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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郴州市网约车优先使用新能源车辆,投运比例不少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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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发布《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0%的新能源汽车将投入运营。《通知》规定,车辆轴距超过2650毫米或者车辆购买应纳税额超过10万元;

新能源汽车在纯电动驾驶状态下的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郴州市各单位:《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守。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5日(本倡议公开)《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网络预约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所称网络租车服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非巡游出租汽车预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规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是指建立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运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汽车租赁。本市路网中的汽车数量原则上由市场调节,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调节。网络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整价,但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络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网络车辆的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北湖区、苏仙区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联网汽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人社、经信、工商、质监、商务、税务、环保、规划、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络租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络共享汽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共享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 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本市范围外的,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工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

(3) 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四)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库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相连接;(5)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相应服务和管理能力,有与车辆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有运营管理、安全管理、投诉受理、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上述条件外,外商投资汽车经营车辆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业务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申请表;(二)投资者的身份、负责人、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复印件;(四)服务所在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5)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在线服务能力并符合相关要求的结果进行核实,以及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台公司数据库具备接入其监管平台条件的信息;(6) 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驾驶员管理系统;网络车辆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内部安全体系;服务质量和投诉管理体系;信息安全和乘客隐私保护系统;用于访问平台数据库到监管平台的维护和保证系统;运费制定规则和价格公示制度;(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执行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第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约车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取得网络约车许可证的平台公司可以在许可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约车服务,营业执照有效期为5年。其中,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为“市中心城区及北湖区、苏仙区辖区内”,县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区域为“行政区域内”。营业执照到期前30日,被许可人申请延期,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和许可证到期前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分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许可手续。第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主和驾驶员按照合同或协议做好善后工作,并向公众发布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第三章网络汽车租赁的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湖南L型注册小客车;(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客运”的车辆;(三)车辆轴距超过2650毫米或者车辆应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在纯电动驾驶状态下的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该车具有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配有安全气囊,前后座椅均配有安全带;(四)车辆驾驶证规定的初次登记日期在申请前不到3年,且车辆排放达到我市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5) 安装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紧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其他相关规定;(六)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操作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车辆的外观和颜色不得与服务所在的巡游出租车相似,不得配备出租车吸顶灯或类似吸顶灯,不得配备出租空标志灯,不得用于商业广告;(7) 有与营运车辆相关的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不低于50万元/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不低于100万元;(8) 车主为企业法人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9) 车主为个人的,车主已取得本市网络汽车驾驶员资格,其名下不存在仍处于运营使用期的网络汽车或巡游车;且近三年来,不存在网络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网络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申请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汽车平台公司或者车主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上预约出租车辆运输许可证申请表;(二)已在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未向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机动车原产地证明、合格证、进口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3) 合格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的安装和配置证明,以及配备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安全气囊、前后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车辆说明材料;(4) 购车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车险凭证复印件;(五)车辆的两张彩色照片及照片的电子文档;(6) 车主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管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声明;(七)车主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本市核发的网约车驾驶证复印件;(8) 车主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署的入网意向书复印件(平台自有车辆除外)或相关证明材料;(9) 车主委托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十)能够证明其符合网络汽车条件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供核查。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查,为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车辆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反馈给交通管理部门,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2)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约出租汽车审查结果通知书,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核实相关信息,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汽车乘客”,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交通运输管理机构。(3) 申请人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车辆保险购买证明等相关材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材料和反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机动车驾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开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第十五条网络汽车不得同时加入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1) 个人继承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约车驾驶证、变更机动车驾驶证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变更。(2)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驾驶证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变更。(3)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变更的决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服务:(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寿命达到8年的;(3) 企业作为企业车辆所有人的法人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吊销或者注销;(四)个人车主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被依法吊销或者注销驾驶证的。网约车因前款规定的情形退出网约车运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从事网络汽车租赁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户籍或者已取得本市居住证;(2) 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4) 无交通事故犯罪或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近期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未记12分;(5) 无暴力犯罪记录;(六)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我市无被吊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书,无出租汽车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被查处的非法经营记录。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发布《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通知指出,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0%的新能源汽车将投入运营。《通知》规定,车辆轴距超过2650毫米或者车辆购买应纳税额超过10万元;

新能源汽车在纯电动驾驶状态下的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和郴州市各单位:《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已获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守。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5日(本倡议公开)《郴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令〔2016〕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网络预约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则。本规则所称网络租车服务,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搭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提供非巡游出租汽车预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规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是指建立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汽车管理服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车,按照优质服务、差异化运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络汽车租赁。本市路网中的汽车数量原则上由市场调节,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调节。网络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整价,但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络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网络车辆的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北湖区、苏仙区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管理工作。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联网汽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人社、经信、工商、质监、商务、税务、环保、规划、人民银行、通信、网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对网络租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第二章网络共享汽车平台公司第五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共享汽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 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本市范围外的,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取得工商、税务登记的分支机构;

