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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17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发布,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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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发布《2017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金融支持政策》。政策明确,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下的续航里程,单位:公里,下同)1万元/辆,150≤R<250公里1.8万元/车,R≥250公里2.2万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R≥50公里,1.2万元/辆。纯电动公交车根据非快充纯电动公交车和快充纯电公交车电池系统的能量密度、快充率和车长进行补贴。对已取得深圳市运管部门运营许可证的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中央自行车购置补贴标准的50%,以提供行驶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存储容量为基础,采取分段超额累退的方式进行补贴。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轻型燃料电池客车30万元,大中型燃料电池客车50万元。将对充电设施的建设给予补贴。根据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kW补贴,对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kW补助。给予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对在深圳注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已注册外国生产企业的深圳本地生产企业和法人销售企业)给予动力电池再生补贴,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地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回收企业。政策还明确,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申请补贴,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工作专用车除外)。获得我市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以车辆登记时间为准)不得转出深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财政的通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财税[2016]958号)等文件,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制定如下:1。支持方式深圳市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深圳市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推广和应用政策。具体包括:(1)购买补贴。对于在深圳辖区内销售并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机动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将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购车者结算,市发展改革委和试点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给生产企业。(二)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深圳市辖区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市发展改革委和试点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将按程序给予投资者补贴。(三)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及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

t区应按规定对生产企业按程序进行补贴,专项提供动力电池回收加工资金。(四) 其他应用推广政策按行业逐步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政策:1。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以节能减排为导向,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碳账户积分减免激励政策;2.全面实施公交车和出租车纯电动化,逐步提高新能源物流车、环卫车和拖车在港口的比重。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港口拖车和环卫车行业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委、市城管局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3.扩大新能源分时汽车和网络汽车的应用规模,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推动分时汽车、网络汽车在2020年底前实现完全电动化。二、补贴对象条件(一)车辆要求1。纳入推荐车辆目录财政补贴范围的车辆应为纯电动汽车,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辆目录”)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达到里程的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申请补贴,累计里程应达到3万公里(运营专用车除外)。3.限用深圳市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内(以车辆登记时间为准)不得将车辆号牌转出深圳。(二) 对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的要求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管理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2.符合基本条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一是产品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完善;第三,加强关键零部件的质量保证;四是确保与《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3.建立监控平台。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地反映车辆的销售和运营情况,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地报告相关信息。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制造的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在2016年之前制造或销售的车辆应为用户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对于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收集和管理中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年度机动车驾驶证执行。4.在我市注册销售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深圳本地生产企业和已注册的外国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3) 充电设施要求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范;已建成的充电设施需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运行监测平台;

对外开放的,还应遵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新建建筑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只有当我市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千瓦时,单个运营商才能申请补贴。(四) 动力电池回收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试点制度。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有资质的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应当组织建立废电池回收网络,统计发布回收信息,确保废电池规范回收和安全处置。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实施产品编码,建立市级动力电池生命周期追溯管理制度。二、补贴标准根据财建〔2016〕95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中央自行车补贴的50%。(一) 购买补贴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km(R为标准工况下的续航里程,单位:km,下同)10000元/辆,150≤R<250km 18000元/辆、R≥250km 22000元/辆。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R≥50公里,1.2万元/辆。3.纯电动公交车根据非快充纯电动公交车和快充纯电公交车的电池系统的能量密度、快充率和车长进行补贴。4.纯电动卡车和特种车辆。对已取得我市运管部门运营许可证的纯电动货车和特种车辆,按照中央自行车购置补贴标准的50%,以提供行驶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存储容量为依据,以分段超额积累的方式给予补贴。5、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和卡车30万元/车,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和卡车50万元/人。(二)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根据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600元/kW,交流充电设备补贴300元/kW。(三)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对我市注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深圳本地生产企业的法人销售企业和注册的外国生产企业)、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本地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将分为不同类别。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四、 补贴资金的申请、批准和发放(1)申请1。购车补贴按新能源汽车取得驾驶证的年份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经市发展改革委注册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按注册地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或试点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里程达到3万公里后方可申请;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车辆登记时间每季度申请一次,并在上季度末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2)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推荐车型目录和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征目录;(3) 降低车辆销售价格的承诺书;

