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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实施,5个问题你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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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来源:第一电气网作者:中国汽车研究院北京分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年年初制定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令第39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2009年6月17日颁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2009]44号)同时废止。《条例》正式实施后,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准入审核将更加严格。例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准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工信部不予受理或拒绝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通过、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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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罗俊杰在6月中旬的《条例》宣传培训会上致辞时表示,强调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具有重要意义。落实好《条例》,是加快实施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规范和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Q: 制定《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A: 制定《条例》是依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新能源汽车数量迅速增加。与此同时,许多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不足,产品安全隐患和风险也相应增加。自2011年以来,中国共发生31起电动汽车安全事故,其中2015年9起,2016年上半年8起。加强安全管理迫在眉睫。迫切需要尽快制定《条例》,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要求,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

制定《条例》是实施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印发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规划(2012-2020)》、《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这显然使发展新能源汽车成为国家战略。2009年,该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对促进行业安全可控、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技术水平的大幅提高,《准入规则》已不能满足管理需求;

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行业也面临着产品安全风险突出、准入条件低、行业发展趋势加剧等突出问题。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总结近年来产业发展和管理经验,加快制定《条例》。

Q: 《条例》的制定过程是什么?

A: 2015年8月,我部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是组织起草和论证。该组织反复研究了《条例》的框架结构、制度设计和文本表达,并组织起草了相关制度。对立法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完善了相关制度,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是征求各方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生产企业的意见。2016年7月和10月,我部召开了两次会议,听取了一汽、东风、北汽等生产企业的建议。8月,我部门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司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条例》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11个部门及相关企业的意见。10月14日,我部再次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了自制底盘改装厂家的意见。同时,我们认真研究了部省责任分工和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条例》的相关制度。10月20日,我部第二十六次部长级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

第三是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情况。根据我部部长级会议审议意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则,2016年12月,我们向WTO/TBT通报了《条例草案》,并研究回答了相关成员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颁布了《条例》。《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Q: 《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条例》共有3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明确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国发[2012]22号),《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并将范围界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是改善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人应当是已获得整车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已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符合同类常规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规则;

具备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障、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同时,《条例》所附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考试要求》(以下简称“准入考试要求”)进一步规定了17项考试要求,明确了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三是改善产品准入条件。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新能源汽车专用检验项目和基本标准》以及同类常规汽车的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同时,《规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和标准”进一步规定了39项检验标准,明确了产品准入条件。

第四,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系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况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约定,对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测。为保护用户信息,《条例》要求生产企业妥善保存有关安全生产状况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坏、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监控与安全生产状况无关的信息。

五是监督检查措施有所完善。《规定》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数据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准入审查要求》的维护和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停产超过12个月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专门发布公告,并应在恢复生产前检查维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

第六,法律责任得到加强。对以隐瞒相关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申请接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拒绝接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访问;申请人以、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访问权限的,应当撤销其访问权限,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访问权限。工信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Q: 《条例》对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哪些规定?

A: 新能源汽车产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了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要求,包括:一是提高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要求。《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安全保证能力;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应符合《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辆充电储能系统》、《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等电动汽车专项安全检测标准。二是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监测体系。《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用户的协议,对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妥善保存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三是建立“停止”制度。《规定》明确,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生产企业未遵守《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立即改正。

Q: 《条例》在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的同时,如何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强监管、优服务”改革要求?

A: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要求,《条例》聚焦规范审批、优化服务、惠企便民。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二是简化审批程序。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通过同类常规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的,免征《准入审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已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准入的生产企业申请获得同类纯电动汽车准入,仅进行数据审核;现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和审核时,获得准入时已审核的相关内容将免于审核。三是进一步规范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检测要求。来源:第一电气网作者:中国汽车研究院北京分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今年年初制定发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令第39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2009年6月17日颁布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信部[2009]44号)同时废止。《条例》正式实施后,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准入审核将更加严格。例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隐瞒相关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准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工信部不予受理或拒绝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通过、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撤销其新能源汽车制造企业和产品的准入,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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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副司长罗俊杰在6月中旬的《条例》宣传培训会上致辞时表示,强调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具有重要意义。落实好《条例》,是加快实施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的内在要求,也是规范和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Q: 制定《条例》的背景是什么?

