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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补贴办法发布,按国标5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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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资料来源:第一电网

7月4日,厦门市经信委发布《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指出对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申请补贴,累计里程达到3万公里(运营专用车除外);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取得驾驶证当年执行。

对新建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贴;新建公用和专用换电设备,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关于印发2017年至2020年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新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办发〔2015〕73号),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至2020年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交通局

2017年7月3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公开的)

厦门市2017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办发〔2015〕73号),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是指地方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投资新建公共和专用充换电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的财政补贴。

第四条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3年内不得转让给市外用户。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和审核;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和审核,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验收和审核;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由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或本市以外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组织统一申请。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扣除中央和我市补贴后的价格支付。

第八条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国家补贴清算结束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算。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申请补贴,累计里程达到3万公里(运营专用车除外);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取得驾驶证当年执行。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公共和私营(包括公共交通)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的充换电设备补贴。

第十条新建公用和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kW,交流充电设施150元/kW补贴;新建公用和专用换电设备,由财政资金补贴设备投资的30%,补贴上限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在我市申请购车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产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进行销售推广;产品享受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确保新能源汽车销量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的产品一致;

对于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根据接入当地监测管理平台的数据,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工作专用车除外)。

(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销售组织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产品可享受中央和厦门市财政补贴资金的额度,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在厦门市辖区内,并在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 购车单位的用户是在厦门注册的法人组织。个人购车人是指本市户籍居民、驻厦门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本市有效居留证的非户籍居民,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销售上牌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厦门市新能量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资金申报信息明细表(附件2)。

(2) 电池、电机、电子控制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清单(附件3)。

(3)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表(附件4)

(4) 《厦门市私营部门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确认表》(附件5)或《厦门市公共部门新能源车购置补贴确认书》(附件6)。

(5) 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购买人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购置凭证必须由厦门市辖区内的相关机构开具。

(六)车辆销售已获得国家补贴的证明(清算时提供)。

第十三条充换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 《厦门市充换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7)。

(二)工商登记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的批准文件。

(四)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充换设备投资成本清单、工程建设合同等。

(5) 充电和更换设备的产品参数。

(六)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七)建设运营单位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提出的购车财政补贴进行初审。经市财政局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市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给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进行初审。经市财政局审核,补贴资金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季度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本……

根据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和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任务安排病房。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每年对补贴资金的执行和使用效果进行良好的绩效评价,并进行监督,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检查和总结分析,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处理,追回补贴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上级颁布的补贴政策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文件

附件2:《厦门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一览表》。文件

附件3: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子控制等关键零部件清单。文件

附件4:厦门市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表。文件

附件5:《厦门市私营部门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确认表》。文件

附件6:《厦门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确认表》。文件

附件7:厦门市充换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表。文件

资料来源:第一电网

7月4日,厦门市经信委发布《2017-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指出对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申请补贴,累计里程达到3万公里(运营专用车除外);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取得驾驶证当年执行。

对新建的公用和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充电设施150元/千瓦给予补贴;

新建公用和专用换电设备,按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关于印发2017年至2020年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的通知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科新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办发〔2015〕73号),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7年至2020年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印发给您,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交通局

2017年7月3日

(这篇文章是自愿公开的)

厦门市2017年至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办发〔2015〕73号),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在厦门市销售并上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是指地方对购买一手新能源汽车、投资新建公共和专用充换电设施(包括公共交通)的财政补贴。

第四条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3年内不得转让给市外用户。

第五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管理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新能源非公交车辆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和审核;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受理和审核,协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新能源出租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充换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的验收和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我市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由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或本市以外汽车生产企业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组织统一申请。消费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扣除中央和我市补贴后的价格支付。

第八条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按照中央同期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财政补贴。地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国家补贴清算结束后,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算。

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申请补贴,累计里程达到3万公里(运营专用车除外);里程不达标的新能源汽车,达标后申请,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取得驾驶证当年执行。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九条对公共和私营(包括公共交通)充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单位的充换电设备补贴。

第十条新建公用和专用充电设备,按直流充电设施495元/kW,交流充电设施150元/kW补贴;新建公用和专用换电设备,由财政资金补贴设备投资的30%,补贴上限不超过:直流换电设施495元/千瓦,交流换电设施150元/千瓦。

第三章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在我市申请购车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 产品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后进行销售推广;产品享受中央财政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确保新能源汽车销量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中的产品一致;

对于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根据接入当地监测管理平台的数据,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工作专用车除外)。

(二)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销售组织应当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产品可享受中央和厦门市财政补贴资金的额度,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在厦门市辖区内,并在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4) 购车单位的用户是在厦门注册的法人组织。个人购车人是指本市户籍居民、驻厦门部队(含武警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本市有效居留证的非户籍居民,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香港、澳门、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销售上牌后,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应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表(附件1)和厦门市新能量汽车推广应用市财政补贴资金申报信息明细表(附件2)。

(2) 电池、电机、电子控制等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清单(附件3)。

(3)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表(附件4)

(4) 《厦门市私营部门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确认表》(附件5)或《厦门市公共部门新能源车购置补贴确认书》(附件6)。

(5) 车辆销售合同、车辆销售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购买人个人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购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购置凭证必须由厦门市辖区内的相关机构开具。

(六)车辆销售已获得国家补贴的证明(清算时提供)。

第十三条充换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提交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 《厦门市充换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表》(附件7)。

(二)工商登记企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项目备案的批准文件。

(四)工程造价预算、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发票、充换设备投资成本清单、工程建设合同等。

(5) 充电和更换设备的产品参数。

(六)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七)建设运营单位出具的充换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销售机构提出的购车财政补贴进行初审。经市财政局审核,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市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给生产企业或销售组织。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进行初审。经市财政局审核,补贴资金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按季度拨付给建设运营单位。

第十六条本……

根据财政资金预算规模和新能源汽车年度推广任务安排病房。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应当每年对补贴资金的执行和使用效果进行良好的绩效评价,并进行监督,会同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的执行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检查和总结分析,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处理,追回补贴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上级颁布的补贴政策标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的实施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信息汇总。文件

附件2:《厦门市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一览表》。文件

附件3:新能源汽车电池、电机、电子控制等关键零部件清单。文件

附件4:厦门市新能源汽车运行情况表。文件

附件5:《厦门市私营部门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确认表》。文件

附件6:《厦门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确认表》。文件

附件7:厦门市充换电设施财政补贴申请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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