(4) 深圳市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或车主身份证)、购车合同、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主未在本市登记的,必须提供居住证复印件,以及经市交警部门核实的车辆登记信息清单;(5) 购车企业(个人)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价格扣除确认函;(6) 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报告;(7) 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和交警部门对车辆一致性的抽查结果;(8) 对于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提供本政策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协会出具并经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实的累计里程数据等信息;(9) 企业申请地方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要求已获得地方补贴资金的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车辆运行情况。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竣工验收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的)。申请材料包括:(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2) 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3) 充电设施现场验证报告;(4) 消防、气象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5) 该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该单位对基金申请报告和所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二) 审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贸信息化委、财政委、交通委、,交通警察局等部门,并采取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各区(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相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明确本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在龙岗区、龙华区和坪山区,该区相关部门将负责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补贴审核。试点地区的审批程序如下:区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系统公示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会同市经贸信委、交通委、交警局等,对各区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市财政委员会出具审计意见,市财政委员会将在审计后按程序向各区(新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指标。该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将与区财政共同发布补贴计划。对于非试点地区,审批程序如下: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会同市经贸信委、交通委、交警局对在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征求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公示,公示内容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补贴计划没有区别。条件成熟后,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将会同市内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三) 拨付给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的资金,按照下达的扶持资金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补贴。五、保障措施及其他(1)建立健全市场抽样机制。市市场监管委员会、交警局将加强车辆检验管理,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对新能源汽车在上牌检验中进行抽查,确保整车、电池等核心零部件在车辆交付使用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技术参数一致使用对不合格产品,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责令整改、暂停该型号地方补贴、取消该型号地方补助、取消公司备案等措施。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将牵头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重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近日,深圳市发布《2017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金融支持政策》。政策很明确,是……