A: 制定《条例》是依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的迫切需要。近年来,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迅速,新能源汽车数量迅速增加。与此同时,许多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不足,产品安全隐患和风险也相应增加。自2011年以来,中国共发生31起电动汽车安全事故,其中2015年9起,2016年上半年8起。加强安全管理迫在眉睫。迫切需要尽快制定《条例》,加强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要求,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

制定《条例》是实施国家发展新能源汽车战略的内在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印发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规划(2012-2020)》、《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等重要文件,这显然使发展新能源汽车成为国家战略。2009年,该部发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准入规则》),对促进行业安全可控、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技术水平的大幅提高,《准入规则》已不能满足管理需求;

与此同时,新能源汽车行业也面临着产品安全风险突出、准入条件低、行业发展趋势加剧等突出问题。为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总结近年来产业发展和管理经验,加快制定《条例》。

Q: 《条例》的制定过程是什么?

A: 2015年8月,我部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第一是组织起草和论证。该组织反复研究了《条例》的框架结构、制度设计和文本表达,并组织起草了相关制度。对立法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完善了相关制度,形成了《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是征求各方意见。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了相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学者和生产企业的意见。2016年7月和10月,我部召开了两次会议,听取了一汽、东风、北汽等生产企业的建议。8月,我部门通过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和我司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条例》的意见,同时征求了发展改革委、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11个部门及相关企业的意见。10月14日,我部再次召开座谈会,专门听取了自制底盘改装厂家的意见。同时,我们认真研究了部省责任分工和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修订完善了《条例》的相关制度。10月20日,我部第二十六次部长级会议审议了《条例(草案)》。

第三是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情况。根据我部部长级会议审议意见,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则,2016年12月,我们向WTO/TBT通报了《条例草案》,并研究回答了相关成员的意见。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颁布了《条例》。《条例》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Q: 《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A: 《条例》共有3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第一,明确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和范围。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国发[2012]22号),《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并将范围界定为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二是改善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人应当是已获得整车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已办理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符合同类常规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管理规则;

具备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生产一致性保障、售后服务和产品安全保障。同时,《条例》所附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考试要求》(以下简称“准入考试要求”)进一步规定了17项考试要求,明确了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

三是改善产品准入条件。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条件,符合《新能源汽车专用检验项目和基本标准》以及同类常规汽车的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同时,《规定》所附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和标准”进一步规定了39项检验标准,明确了产品准入条件。

第四,建立了运行安全状态监测系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况监测平台,按照与用户的约定,对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监测。为保护用户信息,《条例》要求生产企业妥善保存有关安全生产状况的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损坏、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不得监控与安全生产状况无关的信息。

五是监督检查措施有所完善。《规定》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通过数据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对《准入审查要求》的维护和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停产超过12个月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专门发布公告,并应在恢复生产前检查维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

第六,法律责任得到加强。对以隐瞒相关信息、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申请接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拒绝接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访问;申请人以、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访问权限的,应当撤销其访问权限,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访问权限。工信部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未列入《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生产、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处罚。

Q: 《条例》对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了哪些规定?

A: 新能源汽车产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规定》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了对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安全要求,包括:一是提高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要求。《规定》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一致性保证能力和产品安全保证能力;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申请应符合《电动汽车安全要求第1部分:车辆充电储能系统》、《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要求》等电动汽车专项安全检测标准。二是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监测体系。《规定》要求生产企业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运行安全状态监测平台,按照与新能源汽车用户的协议,对销售产品的运行安全状态进行监测,并妥善保存运行安全状态信息。三是建立“停止”制度。《规定》明确,生产企业发现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生产企业未遵守《准入审查要求》,存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隐患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活动,并立即改正。

Q: 《条例》在明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制度的同时,如何落实国家“简政放权、强监管、优服务”改革要求?

A: 根据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要求,《条例》聚焦规范审批、优化服务、惠企便民。一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期限。二是简化审批程序。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通过同类常规汽车生产企业的准入审查的,免征《准入审查要求》的相关要求;已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准入的生产企业申请获得同类纯电动汽车准入,仅进行数据审核;现有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按照本规定进行改造和审核时,获得准入时已审核的相关内容将免于审核。三是进一步规范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检测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检测要求。

标签:发现北京东风一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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