偿的乘用车企业,暂停部分传统能源乘用车车型的生产或进口,直至今年传统能源乘客车的生产或出口不低于未补偿负积分额。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乘用车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以确保今年平均油耗的预期正点能够平衡平均油耗的未补偿负点。

对未按照前款规定提交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的乘用车企业,暂停生产或进口不符合当年乘用车燃料消耗目标值的产品。

对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交生产或进口调整计划,但本年度实际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不符合要求的乘用车企业,将暂停生产或进口不符合下一年度汽车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乘用车企业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未完全履行本办法负积分补偿要求的,有关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履行。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国内生产的乘用车以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制造之日为标准,确定相应年份;

相应年份应根据进口客车的海关放行日期确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涉及的标准发生修订的,以修订后的标准为准。

第四十七条根据我国国情和汽车工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本办法的相关制度。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2013年3月14日公布的《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第15号公告)和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人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联装[2014]43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乘用车油耗及新能源乘用车数据报送要求

附件2:2016年至2020年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

附件3:乘用车企业平均油耗及新能源汽车综合报告

附件4:企业平均燃料消耗负积分和新能源负积分补偿报告

附件5:积分转让/交易协议

附件6:信用证承诺

2016-2020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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