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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征求意见,微型车最高不超过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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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资料来源:第一电网

近日,杭州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25%的补贴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其余车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特种车辆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原公告如下: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和《关于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新能源汽车方面,2017-2018年,本市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金融支持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关于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产品和标准

(A)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中央财政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重新拨付给生产企业。

2.补贴产品:中央财政补贴的产品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补贴标准。根据财建〔2016〕958号文确定的补贴标准详见《中央政府新能源汽车及产品技术要求推广补贴方案》。

(2) 地方配套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将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市财政将新能源汽车营销单位垫付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重新拨付给销售单位。

2.补贴产品。市财政补贴的产品为在本市购买、上牌、运营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补贴标准。

(1)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对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25%的补贴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辆车最高补贴1万元;

其余车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特种车辆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 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销售价格应与公平市场价格一致)。补贴总额高于汽车销售价格50%的,地方财政补贴金额按汽车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贴后计算。

(3)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对本市公共和共享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给予25%的补贴。

在萧山、余杭、富阳区和四个县(市)公共区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配套补贴按现行财政制度承担。

二是对企业、产品和消费者的要求

(1) 申请中央补贴资金必须符合财建〔2015〕134号和财建〔2016〕958号关于企业和产品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2) 在本市购买许可并在本市运营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产品要求外,申请地方配套补贴资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用户是指在杭州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2.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浙江省有效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持浙江省有效临时居住证且在过去两年(含)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户籍人员,驻杭州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人员,以及

3、未在杭州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州销售新能源汽车,必须在本市[包括区、县(市)]工商登记或委托在杭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组织进行登记。

4、参加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推广应用,应向杭州市开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

5.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不包括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组织向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推广,申请推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推广数量、型号、制造商、价格、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每年,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和实施计划的总额(包括型号、汽车价格等),核实申请人的具体促销数量。

6、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不超过1元的补贴。

三、 申请程序和资金分配

(A) 中央补贴资金

1.每年1月20日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注册地和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部门申请清算上一年度中央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补贴资金,生产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资金结算……

ent报告、产品销售、运营、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信息。

2、区、县(市)牵头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审批,1月30日前,共同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材料,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通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报市政府批准。2月底前,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

(2) 地方配套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补贴

符合条件的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申请补贴,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检验机构(需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机构)出具的已销售新能源车型检验报告;

(3) 购买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购买人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及电子控制发票(价格证明)、纳税证明、车辆所有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4) 已获得中央政府车辆销售补贴的相关材料。

(5) 个人购买车辆充电桩。

2、充换电设施补贴

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申请补贴,填写《杭州市充换电工程财政补贴申请表》(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 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2) 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备案确认材料;

(3)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 工程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充电和更换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提供检验、测试或认证信息;

(6) 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公共或共享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并提供接入城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证明;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地方配套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申请新能源汽车补贴,应分别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报备三份,并保留一份;

申请充换电设施补贴,应分别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报备三份,并保留一份。经审查,确定财政补贴资金计划,并进行资金拨付。

四、审批责任

(A) 生产企业对新能源汽车促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具体要求按照财建[2016]95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杭州市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负有主要责任,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工作,牵头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申报和审计工作;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应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推进本市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杭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

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基本申报和初审工作,落实当地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及监督管理

(a) 申请中央补贴资金的新能源生产企业,如果违规索取补偿或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取补偿,不配合推进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检查抽查、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和《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车辆领取补贴后处于闲置状态,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产品按财建[2016]建设。

(二)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应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发放补贴,不应因为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和租赁价格,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有效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3) 已在本市取得牌照并获得地方配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运营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获得的地方配套补贴资金,并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补贴申请资格。

(4) 自首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个人用户不得将其汽车转让给非个人用户。

(五)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不按扣除补贴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除收回补贴资金外,取消在杭州销售新能源车的资格。

(六)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期限及其他

该政策的实施期为2017-2018年,杭州将根据国家政策、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及时做出调整。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负责解读。资料来源:第一电网

近日,杭州市政府发布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25%的补贴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次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其余车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特种车辆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原公告如下: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2018年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激励政策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和《关于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新能源汽车方面,2017-2018年,本市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金融支持政策,按照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关于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产品和标准

(A)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中央财政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重新拨付给生产企业。

2.补贴产品:中央财政补贴的产品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型目录)中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补贴标准。根据财建〔2016〕958号文确定的补贴标准详见《中央政府新能源汽车及产品技术要求推广补贴方案》。

(2) 地方配套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消费者。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将按照扣除中央和地方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市财政将新能源汽车营销单位垫付的补贴资金按程序重新拨付给销售单位。

2.补贴产品。市财政补贴的产品为在本市购买、上牌、运营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3.补贴标准。