(3) 有健全的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四)网络服务平台的数据库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相连接;(5)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相应服务和管理能力,有与车辆规模相匹配的管理人员,有运营管理、安全管理、投诉受理、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上述条件外,外商投资汽车经营车辆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六条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应当按照业务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业务申请表;(二)投资者的身份、负责人、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复印件;(四)服务所在办公场所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以及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5) 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在线服务能力并符合相关要求的结果进行核实,以及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发布的平台公司数据库具备接入其监管平台条件的信息;(6) 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的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驾驶员管理系统;网络车辆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网络安全管理体系和内部安全体系;服务质量和投诉管理体系;信息安全和乘客隐私保护系统;用于访问平台数据库到监管平台的维护和保证系统;运费制定规则和价格公示制度;(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执行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第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约车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法取得网络约车许可证的平台公司可以在许可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约车服务,营业执照有效期为5年。其中,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为“市中心城区及北湖区、苏仙区辖区内”,县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区域为“行政区域内”。营业执照到期前30日,被许可人申请延期,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和许可证到期前服务质量信用评价结果,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分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许可手续。第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暂停或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主和驾驶员按照合同或协议做好善后工作,并向公众发布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第三章网络汽车租赁的车辆和驾驶员第十二条拟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我市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湖南L型注册小客车;(二)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客运”的车辆;(三)车辆轴距超过2650毫米或者车辆应纳税额超过1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在纯电动驾驶状态下的续航里程不低于250公里;该车具有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配有安全气囊,前后座椅均配有安全带;(四)车辆驾驶证规定的初次登记日期在申请前不到3年,且车辆排放达到我市车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5) 安装具有行车记录功能的紧急报警装置和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其他相关规定;(六)车辆的技术性能符合操作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车辆的外观和颜色不得与服务所在的巡游出租车相似,不得配备出租车吸顶灯或类似吸顶灯,不得配备出租空标志灯,不得用于商业广告;(7) 有与营运车辆相关的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不低于50万元/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不低于100万元;(8) 车主为企业法人的,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9) 车主为个人的,车主已取得本市网络汽车驾驶员资格,其名下不存在仍处于运营使用期的网络汽车或巡游车;且近三年来,不存在网络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评价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从事网络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申请网上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汽车平台公司或者车主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网上预约出租车辆运输许可证申请表;(二)已在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并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复印件;未向本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提交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机动车原产地证明、合格证、进口证明等证明材料的;

(3) 合格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的安装和配置证明,以及配备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安全气囊、前后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车辆说明材料;(4) 购车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车险凭证复印件;(五)车辆的两张彩色照片及照片的电子文档;(6) 车主为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管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近一年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声明;(七)车主为个人的,应当提交车主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本市核发的网约车驾驶证复印件;(8) 车主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签署的入网意向书复印件(平台自有车辆除外)或相关证明材料;(9) 车主委托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十)能够证明其符合网络汽车条件的其他材料。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供核查。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审查,为符合本细则要求的车辆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对拟从事网络汽车租赁业务的车辆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车辆信息反馈给交通管理部门,并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2)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车辆,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持网约出租汽车审查结果通知书,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与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流核实相关信息,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车辆登记或变更为“预约出租汽车乘客”,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交通运输管理机构。(3) 申请人办理车辆登记或者变更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车辆保险购买证明等相关材料。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材料和反馈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为机动车驾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开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第十五条网络汽车不得同时加入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1) 个人继承本市登记的小客车的,继承人可以在取得网约车驾驶证、变更机动车驾驶证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变更。(2) 企业法人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当在变更机动车驾驶证后,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变更。(3)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允许变更的决定。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网约车服务:(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寿命达到8年的;(3) 企业作为企业车辆所有人的法人的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吊销或者注销;(四)个人车主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被依法吊销或者注销驾驶证的。网约车因前款规定的情形退出网约车运营的,由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网约车出租汽车运输证书,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的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第十八条从事网络汽车租赁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市户籍或者已取得本市居住证;(2) 身体健康,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3)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4) 无交通事故犯罪或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近期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未记12分;(5) 无暴力犯罪记录;(六)自申请之日起5年内,我市无被吊销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证书,无出租汽车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被查处的非法经营记录。第十九条申请网上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出租汽车驾驶资格证书申请表;(2) 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 本市户口本或者居住证复印件;(四)本市二级医院近6个月出具的医疗报告;(5) 无交通事故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记录、酒后驾驶记录,近期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无记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材料;