纯电动乘用车为100≤R<150公里(R为标准工况下的续航里程,单位:公里,下同)10000元/辆,150≤R<250公里18000元/辆、R≥250公里22000元。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R≥50公里,1.2万元/辆。纯电动公交车根据非快充纯电动公交车和快充纯电公交车电池系统的能量密度、快充率和车长进行补贴。对已取得深圳市运管部门运营许可证的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按照中央自行车购置补贴标准的50%,以提供行驶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存储容量为基础,采取分段超额累退的方式进行补贴。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轻型燃料电池客车30万元,大中型燃料电池客车50万元。将对充电设施的建设给予补贴。根据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对直流充电设备给予600元/kW补贴,对交流充电设备给予300元/kW补助。给予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对在深圳注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已注册外国生产企业的深圳本地生产企业和法人销售企业)给予动力电池再生补贴,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地方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回收企业。政策还明确,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必须申请补贴,累计里程必须达到3万公里(工作专用车除外)。获得我市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含)内(以车辆登记时间为准)不得转出深圳。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财政的通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财税[2016]958号)等文件,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支持政策制定如下:1。支持方式深圳市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主要包括:深圳市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购置补贴、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以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推广和应用政策。具体包括:(1)购买补贴。对于在深圳辖区内销售并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机动车,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将按照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购车者结算,市发展改革委和试点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给生产企业。(二)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对深圳市辖区内符合标准的充电设施,建成验收合格后,市发展改革委和试点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将按程序给予投资者补贴。(三)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负责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回收。市发展改革委和试点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按照动力电池回收加工资金专项规定的程序,对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uired。(四) 其他应用推广政策按行业逐步建立和完善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政策:1。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以节能减排为导向,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碳账户积分减免激励政策;2.全面实施公交车和出租车纯电动化,逐步提高新能源物流车、环卫车和拖车在港口的比重。公交车、出租车、物流车、,港口拖车和环卫车行业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委、市城管局结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3.扩大新能源分时汽车和网络汽车的应用规模,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奖励机制,推动分时汽车、网络汽车在2020年底前实现完全电动化。二、补贴对象条件(一)车辆要求1。纳入推荐车辆目录财政补贴范围的车辆应为纯电动汽车,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辆目录》(以下简称“推荐车辆目录”)的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2.达到里程的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申请补贴,累计里程应达到3万公里(运营专用车除外)。3.限用深圳市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两年内(以车辆登记时间为准)不得将车辆号牌转出深圳。(二) 对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的要求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企业管理办法》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2.符合基本条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企业和产品基本条件的要求:一是产品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完善;第三,加强关键零部件的质量保证;四是确保与《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3.建立监控平台。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全面、真实、实时地反映车辆的销售和运营情况,并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地报告相关信息。对于2017年1月1日之后新制造的车辆,必须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在2016年之前制造或销售的车辆应为用户提供免费安装服务;对于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车辆,在信息收集和管理中应严格保护个人隐私。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按照年度机动车驾驶证执行。4.在我市注册销售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深圳本地生产企业和已注册的外国生产企业,必须按要求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3) 充电设施要求充电设施(站、桩、装置)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部门对充电设施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操作规范;已建成的充电设施需接入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运行监测平台;对外开放的,还应遵守《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备案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的新建建筑充电设施不享受本政策补贴。只有当我市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千瓦时,单个运营商才能申请补贴。(四) 动力电池回收要求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试点制度。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有资质的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应当组织建立废电池回收网络,统计发布回收信息,确保废电池规范回收和安全处置。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实施产品编码,建立市级动力电池生命周期追溯管理制度。二、补贴标准根据财建〔2016〕958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地方各级政府财政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中央自行车补贴的50%。(一) 购买补贴1。纯电动乘用车100≤R<150km(R为标准工况下的续航里程,单位:km,下同)10000元/辆,150≤R<250km 18000元/辆、R≥250km 22000元/辆。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R≥50公里,1.2万元/辆。3.纯电动公交车根据非快充纯电动公交车和快充纯电公交车的电池系统的能量密度、快充率和车长进行补贴。4.纯电动卡车和特种车辆。对已取得我市运管部门运营许可证的纯电动货车和特种车辆,按照中央自行车购置补贴标准的50%,以提供行驶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存储容量为依据,以分段超额积累的方式给予补贴。5、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乘用车20万元/辆,燃料电池轻型客车和卡车30万元/车,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和卡车50万元/人。(二) 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根据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600元/kW,交流充电设备补贴300元/kW。(三) 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对我市注册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深圳本地生产企业的法人销售企业和注册的外国生产企业)、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本地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电池回收企业,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将分为不同类别。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四、 补贴资金的申请、批准和发放(1)申请1。购车补贴按新能源汽车取得驾驶证的年份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经市发展改革委注册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按注册地向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或试点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提出申请,其中,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累计里程达到3万公里后方可申请;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车辆登记时间每季度申请一次,并在上季度末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2) 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推荐车型目录和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征目录;(3) 降低车辆销售价格的承诺书;