(1) 消费者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对微型纯电动汽车按照中央财政25%的补贴标准给予地方配套补贴,每辆车最高补贴1万元;

其余车辆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其中:新能源货车和特种车辆每辆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

(2) 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50%(销售价格应与公平市场价格一致)。补贴总额高于汽车销售价格50%的,地方财政补贴金额按汽车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贴后计算。

(3) 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根据实际投资情况,对本市公共和共享充换电设备(站、桩、装置)给予25%的补贴。

在萧山、余杭、富阳区和四个县(市)公共区域推广新能源汽车和投资建设充换电设施项目,地方配套补贴按现行财政制度承担。

二是对企业、产品和消费者的要求

(1) 申请中央补贴资金必须符合财建〔2015〕134号和财建〔2016〕958号关于企业和产品的相关要求和条件。

(2) 在本市购买许可并在本市运营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符合上述第(一)条规定的产品要求外,申请地方配套补贴资金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单位用户是指在杭州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2.个人用户是指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浙江省有效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户籍人员、持浙江省有效临时居住证且在过去两年(含)内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户籍人员,驻杭州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以及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人员,以及

3、未在杭州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州销售新能源汽车,必须在本市[包括区、县(市)]工商登记或委托在杭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组织进行登记。

4、参加新能源汽车在本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的推广应用,应向杭州市开发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公告参数、产品价格、维修能力、售后服务承诺、保修期、实时监控功能和基础设施建设。

5.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不包括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组织向办公室、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推广,申请推广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推广数量、型号、制造商、价格、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每年,办公室和市交通运输局应根据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和实施计划的总额(包括型号、汽车价格等),核实申请人的具体促销数量。

6、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不超过1元的补贴。

三、 申请程序和资金分配

(A) 中央补贴资金

1.每年1月20日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注册地和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部门申请清算上一年度中央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补贴资金,生产企业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包括资金结算……

ent报告、产品销售、运营、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信息。

2、区、县(市)牵头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报本级政府审批,1月30日前,共同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和材料,并抄送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通过专家评审和公示程序,会同市有关部门进行评审,报市政府批准。2月底前,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并抄送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技厅。

(2) 地方配套补贴资金

1.新能源汽车补贴

符合条件的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单位申请补贴,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申请表》(附表1),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 检验机构(需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的机构)出具的已销售新能源车型检验报告;

(3) 购买人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人购买人身份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及电子控制发票(价格证明)、纳税证明、车辆所有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

(4) 已获得中央政府车辆销售补贴的相关材料。

(5) 个人购买车辆充电桩。

2、充换电设施补贴

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应申请补贴,填写《杭州市充换电工程财政补贴申请表》(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 项目投资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

(2) 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备案确认材料;

(3) 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和设备投资财务投资清单;

(4) 工程验收的相关证明材料。

(5) 充电和更换设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提供检验、测试或认证信息;

(6) 充换电设施应具有公共或共享属性,符合国家和地方管理要求,并提供接入城市充电设施信息管理平台的证明;

(7)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地方配套补贴资金的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申请新能源汽车补贴,应分别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报备三份,并保留一份;

申请充换电设施补贴,应分别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报备三份,并保留一份。经审查,确定财政补贴资金计划,并进行资金拨付。

四、审批责任

(A) 生产企业对新能源汽车促销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具体要求按照财建[2016]95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杭州市政府对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负有主要责任,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杭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工作,牵头组织实施补贴资金申报和审计工作;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汽车在本市的推广应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推进本市新能源充换电设施建设;杭州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中央和地方配套资金;区县(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基本申报和初审工作,落实当地配套政策。

五、工作要求及监督管理

(a) 申请中央补贴资金的新能源生产企业,如果违规索取补偿或以虚报、冒名顶替等方式取补偿,不配合推进信息核查,以及相关部门检查抽查、虚假销售、,产品配置和技术状态与《公告》和《目录》不一致,上传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车辆领取补贴后处于闲置状态,在应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产品按财建[2016]建设。

(二) 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应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享受价格优惠为由拒绝发放补贴,不应因为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和租赁价格,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有效享受国家财政补贴。

(3) 已在本市取得牌照并获得地方配套补贴的新能源汽车在外地运营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获得的地方配套补贴资金,并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补贴申请资格。

(4) 自首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个人用户不得将其汽车转让给非个人用户。

(五)申请补贴的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的一致性负责。如果产品不符合申报材料,性能指标不符合要求,提供虚假信息,取补贴资金,不按扣除补贴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除收回补贴资金外,取消在杭州销售新能源车的资格。

(六)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截留、挪用。违反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六、实施期限及其他

该政策的实施期为2017-2018年,杭州将根据国家政策、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及时做出调整。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负责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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