(6) 驾驶员委托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供核查。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符合第十八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资质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预约证》。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书,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或委托平台公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直接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条件但在办理网络汽车驾驶员登记前,应先取消巡游汽车驾驶员资格登记。网络汽车驾驶员在取得资质证书并在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经营服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网络汽车驾驶员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网络汽车平台企业应当向发证机关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完成注销登记。举报信息包括驾驶员资格证书信息以及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注销注册后,网络汽车驾驶员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第四章经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和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保证运营安全,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网络汽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先行赔偿乘客损失,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投入运营的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0%。第二十三条网络汽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过许可经营区域的,起点和终点的一端应在许可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和吸引乘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车专用等候通道轮候乘客。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巡游车营业站点区域发布叫车信息。网络汽车不得从事固定线路运营,不得非法异地滞留招揽客户。第二十四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良好的技术条件、可靠的安全性能以及运营车辆的相关保险,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按照规定进行测试。通过安装车辆终端等手段,实时动态监控车辆运行和服务流程,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上报服务所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业务服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并在辖区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同时,定期向公众宣传经营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司机具有合法资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工作时间和服务频率的特点,与司机签订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善利益分配制度,依法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对驾驶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操作等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司机一致,并将驾驶员的相关信息报告给服务所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督促网络汽车驾驶员按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如有3起网络汽车驾驶员交通违法案件未办理,且网络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或处于异常状态,应当立即停止对网络车辆和驾驶员运营服务的管理。网络涉车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后,即可恢复网络涉车汽车和驾驶员的运营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每年对注册驾驶员的健康状况、交通事故、危险驾驶犯罪、吸、酒后驾驶、暴力犯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网络租车平台公司应当将驾驶员和车主在其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在线日志、在线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记录并备份。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处于运营乘客状态的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络汽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二十八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犯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以……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在辖区发展改革部门网站上公布并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租车定价方式,并确保出租车定价办法自公布实施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内保持不变。第三十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投诉受理电话,如实收集和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时,应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和投诉解决时限进行处理和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依法接受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司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业务服务,不得中途弃客、故意绕行,不得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评价不合格的乘客,不得打击报复。第三十二条汽车共享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抵御能力,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驾驶员、车主、乘客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业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超出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所需的范围收集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车主和乘客,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发生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网络租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导出上述信息和数据。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其他团体和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平台的运营数据、车辆数据、人员数据等业务数据与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对接。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为机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四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汽车共享经营服务。不得以私家车共享的名义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未取得营业执照,网络上的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三十五条从事网络汽车租赁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本人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凭证和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2) 遵守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三)保持汽车的外观和汽车的干净整洁;(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运,不得中途弃客或者故意绕行;(五)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并按照规定提供出租车发票;(6) 不得在载客期间从事其他预订业务。第三十六条汽车所有人或者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规定;(2) 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支和其他管制器具,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有放射性、腐蚀性、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3) 禁止在车外吸烟、乱扔物品、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4) 自觉履行与网络汽车运营商达成的电子协议。如果车主或乘客违反上述规定,拒绝停车,网约车司机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车主或乘客发现车辆号牌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可以拒绝乘坐,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运营数据、服务质量和乘客评价信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汽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和发证管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网络汽车服务质量评价和网络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乘客投诉和其他信息的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部门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获取和查阅辖区内共享汽车平台公司注册、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三十八条、网络信息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利用网络汽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机关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交警)部门要做好网约车登记管理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网约车辆信息查询服务和驾驶员准入资格。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交通、、交通、社会、商务、中国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监督检查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其中,人社部门要研究制定保障网络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督促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提高驾驶员待遇和保障水平;依法查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运营过程中侵犯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部门应当在网络上达成协议第十九条申请网上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出租汽车驾驶资格证书申请表;(2) 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3) 本市户口本或者居住证复印件;(四)本市二级医院近6个月出具的医疗报告;

(5) 无交通事故犯罪记录、危险驾驶犯罪记录、吸记录、酒后驾驶记录,近期连续三个记分周期无记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证明或承诺材料;(6) 驾驶员委托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应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供核查。第二十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符合第十八条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资质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网络出租汽车驾驶员预约证》。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书,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或委托平台公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直接颁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证》条件但在办理网络汽车驾驶员登记前,应先取消巡游汽车驾驶员资格登记。网络汽车驾驶员在取得资质证书并在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经营服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网络汽车驾驶员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后,网络汽车平台企业应当向发证机关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完成注销登记。举报信息包括驾驶员资格证书信息以及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证明。注销注册后,网络汽车驾驶员不得继续在原注册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从事网络汽车服务。第四章经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承运人和安全生产主体的责任,保证运营安全,并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保险和其他相关保险。网络汽车运营服务中发生安全事故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先行赔偿乘客损失,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投入运营的新能源汽车不低于30%。第二十三条网络汽车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过许可经营区域的,起点和终点的一端应在许可经营区域内;

