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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大同出台低速电动车管理政策 驾驶员需满18周岁且持C3以上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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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资料来源:第一电网

据山西大同政府网报道,近日,山西大同市局交警支队召开《大同市电动汽车管理条例》实施工作推进会,公布了《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推进工作方案,这将使电动汽车的管理进入一个标准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大同市电动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电动汽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电动轮椅、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的登记和交通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汽车取得市、县(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三轮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携带行驶证。此外,小型低速电动车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并取得C3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车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据了解,山西大同市局交警支队分两个阶段开展了《条例》实施推进工作:第一阶段为宣传教育和准备阶段,从7月4日至党的十九大(2017年下半年举行)。交割。现阶段,一是《条例》的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其次,在实施之前进行准备工作;

再次,将电动汽车和行人管理纳入城市专项行动,加强管理,教育为主,先行先试。第二阶段是深入推进和实施阶段。党的十九大闭幕后,将继续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向纵深推进,全面启动电动汽车依法管理。

以下为《大同市电动汽车管理条例》的原文:

(《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5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汽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动汽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电动轮椅、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和交通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信息、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市政、邮政、残联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护

第五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加强标准管理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电动汽车生产。

第六条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对电动汽车的合格证等标志进行验证,对设计最高速度、车辆质量、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参数进行验证,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确保销售的电动汽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第七条电动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台账,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外观特征和技术参数。

第八条电动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应当为电动汽车废旧电池提供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将收集到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或者交具有危险废物管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九条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 业主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原产地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竞买电动轮椅牌照,残疾人应提交下肢残疾证明,老年人应提交老年证明。

第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电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完成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经批准注册的电动汽车应当符合国家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对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实行备案登记,过渡期为五年。邮政、快递、环卫等特种电动三轮车需要配备装载箱和雨棚,并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整体尺寸和箱色标准安装,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登记。未经授权组装和改装的电动汽车不得注册。

第十二条电动汽车登记号牌、行驶证式样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生产者负责。电动汽车登记号牌、行驶证、行驶证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所有权转让、登记内容变更、注销和盗窃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或者电动轮椅的,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电动三轮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三)驾驶小型低速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C3级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号牌办理网点,向社会公布办理时间、地点、条件和程序,采取带牌销售等措施,方便群众,向电动汽车车主宣传电动汽车交通安全法规,提高电动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电动汽车取得市、县(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轮椅只允许有下肢的人和老年人使用。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应当携带残疾证明;驾驶电动轮椅的老人应携带老年证明。在道路上驾驶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车,应当持有驾驶证。

第十七条电动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将号牌悬挂在规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使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

(2) 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遵守交通路段和过境时间管理规定;

(4) 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和电动轮椅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行车道右侧行驶;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5) 当行驶受阻,无法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行驶,正常行驶后应立即返回规定车道;

(六)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电动轮椅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7) 请勿倒车行驶;

(八)酒后不驾驶电动三轮车、小型低速电动车,醉酒后不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或者电动轮椅。

第十八条电动汽车载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两轮车的成年人可携带12周岁以下儿童;

(二)电动轮椅和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应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荷载的长度、宽度和高度不得违反荷载要求,荷载不得分散或分散。

第十九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一定时间、一定路段对电动汽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在未设置的停车场所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二十一条小型低速电动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报废8年或者20万公里。

第二十二条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造成人身伤亡,电动车驾驶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如果需要改变现场抢救伤员,应标明地点。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通行,自行协商损害赔偿;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动汽车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轮椅电动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a) 无证上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二十元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车道的,处三十元罚款;

(四)超速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五)逆向行驶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六)醉酒驾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处二十元罚款;

(八)不按规定载人、载货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安装行李箱、脚手架、雨棚等,影响行车安全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电动三轮车、小型低速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交通管理规定的,依照同类型机动车违法处罚规定处罚,并对同一违法行为执行最低罚款,并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驾驶拼装的电动汽车,可以扣留其电动汽车,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电动独轮车、电动摇摆车、电瓶车等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资料来源:第一电网

据山西大同政府网报道,近日,山西大同市局交警支队召开《大同市电动汽车管理条例》实施工作推进会,公布了《大同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推进工作方案,这将使电动汽车的管理进入一个标准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大同市电动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所称电动汽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电动轮椅、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大同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的登记和交通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电动汽车取得市、县(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三轮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携带行驶证。此外,小型低速电动车驾驶员应年满18周岁,并取得C3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车应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据了解,山西大同市局交警支队分两个阶段开展了《条例》实施推进工作:第一阶段为宣传教育和准备阶段,从7月4日至党的十九大(2017年下半年举行)。交割。现阶段,一是《条例》的宣传活动广泛开展;其次,在实施之前进行准备工作;