(4) 深圳市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或车主身份证)、购车合同、发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主未在本市登记的,必须提供居住证复印件,以及经市交警部门核实的车辆登记信息清单;(5) 购车企业(个人)新能源汽车相关补贴价格扣除确认函;(6) 提供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审计报告;(7) 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和交警部门对车辆一致性的抽查结果;(8) 对于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提供本政策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业协会出具并经市交通运输部门核实的累计里程数据等信息;(9) 企业申请地方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要求已获得地方补贴资金的非个人用户购买新能源汽车,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核查车辆运行情况。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竣工验收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应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的)。申请材料包括:(一)补贴资金申请报告;(2) 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3) 充电设施现场验证报告;(4) 消防、气象等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5) 该单位的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以及该单位对基金申请报告和所附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和资料。(二) 审批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经贸信息化委、财政委、交通委、,交通警察局等部门,并采取多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机制对相关信息进行审计。各区(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等四部委相关文件要求,承担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明确本区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在龙岗区、龙华区和坪山区,该区相关部门将负责新能源汽车的地方补贴审核。试点地区的审批程序如下:区新能源汽车推广领导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委员会等相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系统公示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会同市经贸信委、交通委、交警局等,对各区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对企业实际推广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市财政委员会出具审计意见,市财政委员会将在审计后按程序向各区(新区)下达专项转移支付指标。该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将与区财政共同发布补贴计划。对于非试点地区,审批程序如下: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机构会同市经贸信委、交通委、交警局对在其他地区注册的企业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征求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意见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对外公示,公示内容与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委员会联合发布的补贴计划没有区别。条件成熟后,各区(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将会同市内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三) 拨付给市发展改革委、试点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牵头部门的资金,按照下达的扶持资金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发放补贴。五、保障措施及其他(1)建立健全市场抽样机制。市市场监管委员会、交警局将加强车辆检验管理,并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对新能源汽车在上牌检验中进行抽查,确保整车、电池等核心零部件在车辆交付使用时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的技术参数一致使用对不合格产品,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责令整改、暂停该型号地方补贴、取消该型号地方补助、取消公司备案等措施。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将牵头建立健全新能源汽车重大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二) 建立健全监管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委托……

信用行业协会建设当地新能源汽车运营监管平台(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并定期向市交通委报送累计里程数据等信息。(三) 适时调整政策标准市财政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和省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和成本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政策标准。(四) 有效范围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车辆和已建成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应在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5) 实施期。这项支持政策将于2017年起实施,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基础设施清算完毕。附件:1。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2。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件1。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1。购车补贴(一)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购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车型,纯电动续航里程r(工作模式,公里)。100≤r<150150≤r<250r≥250r≥50纯电动乘用车11.82/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扩展项目)//1.2(二)纯电动乘客车补贴标准金额=车辆充电容量×每6<容量补贴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率/.L≤8m8<L≤10mL>;能量密度(Wh/Kg)4.51015不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85-95(含),95-115(含,7506005007.5纯电动卡车和特种车辆以超额和累计分段退役的形式进行补贴。(四) 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单位:1万元/车型补贴标准燃料电池乘用车20燃料电池轻型乘用车,载重汽车30燃料电池大中型乘用车,中重型卡车5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我市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时,单个运营商才能申请补贴;根据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300元/千瓦。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对在我市注册销售新能源汽车并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企业,给予动力电池回收专项补贴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附件2纳入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1。纯电动客车30分钟的最高速度不低于100公里/小时。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补贴比120Wh/kg高1.1倍。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根据整车整备质量(m)的不同,工况下每百公里的功耗(y)应满足以下要求:当m≤1000kg时,y≤0.014×m+0.5;

10004.续航里程小于80公里的B状态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油耗(不包括电能转换的油耗)与现行国家标准常规油耗的相应限值相比,低于70%。纯电动续航里程大于或等于8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级100公里功耗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纯电动客车技术要求1。单位负荷能耗(Egg)不得高于0.24 Wh/km kg.2。非快速充电纯电动公交车的续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定速法)。3.蓄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的比例(m/m)不高于20%。4.非快充纯电动公交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高于85Wh/kg,快充纯电公交车的快充率高于3C。3.纯电动卡车和特种车辆的技术要求1。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小于90Wh/kg。2.纯电动卡车和运输专用车的单位负荷能耗(Egg)不高于0.5瓦时/km kg,其他纯电动专用车的每吨和百公里能耗(根据测试质量)不超过13千瓦时。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要求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6000元/kW的燃料细胞系统额定功率进行补贴。2.纯电燃料电池汽车的续航里程不得小于300公里。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应符合以下标准:1。储能装置(单体和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6.3.4暂不进行90度倾倒试验)、汽车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循环寿命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4-2015,暂不执行6.5工况下的循环寿命),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办法(标准号为GB/T 31484-2015,暂不执行)2。储能装置(电池组):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二)建立健全监管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委托有资质的行业协会搭建当地新能源汽车运营监管平台(2017年11月底前建成),并定期向市交通委报送累计里程数据等信息。(三) 适时调整政策标准市财政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和省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和成本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政策标准。(四) 有效范围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车辆和已建成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申请人应在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5) 实施期。这项支持政策将于2017年起实施,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基础设施清算完毕。附件:1。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2。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附件1。深圳市2017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标准1。购车补贴(一)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乘用车购车补贴标准单位:万元/车型,纯电动续航里程r(工作模式,公里)。100≤r<150150≤r<250r≥250r≥50纯电动乘用车11.82/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扩展程序)//1.2……

