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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发布公共停车场管理通知,要求充电桩数不低于车位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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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1900/1/1 0:00:00

资料来源:第一份电网综合报告

近日,重庆发布《关于加强主城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指出,新建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了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和安装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

主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主城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有效缓解主城“停车难”问题,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2015]17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近期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6]1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规划的通知》,《城市停车场建设与土地利用政策》(京建[2016]193号)等要求,结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发办[2014]4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

一是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

(1) 区域的科学划分。

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进展和停车需求的迫切性,将主城划分为三类区域,分步指导和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

一类区域是指停车缺口较大、矛盾突出超过10年的建成区。要全面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在五年内建成。

第二类区域是指在10年内建成并有停车需求但矛盾不突出的区域。要逐年稳步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10年建成。

三类区域是指除第一类和第二类区域外,正在开发或未开发的其他城市规划区域。要严格控制土地使用,加强项目储备,适时启动公共停车场建设。

(2) 加强全面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储备,根据《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加强对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建立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实施一批智能化、高效化、,低碳环保和技术创新。

(3) 加强规划和监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土地利用控制,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按照“配建优先、公共设施为辅、街上停车为辅”的原则,采取差异化的停车供应策略,根据建筑性质和位置的差异,细化和完善城市建筑停车位配置和建设标准。

(4) 优化设施布局。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停车需求,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优化公共停车场布局,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规划撤退距离、建筑密度等指标要求。

支持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对公共停车场进行分层规划,支持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交车站、垃圾站、中心城市人防工程和老城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布局,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综合利用。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循“救灾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满足灾害发生时应急避难场所的正常使用。

(5) 完善配套政策。

1.鼓励超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新建项目超过公共停车位建设标准的,超配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支持商业发展。“专项规划”中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单独选择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配套建设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配套设施。

3.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了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和安装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二是支持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1) 支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现有居民区利用自有土地的地上和地下空间,拆除部分现有建筑,改造现有建筑功能,扩建改造现有立体停车场和平面停车场等,建设更多公共停车场。,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但原则上不适合建设附属商业设施。

现有住宅小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征求居民意见。

(二)利用自己的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不能改变现有土地和规划用地的性质。

(三)使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原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仍以划拨方式提供,不再支付划拨土地成本;

以出让方式取得原土地的,应当通过社会监督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与原地块使用年限一致。

(四)允许利用自有土地附设的绿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1.如果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覆盖公共停车场屋顶的种植土厚度应符合绿化和种植的相关要求,最小厚度平均不应小于1.5米。屋顶结构应确保满足相关荷载和安全要求。

2.地上空间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允许在多层及以下建筑新建屋顶绿化面积中,按一定比例置换或补偿公共停车场占用的绿化面积。绿化面积置换或补偿后,绿化率指数不得低于现有自有土地绿化率指数。

(五)使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土地所有制单位或者住宅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是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应

(a) 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设置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交车站、垃圾站、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和老城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 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纳入《专项规划》尚未供应给公共停车场的地块,可以划拨土地,根据实际征地(征收)和修复成本确定土地划拨成本。如果公共停车场是利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园和绿地的地下空间和桥下空间建设的,将通过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不收取土地划拨成本。通过招标确定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与特许经营年限相同。

2.鼓励以租赁、定价、出资(股)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公共停车场。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固定价格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报市政府批准后制定固定价格投资计划并实施。

四是规范临时停车场建设

(a) 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居民小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临时机械停车场,由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登记,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机关备案。

(二) 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临时机械停车场,由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定,并书面征求区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 临时机械停车场的建设参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执行,不需要办理规划、土地利用、环境评价、建设等许可手续。施工单位应向质量超级……提出申请……

由市或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机械停车场审查/备案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开工申报手续。临时机械停车场建成后,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登记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分级运行方式

(a) 以下公共停车场项目可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专项规划未出让、未划拨的公共停车场用地;

2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使用以及桥下公共停车位的建设。

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下列公共停车场项目可以采用非特许经营模式,由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实施。

(一)专项规划中已出售或划拨的公共停车场;

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三)以已出让但尚未开发的商住开发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4.使用现有住宅小区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5.利用现有建筑,通过功能改造、增加楼层和“背包客”改造扩建的公共停车场;

6.公共停车场,现有立体停车场进行扩建和改造,平面停车场进行“平改纵”;

7个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在储备土地规划地块上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a) 简化项目的审批。

