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省级补贴资金由各省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发放给市县(国家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市、县财政购买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补贴的50%。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信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9号(地)、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委、省农垦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您,请认真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信委4月12日,2017年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交通运输和工业及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1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国家农垦总局)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当地交通部门确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省销售并经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扩展项目)和燃料电池公交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用于购买新能源公交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省级补贴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发放给市、县(国家农垦总局)。省、市、县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财政补贴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补贴的50%。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省级新能源公交车用户购置补贴范围……
e省。各类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城市公共交通范畴,不在补贴范围内。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技术部联合发布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和省级补贴资金申报拨付工作。(a)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市县(农场)公交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采购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当地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对统计资料进行核实和上报。(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省级新能源公交车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发放补贴资金。(三)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增加新能源客车的生产和供应,提高质量和安全保障,配合地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和省级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第七条省级财政补贴按“一次性清算”方式发放。(a) 车辆购买补贴。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对新能源公交车的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审计意见,各市县财政部门(国家农垦总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上一年度新能源公交车省级补贴资金申请。申请省级补贴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新能源公交车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推广应用申请表(详见附件)。2.购买并使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4.登记地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5.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6.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三部门公章。(2)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省财政根据国家批准的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额度等因素安排省级补贴,与国家补贴资金同步发放,统筹用于我省新能源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3) 资金支付程序。省级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规定拨付给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第八条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客车安全运行。城市公交经营者作为公交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和基本台账,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城市公交运营商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应充分考虑我省冬季和寒冷季节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各市县财政、交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家农垦局)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地方省级补贴资金的审核、数据收集、材料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九条违反规定申请和使用省级补贴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收取新能源公交车补贴外,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特……
h关于2015年1月1日之后购买新能源公交车,该方法的应用。本办法实施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根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调整,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近日,黑龙江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省级补贴资金由各省以“以奖代补”的形式发放给市县(国家农垦总局)。黑龙江省、市、县财政购买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补贴的50%。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信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17〕9号(地)、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工信委、省农垦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新能源客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您,请认真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工信委4月12日,2017年黑龙江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管理办法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交通运输和工业及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信部《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112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国家农垦总局)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当地交通部门确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是指列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本省销售并经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扩展项目)和燃料电池公交车。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用于购买新能源公交车和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资金……
结构。省级补贴资金以“以奖代补”的方式发放给市、县(国家农垦总局)。省、市、县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的财政补贴不得超过同期中央财政补贴的50%。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五条省域内新能源公交车用户购置补贴。各类政府机构、企业、组织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公交车,不属于城市公共交通范畴,不在补贴范围内。第六条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技术部联合发布的《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和本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和省级补贴资金申报拨付工作。(a)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市县(农场)公交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采购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当地新能源公交车的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统计,并对统计资料进行核实和上报。(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省级新能源公交车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发放补贴资金。(三)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督促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增加新能源客车的生产和供应,提高质量和安全保障,配合地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和省级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第七条省级财政补贴按“一次性清算”方式发放。(a) 车辆购买补贴。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对新能源公交车的年度考核结果以及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审计意见,各市县财政部门(国家农垦总局)联合向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上一年度新能源公交车省级补贴资金申请。申请省级补贴资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新能源公交车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推广应用申请表(详见附件)。2.购买并使用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车辆购销合同、销售发票及其他文件复印件3份。4.登记地部门出具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复印件。5.与车辆使用和车辆操作有关的资格证书。6.承诺5年内不转让车辆。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三部门公章。(2)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省财政根据国家批准的我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额度等因素安排省级补贴,与国家补贴资金同步发放,统筹用于我省新能源公交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3) 资金支付程序。省级新能源公交车购置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资金按规定拨付给地方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第八条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客车安全运行。城市公交经营者作为公交补贴资金申报主体,应当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和基本台账,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城市公交运营商在购买新能源汽车时,应充分考虑我省冬季和寒冷季节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各市县财政、交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家农垦局)要组织专业人员做好地方省级补贴资金的审核、数据收集、材料报送和档案管理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第九条违反规定申请和使用省级补贴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除及时收取新能源公交车补贴外,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如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移交监察司法机关处理。特……
h关于2015年1月1日之后购买新能源公交车,该方法的应用。本办法实施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根据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调整,对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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