一) 纯电动乘用车补贴标准金额=车辆充电容量×每6<容量补贴标准×调整系数(调整系数:系统能量密度/充电率/.L≤8m8<L≤10mL>;能量密度(Wh/Kg)4.51015不超过中央财政自行车补贴的50%,85-95(含),95-115(含)大于0.811.2,3000辆纯电动公交车快充率,36103c-5c(含),5c-15C(含)超过0.811.4(含)千瓦时)地方财政自行车补贴上限(万元)30~50(含)以下千瓦时,7506005007.5辆纯电动货车和专用车以超期和分段累计退役的形式进行补贴。(四) 燃料电池汽车购置补贴标准单位:1万元/车型补贴标准燃料电池乘用车20燃料电池轻型乘用车,载重汽车30燃料电池大中型乘用车,中重型卡车50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我市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KW时,单个运营商才能申请补贴;根据充电设施(站、桩、装置)装机功率,直流充电设备补贴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300元/千瓦。二、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对在我市注册销售新能源汽车并建立动力电池回收体系的企业,给予动力电池回收专项补贴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附件2纳入补贴范围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1。纯电动客车30分钟的最高速度不低于100公里/小时。2.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90Wh/kg,补贴比120Wh/kg高1.1倍。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根据整车整备质量(m)的不同,工况下每百公里的功耗(y)应满足以下要求:当m≤1000kg时,y≤0.014×m+0.5;

10004.续航里程小于80公里的B状态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油耗(不包括电能转换的油耗)与现行国家标准常规油耗的相应限值相比,低于70%。纯电动续航里程大于或等于80公里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其A级100公里功耗满足与纯电动乘用车相同的要求。纯电动客车技术要求1。单位负荷能耗(Egg)不得高于0.24 Wh/km kg.2。非快速充电纯电动公交车的续航里程不低于200公里(定速法)。3.蓄电池系统总质量占整车整备质量的比例(m/m)不高于20%。4.非快充纯电动公交车的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高于85Wh/kg,快充纯电公交车的快充率高于3C。3.纯电动卡车和特种车辆的技术要求1。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不小于90Wh/kg。2.纯电动卡车和运输专用车的单位负荷能耗(Egg)不高于0.5瓦时/km kg,其他纯电动专用车的每吨和百公里能耗(根据测试质量)不超过13千瓦时。燃料电池汽车的技术要求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30%,且不小于30kW。对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大于10kW小于30kW的燃料电池乘用车,按6000元/kW的燃料细胞系统额定功率进行补贴。2.纯电燃料电池汽车的续航里程不得小于300公里。五、动力电池技术要求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应符合以下标准:1。储能装置(单体和模块):电动道路车辆用锌-空气电池(标准号GB/T 18333.2-2015,6.2.4/6.3.4暂不进行90度倾倒试验)、汽车超级电容器(标准号QC/T 741-2014),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的循环寿命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84-2015,暂不执行6.5工况下的循环寿命),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安全要求和试验办法(标准号为GB/T 31484-2015,暂不执行)2。储能装置(电池组):电动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组和系统第3部分: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号GB/T 31467.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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