再次,将电动汽车和行人管理纳入城市专项行动,加强管理,教育为主,先行先试。第二阶段是深入推进和实施阶段。党的十九大闭幕后,将继续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向纵深推进,全面启动电动汽车依法管理。

以下为《大同市电动汽车管理条例》的原文:

(《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5日大同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于2016年11月10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汽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动汽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电动轮椅、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汽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和交通管理。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电动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汽车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

信息、环境保护、发展改革、财政、市政、邮政、残联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护

第五条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加强标准管理和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电动汽车生产。

第六条电动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建立进货验收制度,对电动汽车的合格证等标志进行验证,对设计最高速度、车辆质量、制动性能、外形尺寸等参数进行验证,建立实名制销售台账,确保销售的电动汽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第七条电动汽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维修台账,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外观特征和技术参数。

第八条电动汽车销售、维修企业应当为电动汽车废旧电池提供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将收集到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企业回收或者交具有危险废物管理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

第三章登记管理

第九条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电动汽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 业主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原产地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竞买电动轮椅牌照,残疾人应提交下肢残疾证明,老年人应提交老年证明。

第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电动车所有人的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完成登记,核发号牌和行驶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一条经批准注册的电动汽车应当符合国家电动汽车安全技术标准。本条例施行前,对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实行备案登记,过渡期为五年。邮政、快递、环卫等特种电动三轮车需要配备装载箱和雨棚,并按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整体尺寸和箱色标准安装,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请登记。未经授权组装和改装的电动汽车不得注册。

第十二条电动汽车登记号牌、行驶证式样由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生产者负责。电动汽车登记号牌、行驶证、行驶证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电动汽车所有权转让、登记内容变更、注销和盗窃登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电动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或者电动轮椅的,应当年满16周岁;

(二)驾驶电动三轮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三)驾驶小型低速电动车,应当年满18周岁,并取得C3级以上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五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电动汽车号牌办理网点,向社会公布办理时间、地点、条件和程序,采取带牌销售等措施,方便群众,向电动汽车车主宣传电动汽车交通安全法规,提高电动汽车驾驶员的安全意识。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十六条电动汽车取得市、县(区)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电动轮椅只允许有下肢的人和老年人使用。残疾人驾驶电动轮椅应当携带残疾证明;驾驶电动轮椅的老人应携带老年证明。在道路上驾驶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车,应当持有驾驶证。

第十七条电动汽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将号牌悬挂在规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不得使用、挪用其他电动车号牌;

(2) 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遵守交通路段和过境时间管理规定;

(4) 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和电动轮椅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行车道右侧行驶;电动三轮车和小型低速电动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5) 当行驶受阻,无法正常行驶时,在可以通行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行驶,正常行驶后应立即返回规定车道;

(六)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电动轮椅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最高速度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7) 请勿倒车行驶;

(八)酒后不驾驶电动三轮车、小型低速电动车,醉酒后不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车或者电动轮椅。

第十八条电动汽车载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 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驾驶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两轮车的成年人可携带12周岁以下儿童;

(二)电动轮椅和电动三轮车不得载人;

(三)电动车应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荷载的长度、宽度和高度不得违反荷载要求,荷载不得分散或分散。

第十九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在一定时间、一定路段对电动汽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电动汽车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地点;在未设置的停车场所停车,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第二十一条小型低速电动车应当自登记之日起报废8年或者20万公里。

第二十二条电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如果造成人身伤亡,电动车驾驶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如果需要改变现场抢救伤员,应标明地点。

道路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立即撤离现场,恢复通行,自行协商损害赔偿;当事人有争议的,应当报警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电动汽车监督管理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轮椅电动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教育、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a) 无证上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号牌,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五十元罚款;

(二)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二十元罚款;

(三)不按照规定设置车道的,处三十元罚款;

(四)超速行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五)逆向行驶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六)醉酒驾驶的,处五十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地点停放的,处二十元罚款;

(八)不按规定载人、载货的,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九)擅自安装行李箱、脚手架、雨棚等,影响行车安全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电动三轮车、小型低速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交通管理规定的,依照同类型机动车违法处罚规定处罚,并对同一违法行为执行最低罚款,并依法追究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驾驶拼装的电动汽车,可以扣留其电动汽车,并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电动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电动独轮车、电动摇摆车、电瓶车等车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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