1政府投资(不含财政补贴)或政府投资控股(或主导)公共停车项目,实行属地审批制度。其中,已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不再批准立项(或立项);

对一些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预算。

2其他公共停车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度。其中,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确需对投资进行审核控制的,可实行属地审批制度。

(2) 简化规划和土地使用的审批。

1.规划修改。除“专项规划”外,如果利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园、地下空间和桥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项目,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与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可行性研究方案,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管理。对于纳入地下空间分层规划的项目,明确项目地块土地利用规划性质与社会停车场用地相适应,红线范围、建筑面积、最小停车泊位等规划条件明确。

2.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民防、消防、交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管道产权单位对方案设计进行联合审查,经联合审查和公示,规划部门直接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在200个车位以下的中小停车场,免征规划选址和用地手续,直接申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下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

(三)简化设计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建设规模在200个车位以下的中小型停车场项目,在方案审查合格后,免征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代替初步设计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依法确定承包人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现有居民小区在现有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公共停车项目不需要单独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即可同时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

七、完善停车收费政策。

(a)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缩小停车费政府定价范围。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含地面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立体停车场(含建筑物建设的停车场除外)、居民小区业主所有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市场调整价执行,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二)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地点、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按照“公路高于越野、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中心高于外围”的原则,制定差异化收费政策,大幅提高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功能,解决“无车停车”问题……

停车”。

八、加强和规范路边停车管理。

(1) 规范道路停车位的设置。

1.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合理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停车点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道路停车位总量,保持区域内动态和静态交通的基本平衡。资料来源:第一份电网综合报告

近日,重庆发布《关于加强主城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指出,新建公共停车场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量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了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和安装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基础设施;

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主城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通知

主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主城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有效缓解主城“停车难”问题,根据《关于加强城市停车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2015]178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近期加快城市停车场建设工作要点和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2016]1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规划的通知》,《城市停车场建设与土地利用政策》(京建[2016]193号)等要求,结合《重庆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和《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指导意见》(渝发办[2014]4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

一是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

(1) 区域的科学划分。

根据城市发展建设的进展和停车需求的迫切性,将主城划分为三类区域,分步指导和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

一类区域是指停车缺口较大、矛盾突出超过10年的建成区。要全面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在五年内建成。

第二类区域是指在10年内建成并有停车需求但矛盾不突出的区域。要逐年稳步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力争10年建成。

三类区域是指除第一类和第二类区域外,正在开发或未开发的其他城市规划区域。要严格控制土地使用,加强项目储备,适时启动公共停车场建设。

(2) 加强全面管理。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公共停车场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项目储备,根据《主城区停车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加强对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监督指导,建立重庆市公共停车场管理信息平台,组织实施一批智能化、高效化、,低碳环保和技术创新。

(3) 加强规划和监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专项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加强土地利用控制,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按照“配建优先、公共设施为辅、街上停车为辅”的原则,采取差异化的停车供应策略,根据建筑性质和位置的差异,细化和完善城市建筑停车位配置和建设标准。

(4) 优化设施布局。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停车需求,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进一步优化公共停车场布局,增加公共停车设施供给。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适度放宽规划撤退距离、建筑密度等指标要求。

支持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对公共停车场进行分层规划,支持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交车站、垃圾站、中心城市人防工程和老城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公共停车场地下布局,兼顾人民防空功能,促进城市建设用地综合利用。利用应急避难场所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遵循“救灾与综合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满足灾害发生时应急避难场所的正常使用。

(5) 完善配套政策。

1.鼓励超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新建项目超过公共停车位建设标准的,超配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2.支持商业发展。“专项规划”中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单独选择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配套建设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配套设施。

3.配备充电基础设施。新建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10%的比例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了公共停车场,通过改造和安装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根据实际需求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二是支持在自有土地上建设公共停车场

(1) 支持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现有居民区利用自有土地的地上和地下空间,拆除部分现有建筑,改造现有建筑功能,扩建改造现有立体停车场和平面停车场等,建设更多公共停车场。,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但原则上不适合建设附属商业设施。

现有住宅小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民委员会征求居民意见。

(二)利用自己的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不能改变现有土地和规划用地的性质。

(三)使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原土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仍以划拨方式提供,不再支付划拨土地成本;

以出让方式取得原土地的,应当通过社会监督方式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不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年限与原地块使用年限一致。