网约车只能通过网络预约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和吸引乘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车专用等候通道轮候乘客。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巡游车营业站点区域发布叫车信息。网络汽车不得从事固定线路运营,不得非法异地滞留招揽客户。第二十四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确保提供服务的车辆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良好的技术条件、可靠的安全性能以及运营车辆的相关保险,建立车辆定期检查维护制度,建立完整的车辆维修保养档案,并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按照规定进行测试。通过安装车辆终端等手段,实时动态监控车辆运行和服务流程,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上报服务所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第二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业务服务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检查制度,并在辖区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同时,定期向公众宣传经营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司机具有合法资质,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工作时间和服务频率的特点,与司机签订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善利益分配制度,依法维护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对驾驶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标准、安全操作等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确保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司机一致,并将驾驶员的相关信息报告给服务所在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督促网络汽车驾驶员按规定进行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如有3起网络汽车驾驶员交通违法案件未办理,且网络汽车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记12分或处于异常状态,应当立即停止对网络车辆和驾驶员运营服务的管理。网络涉车车辆和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正常后,即可恢复网络涉车汽车和驾驶员的运营服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每年对注册驾驶员的健康状况、交通事故、危险驾驶犯罪、吸、酒后驾驶、暴力犯罪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网络租车平台公司应当将驾驶员和车主在其服务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在线日志、在线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记录并备份。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向处于运营乘客状态的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第二十七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络汽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车发票。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第二十八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犯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垄断市场,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以……

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经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在辖区发展改革部门网站上公布并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出租车定价方式,并确保出租车定价办法自公布实施之日起至少三个月内保持不变。第三十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制度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24小时服务投诉受理电话,如实收集和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时,应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受理乘客投诉后,应当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和投诉解决时限进行处理和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依法接受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和司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业务服务,不得中途弃客、故意绕行,不得违规收费,对举报、投诉服务质量或者对服务评价不合格的乘客,不得打击报复。第三十二条汽车共享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风险抵御能力,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告知收集和使用驾驶员、车主、乘客等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未经信息主体明确同意,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将上述个人信息用于其他业务。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超出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所需的范围收集驾驶员、车主和乘客的个人信息。网约车平台公司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路线等个人信息,车主和乘客,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信息泄露发生后,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第三十三条网络租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规定,收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使用,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不得导出上述信息和数据。网络汽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其他团体和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阻断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做好相关记录,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报告。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将平台的运营数据、车辆数据、人员数据等业务数据与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监管平台对接。网络汽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为机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预防和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第三十四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络汽车共享经营服务。不得以私家车共享的名义提供网络汽车服务。未取得营业执照,网络上的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第三十五条从事网络汽车租赁服务的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本人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凭证和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2) 遵守国家规定的其他相关业务服务标准,使用文明用语;(三)保持汽车的外观和汽车的干净整洁;(四)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运,不得中途弃客或者故意绕行;(五)按照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并按照规定提供出租车发票;(6) 不得在载客期间从事其他预订业务。第三十六条汽车所有人或者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规定;(2) 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管制刀具、支和其他管制器具,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有放射性、腐蚀性、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3) 禁止在车外吸烟、乱扔物品、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4) 自觉履行与网络汽车运营商达成的电子协议。如果车主或乘客违反上述规定,拒绝停车,网约车司机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车主或乘客发现车辆号牌号码或驾驶员信息与预约信息不一致的,可以拒绝乘坐,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监管平台,与网约车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包括车辆和驾驶员的基本信息、运营数据、服务质量和乘客评价信息。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络汽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和发证管理。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网络汽车服务质量评价和网络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用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乘客投诉和其他信息的处理。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部门、部门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获取和查阅辖区内共享汽车平台公司注册、运营、交易等相关数据和信息。第三十八条、网络信息通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的行为,利用网络汽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配合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发现有违法行为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机关和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预防和查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交警)部门要做好网约车登记管理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网约车辆信息查询服务和驾驶员准入资格。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发展改革、交通、、交通、社会、商务、中国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监督检查网络汽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活动,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其中,人社部门要研究制定保障网络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督促网络汽车平台公司提高驾驶员待遇和保障水平;依法查处网络汽车平台公司运营过程中侵犯驾驶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工商部门应就网络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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