(四)允许利用自有土地附设的绿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1.如果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覆盖公共停车场屋顶的种植土厚度应符合绿化和种植的相关要求,最小厚度平均不应小于1.5米。屋顶结构应确保满足相关荷载和安全要求。

2.地上空间用于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制定绿地置换补偿方案。允许在多层及以下建筑新建屋顶绿化面积中,按一定比例置换或补偿公共停车场占用的绿化面积。绿化面积置换或补偿后,绿化率指数不得低于现有自有土地绿化率指数。

(五)使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土地所有制单位或者住宅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项目设计方案,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是规范停车场用地供应

(a) 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停车场用地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新建建筑设置公共停车场,利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交车站、垃圾站、中心城区人防工程和老城区学校操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纳入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 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1纳入《专项规划》尚未供应给公共停车场的地块,可以划拨土地,根据实际征地(征收)和修复成本确定土地划拨成本。如果公共停车场是利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园和绿地的地下空间和桥下空间建设的,将通过划拨的方式提供土地,不收取土地划拨成本。通过招标确定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与特许经营年限相同。

2.鼓励以租赁、定价、出资(股)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设公共停车场。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租金收入参照土地出让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固定价格投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区人民政府作为出资人,报市政府批准后制定固定价格投资计划并实施。

四是规范临时停车场建设

(a) 机关、企事业单位、既有居民小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临时机械停车场,由土地所有权单位或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规划进行审查登记,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机关备案。

(二) 使用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临时机械停车场,由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选定,并书面征求区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 临时机械停车场的建设参照特种设备管理规定执行,不需要办理规划、土地利用、环境评价、建设等许可手续。施工单位应向质量超级……提出申请……

由市或区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机械停车场审查/备案意见》,由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开工申报手续。临时机械停车场建成后,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验收登记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分级运行方式

(a) 以下公共停车场项目可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一)专项规划未出让、未划拨的公共停车场用地;

2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使用以及桥下公共停车位的建设。

公共停车场特许经营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二)下列公共停车场项目可以采用非特许经营模式,由土地所有权单位组织实施。

(一)专项规划中已出售或划拨的公共停车场;

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自有土地建设公共停车场;

(三)以已出让但尚未开发的商住开发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4.使用现有住宅小区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5.利用现有建筑,通过功能改造、增加楼层和“背包客”改造扩建的公共停车场;

6.公共停车场,现有立体停车场进行扩建和改造,平面停车场进行“平改纵”;

7个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使用在储备土地规划地块上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六、简化行政审批程序

(a) 简化项目的审批。

1政府投资(不含财政补贴)或政府投资控股(或主导)公共停车项目,实行属地审批制度。其中,已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不再批准立项(或立项);

对一些改扩建项目和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预算。

2其他公共停车项目,实行属地备案制度。其中,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确需对投资进行审核控制的,可实行属地审批制度。

(2) 简化规划和土地使用的审批。

1.规划修改。除“专项规划”外,如果利用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公园、地下空间和桥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项目,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与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等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可行性研究方案,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管理。对于纳入地下空间分层规划的项目,明确项目地块土地利用规划性质与社会停车场用地相适应,红线范围、建筑面积、最小停车泊位等规划条件明确。

2.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民防、消防、交管、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管道产权单位对方案设计进行联合审查,经联合审查和公示,规划部门直接出具项目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在200个车位以下的中小停车场,免征规划选址和用地手续,直接申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划拨条件的,由国土房管部门下达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

(三)简化设计和施工许可证的审批。

建设规模在200个车位以下的中小型停车场项目,在方案审查合格后,免征初步设计审批程序,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代替初步设计审批。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依法确定承包人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现有居民小区在现有停车位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公共停车项目不需要单独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即可同时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充电基础设施。

七、完善停车收费政策。

(a)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缩小停车费政府定价范围。单独选址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不含地面停车场)、社会资本全额投资新建的立体停车场(含建筑物建设的停车场除外)、居民小区业主所有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按市场调整价执行,并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

(二)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地点、不同车型、不同时段,按照“公路高于越野、地面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中心高于外围”的原则,制定差异化收费政策,大幅提高道路停车收费标准,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功能,解决“无车停车”问题……

停车”。

八、加强和规范路边停车管理。

(1) 规范道路停车位的设置。

1.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合理制定本行政区域道路停车点总体规划,严格控制道路停车位总量,保持区域内动态和静态交通的基本平衡。2.市主管部门应根据周边公共停车场的增减、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周边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商业布局,及时调整道路停车位,确保道路畅通和设施安全。

3.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应减少并逐步取消周边道路上的停车位。在公共停车场达到饱和之前,不得在其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置路边停车位。

(2) 加强对违章停车的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道路停车点区域外车辆违法停车的查处力度,通过高频检查、严格执法、提高标准等措施,严格规范停车秩序,坚决治理乱停车问题。

(三)建立政府停车资源委托管理制度。

建立路边停车电子收费系统,提高停车位周转率和收费效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将街上停车资源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并将一定比例的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九、推动智能停车和产业化发展。

(a) 进行城市停车场调查。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会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位数量、车辆停放条件和停车场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公共停车场数据库,完善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为停车综合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开展“智慧停车”建设。

依托“互联网+”公共停车库,通过政企合作和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发建设主城区停车信息系统,促进智能停车诱导系统等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强不同停车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多种形式的停车收费,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

(3) 支持停车业的发展。

研究制定支持停车业的政策,将停车业纳入高端装备制造业名录,积极引导国内外装备制造、工程建设、系统开发等领域的优质企业落户我市。

十、加强组织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

在主城“内通外联”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建立主城公共停车场建设联系机制,协调解决主城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相关问题。

(2) 加强监督管理。

主城区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监管。未经授权,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场将被停用或改作他用,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有关规定,为单位和个人设置路内停车位或路内固定停车位的,区人民……

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未经许可擅自占用街道停车位,影响街道停车位正常使用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XI。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2。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周边公共停车场的增减、道路交通状况以及周边居民的实际需求和商业布局,及时调整道路停车位,确保道路畅通和设施安全。

3.公共停车场建成投入使用后,应减少并逐步取消周边道路上的停车位。在公共停车场达到饱和之前,不得在其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置路边停车位。

(2) 加强对违章停车的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道路停车点区域外车辆违法停车的查处力度,通过高频检查、严格执法、提高标准等措施,严格规范停车秩序,坚决治理乱停车问题。

(三)建立政府停车资源委托管理制度。

建立路边停车电子收费系统,提高停车位周转率和收费效率。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可以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将街上停车资源委托专业机构运营,并将一定比例的收入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

九、推动智能停车和产业化发展。

(a) 进行城市停车场调查。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牵头,会同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停车位数量、车辆停放条件和停车场使用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公共停车场数据库,完善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为停车综合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 开展“智慧停车”建设。

依托“互联网+”公共停车库,通过政企合作和市场化运作模式,开发建设主城区停车信息系统,促进智能停车诱导系统等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强不同停车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实现多种形式的停车收费,提高停车资源的利用效率。

(3) 支持停车业的发展。

研究制定支持停车业的政策,将停车业纳入高端装备制造业名录,积极引导国内外装备制造、工程建设、系统开发等领域的优质企业落户我市。

十、加强组织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

在主城“内通外联”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建立主城公共停车场建设联系机制,协调解决主城公共停车场地建设相关问题。

(2) 加强监督管理。

主城区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停车场的日常监管。未经授权,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场将被停用或改作他用,由市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涉及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的,由规划、国土等部门依法查处。违反单位和个人设置路内停车位或固定路内停车场的有关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缩短时限;情节严重的,由主管机关对其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未经许可擅自占用街道停车位,影响街道停车位正常使用的,由市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XI。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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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实施,5个问题你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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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东树:特斯拉的中国市场需求特征与潜力

作者:崔东树美西时间7月3日凌晨,马斯克(ElonMusk)连发三条推文,确认Model3量产时间,并称年底的月产量将达到20000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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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分时租赁行业管理意见,要求使用纯电动车辆

来源:第一电动网综合报道深圳市交委7月3日表示,为规范深圳汽车租赁市场,该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汽车租赁管理规定》和《关于规范分时租赁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即日起面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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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品牌发布”电动汽车中国战略” 目标占全球销量65%

来源;第一电动网作者:建约车评6月29日,大众汽车品牌发布了“电动汽车中国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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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汽车系统与Honda成立电动车用电机合资公司

来源:车云网综合报道日立汽车系统株式会社(社长执行董事兼CEO:关秀明以下简称日立汽车系统)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董事长:八乡隆弘)于今日,在日本茨城县日立中市的日立汽车系统厂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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